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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城镇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偏远、治理能力弱的县一级行政区域群体性事件突发,给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本文从社会资本的三个重要内容即信任、社会规范、参与网络对县域群体性事件成因进行分析,同时从这三个方面对县域群体性事件的防治给予对策分析。
关键词 社会资本 县域 群体性事件
作者简介:江明俊,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72-02
一、引言
社会资本概念起源于二十世纪初,流行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第一个系统阐述社会资本概念的是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他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集合体,那些资源是同对某种持久的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而且这种网络是体制化的关系网络”。 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从社会资本的功能来定义,“它不是某种单独的实体,而是具有各种形式的不同实体。其共同特征有两个:它们由构成社会结构的各个要素所组成;它们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 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帕特南将社会资本定义为“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 可见,社会资本是一种存在于社会结构之中的资源,这种资源体现为信任、互惠、合作、规范和关系网络等。它谋求于人们在信任的基础上,为解决公共问题相互合作、团结,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县域群体性事件首先要分析何为县域,从历史上看县域是中国行政区划的基本单位,是相对完整的一级行政区域。但与群体性事件相联系,县域更倾向于指相对偏远、治理相对薄弱的县级行政区域。在中国的语境下,县域群体性事件就是指在相对偏远、治理能力相对薄弱的县级行政区域由于社会矛盾,不特定人群自发的、无组织的临时集合,通过非法方式进行利益诉求并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群体行为。
二、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县域群体性事件成因
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县域空间下的矛盾更为突出。亨廷顿曾指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一个高度传统化的社会和一个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运行是稳定而有序的,而一个处在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
(一)社会信任的缺失是县域群体性事件突发的心理因素
信任是社会资本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县域这个特殊的背景下存在着两种类型的信任缺失。一是民众对政府的信任缺失。一方面,县级政治是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边界,县级政治即使拥有相当的事权和财权,但在压力型政府体制下削弱了县级政治的自主性,限制了县级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治理能力,政府长期无所作为定会降低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另一方面,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的政府机构自身也有利益需求,以自身的利益为行动导向,忽略了公众的利益,压制了民众的利益诉求,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二是民众之间的信任缺失。一方面县域社会是城市和农村急剧动荡的边界,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无地农民更多的聚集在了县城,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利益分化和价值多元,拉大了人们之间的距离,民众之间关系以行动者的利益为纽带,而没有相互之间的信任。另一方面中国传统社会的以家族和血缘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还占有重要地位,人们基本上生活在一个熟人圈子里,对圈外人很少信任。在县域空间中,民众之间以及民众与政府之间,存在着一种非信任的心理特征,这种非信任的心里情绪容易使人以非法的方式来发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社会规范的缺失是县域群体性事件突发的制度因素
“社会规范可以将行动的控制权从行动者手中转移到其他人手中,这主要是因为,行动具有‘外部性’,具有影响他人的后果(积极的或消极的)”。 一个社会要正常的运转必须依靠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的规范,县域社会作为农业社会的延伸,传统社会交往规则得到沿袭,使得县域社会成为非正式规范与正式规范的结合部。从正式规范来看,我国对于群体性行为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其中已有的《上访条例》、《组织游行示威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其操作性差,只是模糊性的规定,并且还缺少关于处理群体性行为的一套明确的程序机制,使得地方官员只能是根据情况来做临时的决定,无法考虑全错综复杂的情况,从而会加剧事情的发展态势。从非正式规范来看,来源偏远地区的农民,长时间受封建文化的影响,法治意识淡薄,臣民意识根深蒂固,在维权过程中不知如何寻找有效途径来合理合法的解决问题,在强大国家机器面前的弱小个体仍然是以传统的破坏性方式来表达其利益诉求,示其不满,对自身行为的界限不明晰。
(三)参与网络的缺失是县域群体性事件突发的结构因素
网络是社会行动者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形成的社会结构,是联系民众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公民参与网络增加了人们在任何单独交易中进行欺骗的潜在成本,培育了强大的互惠规范,促进了交往,促进了有关个人品行的信息流通,体现的是以往合作的成功,可以把它作为一种具有文化内涵的模板,未来的合作在此之上进行。” 县级政治是具有完备政治机构的基层国家政权,在所辖区域内具有主要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处于国家权力结构的末梢,直接与民众利益相关联,各种利益矛盾也在此空间聚集。但是当前地方政府的社会治理模式仍是管理型的治理模式,计划经济体制下全能政府遗留问题依然存在,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服务产品的需求多种多样,如救助、维权、扶贫、环保、表达等,利益需求的多样化也要求供给主体的多样化,但是在管理模式下的政府将社会及其民众看成是管理的对象而不是管理主体的一部分,将公共权力渗透到各种公共领域甚至是私人领域,完全限制了社会各主体的能动性,使社会失去自治能力和发展活力,从而使各种公共服务需求不能及时得到满足,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也会激化并日益积累,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三、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县域群体性事件防治
(一)构建信任社会,强化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粘合剂
根据著名社会学家郑也夫的提法,现代社会的信任分为“人格信任”与“系统信任”。“人格信任就是对某个具体人物的信任……系统信任则是指对匿名者组成的制度系统的信任”。 所以信任社会的构建包括两个部分:政府信任和公众普遍信任。
首先,提高政府公信力,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一是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使各种有利于决策的信息进入决策过程,使各种有利于正确决策的意见能容纳于决策之中,使决策最大化的反应公共利益,反应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二是加强行政问责,在决策实施过程中都应有相应的明确的责任主体,对政府部门的各种越位、错位、缺位的行为严格问责,防止损害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三是推动政务公开,提高政府政务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及时、准确的公开涉及民众普遍关心和实际利益的政务信息,并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政策、工程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其次,提高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一方面进行信任文化建设,“信任文化是一个规则系统——规范和价值,它们调节给予信任和达到、回报信任以及相互信任的行为;简言之,是关于信任和可信性的规则。”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抓好在家庭和学校这两个重要的社会化场所进行诚信观教育,形成社会信任的价值规范。另一方面进行信任机制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社会各主体信用信息的分享,加大各社会行动者在交易过程中的违约成本,为社会信任提供制度保障。
(二)推动制度创新,完善公民与政府行为的引导机制
无论是作为社会资本内容的规范还是制度,都是由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组成。所以对公民和政府行为的引导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公民法治精神的培养;二是政府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方面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使公民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树立起法治的信仰。一是加大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工作,弘扬以法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把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紧密结合,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二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深化政府部门依法治理的模范带头作用,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中介作用,民众依法治理的主体作用,同时发挥各行业行业规章规范的积极作用,使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切实感受法治。另一方面推进法律制度的建设,建立一套完备的群体性事件处理机制。完善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体系,补充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增强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程序,以及责任主体等。同时建立起对政府各部门负责主体分工协作,抓好信息收集、行动指挥、责任追究等机制,使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有一套相应程序机制和工作机制。
(三)培育社会组织,搭建公民与政府的沟通桥梁
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网络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社会组织可以将民众的利益诉求汇集,传递给政府,使政府的决策更加符合民众的需求,同时也拓宽了民众利益的表达渠道,避免了民众利益无处申诉,相对提高了民众相对于政府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是民众社会化的重要媒介和场所,民众可以通过参加社会组织的活动,了解和学习一些社会规则和技能,培养与他人相互信任、合作的精神,为参与政治生活打下基础。
首先,加强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宏观引导与支持。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和财政资金支持等方式实现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经过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使其向社会公众展现其形象从而赢得公众、企业以及海外的帮助来解决自身的发展问题。其次,改革社会组织的行政监管体制,改变我国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对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使政府放松对社会组织的控制与干预,实现政策主体和经营主体相分离,尽量实现社会组织的独立自主。再者,社会组织要设法实现自身发展,提高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凝聚能力和利用能力,以组织自身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目标,积极开展各项活动,获取政府与公众的认可与支持,不断促进自身的发展与壮大。
注释:
燕继荣.投资社会资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4.
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354.
罗伯特·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95,201,204.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40-41.
郑也夫.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5.
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中华书局.2005.132.
参考文献:
[1]罗筠.“边界冲突”: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县域分析.理论月刊.2012(1).
[2]徐勇.“接点政治”: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县域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9(6).
关键词 社会资本 县域 群体性事件
作者简介:江明俊,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72-02
一、引言
社会资本概念起源于二十世纪初,流行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第一个系统阐述社会资本概念的是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他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集合体,那些资源是同对某种持久的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而且这种网络是体制化的关系网络”。 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从社会资本的功能来定义,“它不是某种单独的实体,而是具有各种形式的不同实体。其共同特征有两个:它们由构成社会结构的各个要素所组成;它们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 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帕特南将社会资本定义为“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 可见,社会资本是一种存在于社会结构之中的资源,这种资源体现为信任、互惠、合作、规范和关系网络等。它谋求于人们在信任的基础上,为解决公共问题相互合作、团结,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县域群体性事件首先要分析何为县域,从历史上看县域是中国行政区划的基本单位,是相对完整的一级行政区域。但与群体性事件相联系,县域更倾向于指相对偏远、治理相对薄弱的县级行政区域。在中国的语境下,县域群体性事件就是指在相对偏远、治理能力相对薄弱的县级行政区域由于社会矛盾,不特定人群自发的、无组织的临时集合,通过非法方式进行利益诉求并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群体行为。
二、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县域群体性事件成因
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县域空间下的矛盾更为突出。亨廷顿曾指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一个高度传统化的社会和一个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运行是稳定而有序的,而一个处在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
(一)社会信任的缺失是县域群体性事件突发的心理因素
信任是社会资本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县域这个特殊的背景下存在着两种类型的信任缺失。一是民众对政府的信任缺失。一方面,县级政治是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边界,县级政治即使拥有相当的事权和财权,但在压力型政府体制下削弱了县级政治的自主性,限制了县级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治理能力,政府长期无所作为定会降低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另一方面,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的政府机构自身也有利益需求,以自身的利益为行动导向,忽略了公众的利益,压制了民众的利益诉求,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二是民众之间的信任缺失。一方面县域社会是城市和农村急剧动荡的边界,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无地农民更多的聚集在了县城,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利益分化和价值多元,拉大了人们之间的距离,民众之间关系以行动者的利益为纽带,而没有相互之间的信任。另一方面中国传统社会的以家族和血缘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还占有重要地位,人们基本上生活在一个熟人圈子里,对圈外人很少信任。在县域空间中,民众之间以及民众与政府之间,存在着一种非信任的心理特征,这种非信任的心里情绪容易使人以非法的方式来发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社会规范的缺失是县域群体性事件突发的制度因素
“社会规范可以将行动的控制权从行动者手中转移到其他人手中,这主要是因为,行动具有‘外部性’,具有影响他人的后果(积极的或消极的)”。 一个社会要正常的运转必须依靠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的规范,县域社会作为农业社会的延伸,传统社会交往规则得到沿袭,使得县域社会成为非正式规范与正式规范的结合部。从正式规范来看,我国对于群体性行为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其中已有的《上访条例》、《组织游行示威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其操作性差,只是模糊性的规定,并且还缺少关于处理群体性行为的一套明确的程序机制,使得地方官员只能是根据情况来做临时的决定,无法考虑全错综复杂的情况,从而会加剧事情的发展态势。从非正式规范来看,来源偏远地区的农民,长时间受封建文化的影响,法治意识淡薄,臣民意识根深蒂固,在维权过程中不知如何寻找有效途径来合理合法的解决问题,在强大国家机器面前的弱小个体仍然是以传统的破坏性方式来表达其利益诉求,示其不满,对自身行为的界限不明晰。
(三)参与网络的缺失是县域群体性事件突发的结构因素
网络是社会行动者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形成的社会结构,是联系民众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公民参与网络增加了人们在任何单独交易中进行欺骗的潜在成本,培育了强大的互惠规范,促进了交往,促进了有关个人品行的信息流通,体现的是以往合作的成功,可以把它作为一种具有文化内涵的模板,未来的合作在此之上进行。” 县级政治是具有完备政治机构的基层国家政权,在所辖区域内具有主要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处于国家权力结构的末梢,直接与民众利益相关联,各种利益矛盾也在此空间聚集。但是当前地方政府的社会治理模式仍是管理型的治理模式,计划经济体制下全能政府遗留问题依然存在,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服务产品的需求多种多样,如救助、维权、扶贫、环保、表达等,利益需求的多样化也要求供给主体的多样化,但是在管理模式下的政府将社会及其民众看成是管理的对象而不是管理主体的一部分,将公共权力渗透到各种公共领域甚至是私人领域,完全限制了社会各主体的能动性,使社会失去自治能力和发展活力,从而使各种公共服务需求不能及时得到满足,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也会激化并日益积累,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三、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县域群体性事件防治
(一)构建信任社会,强化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粘合剂
根据著名社会学家郑也夫的提法,现代社会的信任分为“人格信任”与“系统信任”。“人格信任就是对某个具体人物的信任……系统信任则是指对匿名者组成的制度系统的信任”。 所以信任社会的构建包括两个部分:政府信任和公众普遍信任。
首先,提高政府公信力,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一是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使各种有利于决策的信息进入决策过程,使各种有利于正确决策的意见能容纳于决策之中,使决策最大化的反应公共利益,反应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二是加强行政问责,在决策实施过程中都应有相应的明确的责任主体,对政府部门的各种越位、错位、缺位的行为严格问责,防止损害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三是推动政务公开,提高政府政务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及时、准确的公开涉及民众普遍关心和实际利益的政务信息,并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政策、工程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其次,提高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一方面进行信任文化建设,“信任文化是一个规则系统——规范和价值,它们调节给予信任和达到、回报信任以及相互信任的行为;简言之,是关于信任和可信性的规则。”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抓好在家庭和学校这两个重要的社会化场所进行诚信观教育,形成社会信任的价值规范。另一方面进行信任机制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社会各主体信用信息的分享,加大各社会行动者在交易过程中的违约成本,为社会信任提供制度保障。
(二)推动制度创新,完善公民与政府行为的引导机制
无论是作为社会资本内容的规范还是制度,都是由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组成。所以对公民和政府行为的引导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公民法治精神的培养;二是政府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方面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使公民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树立起法治的信仰。一是加大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工作,弘扬以法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把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紧密结合,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二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深化政府部门依法治理的模范带头作用,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中介作用,民众依法治理的主体作用,同时发挥各行业行业规章规范的积极作用,使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切实感受法治。另一方面推进法律制度的建设,建立一套完备的群体性事件处理机制。完善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体系,补充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增强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程序,以及责任主体等。同时建立起对政府各部门负责主体分工协作,抓好信息收集、行动指挥、责任追究等机制,使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有一套相应程序机制和工作机制。
(三)培育社会组织,搭建公民与政府的沟通桥梁
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网络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社会组织可以将民众的利益诉求汇集,传递给政府,使政府的决策更加符合民众的需求,同时也拓宽了民众利益的表达渠道,避免了民众利益无处申诉,相对提高了民众相对于政府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是民众社会化的重要媒介和场所,民众可以通过参加社会组织的活动,了解和学习一些社会规则和技能,培养与他人相互信任、合作的精神,为参与政治生活打下基础。
首先,加强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宏观引导与支持。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和财政资金支持等方式实现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经过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使其向社会公众展现其形象从而赢得公众、企业以及海外的帮助来解决自身的发展问题。其次,改革社会组织的行政监管体制,改变我国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对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使政府放松对社会组织的控制与干预,实现政策主体和经营主体相分离,尽量实现社会组织的独立自主。再者,社会组织要设法实现自身发展,提高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凝聚能力和利用能力,以组织自身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目标,积极开展各项活动,获取政府与公众的认可与支持,不断促进自身的发展与壮大。
注释:
燕继荣.投资社会资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4.
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354.
罗伯特·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95,201,204.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40-41.
郑也夫.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5.
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中华书局.2005.132.
参考文献:
[1]罗筠.“边界冲突”: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县域分析.理论月刊.2012(1).
[2]徐勇.“接点政治”: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县域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