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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城镇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快,房屋征收任务和压力也越来越大。大量的房屋征收,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化建设进程,城市的承载能力和功能得到了很大提升,群众也享受到由此带来的成果。但是房屋征收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由此引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困难也越来越大,俨然成为了“天下第一难”。本文在分析影响当前房屋征收工作因素的基础上,进而对解决的措施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房屋征收 影响因素、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TL75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房屋征收工作推进快慢,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城镇化建设进程。但是,从各地来看,房屋征收工作推进并不乐观,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各个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如何破解这一瓶颈,是必须正视并值得分析的。
一.影响房屋征收推进困难的因素
1、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部分条款可能存在误解。比如条例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公共利益的一个方面,容易出现不同的解读。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评判标准是什么,如何界定,又由誰说了算,在实践过程中存在政府与被征收人各说各有理的现象。又比如,条例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是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类似房地产”的认定,不同地段的类似房屋市场价格可能相差很大,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当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大量存在,但国务院还没有制定这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都是原则性的,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不同市、县,甚至是同一市县不同区域之间的程序、标准不一,被征收户相互比较,容易产生不平衡抵触心理。
2、社会环境变化,不利于房屋征收工作的推进。
一方面,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转型社会中形成的仇官仇富心理,以及群众思想日益多元化,导致社会在对待这一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特别敏感。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就片面地同情被征收户,而无视事实真相。部分新闻媒介在刊载有关新闻信息时,为吸引眼球,制造舆论热点,对事件不进行全面报道,而集中报道政府的种种不当行为。有时甚至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就随意刊登、转发,影响了社会舆论导向,损害了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另一方面由于各级政府信访维稳责任追究和失职、渎职违法行为查处风险的存在,而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行为,显有追究其责任,影响房屋征收工作从业人员的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充分发挥。
3、“法治”的缺陷,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首先,对违法建设行为,打击处罚力度不够。政府往往采取容忍的态度,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缴纳少量罚款或补办手续草草了事,很少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其次,历史形成的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应拆未拆等无产权房屋,其建设年限、产权状况、房屋性质、用途错综复杂,很难认定。如果一律不予补偿,征收工作很难开展,而一旦给予补偿,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而且补偿的标准也很难把握。再次,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很难完全做到依法行政,政策突破多,有法难依。对提无理要求、漫天要价,采取群访、串访等形式阻挠征收工作的被征收户,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制措施,政府迫于社会稳定和项目建设进度等多重压力,无限制的迁就、妥协,突破政策,放宽补偿标准,导政支持配合征收工作的群众越来越少,形成了恶性循环。
4、被征收户的知情权、参与权没有得到保障。
房屋征收虽然具有“行政强制”色彩,但其实质应归于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建立的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应当由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双方协商一致。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宏观的政策条例还能做到公开征求意见,直接关系被征收户切身利益的补偿标准,安置政策的制订反而不公开,不透明;评估机构的选择范围很小或直接由政府单方指定;何时实施、征收范围、安置地点的确定通常由政府单方面确定。被征收人只是一个意见反映者,而不直接参与政策决策。既然现实中连“听证”都存在“走过场”的可能,那提意见能发挥的作用将非常有限。被征收人“法律主体”的地位得不到充分体现,剥夺了被征收人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表达自己意愿、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知情权。
5、房屋征收后的保障和人文关怀不够。
征收过程中,经常会有一些被征收户提出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因房屋征收而产生的财产分割、买卖等纠纷,协商不成、诉说无门,走司法途径又耗时耗力。政府出于自身考虑,往往一推了之。又比如对利用自有房屋进行出租或从事商业经营、生产加工的被征收户,相应的补偿与其预期收入相比相差甚远,且对他们的可持续发展,没有政策支持。再有,房屋被征收后,一般都需在外周转较长时间,期间,对被征收户的就业、就学、医疗、养老,特别是子女结婚、老人身故等急需用房的情况关注不够,缺少人文关怀。没有从根本上彻底解决被征收户的后顾之忧。
三、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的措施
1、完善房屋征收法律法规。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要结合《条例》颁布实施后各地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对容易间生误读的条款,作出详细的解释说明,避免产生歧义。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制订出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及实施办法,以满足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需要。政策制订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包括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际使用者在内的利益各方的意见。在统一政策一时无法出台前,可整合、梳理现有法律、法规,制订出台各省、市相对小范围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对房屋征收具体的工作流程,实施办法、征收文书样本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解决当下各地征收程序不一、制度混乱、标准不同的乱相。
2、加大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房屋征收氛围。
一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充分发挥传统媒体作用,注重发掘新媒介的潜力。通过官方论坛、微博、微信、民情桥、民情热线等群众易接受的新媒介进行宣传,拉近政府与群众的距离,让群众了解政策,熟悉程序。充分调动被征收人的积极性,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二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从法律政策、远景规划、居住环境改善、未来生活愿景等多视角、多层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宣传被征收户中的先进典型和事迹,发挥榜样的作用,以此带动其他群众支持征收工作。三要正视舆论导向,避免负面影响。对负面的舆情,要分析产生的原因,了解事实真相,不可一味的压制、打压,积极妥善、公正处理;对不实的宣传报道,及时进行澄清、制止;对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要及时进行舆论谴责,予以严厉打击。
3、坚持依法依规,完善“法治”环境。
首先,对非法建设的行为,要象打击腐败、环境保护一样,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挥法的权威作用。其次,对各类历史遗留违章、违法违筑,要借鉴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对历史违章进行集中处理。目前,笔者所在的浙江省正在开展的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简称“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由省政府牵头,全省统一组织领导的方式,以拆违促征收,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实效,一大批老大难违章得到有效拆除。最后,各级政府要做到依法行政。房屋征收决定要严格审查,房屋征收程序必须合法合规。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检察,规范征收行为。不得随意突破政策,违规补偿。而对提过高要求,漫天要价,甚至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的行为,坚决制止,严厉打击,维护正常的“法治”环境。
4、努力扩大被征收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
无论是在政策的制订还是征收计划实施时间、评估机构选择、安置地点确定、安置房套型设计、安置房施工建设、安置房分配等环节都可引入被征收户代表全程参与制度。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基础上,可增加就业培训安排、支持他业经营等方式,增加安置方式的选择余地。在整个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多听取民意,征求被征收户建议、意见,让广大被征收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
5、提高被征收户的保障力度,解决被征收户的后顾之忧。
对从事商业经营或家庭手工作坊的被征收户,可从税收、营业场所租金补贴等方面制订相关扶持政策,为被征收企业提供快速绿色通道,为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提供条件,尽可能减少企业因被征收造成的损失。想方设法让他们能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而不是一征了之。对符合特困条件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可以采取“廉租”或“共有产权”的形式先行入住,帮助被征收人渡过难关,保障其基本居住生活需求;在房屋征收中考虑贫困家庭的再就业问题,提供适应其劳动能力的就业机会。
6、长远规划房屋征收,加快安置房建设。
在制订房屋征收计划时,应着眼于长远。根据一个地区的中长期规划,拟定房屋征收中长期计划。不要到开发利用了再去实施房屋征收,那时工作的阻力将成倍地增加,矛盾也更容易激化。对已经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要加快安置房建设进程。对期房安置,被征收户还是存有顾虑的。一方面担心什么时候能建好,另一方担心建好后会是什么样,征收后的优势不能得到即时体现。现房安置的区位、套型、居住环境一目了然,征收的优势显而易见。
关键词:房屋征收 影响因素、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TL75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房屋征收工作推进快慢,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城镇化建设进程。但是,从各地来看,房屋征收工作推进并不乐观,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各个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如何破解这一瓶颈,是必须正视并值得分析的。
一.影响房屋征收推进困难的因素
1、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部分条款可能存在误解。比如条例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公共利益的一个方面,容易出现不同的解读。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评判标准是什么,如何界定,又由誰说了算,在实践过程中存在政府与被征收人各说各有理的现象。又比如,条例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是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类似房地产”的认定,不同地段的类似房屋市场价格可能相差很大,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当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大量存在,但国务院还没有制定这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都是原则性的,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不同市、县,甚至是同一市县不同区域之间的程序、标准不一,被征收户相互比较,容易产生不平衡抵触心理。
2、社会环境变化,不利于房屋征收工作的推进。
一方面,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转型社会中形成的仇官仇富心理,以及群众思想日益多元化,导致社会在对待这一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特别敏感。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就片面地同情被征收户,而无视事实真相。部分新闻媒介在刊载有关新闻信息时,为吸引眼球,制造舆论热点,对事件不进行全面报道,而集中报道政府的种种不当行为。有时甚至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就随意刊登、转发,影响了社会舆论导向,损害了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另一方面由于各级政府信访维稳责任追究和失职、渎职违法行为查处风险的存在,而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行为,显有追究其责任,影响房屋征收工作从业人员的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充分发挥。
3、“法治”的缺陷,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首先,对违法建设行为,打击处罚力度不够。政府往往采取容忍的态度,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缴纳少量罚款或补办手续草草了事,很少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其次,历史形成的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应拆未拆等无产权房屋,其建设年限、产权状况、房屋性质、用途错综复杂,很难认定。如果一律不予补偿,征收工作很难开展,而一旦给予补偿,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而且补偿的标准也很难把握。再次,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很难完全做到依法行政,政策突破多,有法难依。对提无理要求、漫天要价,采取群访、串访等形式阻挠征收工作的被征收户,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制措施,政府迫于社会稳定和项目建设进度等多重压力,无限制的迁就、妥协,突破政策,放宽补偿标准,导政支持配合征收工作的群众越来越少,形成了恶性循环。
4、被征收户的知情权、参与权没有得到保障。
房屋征收虽然具有“行政强制”色彩,但其实质应归于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建立的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应当由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双方协商一致。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宏观的政策条例还能做到公开征求意见,直接关系被征收户切身利益的补偿标准,安置政策的制订反而不公开,不透明;评估机构的选择范围很小或直接由政府单方指定;何时实施、征收范围、安置地点的确定通常由政府单方面确定。被征收人只是一个意见反映者,而不直接参与政策决策。既然现实中连“听证”都存在“走过场”的可能,那提意见能发挥的作用将非常有限。被征收人“法律主体”的地位得不到充分体现,剥夺了被征收人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表达自己意愿、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知情权。
5、房屋征收后的保障和人文关怀不够。
征收过程中,经常会有一些被征收户提出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因房屋征收而产生的财产分割、买卖等纠纷,协商不成、诉说无门,走司法途径又耗时耗力。政府出于自身考虑,往往一推了之。又比如对利用自有房屋进行出租或从事商业经营、生产加工的被征收户,相应的补偿与其预期收入相比相差甚远,且对他们的可持续发展,没有政策支持。再有,房屋被征收后,一般都需在外周转较长时间,期间,对被征收户的就业、就学、医疗、养老,特别是子女结婚、老人身故等急需用房的情况关注不够,缺少人文关怀。没有从根本上彻底解决被征收户的后顾之忧。
三、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的措施
1、完善房屋征收法律法规。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要结合《条例》颁布实施后各地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对容易间生误读的条款,作出详细的解释说明,避免产生歧义。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制订出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及实施办法,以满足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需要。政策制订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包括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际使用者在内的利益各方的意见。在统一政策一时无法出台前,可整合、梳理现有法律、法规,制订出台各省、市相对小范围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对房屋征收具体的工作流程,实施办法、征收文书样本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解决当下各地征收程序不一、制度混乱、标准不同的乱相。
2、加大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房屋征收氛围。
一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充分发挥传统媒体作用,注重发掘新媒介的潜力。通过官方论坛、微博、微信、民情桥、民情热线等群众易接受的新媒介进行宣传,拉近政府与群众的距离,让群众了解政策,熟悉程序。充分调动被征收人的积极性,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二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从法律政策、远景规划、居住环境改善、未来生活愿景等多视角、多层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宣传被征收户中的先进典型和事迹,发挥榜样的作用,以此带动其他群众支持征收工作。三要正视舆论导向,避免负面影响。对负面的舆情,要分析产生的原因,了解事实真相,不可一味的压制、打压,积极妥善、公正处理;对不实的宣传报道,及时进行澄清、制止;对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要及时进行舆论谴责,予以严厉打击。
3、坚持依法依规,完善“法治”环境。
首先,对非法建设的行为,要象打击腐败、环境保护一样,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挥法的权威作用。其次,对各类历史遗留违章、违法违筑,要借鉴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对历史违章进行集中处理。目前,笔者所在的浙江省正在开展的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简称“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由省政府牵头,全省统一组织领导的方式,以拆违促征收,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实效,一大批老大难违章得到有效拆除。最后,各级政府要做到依法行政。房屋征收决定要严格审查,房屋征收程序必须合法合规。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检察,规范征收行为。不得随意突破政策,违规补偿。而对提过高要求,漫天要价,甚至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的行为,坚决制止,严厉打击,维护正常的“法治”环境。
4、努力扩大被征收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
无论是在政策的制订还是征收计划实施时间、评估机构选择、安置地点确定、安置房套型设计、安置房施工建设、安置房分配等环节都可引入被征收户代表全程参与制度。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基础上,可增加就业培训安排、支持他业经营等方式,增加安置方式的选择余地。在整个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多听取民意,征求被征收户建议、意见,让广大被征收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
5、提高被征收户的保障力度,解决被征收户的后顾之忧。
对从事商业经营或家庭手工作坊的被征收户,可从税收、营业场所租金补贴等方面制订相关扶持政策,为被征收企业提供快速绿色通道,为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提供条件,尽可能减少企业因被征收造成的损失。想方设法让他们能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而不是一征了之。对符合特困条件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可以采取“廉租”或“共有产权”的形式先行入住,帮助被征收人渡过难关,保障其基本居住生活需求;在房屋征收中考虑贫困家庭的再就业问题,提供适应其劳动能力的就业机会。
6、长远规划房屋征收,加快安置房建设。
在制订房屋征收计划时,应着眼于长远。根据一个地区的中长期规划,拟定房屋征收中长期计划。不要到开发利用了再去实施房屋征收,那时工作的阻力将成倍地增加,矛盾也更容易激化。对已经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要加快安置房建设进程。对期房安置,被征收户还是存有顾虑的。一方面担心什么时候能建好,另一方担心建好后会是什么样,征收后的优势不能得到即时体现。现房安置的区位、套型、居住环境一目了然,征收的优势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