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治是一种文明进步的治国方式。改革开放30年,是江苏经济社会得到巨大发展的30年,也是江苏民主法治建设得到巨大发展的30年。江苏依法治省工作的成就,彰显着江苏政治文明建设的成就。
三十年法治建设基本历程
随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一场新的伟大革命——改革开放在中国拉开了序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江苏的实践也开始起步。回顾江苏30年民主法治建设的历史,大体可以划分为法治建设理论准备阶段、普法依法治理起步阶段、推进依法治省实施阶段和法治江苏建设阶段。
——法治建设理论准备阶段(1978年~1984年)。1978年,鉴于动乱带来的灾难,中国开始反思社会的治理机制,并迅速明确了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就明确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再次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第一次使用了“法治”这一概念;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评论员文章,总结了五条现代法律原则,成为最早提“以法治国”的重要文献。这些早期的法制论述,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奠定了中国法治社会的思想基石。由此开始,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法制部门相继恢复重建,律师、公证等法律制度陆续恢复,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随之,江苏的法治建设不仅奠定了理论基础,依法治省工作也开始起步。
——普法依法治理起步阶段(1985年~1996年)。1985年,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从此全民普法教育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1990年,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也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法用法相结合的原则。区域依法治理、行业依法治理的试点工作开始启动。1991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提出要把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各项事业,切实列入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经过江苏期间指出,“江苏应该比全国平均速度快”,这不仅对江苏经济社会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江苏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此为契机,江苏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得到了充分发展,依法治村、依法治乡、依法治市呈蓬勃发展态势,不少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经验在全国得到推广。
——推进依法治省实施阶段(1997年~2002年)。1997年9月,“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首次出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标志着我们党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变。成为新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一个新的里程碑。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委作出《关于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提出了依法治省工作的基本目标。为了保证依法治省工作的顺利开展,1998年10月省委成立由省委书记任组长和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等领导同志任副组长的依法治省领导小组。2001年11月16日,省委又印发了《江苏省2001~2005年依法治省工作规划》。至此,江苏依法治省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各项事业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法治江苏建设阶段(2003年~现在)。在这一阶段,法治精神得到了全面强化。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被普遍认同:在中央,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当中:2004年宪法修改第一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开始形成;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向全世界宣告“建设法治政府”。在江苏,2003年11月17日,在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时任省委书记李源潮首次提出建设法治江苏的战略目标,即要实现我省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努力建设人人知法守法,各方面严格依法办事的法治江苏。2004年7月14日,江苏省委颁布了全国第一部省级区域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一《法治江苏建设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法治江苏建设的战略目标、指导思想、途径方式和措施保证。随后,省政府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省委转发了省委政法委《关于建设法治江苏、促进司法公正工作的意见》。法治江苏的全面深入实施,开启了我省法治建设的崭新局面。
三十年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
建设法治江苏,是一条富有地方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理论成果和实践做法,为中国法治建设注入了鲜活因子。从江苏的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中,可以归结出以下几条基本经验:
一是必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法治江苏建设的历程,就是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的历程,就是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各方协同、整体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历程。特别是省委将法治江苏建设列为省委常委会重点工作之一,各级党委、政府把法治建设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体系,都是党统一领导法治建设精神的体现。为法治江苏建设的推进,提供了坚强的组织和领导保障。
二是必须坚持科学发展。江苏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主法治建设,不仅在立法、行政、司法、法制宣传之间,始终坚持和谐统一,协调发展:而且从每一个五年普法规划重点对象、重点内容的确定,到每一次立法规划对全省经济、文化、公共事业的统筹,从城市、乡村不同地域宣传教育手段的区分,到《法治江苏建设纲要》长远目标体系的建立,也都体现着科学发展观循序渐进、统筹兼顾的精神。特别是“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的确立,实际上是在现行的经济、社会、人文和环境等指标基础之上增加的法治指标,代表了现代法治建设的科学方向。
三是必须联系发展实际。30年来,江苏民主法治建设一直紧密结合地方实际,积极融入全省发展大局,把法治建设与平安、诚信、绿色、文化等战略同步实施。特别是近几年江苏民主法治的建设和保障力度不断加大:通过立法强化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模式:通过改革现有城乡二元结构的相关体制,探索户籍制度的彻底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建立健全保护生态资源的各种制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通过加强信用制度建设,进一步改善江苏的市场环境,等等。正是因为从实际出发,江苏初步实现了法律体系较为完备、群众法律素养大幅提升、各方依法办事氛围逐步形成的法治建设成就。
四是必须不断改革创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一直在探索中前进,创新是江苏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到今天、并将更加充满活力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30年来,是法治江苏的率先提出、创制性地方立法工作的加强,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资格考试制度的推行等,一个个实践探索、充满创新的举措,推动着江苏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
五是必须惠及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法治江苏建设的主体,也是法治建设成效的最终评判者。《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群众对法治建设综合测评满意度和对政法队伍及执法工作满意度不能低于70%的“合格门槛”,民意测评成了检验创建工作的试金石。多年来,江苏正是坚持从法治的基本要求出发,着力推动事关民生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坚持立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群众最关注、最现实、最突出的问题;坚持完善法规制度,着力加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机制建设,法治江苏才得到了全省7600万民众的支持认可,也最大限度让人民享受到了法治建设的成果。
责任编辑:刘卫东
三十年法治建设基本历程
随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一场新的伟大革命——改革开放在中国拉开了序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江苏的实践也开始起步。回顾江苏30年民主法治建设的历史,大体可以划分为法治建设理论准备阶段、普法依法治理起步阶段、推进依法治省实施阶段和法治江苏建设阶段。
——法治建设理论准备阶段(1978年~1984年)。1978年,鉴于动乱带来的灾难,中国开始反思社会的治理机制,并迅速明确了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就明确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再次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第一次使用了“法治”这一概念;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评论员文章,总结了五条现代法律原则,成为最早提“以法治国”的重要文献。这些早期的法制论述,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奠定了中国法治社会的思想基石。由此开始,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法制部门相继恢复重建,律师、公证等法律制度陆续恢复,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随之,江苏的法治建设不仅奠定了理论基础,依法治省工作也开始起步。
——普法依法治理起步阶段(1985年~1996年)。1985年,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从此全民普法教育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1990年,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也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法用法相结合的原则。区域依法治理、行业依法治理的试点工作开始启动。1991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提出要把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各项事业,切实列入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经过江苏期间指出,“江苏应该比全国平均速度快”,这不仅对江苏经济社会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江苏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此为契机,江苏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得到了充分发展,依法治村、依法治乡、依法治市呈蓬勃发展态势,不少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经验在全国得到推广。
——推进依法治省实施阶段(1997年~2002年)。1997年9月,“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首次出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标志着我们党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变。成为新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一个新的里程碑。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委作出《关于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提出了依法治省工作的基本目标。为了保证依法治省工作的顺利开展,1998年10月省委成立由省委书记任组长和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等领导同志任副组长的依法治省领导小组。2001年11月16日,省委又印发了《江苏省2001~2005年依法治省工作规划》。至此,江苏依法治省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各项事业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法治江苏建设阶段(2003年~现在)。在这一阶段,法治精神得到了全面强化。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被普遍认同:在中央,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当中:2004年宪法修改第一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开始形成;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向全世界宣告“建设法治政府”。在江苏,2003年11月17日,在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时任省委书记李源潮首次提出建设法治江苏的战略目标,即要实现我省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努力建设人人知法守法,各方面严格依法办事的法治江苏。2004年7月14日,江苏省委颁布了全国第一部省级区域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一《法治江苏建设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法治江苏建设的战略目标、指导思想、途径方式和措施保证。随后,省政府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省委转发了省委政法委《关于建设法治江苏、促进司法公正工作的意见》。法治江苏的全面深入实施,开启了我省法治建设的崭新局面。
三十年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
建设法治江苏,是一条富有地方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理论成果和实践做法,为中国法治建设注入了鲜活因子。从江苏的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中,可以归结出以下几条基本经验:
一是必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法治江苏建设的历程,就是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的历程,就是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各方协同、整体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历程。特别是省委将法治江苏建设列为省委常委会重点工作之一,各级党委、政府把法治建设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体系,都是党统一领导法治建设精神的体现。为法治江苏建设的推进,提供了坚强的组织和领导保障。
二是必须坚持科学发展。江苏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主法治建设,不仅在立法、行政、司法、法制宣传之间,始终坚持和谐统一,协调发展:而且从每一个五年普法规划重点对象、重点内容的确定,到每一次立法规划对全省经济、文化、公共事业的统筹,从城市、乡村不同地域宣传教育手段的区分,到《法治江苏建设纲要》长远目标体系的建立,也都体现着科学发展观循序渐进、统筹兼顾的精神。特别是“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的确立,实际上是在现行的经济、社会、人文和环境等指标基础之上增加的法治指标,代表了现代法治建设的科学方向。
三是必须联系发展实际。30年来,江苏民主法治建设一直紧密结合地方实际,积极融入全省发展大局,把法治建设与平安、诚信、绿色、文化等战略同步实施。特别是近几年江苏民主法治的建设和保障力度不断加大:通过立法强化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模式:通过改革现有城乡二元结构的相关体制,探索户籍制度的彻底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建立健全保护生态资源的各种制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通过加强信用制度建设,进一步改善江苏的市场环境,等等。正是因为从实际出发,江苏初步实现了法律体系较为完备、群众法律素养大幅提升、各方依法办事氛围逐步形成的法治建设成就。
四是必须不断改革创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一直在探索中前进,创新是江苏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到今天、并将更加充满活力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30年来,是法治江苏的率先提出、创制性地方立法工作的加强,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资格考试制度的推行等,一个个实践探索、充满创新的举措,推动着江苏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
五是必须惠及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法治江苏建设的主体,也是法治建设成效的最终评判者。《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群众对法治建设综合测评满意度和对政法队伍及执法工作满意度不能低于70%的“合格门槛”,民意测评成了检验创建工作的试金石。多年来,江苏正是坚持从法治的基本要求出发,着力推动事关民生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坚持立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群众最关注、最现实、最突出的问题;坚持完善法规制度,着力加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机制建设,法治江苏才得到了全省7600万民众的支持认可,也最大限度让人民享受到了法治建设的成果。
责任编辑:刘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