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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改革为集体经济的发展注入动力和活力,通过分红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是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和提高农村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
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农村改革非常重要的内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其历程和基础,改革需注意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的合作性和社区性两个特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为什么要改
集体经济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所有制形态,它是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程中逐步形成的。集体经济的前身是1953年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出现的初级社,集体经济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农民互助合作、劳动联合的一种组织形式。1955年以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加速。不到一年,初级社全部转成高级社。与初级社不同,高级社取消了生产资料私有,全部转成集体所有。紧接着又不到一年,高级社全部又转成人民公社。大体到1958年,人民公社成为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化的代表形式。
农村集体经济的产生不是偶然,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中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产物,因为新中国成立之时,中国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90%是农业,仅10%是少量的轻工业和民族工业。
我国当时确立了加快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首先要解决工业化的资本原始积累问题。而这个原始积累在当时只能从农村提取,于是从1953年中国开始实行农产品的突破交换制度。在此过程中,通过工农业价格交换的剪刀差,从农业部门提取积累资本,转移到另一个部门,变成工业化的资金积累来源。但是要实现这样一个特殊的积累机制,有一个前提条件必须要农民组织起来集中劳动,而且要关闭市场不能让要素流动。因此,人民公社制度、城乡隔绝制度、统购统销制度等,实际上都是为完成这样一个特殊的积累机制,服从于工业化优先发展战略形成的。
进入到改革开放时期,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到来,集体经济遇到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发展的需要。此时农村改革最早进行的家庭承包制改革,就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但这项改革仅仅局限在土地关系上,随着之后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城乡要素交流规模扩大,市场经济深度发展,集体经济的弊端暴露得更加明显,问题就出在所有者主体缺位,产权关系不清楚。人人有份,人人无份,即是如此。由此导致两个结果,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组织的资产漠不关心,另一方面又极容易发生少数干部说了算,甚至是侵权的问题。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其历程和基础,从实际上也是继家庭联产承包制对农村关系的一个调整,也就是为什么要改。
改革的四个环节
明确了要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后,关键在于怎么改。改革可以分成四个环节进行。
第一个环节,清产核资,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规范管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保障农民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权合作,赋予农民股份。根据中央部署,农业部和中农办在全国29个省市区设置示范点。农村集体资源包括资源型资产(土地、林地等)、公益性资产(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经营性资产(机器厂房、货币现金等资本)。将产权改革集中在第三块,即把经营性资产清产核算,把债权债务搞清楚,这是集体产权改革的基础。据统计,到2015年底全国农村集体账面资产为2.86万亿,每个行政村平均是500万元,这也只是保守的数字。清产核资以后就是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规范管理。
第二个环节,界定成员权。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一个前置条件,即谁属于这个集体,谁不属于这个集体。这个环节相对比较复杂,成员权决定着能否享受成员权资格。真正界定起来会比较麻烦。
第三个环节,设置股权,量化资产。前两个环节将资产核算清楚,成员资格界定好之后,第三个环节来进行量化。绝大多数情况下量化时不设置集体股,获得利润之后,先提取公积金,再分红。对于个人股,大多数地区按人头设,少数地方设置劳动年龄股、工龄股、劳动贡献股等。在量化方法上,基本按人头量化。但量化的是份额,不是绝对数。份额作为集体经济分红的依据,绝对数则在某种意义上为股权流转提供可能。在股权管理上,多数是静态管理。即量化到人,落权到户以后,生不增死不减。少数是动态管理,如上海,生的要增,死了要减。
第四个环节,建章立制,建立新的产权集体。通常叫股份合作社或者经济合作社,而且是建在过去大队层级上。少的地方直接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为企业法人,且建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聘请经理。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资产的权利制衡机制。
通过这四个环节,使得集体经济的发展具有内在的动力和活力。通过分红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改革更加稳步进行。
对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进一步研究认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本质上是合作组织,决策上是一人一票,而非一股一票,分配上劳动成果由成员共同分享。另外股权落到户以后,这个股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不能对外流转。这两个特性也决定了集体经济在市场中不能冒太大风险,要审慎制定经营方针。
第二,法人地位问题,目前为止这个问题还解决不了,民法总则的第二条说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法人,但条件具体是什么,无从回答,这对于改制的集體经济更是一大问题。
第三,改革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改革要分轻重缓急,有条件必须改,有必须改的地方早点改。至于要不要改,怎么改,还要多听农民的意见。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是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和提高农村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
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农村改革非常重要的内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其历程和基础,改革需注意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的合作性和社区性两个特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为什么要改
集体经济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所有制形态,它是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程中逐步形成的。集体经济的前身是1953年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出现的初级社,集体经济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农民互助合作、劳动联合的一种组织形式。1955年以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加速。不到一年,初级社全部转成高级社。与初级社不同,高级社取消了生产资料私有,全部转成集体所有。紧接着又不到一年,高级社全部又转成人民公社。大体到1958年,人民公社成为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化的代表形式。
农村集体经济的产生不是偶然,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中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产物,因为新中国成立之时,中国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90%是农业,仅10%是少量的轻工业和民族工业。
我国当时确立了加快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首先要解决工业化的资本原始积累问题。而这个原始积累在当时只能从农村提取,于是从1953年中国开始实行农产品的突破交换制度。在此过程中,通过工农业价格交换的剪刀差,从农业部门提取积累资本,转移到另一个部门,变成工业化的资金积累来源。但是要实现这样一个特殊的积累机制,有一个前提条件必须要农民组织起来集中劳动,而且要关闭市场不能让要素流动。因此,人民公社制度、城乡隔绝制度、统购统销制度等,实际上都是为完成这样一个特殊的积累机制,服从于工业化优先发展战略形成的。
进入到改革开放时期,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到来,集体经济遇到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发展的需要。此时农村改革最早进行的家庭承包制改革,就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但这项改革仅仅局限在土地关系上,随着之后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城乡要素交流规模扩大,市场经济深度发展,集体经济的弊端暴露得更加明显,问题就出在所有者主体缺位,产权关系不清楚。人人有份,人人无份,即是如此。由此导致两个结果,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组织的资产漠不关心,另一方面又极容易发生少数干部说了算,甚至是侵权的问题。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其历程和基础,从实际上也是继家庭联产承包制对农村关系的一个调整,也就是为什么要改。
改革的四个环节
明确了要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后,关键在于怎么改。改革可以分成四个环节进行。
第一个环节,清产核资,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规范管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保障农民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权合作,赋予农民股份。根据中央部署,农业部和中农办在全国29个省市区设置示范点。农村集体资源包括资源型资产(土地、林地等)、公益性资产(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经营性资产(机器厂房、货币现金等资本)。将产权改革集中在第三块,即把经营性资产清产核算,把债权债务搞清楚,这是集体产权改革的基础。据统计,到2015年底全国农村集体账面资产为2.86万亿,每个行政村平均是500万元,这也只是保守的数字。清产核资以后就是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规范管理。
第二个环节,界定成员权。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一个前置条件,即谁属于这个集体,谁不属于这个集体。这个环节相对比较复杂,成员权决定着能否享受成员权资格。真正界定起来会比较麻烦。
第三个环节,设置股权,量化资产。前两个环节将资产核算清楚,成员资格界定好之后,第三个环节来进行量化。绝大多数情况下量化时不设置集体股,获得利润之后,先提取公积金,再分红。对于个人股,大多数地区按人头设,少数地方设置劳动年龄股、工龄股、劳动贡献股等。在量化方法上,基本按人头量化。但量化的是份额,不是绝对数。份额作为集体经济分红的依据,绝对数则在某种意义上为股权流转提供可能。在股权管理上,多数是静态管理。即量化到人,落权到户以后,生不增死不减。少数是动态管理,如上海,生的要增,死了要减。
第四个环节,建章立制,建立新的产权集体。通常叫股份合作社或者经济合作社,而且是建在过去大队层级上。少的地方直接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为企业法人,且建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聘请经理。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资产的权利制衡机制。
通过这四个环节,使得集体经济的发展具有内在的动力和活力。通过分红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改革更加稳步进行。
对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进一步研究认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本质上是合作组织,决策上是一人一票,而非一股一票,分配上劳动成果由成员共同分享。另外股权落到户以后,这个股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不能对外流转。这两个特性也决定了集体经济在市场中不能冒太大风险,要审慎制定经营方针。
第二,法人地位问题,目前为止这个问题还解决不了,民法总则的第二条说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法人,但条件具体是什么,无从回答,这对于改制的集體经济更是一大问题。
第三,改革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改革要分轻重缓急,有条件必须改,有必须改的地方早点改。至于要不要改,怎么改,还要多听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