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出现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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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中一项重要内容,最高检对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但该种改革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出现一些问题,应采取怎样的对策克服困难,是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职务犯罪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出现的问题 
   (一)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压力加大 
   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在文书移送、同步录音录像、两级办案人员沟通等环节将会出现更多的成本支出和时间耗费。尤其在报捕时间上,目前自侦部门报捕时间已经非常紧张,所有案件基本用足七日,绝大多数案件往往在期限最后一日下午才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如果报捕案件需移送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势必要预留出案卷周转、公文来往的事务性程序时间,显然会缩短侦查办案时间。所以说,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不仅是对自侦部门查案的检察实务能力的考察,而且是对自侦部门利用时间的管理能力的考验。 
   (二)自侦部门与侦监部门相互配合受限 
   基层院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之间关于案件报捕产生的分歧基本可通过侦捕联动、检委会讨论等途径予以迅速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转移至上级院后,基于办案思路、法律认识、风险决策等因素,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院自侦部门之间的分歧可能比较大。上下级院在证据把握上有不同标准,在风险决策上也有不同的立场,对于特定案件上下级院的争议在短期内可能难以有效解决。上下级院办案模式、证据把握等方面的差异在职务犯罪案件上提一级后完全可能逐渐显现,意见分歧严重的结果将会导致侦捕关系不顺,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难以形成共识,侦捕联动条件缺失。 
   (三)具有逮捕风险的案件适用逮捕措施缺乏完善的操作规则 
   对于贿赂案件中的行贿人或受贿人单方已经作出有罪供述的情况,或者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数额虽不够批捕条件、具有风险但有深挖可能等情况,实际上都非常适宜采用附条件逮捕措施。然而,目前职务犯罪案件在能否采用附条件逮捕、附条件逮捕的标准设定等方面均缺乏规定,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只有捕与不捕两种选择,无法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发展性极强的特点进行相对灵活的应变,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自侦部门的查案力度。 在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以后,在考核机制、办案风险、低质量案件或者错案责任追究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下,大量具有发展性的职务犯罪案件可能因为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证据标准掌控相对严格而直接决定不予逮捕,从而丧失继续侦查取证以及深挖案件的良机。 
   (四)对决定不捕案件缺少异议沟通机制 
   职务犯罪案件由于是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决定是否逮捕,故《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相关的复议机制。然而,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侦查权和决定逮捕权分属两个单位的不同职能部门,对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不予逮捕的决定,下级院自侦部门能否申请复议,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如何回应自侦部门的不同意见,当前检察实务操作规则中没有明确的工作机制。决定逮捕权配置改革方案推出后,配套的异议沟通机制没有及时进行规定,将会使得下级院自侦部门的异议和主张得不到规范、有效的反馈和审查,最终可能影响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发展,有必要在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正式实行得同时推出相关不捕复议机制。 
  二、解决对策及改进措施
   在明确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情况以及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应当积极思考,采取措施,努力消解检察实务中的障碍,充分发挥该项改革方案的制度优势。 
   (一)建立不捕异议审查机制 
   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后,有必要赋予下级院自侦部门对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不予逮捕决定的申请复议权。异议审查机制的设置有利于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复议环节形成对下级院自侦部门的程序救济。 
   从诉讼原理上分析,赋予下级院自侦部门申请复议权,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故下级院应当服从上级院的决定。然而,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不仅存在领导关系,而且存在着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下级自侦部门的监督关系。这就出现了领导关系与监督关系的交织重合。由于监督关系的客观存在,就有必要赋予被监督者程序救济权。不捕异议审查机制能够使下级院通过程序性手段优化上级院决定逮捕权,使逮捕与不逮捕的决定更为谨慎,从而提高逮捕案件质量。 
   为完善异议审查机制,我们认为:下级院自侦部门认为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不逮捕决定不当的,可向其提出复核;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应更换承办人员,对报捕案件进行复核,并将结果通知下级院自侦部门。下级院自侦部门认为复核结果不当的,可提起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对报捕案件讨论后形成复议决定,并将结果通知下级院。 
   (二)完善自侦与侦监部门的相互配合机制 
   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检察机关在有效打击职务犯罪、整合控诉犯罪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等工作中都面临着挑战,不捕案件可能增多。有必要通过完善侦捕联动机制,由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应派员提前介入,参加下级院自侦部门的案件讨论与决策,对侦查工作和办案证据要求进行交流,注意及时解决意见交叉、标准不一、相互矛盾的情况。有必要在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专门设置引导取证组,集中做好捕前引导,从自侦工作环节保证案件质量。 
   同时,上下级院侦捕信息资源整合应实现常规化。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与下级院自侦部门应定期召开职务犯罪案件侦捕联席会议,对阶段性案件总体情况进行沟通反馈,制定职务犯罪类案证据规则,对职务犯罪案件新趋势、新手法以及办案难点问题进行交流。 
   (三)调整办案方式 
   基层院自侦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必要不断强化查案能力,使基层院自侦部门向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提供报捕材料的质量能够达标,报捕前取证、固证到位。对于无法全面收集证据的案件,集中反贪局、反渎局全部门的办案力量进行团体作战,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事实,全力突破。基层查案实践中大量案件是可能涉及犯罪、但报捕前证据一时难以到位。对此,基层院应当改变查案方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借鉴上级院办案模式,延迟立案时间,加大初查力度,尽可能在初查中锁定证据;或者大胆采用以事立案的模式,收集证据之后再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上级院自侦部门组织指挥与协调的作用,集中优势兵力调查取证,形成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相互配合,统一组织,分工协调的侦查工作机制。 
   (四)进一步优化办案技术 
   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分析手段陈旧单一,缺乏科技含量。在全新的控辩对抗模式与决定逮捕权配置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不仅要求侦查员敏锐洞察涉嫌职务犯罪者的心理动态,对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的科学分析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应在以下方面优化查案技术:(1)优化办案软件。有必要针对职务犯罪案件证据错综复杂的特点,设计电脑软件,将获取的数字化通讯证据材料、单位账簿、税务规范等繁杂信息转换成可以用作进一步分析的统计数据表,以证据材料内部联系、调整补充、时间变化等条目采取系统排列方法,对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关键点进行准确定位,从而为固定犯罪证据、判断侦查对象交待真伪、果断进行查案决策提供协助。(2)优化同步录音录像。通过强化监督制约,确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规范实施。用制度规范和约束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严格执行讯问和录制分离的规定,坚决杜绝随意性,确保同步录音录像客观公正。落实专职录音录像录制人员,规范操作流程,严格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和应用,杜绝违规操作和录音录像资料的安全保密。在健全内部监督的同时积极探索引进外部监督的机制,讯问和录制分离的规定体现了内部监督制约的要求,仅依靠录制人员来监督讯问工作的规范化是很难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的。因此,要积极探索聘请人民监督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有效发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执法工作的作用。 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2)
  
  (上接第14页)
  行把关,并进一步考量罪与非罪及逮捕之必要性,从而避免盲目报捕,降低自侦案件的不捕率。对于构罪但无逮捕必要的,经此环节的审查后,就不再提请逮捕。
  三、结语
   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制度的改革,看似检察机关的“内部问题”,实际上事关反腐反渎的大局。其所引发的变革不仅仅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主体、报请和决定审查逮捕的程序与方式.还有传统的侦查观念和模式,信息化条件下的配合和衔接等等。一次重大的改革总是伴随着反复的实践和探索,需要付出很多的心血,这是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所必须付出的努力。[4]虽然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上述一些问题,但笔者相信随着实践中的逐步探索、改进和总结,相关措施将进一步完善,推进改革效果的落实。
  注释:
  [1] 张友宝、欧阳乐:《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制度实施一周年情况盘点》,《反贪工作指导》2011年第1期,第35页。
  [2] 张晨、王振虎:《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可能产生的问题及对策选择》,《犯罪研究》2009年第6期。
  [3] 陈礼仪:《贿赂案件逮捕权上移的困境和对策》,《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0年7月刊。
  [4] 包英华:《捕权提级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保定学院学报2010年第23卷第5期。
  (作者通讯地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 临海 3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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