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两年查涉农扶贫职务犯罪2889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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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主题为“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通报了相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2013年,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把“三农”作为重点领域,强化措施、惩防并举、统筹推进。
  截至今年5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28894人,占同期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总人数的22%。“涉农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仍在高位徘徊,处于易发多发的态势,并呈现出了新的特点。”陈正云说。
  在涉案人员中,“小官涉贪”明显。这类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相对固定,呈现出职务低、发案率高的显著特征。案件多发生在县、乡、村三级,涉案人员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村出纳等“两委”成员和村民组长等村组干部,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和部分县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占了较大比例。一些省份村“两委”负责人案件超过了整个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半数,有的市县更高达70%~80%。
  窝案串案严重。一些涉农扶贫的职能部门与使用单位之间、国家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之间、村委成员之间相互勾结、团伙作案,“抱团”腐败,共同犯罪,大肆侵吞国家涉农扶贫的政策性补贴和专项资金。这一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往往是突破一案,带出一串,端掉一窝。如广西检察机关立案的276件涉农案件中,共同犯罪83件,占30.07%。安徽省芜湖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涉农惠民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占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立案总人数的84.52%。
  贪污侵吞突出。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共在涉农和扶贫领域查办贪污犯罪16385人,占该领域职务犯罪涉案总人数的56.7%。有的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冒领、骗取、套取各项涉农扶贫补助款;有的利用代领、代发补助金的便利,直接克扣、截留、私分涉农资金;有的虚列户头、重复报帐以及收入不入帐等方式侵吞补贴资金,等等。目的简单,手段隐蔽,甚至连续多年作案。
  发案环节集中。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登记申报审核、项目审批立项、专项款物管理、质量监管认证、补贴发放、检查验收等环节。其中,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资金管理和项目验收三个环节尤为突出。检察机关查办的发生在涉农资金管理使用环节案件有14937人,占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55%。尤其是在这些环节,渎职犯罪与贿赂犯罪互相交织,有的公开收受、索取贿赂,玩忽职守、放弃职责或滥用职权、优亲厚友、以权谋私。检察机关在涉农扶贫领域共查处渎职犯罪4617人,占涉农扶贫职务犯罪总人数的16%。
  新闻发布会上还发布了五个相关案例,其中南方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原主任周某某贪污、受贿案很有警示和教育意义。
  2010年7月,周某某明知该县A镇小卢至板浪扶贫道路工程已于2008年建成,且已按实际里程结算完毕,但其仍利用担任该县扶贫办主任职务便利,以整合资金为借口,授意李某某(已另案处理)向县财政局重新申请拨付虚构新建水头村至板浪道路项目工程款,以从中共同侵吞国家扶贫款。随后,李某某授意他人伪造相关印章、签名等,并制作虚假申报材料,经过周某某审批上报,县财政局于2011年1月、7月分别拨付财政扶贫款37.8万元和4.2万元给李某某。在周某某配合下,李某某套取国家扶贫资金并实际占有了42万元。2007年底,周某某在任该县扶贫办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以调动工作为由,收受扶贫道路工程承建方李某某的钱款送给当时担任市扶贫办主任的林某,后因工作调动未果,林某将4万元退还给周某某,周某某将相关款项据为己有。
  2014年10月18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对于这起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了细致剖析:惠民工程无小事,扶贫项目牵人心。扶贫办作为扶贫民心工程的执行者,本应将惠民政策落实到位,让惠民政策惠及于民。然而,近年来,为满足贪婪欲望,少数扶贫工作领域工作人员经不起考验,在金钱的驱动下,疯狂追求物质利益,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进行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将惠民工程作为自己中饱私囊的工具而走上违法犯罪之路,令人痛心,发人深省。周某某贪污、受贿案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该案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社会影响恶劣,对南方某县这样一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而言,扶贫办作为扶贫开发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本应以改善民生、为民谋利为己任,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严格管理,切实把每分每毫扶贫款用到实处。但是,他们的一己之私,不仅使党和政府的扶贫惠农政策难以落实,更直接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部门,一直坚持“抓小抓早”,同时,加大对重点部门、领导和重点岗位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有效抑制职务犯罪率的上升和蔓延。
  在发布会上,陈正云说:“从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分析,发生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管理体制制度不健全因素,也有监督制约不力的问题,还有政策宣传不到位、法律意识欠缺等因素,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加大了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的力度,努力从源头上消除和减少腐败犯罪的发生。”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通过这项工作,集中查办一批影响惠农和扶贫政策落实,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同时大力开展涉农职务犯罪预防,积极推动涉农惠民和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的健全完善,促进农村基层法治建设,促进乡村治理机制的创新和完善,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下发专门工作方案,作出统一部署和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
  “这次集中惩治和预防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在重点人员上,要求坚决查办涉农和扶贫职能部门、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村级‘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会计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在重点环节上,强调严肃查办发生在农业发展建设、支农惠农和扶贫资金、专项补贴的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发放管理、检查验收、项目实施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陈正云强调,在重点案件上,要求把支农惠农财政补贴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农村社会事业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农村“两委”和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的贿选、破坏选举等职务犯罪案件作为重点。
  在重点情形上,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优先查办三种情形的职务犯罪案件:一是犯罪金额巨大、损失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犯罪金额虽不大,但情节恶劣、涉及面广、危害利益众多,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三是惠农扶贫资金审核管理发放或项目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优亲厚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严重不作为、玩忽职守,导致资金被挪用、骗取、套取、挥霍等渎职犯罪案件。
  “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为‘三农’工作和扶贫开发作出贡献。近期,我们将与国务院扶贫办就共同开展扶贫领域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加强联系协作,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陈正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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