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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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如今在高校学生管理领域,存在着不少侵犯学生权利的法律问题。高校管理理念必须注入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管理制度,疏通学生权利主张渠道,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关键词: 高校学生 管理 法律
  【分类号】G647
  内 容:
  事实告诉我们,高校管理理念必须注入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管理制度,疏通学生权利主张渠道,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问题典型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从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网页信息来看,近几年来,学生诉高校的案例屡见不鲜,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杨金德诉上海财经大学行政越权案”等,高校管理法律纠纷呈迅速上升趋势,引起了社会强烈争议和广泛关注。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裁判要点: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3.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25条《教育法》第21条、第22条《学位条例》第八条。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与处分”的权利。高校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力。在当前高校学生管理领域,由于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影响,存在着大量的无视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如何正视和解决学生管理行为中的法律问题,是当前学生管理工作者需要认真思考和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二、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在高校管理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1.侵犯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在各级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途径学得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业务水平的权利。发生在学籍管理当中的侵犯受教育权案件主要表现为高校违反有关法律和政府规章的规定,将学生开除学籍,使其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2.侵犯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以大学生生命和健康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主要是发生在高校中的学生伤害事故。伤害事故主要包括三类,即意外事故、过失性事故和故意性事故。对于因高校的过失和故意造成的学生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情况,高校应当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赔偿。
  3. 侵犯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公正评价权是中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毕业生具备毕业和颁发学位的有关条件时,学校有义务按照有关的规定向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侵犯婚姻自主权。根据中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凡男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条件的公民就可以登记结婚,任何他人不得干涉。对于大学生结婚的现象,高校虽然不应当提倡,但也不能加以限制。
  5.侵犯隐私权。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如高校教育管理人员扣押、拆看学生私人信件,高校泄露学生的家庭住址、家长姓名等私人信息,学生管理人员传播学生个人隐私等行为都涉嫌侵犯到学生的隐私权。
  6.侵犯财产权。侵犯财产权是指以财产权为侵权客体的侵权行为。高校学生管理中常见的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第一是违规收费;第二是违规罚款,例如向违反校纪、班规的学生进行罚款;第三是违规扣发,例如学校将学生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予以扣发,侵犯了《教育法》第42 条规定的学生有获得以上经济资助的权利;第四是违规没收,例如学校将学生宿舍中的热水器、电饭锅予以没收。
  7.处理大学生违纪事件的程序不严密。高校的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目前涉及违纪处理的程序及其它程序方面的内容很少,也是我国高校管理中大学生最不满意、提起讼诉最多的一个问题。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应当在大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也引入事前的、正式的听证程序,以便于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给学生辩护的机会,使学生对有关事实和证据有知悉的权利。
  三、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权益是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相应可获性现存利益和将来利益的形而上的概括。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大学生权益,并不是指大学生作为公民而享有的普通权益,而是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而享有的特殊权益。
  大学生的特殊权益,主要有:
  1、使用权 是指大学生充分合理地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实验室设备、图书馆书刊资料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使用权是保障大学生享有良好教育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2、知情权 是指大学生对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学校的发展状况、自己所学专业的发展前景、对本专业的师资队伍水平、课程设置以及经费投入等基本情况有全面了解的权利。大学生作为一名特殊的教育消费者,当然有权利全面了解学校以及自己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
  3、选择权 是指大学生有自主选择专业、自主选择课程、自由选择课堂和教师的权利。随着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改革,新的学分制的全面实施,作为消费者的大学生,有权自主选择专业、选择课程,同时对个别教学态度不好、教学水平不高、教学效果不佳的教师,有权通过一定程序要求撤换。   4、监督权 是指大学生对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态度以及课堂教学质量,对学校教学经费投入情况等进行监督的权利。学生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与监督,是新时期大学生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4条规定,“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第65条规定,“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5、奖贷权 是指大学生有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有获得奖学金的权利。对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或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学生,有权申请。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学习努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均有权提出贷款申请,以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
  6、就业权 是指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的大学生应当享有的就业权利。《高等教育法》第59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因此,作为高校必须要为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为毕业生提供“双向选择”的机会,切切实实为毕业生的就业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四、加强和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管理制度
  为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护,加强和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管理制度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学校要将国家的教育方针贯穿于人才培养过程中,自觉探索和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五、疏通学生权利主张渠道,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实现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权利的主张要素,“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就无权利”,得到法律救济也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学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学校为其接受教育提供一定的条件,并有在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申请补偿和救济的要求权。因此,高校不仅要在规章制度中载明学生应享有的权利,还要提供实现权利的行政或司法途径,疏通学生权利主张的保障渠道。管理者在实施自主管理行为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与职责,按照科学、合法、严格的程序机制,通过正当程序控制管理过程,形成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原则的行政程序和法律秩序,将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办事程序、规则和信息公开,将监督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更好地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以使保障学生权利的措施能积极有效地得以落实,从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主张。
  参考文献:
  【1】路景山.谈高校依法治校与防范学生管理法律风险【J】.教育探索,2007,(4)
  【2】庄少绒.论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措施【J】.武汉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报,2005,(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作者简介:周媚,女,1985年5月出生,汉族,广西陆川人,学历:硕士研究生在读,职称:研究实习员,单位: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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