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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出现了所谓记者成群结伙以采访名义拉广告、搞经营、谋私益的现象,与其不分青红皂白地拿记者身份开刀,毋宁对促使权力资源占有者忙于寻租的诱因体系以及整个制度环境,进行一番全面的反思和改造
1月10日,《中国贸易报》山西站契约制记者兰成长在大同市一家煤矿被不明身份的暴徒群殴致死。大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反倒急于执行该市《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行动通告》,宣称凡不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而从事采访活动的人员均为“假记者”,他们的采访曝光行为是非法活动。有关部门还试图据此认定那位致死的新闻从业人员为“假记者”,乃至摆出一副首先要追究记者敲诈矿主的法律责任的姿态。
如此颠倒黑白的事态,简直让晚清作家“我佛山人”(吴研人)的讽刺名篇《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也相形见绌。
什么叫“假记者”?中国还没有制定新闻出版法,我们无从知道“真记者”的正式定义。倘若按照大同市政府的通告来划线,那么,各地许多报刊马上就要关门大吉。何况照现行的部门规章办事,新聘从业人员在头一年根本无法领取记者证,如果他们出外采访,依据山西大同市政府的通告,岂不是都属于“假记者”之列?
报道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媒体必然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在很多场合还不得不“撒豆成兵”,以便有足够的人手及时搜寻各种信息、话题、素材,甚至丑闻,并进行社会现象的调查和取证。这是国际普遍现象,也是新闻业的本质。像死者兰成长那样的记者或通讯员——称做“新闻线索采集员”也无妨。在新闻业肇始阶段,许多都是通过自由契约招聘来的临时“佣兵”(freelance),其原型是法国民间的“小道消息贩子”(nouvelliste)、英国的简报写手(Aveci)。倘若这样的人是“假记者”,那么,世界新闻史有一大部分就是这样的“假记者”写就的。而现代大众传媒业的进步,则在于建立了合理的产业化组织结构,确立了严格的技术分工和职业伦理,提高了新闻报道的品位和社会责任感。
就中国行政法规而言,自2002年2月1日起生效的新《出版管理条例》第24条明文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在报刊等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并无特殊身份的限制。
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还明确了这样的方针:报纸期刊实际上将不再被当做纯粹的政治宣传工具,而实行产业化经营和市场自由竞争。由此可以合乎逻辑地推论:采访权并非特殊的权利,任何公民,即使没有统一核发记者证,也都有权利采用合法的方式去调查和收集素材;报社、杂志社亦有权采取自由契约方式招聘新闻从业人员。
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酝酿已久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试图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切实的制度性保障。实际上,强调信息公开和知情权,就是要改革某些地方和部门那种把持大众传媒、进行言论控制的僵化管理方式。因为没有采访自由,没有报道自由,就不可能真正做到信息公开,也不可能实行有效的舆论监督。何况社会已进入互联网和信息爆炸时代,一级地方政府还要硬拿一纸证书来压制新闻从业人员的活动,甚至还要为行凶者开脱,不仅太蛮横,而且也太愚蠢。
至于说有人敲诈煤矿,就开展针对记者的“三打”专项行动,也属强词夺理。敲诈总是发生在阴暗角落;敲诈能够成立,意味着有把柄可抓而又不抓,知情人能够在曝光与掩蔽之间上下其手。既然已经发现以敲诈为营生手段的人与事,那么,按理,地方政府应采取的正确举措,就是由有关部门出面,查清黑煤矿及其与各界勾结的实际情况,追究违法生产的责任,让企业没有把柄被抓;或者顺势借力,干脆放手让各地记者自由报道,以至于让敲诈逐步失去意义。也就是说,消灭敲诈现象的最好办法,就是让阳光照进阴暗角落,通过报道自由,实现经营合法。
如果只打“假记者”,怎么能保证“真记者”或者其他什么“员外”、“衙内”之流就不去敲一竹杠呢?如果各色记者都被赶跑了、吓退了,政府还靠谁、怎么去及时发现违法行径?倘若政府宁可装聋作哑,根本就没有诚意去清查和力图纠正恶势力,那么,不知情的公众难免会猜疑和追问当地政府:你们是不是与矿业主有什么暗盘交易?那些不明身份的暴徒是不是也受到官商分利同盟的包庇甚至纵容?吏治是不是失控并出现了“黑社会”趋势?且不管真相何在,大同市的大小官员,试问你们能跳到黄河里洗清自己吗?
回顾世界新闻史,许多新闻记者都热衷于丑闻和流言蜚语,因为读者有窥视隐私的嗜好;无论是非好坏,吸引眼球的独家报道往往会增加报刊销售量。与此相关,围绕消息的来源和公布,总是存在明争暗斗,这是大众传媒业发展过程中难免的现象和微瑕。但以报道作为要挟而牟利的,一般只是个别败类的偶尔出轨,在公开的出版市场难以成为常见的、普遍的趋势。如果大同市真的出现了所谓记者成群结伙以采访名义拉广告、搞经营、谋私益的现象,那么,症结就不可能在个人层面。面对普遍腐败的世风,与其不分青红皂白地“整治新闻业”、拿记者身份开刀,毋宁对促使权力资源占有者忙于寻租的诱因体系以及整个制度环境,进行一番全面的反思和改造。否则,“求大同、存小异”的和谐社会又何从谈起?
显而易见,新闻报道能够有偿化、变成交换的对象或者敲诈的手段,其根源在于信息发行的垄断性、单向性。一旦容许自由竞争,被把持的版面或刊号就会贬值,市场机制就会按照读者的偏好进行评价和选择,最终达成妥善均衡。
因此,所谓“打击假记者”云云,归根结底只不过是掩盖强权真相、庇护黑帮真凶的一个假问题。
1月10日,《中国贸易报》山西站契约制记者兰成长在大同市一家煤矿被不明身份的暴徒群殴致死。大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反倒急于执行该市《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行动通告》,宣称凡不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而从事采访活动的人员均为“假记者”,他们的采访曝光行为是非法活动。有关部门还试图据此认定那位致死的新闻从业人员为“假记者”,乃至摆出一副首先要追究记者敲诈矿主的法律责任的姿态。
如此颠倒黑白的事态,简直让晚清作家“我佛山人”(吴研人)的讽刺名篇《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也相形见绌。
什么叫“假记者”?中国还没有制定新闻出版法,我们无从知道“真记者”的正式定义。倘若按照大同市政府的通告来划线,那么,各地许多报刊马上就要关门大吉。何况照现行的部门规章办事,新聘从业人员在头一年根本无法领取记者证,如果他们出外采访,依据山西大同市政府的通告,岂不是都属于“假记者”之列?
报道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媒体必然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在很多场合还不得不“撒豆成兵”,以便有足够的人手及时搜寻各种信息、话题、素材,甚至丑闻,并进行社会现象的调查和取证。这是国际普遍现象,也是新闻业的本质。像死者兰成长那样的记者或通讯员——称做“新闻线索采集员”也无妨。在新闻业肇始阶段,许多都是通过自由契约招聘来的临时“佣兵”(freelance),其原型是法国民间的“小道消息贩子”(nouvelliste)、英国的简报写手(Aveci)。倘若这样的人是“假记者”,那么,世界新闻史有一大部分就是这样的“假记者”写就的。而现代大众传媒业的进步,则在于建立了合理的产业化组织结构,确立了严格的技术分工和职业伦理,提高了新闻报道的品位和社会责任感。
就中国行政法规而言,自2002年2月1日起生效的新《出版管理条例》第24条明文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在报刊等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并无特殊身份的限制。
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还明确了这样的方针:报纸期刊实际上将不再被当做纯粹的政治宣传工具,而实行产业化经营和市场自由竞争。由此可以合乎逻辑地推论:采访权并非特殊的权利,任何公民,即使没有统一核发记者证,也都有权利采用合法的方式去调查和收集素材;报社、杂志社亦有权采取自由契约方式招聘新闻从业人员。
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酝酿已久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试图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切实的制度性保障。实际上,强调信息公开和知情权,就是要改革某些地方和部门那种把持大众传媒、进行言论控制的僵化管理方式。因为没有采访自由,没有报道自由,就不可能真正做到信息公开,也不可能实行有效的舆论监督。何况社会已进入互联网和信息爆炸时代,一级地方政府还要硬拿一纸证书来压制新闻从业人员的活动,甚至还要为行凶者开脱,不仅太蛮横,而且也太愚蠢。
至于说有人敲诈煤矿,就开展针对记者的“三打”专项行动,也属强词夺理。敲诈总是发生在阴暗角落;敲诈能够成立,意味着有把柄可抓而又不抓,知情人能够在曝光与掩蔽之间上下其手。既然已经发现以敲诈为营生手段的人与事,那么,按理,地方政府应采取的正确举措,就是由有关部门出面,查清黑煤矿及其与各界勾结的实际情况,追究违法生产的责任,让企业没有把柄被抓;或者顺势借力,干脆放手让各地记者自由报道,以至于让敲诈逐步失去意义。也就是说,消灭敲诈现象的最好办法,就是让阳光照进阴暗角落,通过报道自由,实现经营合法。
如果只打“假记者”,怎么能保证“真记者”或者其他什么“员外”、“衙内”之流就不去敲一竹杠呢?如果各色记者都被赶跑了、吓退了,政府还靠谁、怎么去及时发现违法行径?倘若政府宁可装聋作哑,根本就没有诚意去清查和力图纠正恶势力,那么,不知情的公众难免会猜疑和追问当地政府:你们是不是与矿业主有什么暗盘交易?那些不明身份的暴徒是不是也受到官商分利同盟的包庇甚至纵容?吏治是不是失控并出现了“黑社会”趋势?且不管真相何在,大同市的大小官员,试问你们能跳到黄河里洗清自己吗?
回顾世界新闻史,许多新闻记者都热衷于丑闻和流言蜚语,因为读者有窥视隐私的嗜好;无论是非好坏,吸引眼球的独家报道往往会增加报刊销售量。与此相关,围绕消息的来源和公布,总是存在明争暗斗,这是大众传媒业发展过程中难免的现象和微瑕。但以报道作为要挟而牟利的,一般只是个别败类的偶尔出轨,在公开的出版市场难以成为常见的、普遍的趋势。如果大同市真的出现了所谓记者成群结伙以采访名义拉广告、搞经营、谋私益的现象,那么,症结就不可能在个人层面。面对普遍腐败的世风,与其不分青红皂白地“整治新闻业”、拿记者身份开刀,毋宁对促使权力资源占有者忙于寻租的诱因体系以及整个制度环境,进行一番全面的反思和改造。否则,“求大同、存小异”的和谐社会又何从谈起?
显而易见,新闻报道能够有偿化、变成交换的对象或者敲诈的手段,其根源在于信息发行的垄断性、单向性。一旦容许自由竞争,被把持的版面或刊号就会贬值,市场机制就会按照读者的偏好进行评价和选择,最终达成妥善均衡。
因此,所谓“打击假记者”云云,归根结底只不过是掩盖强权真相、庇护黑帮真凶的一个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