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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学术界对经济法的研究主要是从经济职权、职责、权利、义务等方面构造法律关系,而现有研究多集中于经济职权,关于经济法权利的研究很少。本文以求知的态度,在学术界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从社会成员权利的维度入手,做了经济法权利研究的一些基础性工作,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共同促进经济法权利这一课题的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权利;社会成员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0.184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0-0-01
权利是法律的核心,也是法学研究的核心所在,有学者曾提出“法学乃权利之学”,可见权利在法学中的重要地位。权利问题是部门法学无法回避的问题,从经济法面世到现在,已有一百余年的时间,然而,对公权干预私人关系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这一核心问题仍未深入论证,更没达到共识。在经济法权利方面,不仅理论解释单薄,存在认定方面的争议,还存在将其纳入传统私法权利体系还是公法权利体系等问题,总体来看分歧大于共识。因此,经济法权利的研究,任重道远,需要持续深入的进行探究。
1 经济法权利界定
什么是经济法权利,学术界提出了许多观点。有学者认为经济权利即经济法权利,有学者认为经济自治权即经济法权利,有学者用国家经济调节中的权利指经济法权利,还有学者认为受控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权利等。目前经济法学术界在经济法权利的概念界定上,仍然说法各异,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研究视角各有不同,对应的经济法内涵也呈现出多样化。不论用什么表示经济法权利,最重要的是对其基本属性达成共识,用以判定和识别经济法权利。
本文认为,经济法权利是经济法规定或确认的,特定经济身份的主体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总称,其主要包括四点内容。第一,经济法权利是法定权利并非道德权利;第二,经济法权利由经济法规定或确认并非其他法规定或确认;第三,权利主体具有身份性;第四,经济法权利是总称概念,具体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社会团体的权利等。
关于经济法权利的本质,本文认为经济法权利是经济法保护的主体的正当要求,其不等同于经济法利益,因为利益是客观现象而权利不仅客观还有主观性,而且利益往往是动态、不确定的。
2 经济法的权利本位和立法形式
权利与自由是经济法的逻辑起点,由于国家的义务是满足公民权利的需要,国家权力服务于公民权利,因此经济法的逻辑起点是经济权利。经济法是权利本位的法,然而经济立法往往表现为义务责任结构,具体如反垄断法中社会权利成为“潜台词”,虽然权利是潜台词,但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法律关系,所以权利是的确存在的。
3 经济法的权利主体
研究经济法的主体需要遵循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方法,先找出经济法规定了哪些主体的权利义务,再归纳研究,找出一个主体后遵循矛盾的方法找出其对应的主体。法律关系是人际相互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相互性,因此是相关、对称、可逆、双向的关系,具体如《政府采购法》的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财政部门。按照这种方法,本文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政府、社会、个体、非政府组织,其中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义务,个体主要是承担义务,非政府组织也主要是承担义务,经济法权利主要是社会的权利。
4 经济法权利的特征
经济法权利与私法权利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表现形式、行使方式、性质和主体上。首先,在表现形式上,民事权利多是对物、行为、智力成果的权利,而经济权利多是对行为的权利;其次,在行使方式上,民事权利一般是消极权利,是对另一方作为或不作为的要求,而经济权利是积极权利,是对国家积极行为的要求;再次,在性质上,民事权利多是个体性权利,不同于经济权利的群体性社会权利;最后,在主体上,民事权利多是自然人、法人,不同于经济权利的社会组织、社会群体。经济法权利的特征是由其社会基础和社会化程度所决定的。
5 经济法权利的内容
经济法权利的内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干预法中的社会经济秩序权,另一种是政府参与法中的社会财产所有权。其中社会经济秩序权包括社会成员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全社会的社会经济安全权,是政府干预经济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的第7条和第12条规定表明,国家所有的财产与全民所有的财产、公共财产相同,都属于全体社会成员所有,社会成员是不特定的人,故国有财产是不特定的人的共有,需要一个社会中心来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实现其所有权,即国务院对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国务院类似于受托人身份,社会成员是委托人身份,社会成员拥有公共财产事实上的所有权。国有财产是一种信托财产,所以国有财产的权利主体分为国库代表、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三层,其中国库代表拥有受托人权利,可以行使支配权,国家机关拥有决策权、监督权等;社会成员拥有委托人权利,具体包括两种权利,一种是人民代表行使的权利,另一种是社会成员自身拥有的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可以监督和参与国有财产的管理情况。
6 经济法权利的性质
经济法权利的性质也存在多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其是社会性经济私权,有学者认为是社会权。本文认为经济法权利并非纯粹的私法或公法权利,而是兼具公法与私法权利,具有公私融合性,这表现在经济法权利不仅有公益性、群体性和再分配性,还有私益性、个体性和分配性。
7 结 语
经济法权利是经济宪法和经济法基础理论、部门法的关键问题,在几十年的研究探索过程中,经济法学术界得出许多有价值的成果,然而目前仍远远未达到完整和统一的程度,经济法权利体系构建任重道远。
[关键词]经济法;权利;社会成员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0.184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0-0-01
权利是法律的核心,也是法学研究的核心所在,有学者曾提出“法学乃权利之学”,可见权利在法学中的重要地位。权利问题是部门法学无法回避的问题,从经济法面世到现在,已有一百余年的时间,然而,对公权干预私人关系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这一核心问题仍未深入论证,更没达到共识。在经济法权利方面,不仅理论解释单薄,存在认定方面的争议,还存在将其纳入传统私法权利体系还是公法权利体系等问题,总体来看分歧大于共识。因此,经济法权利的研究,任重道远,需要持续深入的进行探究。
1 经济法权利界定
什么是经济法权利,学术界提出了许多观点。有学者认为经济权利即经济法权利,有学者认为经济自治权即经济法权利,有学者用国家经济调节中的权利指经济法权利,还有学者认为受控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权利等。目前经济法学术界在经济法权利的概念界定上,仍然说法各异,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研究视角各有不同,对应的经济法内涵也呈现出多样化。不论用什么表示经济法权利,最重要的是对其基本属性达成共识,用以判定和识别经济法权利。
本文认为,经济法权利是经济法规定或确认的,特定经济身份的主体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总称,其主要包括四点内容。第一,经济法权利是法定权利并非道德权利;第二,经济法权利由经济法规定或确认并非其他法规定或确认;第三,权利主体具有身份性;第四,经济法权利是总称概念,具体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社会团体的权利等。
关于经济法权利的本质,本文认为经济法权利是经济法保护的主体的正当要求,其不等同于经济法利益,因为利益是客观现象而权利不仅客观还有主观性,而且利益往往是动态、不确定的。
2 经济法的权利本位和立法形式
权利与自由是经济法的逻辑起点,由于国家的义务是满足公民权利的需要,国家权力服务于公民权利,因此经济法的逻辑起点是经济权利。经济法是权利本位的法,然而经济立法往往表现为义务责任结构,具体如反垄断法中社会权利成为“潜台词”,虽然权利是潜台词,但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法律关系,所以权利是的确存在的。
3 经济法的权利主体
研究经济法的主体需要遵循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方法,先找出经济法规定了哪些主体的权利义务,再归纳研究,找出一个主体后遵循矛盾的方法找出其对应的主体。法律关系是人际相互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相互性,因此是相关、对称、可逆、双向的关系,具体如《政府采购法》的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财政部门。按照这种方法,本文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政府、社会、个体、非政府组织,其中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义务,个体主要是承担义务,非政府组织也主要是承担义务,经济法权利主要是社会的权利。
4 经济法权利的特征
经济法权利与私法权利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表现形式、行使方式、性质和主体上。首先,在表现形式上,民事权利多是对物、行为、智力成果的权利,而经济权利多是对行为的权利;其次,在行使方式上,民事权利一般是消极权利,是对另一方作为或不作为的要求,而经济权利是积极权利,是对国家积极行为的要求;再次,在性质上,民事权利多是个体性权利,不同于经济权利的群体性社会权利;最后,在主体上,民事权利多是自然人、法人,不同于经济权利的社会组织、社会群体。经济法权利的特征是由其社会基础和社会化程度所决定的。
5 经济法权利的内容
经济法权利的内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干预法中的社会经济秩序权,另一种是政府参与法中的社会财产所有权。其中社会经济秩序权包括社会成员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全社会的社会经济安全权,是政府干预经济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的第7条和第12条规定表明,国家所有的财产与全民所有的财产、公共财产相同,都属于全体社会成员所有,社会成员是不特定的人,故国有财产是不特定的人的共有,需要一个社会中心来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实现其所有权,即国务院对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国务院类似于受托人身份,社会成员是委托人身份,社会成员拥有公共财产事实上的所有权。国有财产是一种信托财产,所以国有财产的权利主体分为国库代表、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三层,其中国库代表拥有受托人权利,可以行使支配权,国家机关拥有决策权、监督权等;社会成员拥有委托人权利,具体包括两种权利,一种是人民代表行使的权利,另一种是社会成员自身拥有的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可以监督和参与国有财产的管理情况。
6 经济法权利的性质
经济法权利的性质也存在多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其是社会性经济私权,有学者认为是社会权。本文认为经济法权利并非纯粹的私法或公法权利,而是兼具公法与私法权利,具有公私融合性,这表现在经济法权利不仅有公益性、群体性和再分配性,还有私益性、个体性和分配性。
7 结 语
经济法权利是经济宪法和经济法基础理论、部门法的关键问题,在几十年的研究探索过程中,经济法学术界得出许多有价值的成果,然而目前仍远远未达到完整和统一的程度,经济法权利体系构建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