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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制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8件。法制委员会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征求了领衔代表的意见。11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肖渭根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尽快修订完善《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号)
1998年1月1目实施的《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对推进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火化,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条例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生态葬法的推广缺乏依据、殡葬管理体制尚未理顺、执法力度不够、殡仪服务市场化程度低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目前正在修改中。代表提出的关于增加生态葬法有关内容、对村级生态葬法改革给予财政支持、对生态葬法墓碑尺寸大小问题进行论证等建议很重要。法制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具体建议和意见,抓紧做好条例修改的调研和论证工作,待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修改后,及时修改我省的条例。
二、傅金根等10名代表、薛忠海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的议案(第4号、第8号)、朱钟毅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城区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的议案(第24号)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撤并乡镇改设街道工作的开展,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乡镇改设的街道设立了工作机构,并相继出台了街道人大工作规则或办法,对加强和规范街道人大工作,推进新形势下的城市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街道人大工作的性质和地位有待国家进一步明确,目前立法有一定困难。我省街道人大工作的情况和代表的意见,我们将汇总整理后报全国人大。
三、朱钟毅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2号)
2006年10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2003年9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了一系列细化规定,对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条例的部分条款出现了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及时对条例作出相应的修改是必要的。法制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做好条例修改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并建议列入近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四、朱钟毅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议案(第23号)
2001年11月2日实施并于2007年3月29目修改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规范拆迁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代表议案提出的评估机构操作不规范,影响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公正性,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主要是条例执行中的问题。省政府曾于2005年制定了《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包括房地产评估在内的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拆迁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评估行为。
五、朱钟毅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第28号)
1995年12月26日制定并于2000年10月29日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我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确实需要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列入近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六、盛玉良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的议案(第39号)
1989年12月29日制定并于1992年i1月15日和1995年4月29日两次修改的《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对规范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能,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我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4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了第四次修正。条例总体上看是符合修正后的法律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性质、基本职责的。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的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绩,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法制委员会将会同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认真做好相关调研工作。
一、肖渭根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尽快修订完善《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号)
1998年1月1目实施的《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对推进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火化,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条例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生态葬法的推广缺乏依据、殡葬管理体制尚未理顺、执法力度不够、殡仪服务市场化程度低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目前正在修改中。代表提出的关于增加生态葬法有关内容、对村级生态葬法改革给予财政支持、对生态葬法墓碑尺寸大小问题进行论证等建议很重要。法制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具体建议和意见,抓紧做好条例修改的调研和论证工作,待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修改后,及时修改我省的条例。
二、傅金根等10名代表、薛忠海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的议案(第4号、第8号)、朱钟毅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城区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的议案(第24号)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撤并乡镇改设街道工作的开展,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乡镇改设的街道设立了工作机构,并相继出台了街道人大工作规则或办法,对加强和规范街道人大工作,推进新形势下的城市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街道人大工作的性质和地位有待国家进一步明确,目前立法有一定困难。我省街道人大工作的情况和代表的意见,我们将汇总整理后报全国人大。
三、朱钟毅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2号)
2006年10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2003年9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了一系列细化规定,对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条例的部分条款出现了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及时对条例作出相应的修改是必要的。法制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做好条例修改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并建议列入近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四、朱钟毅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议案(第23号)
2001年11月2日实施并于2007年3月29目修改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规范拆迁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代表议案提出的评估机构操作不规范,影响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公正性,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主要是条例执行中的问题。省政府曾于2005年制定了《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包括房地产评估在内的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拆迁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评估行为。
五、朱钟毅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第28号)
1995年12月26日制定并于2000年10月29日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我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确实需要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列入近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六、盛玉良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的议案(第39号)
1989年12月29日制定并于1992年i1月15日和1995年4月29日两次修改的《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对规范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能,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我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4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了第四次修正。条例总体上看是符合修正后的法律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性质、基本职责的。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的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绩,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法制委员会将会同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认真做好相关调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