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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频发,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与事后的赔偿、修复等责任相比,预防责任对于保护环境以及维护受害人利益更具意义。但是,还存在着环境预防性责任存在构成要件尚不明确,预防性责任司法适用空间受限等问题。在分析结果、行为、因果关系要件内容的基础上,明确预防性责任构成要件,并从司法权与行政权协作、依据不同预防形态设置差异化环保禁止令等方面对预防性责任司法适用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