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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高:著名反腐问题专家、湖南商学院副校长,先后主持多项国际、国家重大课题,部分研究成果已进入国家决策。
《检察风云》:您一直致力于科学制度反腐,中央也主张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但是,腐败行为现象似乎并没有被彻底扼制,您认为原因是什么?应该怎样去改善这种状况?
王明高:当前,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得到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但腐败问题并未彻底根治,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当前的反腐制度缺乏系统性、科学性和严密性:在国家的治理体系中,反腐败立法和廉政制度建设呈现碎片化的特征,内容紊乱、形式分散,或见诸刑事法律,或见诸行政法规,或见诸部门规章,没有形成完整的专门化体系,因此专门性和针对性不强,甚至存在制度之间互相抵触和互相矛盾的现象;加之反腐机构之间职能重叠,对反腐败法律规章解释不一,严重影响了制度反腐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反腐制度没有形成权力制衡的有效机制,充满各类的“空子”。另一方面,反腐制度滞后于时代要求,且执行缺乏刚性:现有的反腐败制度对腐败犯罪的惩处没有贯彻罪刑相适的原则,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和威慑作用;加之很多制度执行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相当严重,这也是导致我国腐败高发、多发的重要原因。
要改变制度反腐不力的状况,必须出台一部具有纲领性的反腐败法,用于协调各反腐败机构的关系,解决反腐败机构职能交叉重叠、反腐败法律互不统属、同一案件参照法律自由度较大等问题。与此同时,要提高反腐制度的执行力,尤其是提高制度的质量和执行的刚性。首先,在制度设计时,要从“最壞”情形出发,不能对人的“觉悟”心存侥幸,必须以硬性的规则让所有人规规矩矩服从公共利益。其次,制度操作必须既有实体性要求,又有程序性规定,既有宏观架构,又有微观措施,要在实际工作中行得通、用得上。第三,好的制度应该上升为法律和国家意志,强化制度的权威性和惩治性,让遵纪守法者在全社会畅通无阻,使破坏法律者在全社会无路可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称之为科学制度反腐。
《检察风云》:一些廉政的国家实行的是三权分立,但您说过,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也有一些非常腐败,那么问题主要出在哪里?
王明高:三权分立不是解决腐败问题的灵丹妙药,我多次参加世界反腐败大会,组委会和与会专家从未向参会者推荐三权分立,反而是推荐如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等。实行三权分立,对权力多一层监督,确实具有积极的价值。但是要引起注意的是,从全世界来说,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虽然有很多比较清廉,然而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如阿富汗、索马里、海地等等,也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果说三权分立是反腐败的灵丹妙药,就意味着所有世界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都应该是廉政国家,为什么其中还有那么多国家高度腐败呢?这就证明三权分立并不是根治腐败的灵丹妙药。反腐败的关键在于转变观念和制衡权力,一方面,要对人性中的一些弱点进行教育和规范,实现从不敢腐不能腐到不想腐的转变;另一方面,要对权力进行制约,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三者分开,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由相互制约上升到相互制衡的层面,让每一个权力行使者都具有权力行使者和权力制约者的双重身份,不仅受到其他权力的约束,而且也同时约束着其他权力。将权力制衡原则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建设中,构建科学的反腐败制度体系,将反腐败的法律和政策落到实处,形成在约束中行使权力、在行使中约束权力的制衡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惩治和预防腐败。
《检察风云》:您最早公开提出设立廉政账户,这个制度实施以来,在中国反腐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今年来,多个省份撤销了廉政账户,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王明高:廉政账户制度作为一项反腐实践中的新生事物,同样需要一个认识深化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廉政账户设立的初心就是要坚决反对腐败,既从“标”上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又从“本”上为防治腐败创造条件,挽救一批悔过自新的有贪贿行为的党员干部和无数家庭,为他们提供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廉政账户实施以来,不但挽救了大批失足干部和无数家庭,使腐败“呆账”消失在“静悄悄的革命”中,而且为国家筹集了大量建设资金,更重要的是彰显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胸襟,通过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增强党和政府的感召力,对国际敌对势力的恶意攻击做出了有效反击。
廉政账户(最初叫退赃账号)是一批反腐败专家学者抱着对党和国家的忠诚,按照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原则,在开展一系列认真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的。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廉政账户在设立和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变了味、走了样,一些地方的廉政账户制度有关缴款“不限时间”“不记来源”等的规定,与最初设计的廉政账户制度要求填写缴款时间、金额、来源的要求,差之甚远、区别甚大,所以引发新闻舆论的议论和人们的种种误解。
《检察风云》:您提出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及金融实名制度都是为了有效监督官员的财产收入,可谓反腐的利器。那么,您觉得现在施行这些制度的时机是否成熟?
王明高:实践证明,以家庭财产申报制为代表的反腐制度是目前世界上最有效的科学制度,而中国惩治腐败的方略,应该是建立在以家庭财产申报制为代表的科学制度上。但是,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和金融实名制为代表的反腐制度,有可能使党和国家面临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采用时务必慎之又慎。
当腐败现象在中国尚未取代经济发展成为社会主要矛盾前,为有效规避和化解三大风险,使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步入科学制度反腐的良性轨道,必须采取既符合世界通行惯例又适应中国国情的特别方略。一是在政治上采取特别方略,开展阳光行动。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全面推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消除腐败“呆账”,既坚决剜掉寄附在党身上的腐败毒瘤,又不致损伤党的健康肌体。二是在经济上采取特别方略,设立阳光账号。动员和勒令有过腐败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将不法收入存入国家特定的“阳光账号”,其收缴的资金一律上缴国库,避免“资金外逃”,使经济社会发展得到强有力的促进。三是在法律上采取特别方略,实施赦免制度。对在规定时期内退还不法收入的,不论干部职级、问题大小,一律免除党纪、政纪处分,不追究法律责任,原政治、经济、生活待遇不变。对没有按期退还不法收入的,从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依法从重处罚,凡因贪污受贿触犯刑律的,一律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并存档备案,永不续用;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金。
《检察风云》:不少专家学者包括您都提出了制定中国反腐败法,但也有人认为,中国现在缺少的不是法律,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于反腐意义不大,您怎么看?
王明高:纵观当前世界各国反腐败措施,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已成共识。除了在刑法、行政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有关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内容外,还制定了独立的反腐败单行法律法规,如新加坡的《防止腐败法》、韩国的《腐败防止法》以及英国的《反腐败法》等。这些反腐败的专项法律制度,对腐败犯罪的认定、定罪、量刑以及惩治手段都做出了详尽规定,不仅便于执法机关执法操作,更重要的是对腐败分子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旨在通过构建一套系统有效的法律制度,界定反腐败的职能职责和腐败犯罪的侦查取证和定罪量刑等内容,为我国的反腐败斗争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手段,从而对腐败行为进行预防和惩治,防止权力滥用,使公职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达到从根本上遏制和铲除腐败的目的。
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不仅能使反腐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通过系统、科学的法律规定,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使反腐工作能具有长期效应,形成以“打击”为基础,以“控制”为特征,以“预防”为重点的综合治理体系。对于构建不能腐不想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宣传和动员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反腐败斗争,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营造“干部清廉、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环境,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采写:闻涛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王明高:著名反腐问题专家、湖南商学院副校长,先后主持多项国际、国家重大课题,部分研究成果已进入国家决策。
《检察风云》:您一直致力于科学制度反腐,中央也主张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但是,腐败行为现象似乎并没有被彻底扼制,您认为原因是什么?应该怎样去改善这种状况?
王明高:当前,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得到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但腐败问题并未彻底根治,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当前的反腐制度缺乏系统性、科学性和严密性:在国家的治理体系中,反腐败立法和廉政制度建设呈现碎片化的特征,内容紊乱、形式分散,或见诸刑事法律,或见诸行政法规,或见诸部门规章,没有形成完整的专门化体系,因此专门性和针对性不强,甚至存在制度之间互相抵触和互相矛盾的现象;加之反腐机构之间职能重叠,对反腐败法律规章解释不一,严重影响了制度反腐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反腐制度没有形成权力制衡的有效机制,充满各类的“空子”。另一方面,反腐制度滞后于时代要求,且执行缺乏刚性:现有的反腐败制度对腐败犯罪的惩处没有贯彻罪刑相适的原则,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和威慑作用;加之很多制度执行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相当严重,这也是导致我国腐败高发、多发的重要原因。
要改变制度反腐不力的状况,必须出台一部具有纲领性的反腐败法,用于协调各反腐败机构的关系,解决反腐败机构职能交叉重叠、反腐败法律互不统属、同一案件参照法律自由度较大等问题。与此同时,要提高反腐制度的执行力,尤其是提高制度的质量和执行的刚性。首先,在制度设计时,要从“最壞”情形出发,不能对人的“觉悟”心存侥幸,必须以硬性的规则让所有人规规矩矩服从公共利益。其次,制度操作必须既有实体性要求,又有程序性规定,既有宏观架构,又有微观措施,要在实际工作中行得通、用得上。第三,好的制度应该上升为法律和国家意志,强化制度的权威性和惩治性,让遵纪守法者在全社会畅通无阻,使破坏法律者在全社会无路可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称之为科学制度反腐。
《检察风云》:一些廉政的国家实行的是三权分立,但您说过,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也有一些非常腐败,那么问题主要出在哪里?
王明高:三权分立不是解决腐败问题的灵丹妙药,我多次参加世界反腐败大会,组委会和与会专家从未向参会者推荐三权分立,反而是推荐如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等。实行三权分立,对权力多一层监督,确实具有积极的价值。但是要引起注意的是,从全世界来说,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虽然有很多比较清廉,然而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如阿富汗、索马里、海地等等,也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果说三权分立是反腐败的灵丹妙药,就意味着所有世界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都应该是廉政国家,为什么其中还有那么多国家高度腐败呢?这就证明三权分立并不是根治腐败的灵丹妙药。反腐败的关键在于转变观念和制衡权力,一方面,要对人性中的一些弱点进行教育和规范,实现从不敢腐不能腐到不想腐的转变;另一方面,要对权力进行制约,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三者分开,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由相互制约上升到相互制衡的层面,让每一个权力行使者都具有权力行使者和权力制约者的双重身份,不仅受到其他权力的约束,而且也同时约束着其他权力。将权力制衡原则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建设中,构建科学的反腐败制度体系,将反腐败的法律和政策落到实处,形成在约束中行使权力、在行使中约束权力的制衡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惩治和预防腐败。
《检察风云》:您最早公开提出设立廉政账户,这个制度实施以来,在中国反腐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今年来,多个省份撤销了廉政账户,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王明高:廉政账户制度作为一项反腐实践中的新生事物,同样需要一个认识深化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廉政账户设立的初心就是要坚决反对腐败,既从“标”上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又从“本”上为防治腐败创造条件,挽救一批悔过自新的有贪贿行为的党员干部和无数家庭,为他们提供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廉政账户实施以来,不但挽救了大批失足干部和无数家庭,使腐败“呆账”消失在“静悄悄的革命”中,而且为国家筹集了大量建设资金,更重要的是彰显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胸襟,通过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增强党和政府的感召力,对国际敌对势力的恶意攻击做出了有效反击。
廉政账户(最初叫退赃账号)是一批反腐败专家学者抱着对党和国家的忠诚,按照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原则,在开展一系列认真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的。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廉政账户在设立和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变了味、走了样,一些地方的廉政账户制度有关缴款“不限时间”“不记来源”等的规定,与最初设计的廉政账户制度要求填写缴款时间、金额、来源的要求,差之甚远、区别甚大,所以引发新闻舆论的议论和人们的种种误解。
《检察风云》:您提出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及金融实名制度都是为了有效监督官员的财产收入,可谓反腐的利器。那么,您觉得现在施行这些制度的时机是否成熟?
王明高:实践证明,以家庭财产申报制为代表的反腐制度是目前世界上最有效的科学制度,而中国惩治腐败的方略,应该是建立在以家庭财产申报制为代表的科学制度上。但是,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和金融实名制为代表的反腐制度,有可能使党和国家面临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采用时务必慎之又慎。
当腐败现象在中国尚未取代经济发展成为社会主要矛盾前,为有效规避和化解三大风险,使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步入科学制度反腐的良性轨道,必须采取既符合世界通行惯例又适应中国国情的特别方略。一是在政治上采取特别方略,开展阳光行动。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全面推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消除腐败“呆账”,既坚决剜掉寄附在党身上的腐败毒瘤,又不致损伤党的健康肌体。二是在经济上采取特别方略,设立阳光账号。动员和勒令有过腐败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将不法收入存入国家特定的“阳光账号”,其收缴的资金一律上缴国库,避免“资金外逃”,使经济社会发展得到强有力的促进。三是在法律上采取特别方略,实施赦免制度。对在规定时期内退还不法收入的,不论干部职级、问题大小,一律免除党纪、政纪处分,不追究法律责任,原政治、经济、生活待遇不变。对没有按期退还不法收入的,从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依法从重处罚,凡因贪污受贿触犯刑律的,一律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并存档备案,永不续用;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金。
《检察风云》:不少专家学者包括您都提出了制定中国反腐败法,但也有人认为,中国现在缺少的不是法律,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于反腐意义不大,您怎么看?
王明高:纵观当前世界各国反腐败措施,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已成共识。除了在刑法、行政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有关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内容外,还制定了独立的反腐败单行法律法规,如新加坡的《防止腐败法》、韩国的《腐败防止法》以及英国的《反腐败法》等。这些反腐败的专项法律制度,对腐败犯罪的认定、定罪、量刑以及惩治手段都做出了详尽规定,不仅便于执法机关执法操作,更重要的是对腐败分子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旨在通过构建一套系统有效的法律制度,界定反腐败的职能职责和腐败犯罪的侦查取证和定罪量刑等内容,为我国的反腐败斗争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手段,从而对腐败行为进行预防和惩治,防止权力滥用,使公职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达到从根本上遏制和铲除腐败的目的。
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不仅能使反腐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通过系统、科学的法律规定,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使反腐工作能具有长期效应,形成以“打击”为基础,以“控制”为特征,以“预防”为重点的综合治理体系。对于构建不能腐不想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宣传和动员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反腐败斗争,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营造“干部清廉、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环境,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采写:闻涛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