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视野下对大学生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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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来高校的扩招,加上高校的收费体制与之前国家公费上大学的制度相比有较大的改动,学费需由自己来担负。因此多数学生会选择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兼职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因此,那些刚走向社会的在校大学生,由于没有社会经验,思考问题过于片面,以至于一进入社会便成为了劳动市场中的弱势群体,成为一些用人单位刀俎下的鱼肉,时常掉入那些精心隐藏的“就业陷阱”。因此大学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却得不到合理救济的事例早就屡见不鲜,解决此类问题就成为了当务之急。因此本研究将以新疆农业大学为例,运用问卷调查法、现场访谈以及文献搜集等方法,针对大学生劳动者劳动权益被侵犯的现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从劳动法角度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兼职大学生 劳动权益 劳动合同法
  基金项目:新疆农业大学2015年大学生创新项目资助(201510758105)。
  作者简介:高馨月,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2016级法学专业本科生;严峰,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法学系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66-02
  随着政策实行自费上大学,在校大学生为减轻家庭经济负担而从事一些课外兼职的事例就愈发普遍。以新疆农业大学为例,全校近2万人,平均每个专业每年的学费都是4500元左右,而学校里将近60%的学生是来自于新疆各个地州的,有的家庭甚至以南疆务农为主业,一年的总收入也不过一两万块。于是,面临着高昂的学费,每个学期都有大批的在校学生流进用人单位的饭碗中,多数从事家教、发传单、促销等工作。但根据调查显示,该校大学生劳动群当中大约有30%的人反映用人单位曾拖欠过或少给工资,约15%的人说遇到过中途无正当理由让其退岗,约40%的人表示其在兼职过程中遇到过各种不平等对待。一所学校中如此之高的数据可见保护大学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警钟已经敲响,将势在必行。
  一、大学生劳动者现状
  据调查,出于减轻经济负担以及为自己积累社会经验的目的,新疆农业大学在校学生有高达90%的人都有兼职的经历,然而社会经验不丰富的大学生时常会受到用人单位的侵权,比如不按时发放工资报酬,有的大学生联系的兼职是按小时支付的,工作时间短,工资比较低,所以常会被无情克扣拖欠工资,有时工作超过了规定工时,用人单位便以培训时间进行折抵拒不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其次,学校有90%的学生提出用工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安全保障协议,这样就使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无法保证。一些用人单位不遵守相应法律规定而降低安全保障措施,使得劳动者无法保障人身安全。在咨询新疆农业大学一些理工科学生时,就有一些学生反映自己去工地上实习兼职,类似这么危险的地方却没有与他们签订任何安全保障协议。虽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由于兼职的工时制度和管理不属于正式的全日制用工范畴,所以法律中对兼职的学生并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范畴,但这就为用工单位提供了借口,从而不给大学生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导致一些大学生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伤害无法获得赔偿,无处可诉,甚至有些招收短期兼职的用工单位连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而大学生又没有相应的证据进行举证,所以这样的工伤最终只能由学生自已负责。类似这样的问题在新疆农业大学兼职的学生中普遍出现过。
  二、大学生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原因
  大学生刚步入社会,经验不足,涉世尚浅,在用人单位眼中无非是最耐用的“廉价劳动力”,这就导致用人单位随便挖一个坑,大批大学生就会跟着往里跳,由此便陷入深深的泥潭当中。而究其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欠缺。虽然我国普法进程已经走过几十年了,各大高校也将《法律基础》课程开设下去,随着习近平总书记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观念的传播,学校也在不断地进行相关法律思维的渗透,但是纵观大学生普遍的上课现状和高校教师的反映情况来看,83%的学生认为该课程不重要,只有17%的学生认为认真学这门课可以帮助自己解决现实问题,可见这类普法课程基本上是形同虚设,哪怕上课认真听过后仍然很难运用到具体实践中去。经过调查发现,新疆农业大学的兼职学生在第一次兼职时只有36%的人想过签劳动合同或雇佣协议,而这其中还包含了口头协议,剩下的学生甚至想都不想这方面的事项,大多是商量好工资直接上岗。当遇到上文所说的拖欠工资之类的事,只有35%的学生选择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能用一些法律条文尝试保护自己的权益,但这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法学专业的学生。65%的学生则不清楚如何用法律维权,甚至举不出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证据,那些学生会认为如果继续交涉,老板也不一定会给工资,反倒浪费时间精力,从而选择放弃维权,这种向其低头的行为反而使不法单位更加肆意妄为。而几乎所有的大学生对于法律了解尚浅,不知如何用法解决问题,加之对诉讼的恐惧,缺乏信心,这就帮了单位极大的忙。现有的诉讼两审终审制过于繁琐,诉讼成本令人担忧,大学生本身是为兼职赚钱,这样一来反倒搭进去更多的成本;再次,举证责任的限制依然存在。鉴于兼职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信息掌握的不对等性,“谁主张,谁举证”制度使学生们事后取证十分困难,反之单位要湮灭证据却轻而易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学生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这些现象都体现大学生本身面对被侵权的困境显得力不从心。除了高校的法制教育宣传力度仍有欠缺,给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程配备的师资力量也很有限,在课堂上一味讲授书本,很少涉及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措施,导致与现实衔接不上,学生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不能立马想到相关知识进行维权。其次大学生初入社会,经验仍在摸索中,在很多问题上缺乏警惕,在兼职中只过分关注工资多少往往忽略了一些陷阱,一些不合理要求,这些都是兼职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隐患。
  第二,高校在大学生兼职中未能进行及时指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而实际上很多高校都将这样的规定忽视,在大学生进行兼职时没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指引和管理,所以在这样的程度上,大学生多为盲目的兼职,没有任何指导方向,也没有人会提醒他们在工作中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应该如何应对。高校过于重视对大学生理论知识的讲授,而使大学生的实践跟不上理论的步伐,从而让不法用人单位步步为营。   第三,法律上对大学生劳动者的保护有不足之处。到今日,我国的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中仍然未对“兼职”作出合理的法律定性,使兼职仍旧悬在空中,得不到落实。即使有相关的法律也是泛泛而谈,未能全面的解决所有纠纷。有的兼职上的纠纷只能通过民法解决,而不能够通过专门的劳动合同法去进行特殊保护。这样就造成一些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以及把工资高低看做评断单位好坏的唯一标准的心理,去骗取押金,克扣工资,加班加点等等手段侵犯大学生劳动者合法权益。例如,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见兼职的地位在法律中并未明确。其次,《劳动合同法》中还规定在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这些法律条款到底把大学生放在何种保护地位上呢?这样一来单位就可以不与兼职的大学生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口头的又没有保障,就使大学生通过法律解决问题时出现路障。这样的现状就加剧了一些用人单位毫无保留的利用大学生廉价劳动力为自己获取利益的趋势。
  三、 对大学生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方法探究
  面对着高校的普法教育力度不足,使大学生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欠缺以及在法律层面上出现的漏洞,对于这方面的解决可以有如下方案:
  第一,高校应当重点培育学生法律常识,着重将理论运用到实际中的技能培养。现在很多高校都是将法律基础课和思想道德修养结合在一起上的,短短一个学期就可以完成本该巨大且持续的教育工作,很显然这种学习力度远远不够应付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这种法律思维的培养应当持续存在于大学四年的学习生涯中,并结合实践教学,给特别是非法学专业的没有经过系统学习过法律的学生进行教授。并且将法律基础课程的教育与其他课程相分离,形成一个独立的教学体系,使得大学生能够在遇到实际问题时直接从脑海中反映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培养学生习惯于用法律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可以举办一些讲座,请一些司法工作人员来讲述在社会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途径。除此之外做到学校有一个专门的维权咨询平台或办公场所,请专门的从事法律教学的教师或社会上的司法工作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为学生提供帮助救济。让学生知道以后在兼职的过程中要懂得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不忘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在兼职之前就懂得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第二,完善立法司法,使大学生劳动者权益最大程度上得以维护。立法机关应对兼职的大学生在法律地位的认定不清方面及早做出处理结果,明确兼职的大学生的法律地位,做到有法可依,最大程度上对大学生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对于能够认定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大学生兼职,要充分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涉及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比如:比正常劳动关系更灵活的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适用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规定等等,充分利用这些既有法律资源对于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大有裨益。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去避免大学生再通过高成本诉讼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高校应该发挥作用积极地与一些用人单位合作,为学生介绍一些更加可靠的单位进行实习兼职。对学生选择的兼职单位进行统计,审核,确保避免不合法的招聘信息进入高校。然后聘请法学专业的教师与就业指导部门合作为兼职的大学生解答疑难。
  第四,吸取外国法律对大学生兼职保护的经验。在欧美等国都将大学生兼职视为非全职劳动归入劳工法,对劳动时间、工资标准等问题进行特别保障,并区别大学生年龄适用不同的工资和工时标准。法定年龄标准以上的视为普通非全职劳动者,适用国家标准,法定年龄标准以下则实行特别标准。像美国的这种法律规定对于我国的较为模糊的定性大学生兼职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来说,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同时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的政策,对大学生兼职给予更多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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