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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情节可谓离奇:美国海关公开拍卖出售的罚没车辆中竟然仍藏有未予清除的毒品,由此导致毫不知情的善意买受人无妄获罪,身陷囹圄,肉体和精神遭受极大伤害,令人匪夷所思。从披露的司法审查案例来看,类似情事在美国海关已绝非个案。本案庭审中诉讼双方争辩的焦点是:被告在对涉嫌藏毒车辆实施搜查的过程中是否掺杂"私利的考虑"而未做到尽职尽责?所谓"私利的考虑",即原告指称的外界传闻:被告为使被罚没车辆在日后拍卖时获得更高的转售价格、因而其内部指令关员在搜查中要尽量减少对车体的损毁。原告认为,正是这一政策导向致使涉案车辆中所藏毒品未被全部清除;被告则对此说法矢口否认;然而从执行搜查作业的当值关员在庭审前后自相矛盾的证言来看,该传闻也并非空穴来风。由于原告对此传闻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其通过正常途径实难获得上述传闻的书证),因此尽管被告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诚信受到严厉拷问,但在其是否涉嫌合同欺诈这一要害问题上,法庭审理时还是网开一面,免却了被告的侵权责任,全案以被告违约定性并判定其补偿原告损失而终结,使得被告逃脱了可能付出巨额赔偿的劫难。从本案可以看出,海关的执法活动不但不能违反既定的规程,更不能在其中裹挟自身的利益,否则就可能酿成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该案审理中还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政府赔偿因果关系理论、买者后果自负竞买原则、政府优势信息披露原则等诸多法律原则如何适用的问题,有着相当的借鉴意义。还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政府侵权行为的致害结果发生于国外、受害人能否请求赔偿的问题,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值得我们在实践中加以认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