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公正的文化渊源及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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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也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生命和灵魂,可以说司法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人类社会不断追求司法公正的历史。中国古代社会法律学者、西方学者对此都作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总结这些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司法制度的完善、司法公正的实现无疑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价值。
  一、中、西方有关司法公正的文化渊源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关司法公正的思想
  中国古代社会的思想家、政治家非常重视公正问题,对公正的理解也十分丰富,往往与公、正、中、平甚至义相联系,与私等相对立。中国古代较早讨论“公”的观念的是《礼记》,指出公的含义是超越自我、没有自私自利之心。先秦时的荀子提出“公生明,偏生暗” 的观点,强调“公”与政治清明的密切关系,对后人的影响较大。西周时期周公提出“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慎用刑罚的基本要点,首先便是要慎重断案,不滥用刑罚,提倡罚当其罪,要十分谨慎地使用“中罚”,用刑不可偏重,也不可偏轻,要使刑当其罪。法家的商鞅提出“壹刑”的主张,为实现严格执法创制统一刑罚的标准,适用刑罚时不分贵等亲疏,其“刑无等级”即除国君外全体臣民在“王令”、“国禁”即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思想。儒家思想核心“中庸”, “中庸”意思是“执两用中”, “中”不是中间的意思,不是在两个极端中间找到中间的,中庸之意其实就是在处理问题时不要走极端,而是要找到处理问题最适合的方法。“人更三圣,世历三古”的《易经》中的第六卦即讼卦,也精辟描述处理争讼之要义即:“以中正之德,齐乖争之俗,元吉者也。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则无所溺,公则无所偏,故讼元吉。”唐朝的魏征认为“夫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帝王之所以与天下为画一,不以贵贱亲疏而轻重者也”,必须做到“一断以律”,赏不遗亲远,罚不阿亲贵。唐朝李世民提出“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戒俱。”刑赏必须得当,才能达到刑赏的目的。公平正义的化身,宋朝包拯主张以恤民为本,为民请命,判案公正严明,断案如神,铁面无私,且不畏强权,深知民间疾苦。明如镜,清如水,直比青天,故有“包青天 ”的美誉。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不仅要求要严格依法断案,刑罚要适当,适用法律要公平,坚持人人平等原则,而且还强调程序公正的思想。从公正出发,中国古代社会还要求司法官吏公布法令、便民诉讼、重视证据、反对刑讯、集体公断、听狱宜速等, “一其宪令”,“布之百姓”。这是“法治”和公正的前提。
  (二)西方法律文化中有关司法公正的思想
  谈到西方的司法公正思想,就不能不提及思想史上那些伟大的、闪光的名字,他们的思想轨迹、心路历程为人类奉献了享之不绝的法律思想。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认为“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而且他们使用权利一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他也强调“我们应当承认在人为法建立正义的关系之前,就已经有正义关系的存在。我们必须认识到先于实在法的正义关系,这正是实在法所体现的。”而亚当·斯密认为“政治社会的目的不是在道法上完善人类的本性,而是力求保障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公正。”人类追求的正义与善是柏拉图理想国的主题,柏拉图的《理想国》讨论的话题就是“正义”问题。他认为国家、政治和法律要朝向真正的存在并与人的灵魂相关才有意义,正义精神浓缩为“正义是人人各负其责,各司其政。”亚里士多德揭示法律的来源,他对人性和理性持怀疑态度,主张法治,认为法律具有平等性、普遍性、可变性、稳定性、正义性和权威性,是正义的化身和体现,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淡化而来,正义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西方司法公正思想中最为核心的是两大观念,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毋庸置疑的是,无论英美法还是大陆法,司法实践对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因为我们无法想象,在解决纠纷时法官可以随意厚此薄彼,为追求程序公正而放弃真相,或者为追求真相而规避和违反法定程序。
  二、司法公正的现实意义
  古人尚且如此,而我们后人就更应该懂得司法公正的意义和价值。公正是法治的重要内涵,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内容,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实现司法公正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和追求目标,在当今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的意义与价值。
  (一)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稳定与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但如果丧失司法公正,整个社会就可能没有公正可言了,当然也绝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司法公正的功能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冲破这一底线,社会将陷入动荡状态。司法公正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秩序的建立。一个能够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将有助于人们树立法治信念,并自觉地维护公平正义的秩序。
  (二)对优化改革发展环境,服务经济建设有促进作用
  “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求司法机关必须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好经济社会关系。公平正义就是为维护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价值观念。司法机关必须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公正司法,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工作中的负面影响,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司法的功能在于解决社会纠纷。”司法机关要通过公正司法,化解矛盾纠纷, 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从而切实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三)司法公正将直接提升公民的道德水准。
  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与道德都具有指引、教育、预测和评价的作用。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对违反法律认可的最低限度道德的行为予以强制纠正,实现了体现在法律中的道德;包含在这种司法过程中的道德教育比其他一般说教式道德灌输效果更直接、印象更深刻甚至终生难忘。长此以往,全民的道德水准必将得到较大的提高。
  (四)司法公正可以引导公民尊重法律权威。
  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权威的司法。法律之所以被人们所遵守和服从,是因为法律是公正的化身,司法过程就是主持公正的神圣的仪式。一旦司法失去公正这一神圣的光环,法律也就失去了公正的权威。对于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决,人们自然愿意服从和遵守,在这种法律良性的运作中,法律的权威逐渐生成。这将改变中国长期存在的只服从权力权威而不接受法律权威的传统,养成公民敬法、畏法的法律心理。
  (五)司法公正可以在全社会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司法公正对人们形成法律信仰所具有的不可或缺的影响。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公开司法,对于人们相信法律、服从法律具有直接的影响力。如果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将法律视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人们都愿服从法律公正的统治,那么,中国法治将会揭开新的历史篇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会逐渐形成。
  (六)司法公正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
  司法公正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致的,只有人权得到保障,公平正义才能实现,司法不公正会侵害到人权,人权不受尊重是司法不公正的重要原因。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更需要司法公正,人权保障依赖司法公正,司法不公正,导致我国人权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就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其中重点就强化了对人权的司法保障,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总则,而且贯彻到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体现了我国人权事业新的发展进步。司法机关只要始终严格执行我国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充分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司法机关就能在司法活动中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检察机关实现公平正义的原则
  (一)必须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司法活动要注重法理与情理的融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司法公正的首要内容便是要求一切司法活动、司法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然而对于司法行为,公众更愿意从情理角度而不是从法理角度评价其公正与否,情理与法理经常发生错位,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全面、准确、完整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原意和精神,在坚持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严格依法司法、强化司法的法律效果的同时,高度关注司法的社会需求和社会评价,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行为,坚持法理与情理的统一、理性与经验的统一,真切地感知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要坚持强化司法功能的理念,把案件质量和效果有机结合起来,把公正司法与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力求司法工作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必须坚持平等对待原则。正义是指不管是谁,一视同仁。在司法活动中,从受理立案、侦查、是否或如何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加以体现。既要在程序上平等,也要在实体处理上平等。平等对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实施和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平等对待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没有平等对待司法公正便成了空谈。要做到真正的平等对待,就必须禁止歧视,反对特权,不允许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不允许任何人拥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
  (三)必须坚持及时高效原则,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动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公正离不开效率,因为迟到的公正就可能丧失公正的应有含义;而离开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这种效率产生的后果是对社会有害而无益的。“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这一法律谚语恰当地表明了司法效率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公正与效率效益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价值目标。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应当把二者放到同样重要的位置上来看待。公正是司法的终极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我们不会以为仅仅追求正义而不顾效率会真正实现法治;反过来,也不会以为仅仅追求效率而不顾正义与否是正常状态。司法工作者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尽量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把办案质量视为执法工作的生命线;
  (四)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原则。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追求,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最终结果;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难以保障实体公正。司法工作者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公正司法就是要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坚持实体、程序并重的理念,着力在执法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等方面实现执法、司法的公正。而司法公正就是指要求在司法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正确将法律适用于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之中,使过程和结果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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