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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开始的那场大家讨伐国洪起的舆论狂潮如今已然消退,曾经被媒体口诛笔伐的“金融大盗”已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相对于现在被媒体炒得火热的许霆案件来说,曾经火爆一时的“金融大盗国洪起”的二审是在静悄悄的情形下宣判的。
关心这起案件的人们开始也曾一度怀疑一审15年有期徒刑是否“判轻了”,随着案情的明朗化以及二审对国洪起的大幅减刑,焦点再次回归到对国洪起最初犯罪事实的重新认定。
国洪起造成的一系列经济问题似乎已在慢慢解决,但从震惊全国的金融大案到如今静悄悄的二审,给我们却留下的疑问实在是太多太多……
漫长的二审
从2006年江苏无锡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到2008年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国洪起用了将近两年时间等待。
而这两年的等待是值得的。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苏刑二终字第0082号)里,记者看到江苏高院改判国洪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人民币一百万元。”
同一审的十五年有期徒刑另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相比,二审的判决结果出乎了大部分人的意料。
采访中,江苏高院刑三庭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后,江苏高院认为事实清楚,二审判决不开庭审理。尽管法院人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结果尚未生效,但江苏高院的二审刑事判决书已于今年2月初下发。
尽管国洪起的二审辩护律师周羽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是显得有些小心谨慎“现在还在等最高院的核准,判决的结果有可能还有变故”。
但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的推断,结果还是颇为乐观的。“国洪起的案子跟许霆案类似,两案的二审判决结果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到目前为止,我所看到的需要核准的案件,大部分都是通过的。”
洪道德告诉记者,目前在我国需要最高院核准的只有两种判决,一种是死刑判决,另一种就是根据我国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律减刑的情节,但是根据全案的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刑”。
从15年到5年
是什么让江苏高院给国洪起以法定刑以下的轻判呢?一审上诉的理由充分吗?
在二审判决书里,记者看到国洪起提出的上诉理由共有四条:未与吴克夫事先商量;对西华路营业部开设或代管的账户由交易员代为操作,对交易员误解其意而直接在宁禄投资加钱还钱以及做国债回购其均不知情,其和广证公司有融资、融券的约定,因此即便是上述操作,3亿元资金亦为其向广证公司的融资,宁禄投资公司享有相应权利;九九公司为了增加注册资本实际注入了资金,并非虚假注资,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等理由。
对上诉理由,江苏高院均判决为“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江苏高院同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也就是说,一审和二审对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基本一致的。而判决书在解释为何认定同样的犯罪事实却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时,是这样说的:“上訴人国洪起虽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在本院审理期间,由于其积极协助行为,被害单位的损失得以全额挽回,故其所犯合同诈骗罪可予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协助受害单位挽回损失是否能成为嫌疑人大幅减刑的依据?如果该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国洪起一审定罪的依据何在?此外国洪起又为什么不在一审期间积极配合,而在二审“积极协助”呢?
“国洪起并不是在一审期间不配合,由于客观原因,国洪起当时很难同时配合各地的公安办案。”在国案一审进入最后阶段开始介入此案的周羽正律师显得欲言又止。
“当时大家就像盲人摸象一样,现在各地公安都很清楚自己该做什么。现在所有债务处理问题已进入尾声。”国洪起辩护律师周羽正如是说。
罪与非罪
“如果我相信法院的终审判决,那以前加在国洪起身上的很多罪行就都是莫无须有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专家对记者说。
关心这起案件的人们开始也曾一度怀疑一审15年有期徒刑是否“判轻了”,随着案情的明朗化,焦点再次回归到对国洪起最初犯罪事实的重新认定。
在采访的过程中,洪道德回忆起4年前在北京召开的一场专题研讨会,这是一场围绕国洪起案件展开的研讨会,参会的有法学家、经济学者,以及国案部分债权人。当时的背景是国洪起刚作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不到2个月,山东省、广东省、江苏省和江西省相继成立专案组。
“当时相关部门在通报完整个案件之后,我的感觉就是办案进展步履维艰。”洪道德回忆道,“我是专家里面第一个发言的,国洪起在很多地方都涉嫌犯罪,各地都是平级机关,为了维护本地的利益,会根据嫌疑人在当地的犯罪活动定性,有的地方可能以民事纠纷对待,有的就会以刑事犯罪对待,肯定就会出现混乱。”
也正是因为这种混乱,造成了当时一审期间国洪起很难配合协助各地警方挽回各地债权人的损失,也造成了各地债权人纷纷拿出包括媒体舆论在内的各种筹码,对国洪起以及相关的侦查、审判机关施加压力,意图案件朝对自己有利的方向解决。在当时混乱的局面下,甚至还出现了个别债务人为了赖帐,将与国洪起毫不相干的合同欠债债权人说成是国洪起在上海的代理人,妄图以此将在上海一中院败诉的案件翻过来。
这些因素混合在一起,就造成了案件侦查困难、法院久拖不判、债权人难以追讨损失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正是种种因素,加之巨大的舆论压力,促成了将一起简单的合同案一审判决了15年有期徒刑还另加5年剥夺政治权利的倚重结果。
江苏高院对二审国案选择了不开庭审理,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正是替之前被众多媒体妖魔化了的国洪起案件做做降温处理。
从15年有期徒刑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减去国洪起已被羁押逾4年,国洪起有可能于近期重获自由。
(为澄清所谓国洪起金融大盗虚假报道的事实,本报将陆续刊发本报记者采访编发的国洪起“金融大盗案”真相,以飨读者,敬请关注。)
关心这起案件的人们开始也曾一度怀疑一审15年有期徒刑是否“判轻了”,随着案情的明朗化以及二审对国洪起的大幅减刑,焦点再次回归到对国洪起最初犯罪事实的重新认定。
国洪起造成的一系列经济问题似乎已在慢慢解决,但从震惊全国的金融大案到如今静悄悄的二审,给我们却留下的疑问实在是太多太多……
漫长的二审
从2006年江苏无锡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到2008年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国洪起用了将近两年时间等待。
而这两年的等待是值得的。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苏刑二终字第0082号)里,记者看到江苏高院改判国洪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人民币一百万元。”
同一审的十五年有期徒刑另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相比,二审的判决结果出乎了大部分人的意料。
采访中,江苏高院刑三庭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后,江苏高院认为事实清楚,二审判决不开庭审理。尽管法院人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结果尚未生效,但江苏高院的二审刑事判决书已于今年2月初下发。
尽管国洪起的二审辩护律师周羽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是显得有些小心谨慎“现在还在等最高院的核准,判决的结果有可能还有变故”。
但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的推断,结果还是颇为乐观的。“国洪起的案子跟许霆案类似,两案的二审判决结果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到目前为止,我所看到的需要核准的案件,大部分都是通过的。”
洪道德告诉记者,目前在我国需要最高院核准的只有两种判决,一种是死刑判决,另一种就是根据我国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律减刑的情节,但是根据全案的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刑”。
从15年到5年
是什么让江苏高院给国洪起以法定刑以下的轻判呢?一审上诉的理由充分吗?
在二审判决书里,记者看到国洪起提出的上诉理由共有四条:未与吴克夫事先商量;对西华路营业部开设或代管的账户由交易员代为操作,对交易员误解其意而直接在宁禄投资加钱还钱以及做国债回购其均不知情,其和广证公司有融资、融券的约定,因此即便是上述操作,3亿元资金亦为其向广证公司的融资,宁禄投资公司享有相应权利;九九公司为了增加注册资本实际注入了资金,并非虚假注资,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等理由。
对上诉理由,江苏高院均判决为“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江苏高院同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也就是说,一审和二审对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基本一致的。而判决书在解释为何认定同样的犯罪事实却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时,是这样说的:“上訴人国洪起虽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在本院审理期间,由于其积极协助行为,被害单位的损失得以全额挽回,故其所犯合同诈骗罪可予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协助受害单位挽回损失是否能成为嫌疑人大幅减刑的依据?如果该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国洪起一审定罪的依据何在?此外国洪起又为什么不在一审期间积极配合,而在二审“积极协助”呢?
“国洪起并不是在一审期间不配合,由于客观原因,国洪起当时很难同时配合各地的公安办案。”在国案一审进入最后阶段开始介入此案的周羽正律师显得欲言又止。
“当时大家就像盲人摸象一样,现在各地公安都很清楚自己该做什么。现在所有债务处理问题已进入尾声。”国洪起辩护律师周羽正如是说。
罪与非罪
“如果我相信法院的终审判决,那以前加在国洪起身上的很多罪行就都是莫无须有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专家对记者说。
关心这起案件的人们开始也曾一度怀疑一审15年有期徒刑是否“判轻了”,随着案情的明朗化,焦点再次回归到对国洪起最初犯罪事实的重新认定。
在采访的过程中,洪道德回忆起4年前在北京召开的一场专题研讨会,这是一场围绕国洪起案件展开的研讨会,参会的有法学家、经济学者,以及国案部分债权人。当时的背景是国洪起刚作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不到2个月,山东省、广东省、江苏省和江西省相继成立专案组。
“当时相关部门在通报完整个案件之后,我的感觉就是办案进展步履维艰。”洪道德回忆道,“我是专家里面第一个发言的,国洪起在很多地方都涉嫌犯罪,各地都是平级机关,为了维护本地的利益,会根据嫌疑人在当地的犯罪活动定性,有的地方可能以民事纠纷对待,有的就会以刑事犯罪对待,肯定就会出现混乱。”
也正是因为这种混乱,造成了当时一审期间国洪起很难配合协助各地警方挽回各地债权人的损失,也造成了各地债权人纷纷拿出包括媒体舆论在内的各种筹码,对国洪起以及相关的侦查、审判机关施加压力,意图案件朝对自己有利的方向解决。在当时混乱的局面下,甚至还出现了个别债务人为了赖帐,将与国洪起毫不相干的合同欠债债权人说成是国洪起在上海的代理人,妄图以此将在上海一中院败诉的案件翻过来。
这些因素混合在一起,就造成了案件侦查困难、法院久拖不判、债权人难以追讨损失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正是种种因素,加之巨大的舆论压力,促成了将一起简单的合同案一审判决了15年有期徒刑还另加5年剥夺政治权利的倚重结果。
江苏高院对二审国案选择了不开庭审理,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正是替之前被众多媒体妖魔化了的国洪起案件做做降温处理。
从15年有期徒刑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减去国洪起已被羁押逾4年,国洪起有可能于近期重获自由。
(为澄清所谓国洪起金融大盗虚假报道的事实,本报将陆续刊发本报记者采访编发的国洪起“金融大盗案”真相,以飨读者,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