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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东出资不仅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十分重要的问题而且在公司实务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的表述,第27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形式和旧《公司法》相比较而言已经做出了重大的修改。但是关于人力资本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形式新《公司法》仍然持否定态度。本文通过对人力资本的分析以及对比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提出人力资本可以成为股东的出资形式,而劳务出资不能成为出资的形式。以及如何确定适格的人力资本作为出资形式以满足经济、技术与社会高速发展下的公司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人力资本 劳务出资 适格
1 人力资本作为股东出资对于公司的重要意义
要明确股东出资的因素都有什么,首先需要确定公司制度的具体含义。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公司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与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公司一般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司的概念中,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可见股东出资是公司制度中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没有明确人力资本作为股东的出资资本形式。
人力资本是指劳动者接受教育、培训、实践经验、迁移、保健等方面的投资而获得的知识和技能的积累,亦称“非物力资本”。马克思的人力资本理论——劳动价值论。马克思提出劳动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要源泉,人类的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马克思把人的劳动分为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前者具有较高的价值,是多倍的简单劳动。进而,他把可以提高人的智利和技巧的科学技术于教育看成是生产力的重要来源。通过对人力资本概念的阐述和人力资本理论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已经超越了物力资本。
20世纪下半叶的新技术革命,对公司制度最大的影响就是无形资产成为了公司的法定出资形式。从公司的盈利性立场出发,一切为其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有助于实现其盈利目标的各种财产,尤其是那些在经营活动中居于重要地位的财产,都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纳入股东的出资形式。在高科技技术发展迅猛的今天,传统的资本制度也要加以更新,现代科技信息时代由于物质资本供给日益充裕,不再是“稀缺的”生产要素,而智力劳动或人力资本已经成为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这样就对公司和公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人力资本应属于公司出资的适格资本。
人力资本是一种非货币出资,就公司本身利益来说,非货币这种出资形式是十分必要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就是一种将货币资本转化为各种资产的过程。如果不允许非货币出资,那么股东就必须将投入的货币用于购买各种资产,这样不仅需要额外增加交易成本同时也存在着一定风险。如果直接将这些资产由股东作为出资投入,则可以起到货币资本相同的效果,而且还能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非货币资本与人力资本虽然是不同领域内的概念但是人力资本作为资产是从属与非货币出资范畴内的。
2 区分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
在确定了人力资本可以成为一种非货币出资的形式后,我们要区分开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形式,在实践中确实不乏某些劳务出资的行为,但是我们要区分开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作为公司的出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归纳出许多标准,但出资的法律核心标准应当有两项:其一,具有确定的价值;其二,可以自由转让。劳务出资是具体的劳动行为与人力资本出资有本质的区别。人力资本出资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制确定其价值,但是对劳务的价值评估和量化是无法实现的。此时的劳务出资本质上是一种劳动报酬请求权,本身性质是一种债的关系。劳务是由具体的行为人做出的,与行为人相联系,具有人身属性。具有人身属性的事物是不能够自由转让的。所以,劳务因为人身属性不能自由的转让,也不符合出资的第二项标准。
尽管劳务出资不符合作为出资的两项核心标准,可是在大陆法系的公司法中仍然可以看到劳务出资的存在。这是因为在大陆法系公司法中存在着多种形式的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资合兼人合公司,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是公司的成立和存续以特定人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为基础的,是将公司与特定人联系在一起,这样就与劳务的人身属性相契合,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劳务出资可以存在于无限公司和人合公司中。
要认识到人力资本作为出资并不是承认劳务可以出资。我们认为出资的两项标准,确定性和转让性,都是针对资产而言,换言之劳务不能成为出资的一种形式是因为劳务所具有的人身属性与资合属性不相容。那么完整的结论:由于人身属性的影响,劳务出资可以适用于合伙企业、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人合性企业;但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资合性较强,或者典型的资合企业中,劳务不宜作为出资。
3 确定人力资本出资的适格条件
在确定出资适格条件时应以公司立场为基本出发点,股东出资的适格条件应当包括价值性、可支配性、责任性这几方面特点。
3.1 人力资本对公司的价值性
根据现代社会经济增长的现实和一般的生产要素理论,人力资本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已经不存在争议。在科技信息时代,由于知识、技术等要素在经济生活中地位的提高,人力资本对公司的价值更加显现出来。只有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相结合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所以人力资本已经成为公司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要素。更为重要的是,人力资本已经成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公司的实质上科研技术研发能力与管理水平的竞争。这些都取决于有专业技术的人。因此人力资本具备对公司价值性这一出资适格条件,其对公司的价值性是物质资本无法比拟的。
3.2 公司对人力资本的可支配性
人力资本的使用权的可转让性决定了受让人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人力资本的支配。在实践中,人力资本使用权的转让经常是以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实现的。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出让一定期限的人力资本,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使用人力资本,取得人力资本使用权的转让费。根据我国《公司法》使用权可以成为合法的出资形式。使用权成为公认的出资形式的原因是,使用权对公司有价值性,并且使用权所产生的利益可以为公司所支配。人力资本使用权的利益完全可以为公司所支配,所以人力资本符合可支配性的出资适格条件。
3.3 人力资本具有责任性
人力资本具有责任性表现在对债权人的保护。对债权人的保护表现为出资标的本身所具有的可转让性。但是人力资本具有人身依附性,这样就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对债权人的保护。尽管人力资本本身不足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公司法可以通过设立担保责任制度、填补责任制度和连带责任制度等,要求股东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从而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进而使人力资本出资起到与货币出资及其他物质出资相同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
综上,人力资本对公司具有价值性,可支配性和责任性,完全符合出资的适格要见,换言之人力资本具有出资的可行性。
通过对人力资本概念的阐述和对当代公司发展的重要意义的讨论,对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的区别和人力资本具有出资的可行性分析,不难发现公司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需要更为广泛的出资形式以满足公司发展的要求。所以人力资本出资对公司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周友苏.公司法学理与判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18-
335.
[2]冯果.也谈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J].武汉大学法学院.1999,(02).
[3]周龙杰.论人力资本出资的适格性[J].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2009(01).
[4]李友根.人力资本出资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67-223.
[5]李宝元.人力资本运营[J].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
[6]周友苏,沈柯.股权出资问题研究[J].现代法学:2005(01).
[7]刘迎秋.论人力资本投资及其对中国经济成长的意义[J].管理世界,1997(03).
[8]迟福林.紧急转轨时期劳动力产权的确立[J].1996(05).
关键词:人力资本 劳务出资 适格
1 人力资本作为股东出资对于公司的重要意义
要明确股东出资的因素都有什么,首先需要确定公司制度的具体含义。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公司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与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公司一般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司的概念中,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可见股东出资是公司制度中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没有明确人力资本作为股东的出资资本形式。
人力资本是指劳动者接受教育、培训、实践经验、迁移、保健等方面的投资而获得的知识和技能的积累,亦称“非物力资本”。马克思的人力资本理论——劳动价值论。马克思提出劳动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要源泉,人类的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马克思把人的劳动分为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前者具有较高的价值,是多倍的简单劳动。进而,他把可以提高人的智利和技巧的科学技术于教育看成是生产力的重要来源。通过对人力资本概念的阐述和人力资本理论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已经超越了物力资本。
20世纪下半叶的新技术革命,对公司制度最大的影响就是无形资产成为了公司的法定出资形式。从公司的盈利性立场出发,一切为其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有助于实现其盈利目标的各种财产,尤其是那些在经营活动中居于重要地位的财产,都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纳入股东的出资形式。在高科技技术发展迅猛的今天,传统的资本制度也要加以更新,现代科技信息时代由于物质资本供给日益充裕,不再是“稀缺的”生产要素,而智力劳动或人力资本已经成为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这样就对公司和公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人力资本应属于公司出资的适格资本。
人力资本是一种非货币出资,就公司本身利益来说,非货币这种出资形式是十分必要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就是一种将货币资本转化为各种资产的过程。如果不允许非货币出资,那么股东就必须将投入的货币用于购买各种资产,这样不仅需要额外增加交易成本同时也存在着一定风险。如果直接将这些资产由股东作为出资投入,则可以起到货币资本相同的效果,而且还能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非货币资本与人力资本虽然是不同领域内的概念但是人力资本作为资产是从属与非货币出资范畴内的。
2 区分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
在确定了人力资本可以成为一种非货币出资的形式后,我们要区分开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形式,在实践中确实不乏某些劳务出资的行为,但是我们要区分开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作为公司的出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归纳出许多标准,但出资的法律核心标准应当有两项:其一,具有确定的价值;其二,可以自由转让。劳务出资是具体的劳动行为与人力资本出资有本质的区别。人力资本出资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制确定其价值,但是对劳务的价值评估和量化是无法实现的。此时的劳务出资本质上是一种劳动报酬请求权,本身性质是一种债的关系。劳务是由具体的行为人做出的,与行为人相联系,具有人身属性。具有人身属性的事物是不能够自由转让的。所以,劳务因为人身属性不能自由的转让,也不符合出资的第二项标准。
尽管劳务出资不符合作为出资的两项核心标准,可是在大陆法系的公司法中仍然可以看到劳务出资的存在。这是因为在大陆法系公司法中存在着多种形式的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资合兼人合公司,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是公司的成立和存续以特定人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为基础的,是将公司与特定人联系在一起,这样就与劳务的人身属性相契合,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劳务出资可以存在于无限公司和人合公司中。
要认识到人力资本作为出资并不是承认劳务可以出资。我们认为出资的两项标准,确定性和转让性,都是针对资产而言,换言之劳务不能成为出资的一种形式是因为劳务所具有的人身属性与资合属性不相容。那么完整的结论:由于人身属性的影响,劳务出资可以适用于合伙企业、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人合性企业;但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资合性较强,或者典型的资合企业中,劳务不宜作为出资。
3 确定人力资本出资的适格条件
在确定出资适格条件时应以公司立场为基本出发点,股东出资的适格条件应当包括价值性、可支配性、责任性这几方面特点。
3.1 人力资本对公司的价值性
根据现代社会经济增长的现实和一般的生产要素理论,人力资本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已经不存在争议。在科技信息时代,由于知识、技术等要素在经济生活中地位的提高,人力资本对公司的价值更加显现出来。只有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相结合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所以人力资本已经成为公司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要素。更为重要的是,人力资本已经成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公司的实质上科研技术研发能力与管理水平的竞争。这些都取决于有专业技术的人。因此人力资本具备对公司价值性这一出资适格条件,其对公司的价值性是物质资本无法比拟的。
3.2 公司对人力资本的可支配性
人力资本的使用权的可转让性决定了受让人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人力资本的支配。在实践中,人力资本使用权的转让经常是以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实现的。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出让一定期限的人力资本,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使用人力资本,取得人力资本使用权的转让费。根据我国《公司法》使用权可以成为合法的出资形式。使用权成为公认的出资形式的原因是,使用权对公司有价值性,并且使用权所产生的利益可以为公司所支配。人力资本使用权的利益完全可以为公司所支配,所以人力资本符合可支配性的出资适格条件。
3.3 人力资本具有责任性
人力资本具有责任性表现在对债权人的保护。对债权人的保护表现为出资标的本身所具有的可转让性。但是人力资本具有人身依附性,这样就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对债权人的保护。尽管人力资本本身不足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公司法可以通过设立担保责任制度、填补责任制度和连带责任制度等,要求股东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从而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进而使人力资本出资起到与货币出资及其他物质出资相同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
综上,人力资本对公司具有价值性,可支配性和责任性,完全符合出资的适格要见,换言之人力资本具有出资的可行性。
通过对人力资本概念的阐述和对当代公司发展的重要意义的讨论,对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的区别和人力资本具有出资的可行性分析,不难发现公司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需要更为广泛的出资形式以满足公司发展的要求。所以人力资本出资对公司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周友苏.公司法学理与判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18-
335.
[2]冯果.也谈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J].武汉大学法学院.1999,(02).
[3]周龙杰.论人力资本出资的适格性[J].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2009(01).
[4]李友根.人力资本出资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67-223.
[5]李宝元.人力资本运营[J].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
[6]周友苏,沈柯.股权出资问题研究[J].现代法学:2005(01).
[7]刘迎秋.论人力资本投资及其对中国经济成长的意义[J].管理世界,1997(03).
[8]迟福林.紧急转轨时期劳动力产权的确立[J].199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