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婚”利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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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14日晚,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一下葬的湖南籍“阴妻”竟然复活,林州警方由此破获了一起涉案5人的涉嫌故意杀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此案也使河南等农村地区的地下“阴婚”市场浮出水面。在利益驱使下,部分农村地区活跃的“鬼媒人”、盗墓贼、设局杀人者和买方成为“配阴婚”利益链上的关键环节,尤其是“阴婚”衍生出的盗墓贼和催命鬼,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法律专家认为,法律上的漏洞造就了“鬼媒人”这个特殊行业。另外,对买卖尸体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也成为“配阴婚”陋习难除的客观原因。
  “阴妻”复活5人犯罪团伙落网
  2016年7月14日晚7时许,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的苗某正张罗着为去世的外甥举行“阴婚”仪式时,即将下葬的“阴妻”竟然复活了,这让在场的人吃惊不小。
  原来,苗某的外甥元某年纪轻轻就去世了,外甥媳妇改嫁他乡。在当地农村有一种陋习,若有未婚男子不幸去世,父母会为儿子寻找未婚女尸合葬在一起,在当地称为“阴婚”。为了完成姐姐、姐夫的嘱托,苗某四处托人寻找尚未婚嫁去世的女尸,给外甥“配阴妻”。早年嫁到本村的胡金莲,是湖南邵阳人,她请老乡阮某帮忙寻找。
  2016年7月上旬,胡金莲告诉苗某,自己老家有个叫张香(化名)的女子因患重病,奄奄一息,她家属同意女孩去世后可卖给别人当“阴妻”。苗某一听,大喜过望。地处豫、晋两省交界处的原康镇,是豫北最大的玻璃制品生产基地,这里的群众比较富裕。对苗某来说,钱不是问题。几天后,苗某與胡金莲谈妥,对方家属将张香尸体从湖南运到原康镇苗某外甥墓地,苗某给对方3.2万元的“彩礼”。
  7月14日下午,胡金莲找来外甥姚鹏,与冒充张香哥哥的王朋长、李一安等人驾车载着张香尸体来到林州市原康镇。在苗某外甥墓地,他们将张香尸体抬入事先准备好的棺材内,然后做冥婚仪式。事后,苗某将3.2万元通过胡金莲转给阮某等人,阮某4人拿到钱后驾车离开。
  当晚7点左右,天下着小雨,苗某请来的几个亲戚准备将张香和元某葬在一起时,众人突然听到棺材里有拍击声。大家吓了一跳,有人扔下手中工具就想跑。苗某等人壮着胆子凑过去,打开棺材一看,躺在棺材里的张香并没有死。苗某等人感觉事有蹊跷,急忙报警。
  接到报警后,林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和安康派出所的民警相继赶往现场。民警将身体虚弱的张香送至林州市人民医院抢救。由于她是聋哑人,又存在严重智障,无法配合民警调查。
  后来,警方锁定运送尸体的嫌疑车辆,并初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身份,在湖南省邵阳县、衡阳市祁东县、邵阳市区等地,民警将阮某等人抓获。
  经警方调查,阮某等人是一个专门拐卖智障女的团伙。阮某等人只要在大街上遇见走失或精神发育迟滞、神情呆木的智障女子,她们就以提供食宿等为借口诱骗女子跟其回家,然后冒充智障女的亲属给智障女找婆家,最后坐地分赃。接受苗某委托后,胡金莲便与阮某等人商量,找一个患精神病的女子,让其喝药物昏迷后送到林州做“阴妻”。最后,她们选中了患有智障的女子张香。
  7月14日,阮某打电话给苗某,谎称张香已死亡,家属一行已带其尸体在往林州的路上。下林州高速站后,三人取出事先准备好的“氯痰平”镇静类药片及矿泉水,让张香服下迷糊沉睡。让他们没想到,张香竟然在下葬时醒了过来。于是,他们的罪行也彻底暴露。
  警方查证,2016年5月至6月期间,阮某等人与胡金莲合伙设局,由胡金莲牵线做媒,先后将两名智障女以4.87万元、5万元的价格从湖南邵阳拐卖给林州农村两名男子为妻。之后,林州警方成功解救了这两名被卖给当地人为妻的女子。林州警方在湖南警方的配合下,在湖南一犯罪嫌疑人家中又成功解救智障女子3人,在阮某家中解救出2人。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把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向林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近日,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对犯罪嫌疑人阮某、李一安、王朋长、胡金莲提起公诉,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姚鹏提起公诉。检方认为,阮某五人为了挣钱,拐卖走失智障女,不惜采取故意杀人手段将活人当成“鬼妻”下葬,其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理应受到法律严惩。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十年前的一桩盗尸案如何定罪
  “阴婚”也称“冥婚”,其由来已久。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阴婚”是指没有成婚的男性去世后,由家人为其寻找一具女性尸体合葬在一起。本意是让死去的亲人在阴间不感觉孤单,能够像活着的人一样成双成对地过日子。
  新中国成立后,“阴婚”作为一种带有迷信色彩的陋俗,不再被社会认可。但是,至今在陕西、山西、甘肃、河南等地的农村地区仍然存在,这项花费少则数千元,多则十几万元不等。尤其近年来,“阴婚”又在一些农村地区兴盛起来。
  “阴婚”带来的社会影响也不容小觑,因为一副女性尸骨卖得上万甚至几万元,在利益驱使之下,部分农村地区催生“鬼媒婆”和盗墓贼,他们是“阴婚”利益链上的关键环节。
  早在2007年下半年,笔者就赴河南省伊川县采访盗挖尸体案件。该县两个农民,在利益的驱动下,铤而走险盗窃死者尸骨获罪,此案也使伊川地下“阴婚”市场浮出水面。
  2007年1月4日上午,伊川县彭婆镇派出所接到了一起与众不同的报案。报案人王某,是该镇槐庄村人,他母亲的尸骨不知什么时间被盗了。王某说,他母亲1996年病故,被葬在村旁。2006年12月20日上午,他路过母亲的坟墓时发现,母亲的坟墓被扒了一个洞,外边用玉米秆掩盖着,棺材里的尸骨不翼而飞。
  王某向派出所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他通过多方了解得知,本村的杜某和张某有作案嫌疑。杜某和张某被抓后,他们对盗窃尸骨事实供认不讳。
  2006年10月初一天,有人找杜某联系买尸骨配阴婚的事。时年39岁的杜某和52岁的张某关系不错,杜某就找到了张某。杜某说,现在有人要买一具女尸骨配阴婚,出价3000元,事成后,咱俩一人一半。10月10日晚上,二人按照事先踩好的点,将王某母亲的尸骨盗走,藏在本村一座闲弃的老房子里。几天后,杜某联系上了买主,以1000元成交。   他们还供述了其他两起盗窃尸骨案。盗窃王某母亲尸骨的第二天晚上,二人又将附近村子的一个墓打开,因为棺材里放的是骨灰盒,他们只好放弃。又过了几天,杜某联系上一个买女尸骨的,这次他决定单干。这天晚上,杜某到附近一个村子把尸骨盗走。买主一看,是男性尸骨没要。直到案发,尸骨也没有出手。
  2007年1月7日,杜某二人因涉嫌盗窃尸体罪被伊川县公安局刑拘。接下来,该案也一波三折。主办此案的检察官在审查时发现,《刑法》中仅有302條规定的“盗窃、侮辱尸体罪”。同年2月8日,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第二天,二人被释放。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中说,《刑法》规定的盗窃尸体罪是指“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尸体”。而杜某和张某盗窃的是尸骨,不能认为是本罪所指的尸体。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公安机关对此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尸体”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包括尸骨和遗骨,如果仅将《刑法》规定的尸体范围确定为人死后腐烂以前的躯体,而不打击盗窃尸骨、骨灰的行为,显然不能保护人们正常的丧葬、祭祀活动,不但伤害了死者亲属的感情,也背离了立法的本意。
  2007年5月9日,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尸体罪将二人批捕。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伊川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
  检方指控,被告人杜某和张某盗窃尸骨,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有伤社会风化,损害了死者的尊严,伤害了死者亲属的感情,在当地造成了极坏影响。伊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杜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判处张某拘役6个月。
  利益链上的“鬼媒人”和盗墓贼
  笔者在伊川县彭婆镇、水寨镇等一些村庄采访时发现,当地不少村民认为,人活着的时候没有成家是一大遗憾,所以死后在阴间就应该得到“补偿”。
  据了解,“阴婚”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在当地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在民俗专家看来这个早该被扫进历史垃圾堆的陋习,是如何死灰复燃的呢?
  伊川县水寨乡政府的一位干部说,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生活条件的改善,“阴婚”习俗又出现了死灰复燃的迹象,一些人互相攀比,而且出现了一些专门为死者“说亲”的媒人。
  水寨乡司马沟村的一位村民说,清明节前夕,农村就有人家忙着为死去的未婚人联姻。他说,由于这种习俗,当地就出现了专门偷尸骨卖钱的人。在这位村民看来,杜某和张某的铤而走险,是因为有买方市场和利益驱使。其实,他们二人充当的是“二传手”,一具女尸通过中间人层层转手。
  据笔者调查,在当地“配阴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男女死者双方家属同意后,像模像样地举行配婚合葬;一种是通过中介人,买来女性尸骨,然后偷偷地合葬。至于尸骨的来历,买主不管不问。
  在山西临汾市各县区,为配阴婚应运而生的“鬼媒人”几乎成了正当职业。女尸如果年轻漂亮,而且家境较好,由双方家人出面,女方家人甚至可以拿到7万元的礼钱。现在,就连家庭条件不好的,顺应风气,也要给自己亲人配个阴亲。
  2010年9月25日,河南省灵宝市故县镇一群众发现女儿叶雪(化名)的尸骨被盗,随之报警。同年11月24日,盗窃女尸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被灵宝警方抓获。第二天,另一犯罪嫌疑人王甲也落网。
  据他们供述,同年8月22日,山西省闻喜县老张22岁的独子猝然辞世后,一家人四处托“鬼媒人”为儿子“配阴婚”。9月24日晚,老张亲属一行在灵宝人王某、王甲的带领下,来到灵宝市故县镇,王某等人悄悄掘开了叶雪的坟墓。老张查看完尸体,付给9个“鬼媒人”和王某2.45万元钱后,老张亲属一行将叶雪尸体装上车,星夜赶回闻喜县,次日将叶雪安葬。
  后来,双方亲属达成协议,老张付给叶雪父母3万元赔偿金,叶雪留在了闻喜县,成了老张家的“媳妇”。
  对此,河南省某市民政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如果双方的家属都已同意,并且严格遵守了国家殡葬改革的相关规定,只是自愿将火化后的两个死者合葬在一起,就不能视为违法。因此,尽管这种习俗带有迷信色彩,目前也只能宣传引导,不能通过强制手段予以干涉。
  2013年春节不久,河北人小刘联系张某,说想找一个没结婚就死的女尸,介绍给外地的男的配阴亲。后张某打听到河南省濮阳县五星乡某村有个女的20多岁得病死了,便同刘某找到女孩家人商量此事,女方家人没同意。一个月后的这天凌晨3时许,张某、刘某伙同小刘等人将埋在濮阳县五星乡某村地里的这具女尸及棺材一同盗走,张某、刘某得赃款6000元后均分。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伙同他人以秘密方式将埋葬的尸体盗走,行为已构成盗窃尸体罪。2014年5月,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某、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配阴婚”盗窃女尸案还有不少。2010年12月20日凌晨,陕西省白水县孙某雇用外地务工人员,在该县林皋镇挖墓盗走一具难产死亡下葬不久的女子尸体,欲卖到外地给人配阴婚。在运尸途中,被陕西省洛川县公安局查获。
  2014年8月18日,该案在白水县法院开庭。法院审理认为,几名被告人已构成盗窃尸体罪。法院一审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明知是盗窃的尸体,仍掩藏、运送、买卖的翟某、杨某、常某明,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10个月、1年,并处4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罚金。
  为卖尸获利不乏设局杀人者
  更令人震惊的是,有人为了“配阴亲”牟利,竟设局杀人。
  2004年10月,山西省霍州市一位叫李玉婷的13岁女孩失踪。当地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在一座墓穴里发现了她的尸体。尸体穿着一套喜庆的红色衣服。凶手是同村的汤素梅。
  从2006年10月到12月间,陕西省延川县眼岔寺乡的杨东艳伙同他人先后杀死一名智障女子和一个坐台小姐,通过“中间人”销售到山西配“阴婚”。   更为凶残的当属河北邯郸临漳农民宋天堂,为卖尸配“阴婚”,从2006年年底至案发,他竟惨无人道地杀害了河南安阳、林州和河北等地的6名妇女。被害人为精神病人,或为坐台小姐。
  2013年7月23日,曾經轰动延安的杀人卖尸案主犯王海荣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03年11月,王海荣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22日,王海荣提议并伙同刘某、冯某驾车在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盗窃摩托车未果后,王海荣提议杀人卖尸。当日下午,3人行车至宝塔区姚店镇三岔路口桥头时,发现孕妇罗某在路边候车,王海荣便以载客为名将罗某骗至车上,3人后将罗某杀死。随后,王海荣与其同伙驾车至延川县,将罗某尸体卖给他人配阴婚,共得赃款2.2万元。其中,王海荣分得1.4万元、刘某和冯某各分得4000元。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海荣与其同伙以出卖尸体牟利为目的,采用扼颈的手段将一名无辜孕妇残忍杀害,遂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王海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海荣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执行死刑。
  因为“配阴婚”引发的令人毛骨悚然的凄惨命案,不绝于耳。
  2016年4月2日,甘肃刑满释放人员马崇华将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子从家中骗走后杀害。她的遗体随后被运往陕西神木县,以4.02万元的价格卖给当地一名已死亡两年的村民做“鬼媳妇”。后来,马崇华还涉嫌以同样的手法,以婚姻介绍为由,将甘肃省镇原县60岁的安玉兰骗至其老家宁县杀害。
  2016年4月13日上午,马崇华在运送安玉兰遗体赶往陕西榆林途中,被陕西吴起县警方当场查获,两起杀人卖尸配阴婚的骇人命案由此浮出水面。
  实际上,近年来因“配阴婚”而引发的故意杀人、盗窃尸体、敲诈勒索及诈骗等刑事案件在多地均有发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阴婚”为关键词检索发现,从2009年到2015年,共有34份相关裁判文书,涉及23起刑案,案发地包含了陕西、山西、甘肃、河北、江苏、山东、河南及黑龙江8个省份。涉案的共44具遗体,20具被卖往山西,15具被卖至陕西。
  尽管“配阴婚”多次诱发刑案,但无论从殡改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对这一习俗的规制都不容乐观。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认为,我国《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对于牵线搭桥的“鬼媒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处罚条款,由于法律上的漏洞造就了“鬼媒人”这个特殊行业。由此可见,健全立法,依法惩处“鬼媒人”,也是遏制盗尸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
  有些专家认为,对于单纯买卖尸体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在能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上法律规定不明确,已成为“配阴婚”陋习难除的客观原因。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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