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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营利"为主要特征的商事活动中,商事法律对于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规范存在其特殊性,由此作为反映此等商事法律运用的商法思维就会呈现出有别于以产权的"静态保护"和主体地位"平等保护"为特征的民法思维。但在商法的独立性仍受到众多质疑的背景下,我们对于商法思维应有的独立性和特殊性的认识远未达到商业实践对于法律的需求水准,因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就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审判冲突。有必要通过一系列商事法律规范逻辑基础的比较来呈现商法思维有别于民法思维的特殊性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