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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权平行进口是法律问题,也是国际贸易问题,对于商标权平行权进口理论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应用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解决商标平行进口问题陷入了困境,应用知识产权领域的地域性原则解决商标权平行进口又处于不安定的状态。本文通过逆向思维的角度来考虑商标权平行进口问题,商标权平行进口其实是对权利的限制,而权利的限制的本质在于利益的平衡发展,从利益平衡原则的框架下,来分析商标平行进口及立法建议。
关键词 商标权 平行进口 权利限制 利益平衡
作者简介:毛丽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刘燕,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100-02
商标平行进口是知识产权领域平行进口的一种形式 ,是指未经本国商标权人的同意,他人将在国外生产或者销售的、合法标有本国商标权人的商标的商品进口到本国的行为 ,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许多学者都集中对外国商标平行进口立法比较和商标平行进口的理论分析,而权利穷竭理论和地域性理论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解决不能应用自如,不是失之偏颇,就是不切实际,因此陷入困境不能自拔;而最近兴起商标功能理论和反不正当竞争理论,又是强调单方面利益的法律诉求工具,无法解决商标平行进口中的争议。本文从逆向思维的方向来分析商标平行进口,商标平行进口属于是对商标权的限制,而商标权的限制的目的在于利益的平衡,在深入分析商标平行进口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在利益框架下来思考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立法选择。
一、利益平衡框架中的商标平行进口
(一)利益平衡原则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权利就是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特定利益,整个社会是不同的主体,不同利益相互交织而成的,没有无限制的权利,法律作为利益关系的一种调整手段,法律的最高任务是实现利益的平衡,利益与权利息息相关,法律中权利义务关系所反映的实质上是法律所调节和确认的各种利益的体现。而利益平衡是各种社会利益群体矛盾力量相互抵消形成均势后使得特点社会关系利益保持相对稳定的一种状态。
知识产权法与利益平衡存在天然的关系,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和确保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要,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从而达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文化进步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包括了在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达到平衡,以及是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达到平衡,这种平衡机制的重心在于: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
商标制度的产生的条件也是私权与公益的平衡,把利益关系的平衡和合理分配作为出研究商标权限制的发点和落脚点。商标权制度的利益构成看,包括商标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在对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的同时,也是在保护消费者的实际利益,但是对商标权人与商标权人以外的生产、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正是商标利益平衡理论中的重点,因此,必须在对权利限制的同时追寻私权和公益的平衡,使之在动态的平衡中协调发展,呈现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良好发展相互促进的局面。
(二)利益平衡下商标平行进口政策考量
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就商标平行进口而言,也是利益平衡的表现。由于利益平衡是一项政策性原则,立法者可以根据政策考量,灵活做出规定。
商标平行进口产生的机制在于贸易全球化趋势下,不同国家和地区商标商品的价格差异。在微观层面,商标平行进口涉及到的利益包括商标权人、消费者和平行进口商的利益平衡。在商标权人的角度,因为其商标商品在国内可能已经具有一定的信誉度,而且商标权人对商标商品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如果容许商标平行进口,那么势必会打击商标权人的积极性,而起也会给平行进口商利用商标权人的信誉的机会。在平行进口商标的角度,商标平行进口可以给他们带来巨大利润空间,因为平行进口商可以利用不同国家商标商品的价格差,从价格低的国家进口到价格高的国家来赚取利润差。从消费者角度,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消费者可以获得物美价廉的商品并且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因为商标商品平行进口仍然是真品,但是对于平行进口商标商品的售后服务,也使消费者同样承担部分风险;从宏观层面,商标平行进口会涉及到进口国和出口国的利益。因此商标平行进口就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平衡问题,利益纠纷产生也是因为商标平行进口对个利益主体的影响不同,平行进口产生的积极影响:(1)抑制垄断,平抑价格。商标权人对其商标商品往往具有垄断性,如果容许商标平行进口,那么平行进口商就可以把商标商品引进进口国,这样形成国内和国外引进商标商品之间的竞争,有利于抑制垄断,平抑价格波动。(2)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就有利于形成形成价格争夺战,从而降低价格,来吸引消费者,同时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提高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3)促进国内市场发展,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对商标商品容许平行进口,有利于跨国商标商品自由流通,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平行进口产生的消极影响:(1)引起不正当竞争。平行进口商标商品进入国内市场,平行进口商可能会利用国内商品的信誉,同时又具有价格优势,形成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品质差异。平行进口商标商品虽然是正品,但是可能因为生产国家或地域的不同,造成产品品质有差异,同时平行进口商标商品售后服务及担保方面也是无法保证的。(3)商标商品会占领本国市场份额,同时过渡的商标商品平行进口会对本国市场经济秩序产生影响,对本国经济产生影响。这些影响对不同利益主体利弊不同,无论从那一方利益出发都,都无法实现利益的平衡,而法律是利益分配的工具。法律是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阶级认识和确认其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协调社会利益并保护被确认为法益的手段 ,从微观层面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可以合理有序的促进社会发展进步;在宏观层面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国家的工具。对于法律政策的制度,需要按照本国国情制定法律来调整各主体的利益平衡,来维护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 二、在利益平衡角度下对商标平行进口立法建议
商标商品平行进口各国立法态度不同,但是都是在维护本国国家利益和国民利益的基础上选择的,我国对于商标平行进口立法态度要建立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实现本国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来完善我国商标法立法体系。由于商标平行进口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利有弊,我们需要选择一个动态利益平衡点,对于我国不同发展时期和不同发展阶段做出不同的选择,笔者建议采取对商标平行进口以容许为原则、禁止为例外的立法态度。
目前,我国发展的经济水平还不是很发达,以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为主,自主知识产品数量也比较少,我国更需要一个开放和公平的贸易环境,对于阻碍贸易发展的形式都不利于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平行进口也不会使我国产生贸易逆差,符合我国的利益需求,而且我国属于WTO成员国,可以在国际贸易中享受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如果我国禁止平行进口,那么我国产品的出口也会遭到其他国家的抵制,不利于我国贸易发展。由于国内市场还是以国际品牌为主,外国商标权人拥有这些进口的国际商标商品,我国向外国商标权人付出了巨大的商标权独占使用费为了生产这些商标商品,如果禁止商标商品平行进口,势必会造成外国商标权人对我国市场的垄断地位,这造成我国市场发展的萎缩;同时商标平行进口也会极大的丰富我国消费者的自主选择空间,有利于打破商标权人的垄断地位,使商品按照供需平衡来自动调节价格水平,刺激国民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同时在容许平行进口的调节下,适当的做出原则性的规定,比如商标商品标识的义务,保持商标商品的质量和原包装,防止商标异化严重破坏我国国内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份额被国际企业的侵占;对于某些特殊产业,对商标平行进口做出禁止的例外规定,以保护我国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由于商标平行进口不仅仅是知识产权问题,还涉及到国际贸易、反不正当竞争和海关执法等多个领域,需要加强个立法之间的协调规范,建立多角度的法律调整体型。
三、结语
我国法律对于商标平行进口没有明确规定,让平行进口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于商标权限制必须有法可依或者正当理由,否则会造成司法实践恣意的现象,也不符合我国法治的精神。在全球贸易发展的今天,我们应该以动态发展的态度对待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在利益平衡的角度,灵活协调各方利益的情况下,达成既可以适当保护知识产权又可以合理利用知识产权的目的,推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注释:
平行进口包括专利平行进口、版权平行进口和商标平行进口。对专利平行进口和版权平行进口各国普遍的态度是排除平行进口,因为对于专利和版权的保护是一种强保护模式,目的在于鼓励专利权人或版权人积极创新,而对于商标平行进口各国态度差异很大,如美国禁止平行进口,日本许可平行进口,主要是因为商标自身的特点,其是一种弱保护模式,商标是一种商业竞争的产物,与企业信誉和投资相关,同时也保护消费者免因类似商标的错误认识受欺诈和混淆。
吴伟光.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法律分析.环球法律评论.2006(3).第335页.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页.
参考文献:
[1]刘春天.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余俊.商標法律进化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严桂珍.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何晓莉.论商标领域内的平行进口问题.法治与社会.2007(2).
[5]刘明明.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1(3).
[6]周兆栋.商标平行进口法律初探.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
关键词 商标权 平行进口 权利限制 利益平衡
作者简介:毛丽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刘燕,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100-02
商标平行进口是知识产权领域平行进口的一种形式 ,是指未经本国商标权人的同意,他人将在国外生产或者销售的、合法标有本国商标权人的商标的商品进口到本国的行为 ,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许多学者都集中对外国商标平行进口立法比较和商标平行进口的理论分析,而权利穷竭理论和地域性理论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解决不能应用自如,不是失之偏颇,就是不切实际,因此陷入困境不能自拔;而最近兴起商标功能理论和反不正当竞争理论,又是强调单方面利益的法律诉求工具,无法解决商标平行进口中的争议。本文从逆向思维的方向来分析商标平行进口,商标平行进口属于是对商标权的限制,而商标权的限制的目的在于利益的平衡,在深入分析商标平行进口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在利益框架下来思考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立法选择。
一、利益平衡框架中的商标平行进口
(一)利益平衡原则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权利就是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特定利益,整个社会是不同的主体,不同利益相互交织而成的,没有无限制的权利,法律作为利益关系的一种调整手段,法律的最高任务是实现利益的平衡,利益与权利息息相关,法律中权利义务关系所反映的实质上是法律所调节和确认的各种利益的体现。而利益平衡是各种社会利益群体矛盾力量相互抵消形成均势后使得特点社会关系利益保持相对稳定的一种状态。
知识产权法与利益平衡存在天然的关系,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和确保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要,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从而达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文化进步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包括了在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达到平衡,以及是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达到平衡,这种平衡机制的重心在于: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
商标制度的产生的条件也是私权与公益的平衡,把利益关系的平衡和合理分配作为出研究商标权限制的发点和落脚点。商标权制度的利益构成看,包括商标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在对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的同时,也是在保护消费者的实际利益,但是对商标权人与商标权人以外的生产、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正是商标利益平衡理论中的重点,因此,必须在对权利限制的同时追寻私权和公益的平衡,使之在动态的平衡中协调发展,呈现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良好发展相互促进的局面。
(二)利益平衡下商标平行进口政策考量
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就商标平行进口而言,也是利益平衡的表现。由于利益平衡是一项政策性原则,立法者可以根据政策考量,灵活做出规定。
商标平行进口产生的机制在于贸易全球化趋势下,不同国家和地区商标商品的价格差异。在微观层面,商标平行进口涉及到的利益包括商标权人、消费者和平行进口商的利益平衡。在商标权人的角度,因为其商标商品在国内可能已经具有一定的信誉度,而且商标权人对商标商品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如果容许商标平行进口,那么势必会打击商标权人的积极性,而起也会给平行进口商利用商标权人的信誉的机会。在平行进口商标的角度,商标平行进口可以给他们带来巨大利润空间,因为平行进口商可以利用不同国家商标商品的价格差,从价格低的国家进口到价格高的国家来赚取利润差。从消费者角度,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消费者可以获得物美价廉的商品并且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因为商标商品平行进口仍然是真品,但是对于平行进口商标商品的售后服务,也使消费者同样承担部分风险;从宏观层面,商标平行进口会涉及到进口国和出口国的利益。因此商标平行进口就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平衡问题,利益纠纷产生也是因为商标平行进口对个利益主体的影响不同,平行进口产生的积极影响:(1)抑制垄断,平抑价格。商标权人对其商标商品往往具有垄断性,如果容许商标平行进口,那么平行进口商就可以把商标商品引进进口国,这样形成国内和国外引进商标商品之间的竞争,有利于抑制垄断,平抑价格波动。(2)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就有利于形成形成价格争夺战,从而降低价格,来吸引消费者,同时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提高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3)促进国内市场发展,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对商标商品容许平行进口,有利于跨国商标商品自由流通,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平行进口产生的消极影响:(1)引起不正当竞争。平行进口商标商品进入国内市场,平行进口商可能会利用国内商品的信誉,同时又具有价格优势,形成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品质差异。平行进口商标商品虽然是正品,但是可能因为生产国家或地域的不同,造成产品品质有差异,同时平行进口商标商品售后服务及担保方面也是无法保证的。(3)商标商品会占领本国市场份额,同时过渡的商标商品平行进口会对本国市场经济秩序产生影响,对本国经济产生影响。这些影响对不同利益主体利弊不同,无论从那一方利益出发都,都无法实现利益的平衡,而法律是利益分配的工具。法律是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阶级认识和确认其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协调社会利益并保护被确认为法益的手段 ,从微观层面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可以合理有序的促进社会发展进步;在宏观层面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国家的工具。对于法律政策的制度,需要按照本国国情制定法律来调整各主体的利益平衡,来维护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 二、在利益平衡角度下对商标平行进口立法建议
商标商品平行进口各国立法态度不同,但是都是在维护本国国家利益和国民利益的基础上选择的,我国对于商标平行进口立法态度要建立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实现本国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来完善我国商标法立法体系。由于商标平行进口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利有弊,我们需要选择一个动态利益平衡点,对于我国不同发展时期和不同发展阶段做出不同的选择,笔者建议采取对商标平行进口以容许为原则、禁止为例外的立法态度。
目前,我国发展的经济水平还不是很发达,以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为主,自主知识产品数量也比较少,我国更需要一个开放和公平的贸易环境,对于阻碍贸易发展的形式都不利于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平行进口也不会使我国产生贸易逆差,符合我国的利益需求,而且我国属于WTO成员国,可以在国际贸易中享受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如果我国禁止平行进口,那么我国产品的出口也会遭到其他国家的抵制,不利于我国贸易发展。由于国内市场还是以国际品牌为主,外国商标权人拥有这些进口的国际商标商品,我国向外国商标权人付出了巨大的商标权独占使用费为了生产这些商标商品,如果禁止商标商品平行进口,势必会造成外国商标权人对我国市场的垄断地位,这造成我国市场发展的萎缩;同时商标平行进口也会极大的丰富我国消费者的自主选择空间,有利于打破商标权人的垄断地位,使商品按照供需平衡来自动调节价格水平,刺激国民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同时在容许平行进口的调节下,适当的做出原则性的规定,比如商标商品标识的义务,保持商标商品的质量和原包装,防止商标异化严重破坏我国国内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份额被国际企业的侵占;对于某些特殊产业,对商标平行进口做出禁止的例外规定,以保护我国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由于商标平行进口不仅仅是知识产权问题,还涉及到国际贸易、反不正当竞争和海关执法等多个领域,需要加强个立法之间的协调规范,建立多角度的法律调整体型。
三、结语
我国法律对于商标平行进口没有明确规定,让平行进口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于商标权限制必须有法可依或者正当理由,否则会造成司法实践恣意的现象,也不符合我国法治的精神。在全球贸易发展的今天,我们应该以动态发展的态度对待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在利益平衡的角度,灵活协调各方利益的情况下,达成既可以适当保护知识产权又可以合理利用知识产权的目的,推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注释:
平行进口包括专利平行进口、版权平行进口和商标平行进口。对专利平行进口和版权平行进口各国普遍的态度是排除平行进口,因为对于专利和版权的保护是一种强保护模式,目的在于鼓励专利权人或版权人积极创新,而对于商标平行进口各国态度差异很大,如美国禁止平行进口,日本许可平行进口,主要是因为商标自身的特点,其是一种弱保护模式,商标是一种商业竞争的产物,与企业信誉和投资相关,同时也保护消费者免因类似商标的错误认识受欺诈和混淆。
吴伟光.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法律分析.环球法律评论.2006(3).第335页.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页.
参考文献:
[1]刘春天.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余俊.商標法律进化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严桂珍.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何晓莉.论商标领域内的平行进口问题.法治与社会.2007(2).
[5]刘明明.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1(3).
[6]周兆栋.商标平行进口法律初探.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