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通过分析目前天津市招标控制价备案现状,阐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备案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程序,并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招标控制价管理中的无效处理、处罚和争议处理等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
我国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十余年来,对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等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二款的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但由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招标方式的改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设标底招标存在许多问题:泄露标底及暗箱操作的问题、编制的标底价与市场实际造价水平脱节、投标人为迎合标底采取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投标策略竞争等。仅靠标底保密这一法律规定已不能起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鉴于此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提出了招标控制价,含义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它是针对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哄抬标价等现象,从制度建设着手,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和相关人员行为的重要措施。
一、天津市招标控制价管理现状
目前,我们天津市在《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范中明确要求,招标控制价应报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备查。但是在报送备案的招标控制价中,我们发现一些问题,比如招标控制价纸质文件的价格与光盘里的价格不一致;光盘中的工程概况不完整,甚至连工程建筑面积都没有;有的单位报送的光盘里没有配价,这些情况与规定极不相符。以上现象的发生,不利于发挥招标控制价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作用。如何规范和加强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和管理,制定招标控制价具体备案程序,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目前亟待完善的问题。
二、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审核
1、审核招标控制价是否有效
有效的招标控制价均应按规范规定编制。比如填写封面,招标人要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要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人盖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签字盖执业专用章;编制人是造价员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且应由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在审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2、备案资料是否齐全
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备案时报送的资料应包括:招标控制价备案表、招标文件原件、审核后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招标控制价编制书原件等;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档;编制和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等。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可责令招标人改正后备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招标控制价资料的专项存档工作。
3、审核招标控制价的内容是否齐全
招标控制价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费用)、主要材料价格、规费、税金(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相关说明、封面等。
4、审核招标控制价应注意的问题
(1)审核材料价格是否与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编制时期的信息价格或者市场价格相符。(2)审核综合单价的正确性。包括是否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编制的预算定额进行组价、计费是否完整、是否考虑了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等方面。这就要求审核者要做有心人,要注意积累工作经验,能够快速审核招标控制价是否符合备案要求。(3)审核措施项目清单费用,特别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是否符合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4)要审核取费的合理性。包括取费的基数、费率等都是审核的关键。费率选取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招标控制价编制准确性。如规费、税金费率的选取,暂列金额的比例确定等,这些都要按照当地建设工程相关计价办法的规定确定,同时要注意计费基数选取的正确性。如天津市计价文件规定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以直接工程费合计为计算基数乘以相应工程类别的费率。另外,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遇到费率区间的情况时,一般均应取上限。因为招标控制价是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5)审核是否超出原概算。要审核招标控制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如超出原概算,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三、招标控制价的管理
1、招标控制价的相关文件规定
(1)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2)招标控制价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齐发出和公布。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控制价的设立方法和公布的内容。(3)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4)投标人应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总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招标人要求投标报价的有关项目费用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对应的项目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招标控制价的无效处理
包括:相关法规规定中有编制方法不正确或内容不完整的;招标控制价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起发出和公布的;一个工程设立两个以上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招标人未及时核实或不据实调整的。从这里看出,招标控制价的无效主要是招标人的责任问题,因此,强调招标人在工程招标中要依法照章办事。
3、对招标控制价编制者的处罚及争议处理
(1)鉴于规范明确规定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各地也制定了处罚规定。如某地规定编审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如有违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意抬高或压低招标控制价幅度超过5%的要予以处罚。这主要是避免招标人为了降低中标价而直接设立较低的招标控制价,是必要的。但执行中对抬高或压低幅度的量化标准较难把握,需要在以后的工程实践中逐步完善。
(2)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天通过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复核的内容及相关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组织复核,发现错误时,招标人应及时修改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这是规范赋予投标人对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因为它对施工单位的报价会产生很大影响。因此,投标人在报价前,很有必要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主要复核控制价中是否考虑了投标人的风险范围、措施项目是否齐全和费用是否合理等。
为使招标控制价真正起到最高限价的作用,作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从建立良性的有形建筑市场的大局出发,深入领会招标控制价的重要意义,并要严格遵循客观、诚信的原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联系实际,以客观、科学的态度管理招标控制价备案,从而保障工程招投標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尹贻林,周金娥.新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控制价的有关问题分析[J].技术经济,2009.3.
[2]韩美贵,王卓甫.招标控制价的作用与编制原则探讨.科学管理研究,2010.9.
[3]刘凯,李正忠,邓有康.基于新规范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建筑经济,2011.2.
【关键词】 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
我国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十余年来,对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等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二款的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但由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招标方式的改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设标底招标存在许多问题:泄露标底及暗箱操作的问题、编制的标底价与市场实际造价水平脱节、投标人为迎合标底采取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投标策略竞争等。仅靠标底保密这一法律规定已不能起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鉴于此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提出了招标控制价,含义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它是针对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哄抬标价等现象,从制度建设着手,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和相关人员行为的重要措施。
一、天津市招标控制价管理现状
目前,我们天津市在《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范中明确要求,招标控制价应报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备查。但是在报送备案的招标控制价中,我们发现一些问题,比如招标控制价纸质文件的价格与光盘里的价格不一致;光盘中的工程概况不完整,甚至连工程建筑面积都没有;有的单位报送的光盘里没有配价,这些情况与规定极不相符。以上现象的发生,不利于发挥招标控制价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作用。如何规范和加强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和管理,制定招标控制价具体备案程序,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目前亟待完善的问题。
二、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审核
1、审核招标控制价是否有效
有效的招标控制价均应按规范规定编制。比如填写封面,招标人要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要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人盖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签字盖执业专用章;编制人是造价员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且应由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在审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2、备案资料是否齐全
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备案时报送的资料应包括:招标控制价备案表、招标文件原件、审核后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招标控制价编制书原件等;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档;编制和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等。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可责令招标人改正后备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招标控制价资料的专项存档工作。
3、审核招标控制价的内容是否齐全
招标控制价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费用)、主要材料价格、规费、税金(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相关说明、封面等。
4、审核招标控制价应注意的问题
(1)审核材料价格是否与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编制时期的信息价格或者市场价格相符。(2)审核综合单价的正确性。包括是否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编制的预算定额进行组价、计费是否完整、是否考虑了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等方面。这就要求审核者要做有心人,要注意积累工作经验,能够快速审核招标控制价是否符合备案要求。(3)审核措施项目清单费用,特别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是否符合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4)要审核取费的合理性。包括取费的基数、费率等都是审核的关键。费率选取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招标控制价编制准确性。如规费、税金费率的选取,暂列金额的比例确定等,这些都要按照当地建设工程相关计价办法的规定确定,同时要注意计费基数选取的正确性。如天津市计价文件规定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以直接工程费合计为计算基数乘以相应工程类别的费率。另外,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遇到费率区间的情况时,一般均应取上限。因为招标控制价是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5)审核是否超出原概算。要审核招标控制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如超出原概算,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三、招标控制价的管理
1、招标控制价的相关文件规定
(1)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2)招标控制价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齐发出和公布。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控制价的设立方法和公布的内容。(3)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4)投标人应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总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招标人要求投标报价的有关项目费用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对应的项目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招标控制价的无效处理
包括:相关法规规定中有编制方法不正确或内容不完整的;招标控制价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起发出和公布的;一个工程设立两个以上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招标人未及时核实或不据实调整的。从这里看出,招标控制价的无效主要是招标人的责任问题,因此,强调招标人在工程招标中要依法照章办事。
3、对招标控制价编制者的处罚及争议处理
(1)鉴于规范明确规定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各地也制定了处罚规定。如某地规定编审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如有违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意抬高或压低招标控制价幅度超过5%的要予以处罚。这主要是避免招标人为了降低中标价而直接设立较低的招标控制价,是必要的。但执行中对抬高或压低幅度的量化标准较难把握,需要在以后的工程实践中逐步完善。
(2)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天通过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复核的内容及相关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组织复核,发现错误时,招标人应及时修改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这是规范赋予投标人对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因为它对施工单位的报价会产生很大影响。因此,投标人在报价前,很有必要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主要复核控制价中是否考虑了投标人的风险范围、措施项目是否齐全和费用是否合理等。
为使招标控制价真正起到最高限价的作用,作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从建立良性的有形建筑市场的大局出发,深入领会招标控制价的重要意义,并要严格遵循客观、诚信的原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联系实际,以客观、科学的态度管理招标控制价备案,从而保障工程招投標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尹贻林,周金娥.新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控制价的有关问题分析[J].技术经济,2009.3.
[2]韩美贵,王卓甫.招标控制价的作用与编制原则探讨.科学管理研究,2010.9.
[3]刘凯,李正忠,邓有康.基于新规范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建筑经济,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