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强制举措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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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自我国《食品安全法》出台以来,仍不断有许多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针对这种现象需要使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压制和惩戒,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发现现有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本文主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相关探讨。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强制措施;探析
  行政强制措施指的是采取一定的措施对于人的人身或其财产进行相应的暂时强制控制措施,以保障公民的利益不受到侵犯的制度[1]。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人民生计的重大问题,因此通过食品安全监管对于其进行规范和保障显得极其的重要。
  一、食品监管行政强制举措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强制措施对象的问题
  依照2012实施的行政强制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进行剖析可以了解,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出现一些不符合规定的现象。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实施该措施只能是县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常常是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下属单位来承担执行该任务的责任[2]。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实际过程中进行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的单位却没有权利来实施强制措施,如果遇到需要执行强制措施的情况,则必须交由上级部门申报。如果按照规定执行,对于某些突发紧急情况来说,会大大地影响到了监管执行的力度和效率。
  2.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范围问题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阐述,实施强制行政措施需要在规定范围内执行,对于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没有重大社会危害的均不可执行该措施,即使用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慎用的问题。这种规定属于对于行政强制的适当性的说明,是为了确保被执行人的利益,减少其可能受到的损害所制定的规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某些没有达到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标准的行为依然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措施的流程问题
  《行政强制法》中对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流程进行了规范,但在进行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执法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多不按照流程执行的现象。例如:在执行之前并没有交予有关上级负责人进行批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出示有关证明或者证件;没有对于当事人进行有关法律规范的说明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解释;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并没有点明强制措施的对象、规格和数量,以及强制措施实施的有效期;具体执行时没有见证人到场;没有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等等。
  4.先行登记保存没有进行规范使用
  先行登记保存是指有关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对于已经取得但可能遭到销毁或较难再次获得的证据,经负责部门的批准后对其进行备份登记的措施。在具体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的过程中,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安全性常常采用这一举措来规避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可能产生的风险。这就导致可能出现某些不良情况,例如:没有对于某些保鲜期有限但其中可能存在危害的食品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导致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从而对公众产生危害。
  二、完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的建议
  1.对于相关行政管理措施种类以及执行进行设定
  虽然在已有的《行政强制法》中,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已经进行了列举和概括,但对于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梳理和归纳后发现,法律并没有进行详细地划分。在食品监管领域中行政执法机关能够采用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法律并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细致的划分与规定,导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某些不规范的行为或者引起一些争议和困难。考虑到要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执行力度,建议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在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监管力度较强的行政强制措施;另一类是监管力度较弱的行政强制措施。监管力度较强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会对人的权利产生较大影响的措施,例如:查封、扣押等等直接控制涉案物品的措施;监管力度较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对人的权利产生的影响则相对较轻的措施,例如:抽样检查、现场检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等不需要对涉案物品进行直接强制控制的措施[3]。另外,关于相应的执行监管力度的设定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已有的强制措施类型,例如:警告信、黑名单等等,完善立法制度。
  2.明确行政执法的对象
  虽然在《行政强制法》中规定了执行强制措施的主体所需要具备的相应条件资质,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对于执行主体进行相应的资质考核。就目前情况来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庞大且繁杂,许多人员不具有资质的混入导致影响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政府对于相关政策的执行公信力。因此,对于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人员来应用相应的考核措施进行考核显得非常必要,在录用之前就必须对其进行专业性的考察,对于已在执法队伍中的人员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培训,只有通过所有项目的成员才能进行一线执法,一方面保障完成和贯彻行政执法的目标,另一方面,保障被执行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3.规范相应程序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权力的滥用,必须规范相应的行政执法程序,尤其是对于食品企业会产生较大权益损害的情况。另外,针对食品安全领域的专业性,对于其的强制措施的实施还可以考虑根据有害食品的种类,例如:易腐烂的食品或者其他等等情况,针对有害食品种类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制措施的设计。对流程的规范也就是针对其中的情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方面保证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的规范有效;另一方面也保证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避免使其无端的经受利益损失。
  三、结束语
  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生活和身体健康的重大问题,目前报道出的各种食品安全的不良现象提醒我们需要引起对于食品安全执法领域的重视。我们必须看到在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完善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切实维护公民的健康权益。
  参考文献:
  [1]江必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实务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与案例[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
  [3]刘军.《行政强制法》出台背景下先行登记保存的性质与操作实务再探[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12)
  作者简介:
  曲海月(1988~),女,内蒙古通辽市人,工作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职务:学生,专业,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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