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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2倍 外企首次纳入征税范围
今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月5日,国税总局网站公布了这个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政策调整是依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而下发的通知,对原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
按照修改后的内容,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由0.5元~10元提高到1.5元~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8元提高到1.2元~24元;小城市由0.3元~6元提高到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4元提高到0.6元~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按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上报省级政府。“原则上应该在2006年的执行标准基础上提高2倍,也不排除个别地区调整力度更大一些的可能。”上述负责人表示。
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即将出台 今年6月1日起生效
2月12日获悉,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制度即将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以配合将于今年6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施行。
《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指定管理人制度由两个规定组成,一个是《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另一个是《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具体比例上限从0.5%至15%不等,金额从15万元至1153万元不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今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月5日,国税总局网站公布了这个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政策调整是依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而下发的通知,对原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
按照修改后的内容,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由0.5元~10元提高到1.5元~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8元提高到1.2元~24元;小城市由0.3元~6元提高到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4元提高到0.6元~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按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上报省级政府。“原则上应该在2006年的执行标准基础上提高2倍,也不排除个别地区调整力度更大一些的可能。”上述负责人表示。
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即将出台 今年6月1日起生效
2月12日获悉,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制度即将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以配合将于今年6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施行。
《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指定管理人制度由两个规定组成,一个是《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另一个是《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具体比例上限从0.5%至15%不等,金额从15万元至1153万元不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