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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法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我国的破产法还存在着一些缺憾,其中最大的遗憾就是我国还没有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本文从自然人的破产能力方面研究,分析了我国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可行性,得出我国应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结论。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能力 许可免责 自由财产
2006年,破产法得到了新的修改,但是在笔者看来,新《破产法》仍存在着一个遗憾,自然人破产制度依然没有设立。本文主要从自然人的破产能力方面进行研究,阐述自己的见解,以期完善我国的破产法。
一、自然人破产能力的概述
自然人即自然意义上的人,是相对于法人和其他組织而言的,破产能力如何定义,目前立法并无专门解释,笔者认为,参照民事权利能力的定义,破产能力就是,民事主体得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破产主体的特殊性,自然人破产的主体是自然人,这与法人破产不同。但是自然人破产和法人破产所适用的原则不同,在法人破产时,各国均规定,破产财产是破产开始时所有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的财产性集合。①这个集合极少甚至没有自有财产;在自然人破产中,出于维护自然人在破产后的生存和实现再生的可能,各国法律均规定,在自然人破产时留下适当的财产,免受破产执行,即自有财产。
二、我国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的现实可行性
(一)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阶段是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的有利时机
在今天的中国,市场经济得到了繁荣的发展,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越来来深入和广泛,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之一,正成为市场主体是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我国现在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正当其时。
(二)个人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为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是短短的几年已取得的显著地进展: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框架初步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200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1月进入正式运行,这是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建设。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也进入了全面发展的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三)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为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提供了有利的社会心理基础
自然人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公民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也会积极地研究我国的法律规定,当然就会对破产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为打破传统债权债务观念,为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三、自然人破产的制度设计
我们研究自然人的破产能力的目的就是要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工程,本文仅就自然人破产制度中几个关键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一)许可免责制度
我们研究自然人的破产能力,要构建自然人的破产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免除诚实自然人的无力清偿的债务,使其获得东山再起的机会。因此我国应设立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
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许可免责制度,因为对自然人来讲,破产终结后无法清偿的债务能否免责意义重大。许可免责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问题应当在法律条文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建立许可免责制度使债务人并不因为破产而当然的享有债务豁免的待遇,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担负了偿债的压力,提高了其破产的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债务人利用破产来逃避债务的现象发生,这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许可免责制度对诚实的债务人给以破产免责,给与其东山再起的机会。许可免责制度实现了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权益的公平保护,体现了破产法律制度的公平理念。(下接第81页)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能力 许可免责 自由财产
2006年,破产法得到了新的修改,但是在笔者看来,新《破产法》仍存在着一个遗憾,自然人破产制度依然没有设立。本文主要从自然人的破产能力方面进行研究,阐述自己的见解,以期完善我国的破产法。
一、自然人破产能力的概述
自然人即自然意义上的人,是相对于法人和其他組织而言的,破产能力如何定义,目前立法并无专门解释,笔者认为,参照民事权利能力的定义,破产能力就是,民事主体得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破产主体的特殊性,自然人破产的主体是自然人,这与法人破产不同。但是自然人破产和法人破产所适用的原则不同,在法人破产时,各国均规定,破产财产是破产开始时所有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的财产性集合。①这个集合极少甚至没有自有财产;在自然人破产中,出于维护自然人在破产后的生存和实现再生的可能,各国法律均规定,在自然人破产时留下适当的财产,免受破产执行,即自有财产。
二、我国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的现实可行性
(一)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阶段是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的有利时机
在今天的中国,市场经济得到了繁荣的发展,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越来来深入和广泛,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之一,正成为市场主体是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我国现在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正当其时。
(二)个人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为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是短短的几年已取得的显著地进展: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框架初步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200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1月进入正式运行,这是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建设。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也进入了全面发展的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三)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为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提供了有利的社会心理基础
自然人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公民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也会积极地研究我国的法律规定,当然就会对破产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为打破传统债权债务观念,为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三、自然人破产的制度设计
我们研究自然人的破产能力的目的就是要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工程,本文仅就自然人破产制度中几个关键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一)许可免责制度
我们研究自然人的破产能力,要构建自然人的破产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免除诚实自然人的无力清偿的债务,使其获得东山再起的机会。因此我国应设立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
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许可免责制度,因为对自然人来讲,破产终结后无法清偿的债务能否免责意义重大。许可免责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问题应当在法律条文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建立许可免责制度使债务人并不因为破产而当然的享有债务豁免的待遇,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担负了偿债的压力,提高了其破产的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债务人利用破产来逃避债务的现象发生,这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许可免责制度对诚实的债务人给以破产免责,给与其东山再起的机会。许可免责制度实现了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权益的公平保护,体现了破产法律制度的公平理念。(下接第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