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侦查阶段对轻伤案件刑事和解的可行性

来源 :经济与法律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f022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全球范围内“恢复性司法”运动的兴起,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国际思潮和新型的案件解决方式,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接受。而在我国却存在诸多标准,但是在和谐社会大的背景下,无论采取何种标准,都应当在把握刑事和解的适用基础这一根本问题的前提下,考察对具体案件是否具有适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本文从当前轻伤害案件的现状和刑事和解制度价值入手,对刑事和解制度在轻伤害案件侦查阶段的运用进行了阐述,并对这一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刑事和解 轻伤案件 建议
  
  前言
  刑事和解制度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的一次“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是西方刑事法学的创举。此后,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成了西方国家瞩目的焦点。直到21世纪初,在我国倡导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大家才将目光投向了这一制度。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刑事案件的数量也在迅速增多,而在刑事案件中,轻罪案件却占有很大的比例。近年来,在司法领域,国家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指出当前应在宽缓的刑事政策方面有所作为。而构建我国侦查阶段轻伤刑事案件和解制度就是公安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途径。
  一、刑事和解的基本内涵及在我国适用的依据
  (一)刑事和解的基本内涵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在当前我国大力提倡创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事和解在此就显得更加相得益彰了。刑事和解恰恰就是在这种理论的基础上创新出来的以执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一个法律手段,也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新举措。
  (二)我国适用刑事和解的依据
  1.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还没有比较明确的有关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各法律条文的规定,不难看出还是有这种倾向的,比如:《刑法》第37条之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非刑罚处罚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在我国现行刑事基本法的法律框架下,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其实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
  2.现实依据
   (1)符合司法改革的潮流,可以与国际接轨。自西方国家,出现了所谓“诉讼爆炸”的情况后,各国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纷纷对原来的诉讼制度进行深入改革,以适应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最后西方国家的“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就应运而生了。而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在其只能与其他的很多方面与这种西方国家的“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很多相似与共通之处。
   (2)有利于高效快捷和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刑事和解若由公诉机关实施,公诉机关则会面临大量的案件压力和对其公正性、合法性等提出置疑的问题。其程序若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其所耗费的社会资源不少于一般普通程序。然而在基层群众自治方面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了重大作用,在不断的发展中还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
   (3)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国内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的快速增加也使得法院訴讼活动的压力越来越大。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人民调解适度介入刑事诉讼中的探索提供了客观必要性。
   (4)是反对司法腐败与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刑事和解不但能够促进司法活动的公开和透明,而且在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司法活动中,将促使法院更加注重以自己的公平执法活动来赢得社会成员对法院及政府的信任,减少了司法腐败的发生。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刑事和解是由国外首先发起的,在法律规定及适用上也较健全,相对于我国来说具有很高的借鉴意义。目前,关于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我国司法部门并未有比较明确的标准,或者其所依据的标准多而混杂,包括案件的种类、加害人的主体状况等。而在理论上形成了两种标准:一种主张从案件轻重来划分,另一种则主张从案件的具体种类来划分。
  刑事和解的案件轻重范围涉及刑事和解在轻罪与重罪中如何适用的问题。对将犯罪划分为轻罪和重罪的犯罪分层方法,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中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争议的内容主要是划分的标准。对此,大致存在着以下4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定为依法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二种观点认为,“为稳妥起见,刑事和解制度目前只应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过失犯罪案件”;第三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1)轻微刑事案件,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2)虽然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加害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加害人主观恶性不大或者具备其他可宽限条件的案件”;第四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不仅可以适用于轻罪案件,也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重罪乃至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在通过我国学者及实践者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的研究,暂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可以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诉案件;(2)公诉案件中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例如轻伤害、交通肇事、数额不大的盗窃、诈骗、抢夺等;(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严重暴力性犯罪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
  三、侦查阶段轻伤案件刑事和解的可行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而轻伤害案件,是指我国刑法第234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鉴定为轻伤程度的案件。
   目前,对刑事和解的价值,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持肯定的态度。但是,针对在侦查阶段能否运用刑事和解,争议较大。一部分人持赞成态度,认为轻伤害案件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调解,一方面可使被害人获得具有实质意义的损害赔偿外,另一方面使侵害人免于负担刑事责任,同时亦能减轻公安机关的压力。当然也有一部分人持反对意见,认为在侦查实践中对轻伤害案件调解结案于理不通,于法无据,理由有三:一是公诉程序中没有调解结案的法律规定;二是轻伤害案件是公诉优先、自诉为辅的案件;三是以和解的方式处结侦查过程中的轻伤案件,实质上是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弊端。
   针对上述的三个理由,笔者认为这些理由都有些牵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讲:在我国,轻伤害案件作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不同于第一类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它不是纯粹的自诉案件,而是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交叉与结合;它也不同于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它不是公诉优先、自诉补救,而是公诉与自诉并行存在的案件。
   在公诉案件中对轻伤案件调解也并非于法无据。按照《人民警察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规定:“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从这条发条来看,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协商一致并已给付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以作为一个酌定情节在人民法院对侵害人处刑时予以考虑。由此可见,在轻伤案件侦查阶段运用和解制度是合乎法理的。
   基于以上的种种表现,我们不难看出,在当今中国社会迅速发展,经济道路不断扩展,犯罪案件急速增多的现状下,利用刑事和解来解决轻伤案件的趋势已经相当明朗了。实践也已表明,刑事和解机制对于解决轻伤案件,妥善的处理社会纠纷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也已经被广大的刑法学者或理论界广泛的关注和运用上的普遍认可。
  四、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尽管轻伤案件在侦查阶段运用刑事和解制度已经被广为流传,但是刑罚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在任何的情况下都应当被关注与严格起来。因此,公安机关在轻伤案件中运用刑事和解必须从范围和程序上加以严格限制:
   (一)严格执法。即便是针对轻伤案件运用刑事和解,也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做到:及时出警、妥善处置,积极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履行程序,切实保证案件质量。
   (二)在侦查阶段,要严格控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在侦查阶段,如果不合时宜的扩大轻伤和解的范围,太过注重轻伤和解的结果,过度强调对侵害人的权益保障,而忽视对被害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就会造成侵害人权利的扩大化,就违背了法律保护国家、社會和公民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宗旨。因此,在侦查阶段,为了避免无价值、无意义和无条件的轻伤和解。任何导致轻伤和解的事由,在具体适用上都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现代性法治社会的同时,犯罪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轻伤案件比重不断加大的前提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推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因此,我们应当在我国用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来体现刑事和解的思想,在立法中明确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把刑事和解的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当中,从而增加诉讼的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
  
  参考文献:
  [1] 宋英辉,郭云忠,李哲,等.中国刑事和解实证分析[J].中国法学,2008(5):124.
  [2] 张明楷.刑法学[M].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 张强,智慧.浅析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可行性[J].法治在线.2009(3).
  [4] 陈晓辉.浅议刑事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J].2010.
  [5] 杨复宽.侦查阶段引入刑事和解与调节机制探析[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04).
  [6] 梁晶蕊.刑事和解及其在公安侦查中的运用[J].公安研究,2008,(04).
其他文献
摘要:和諧一致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价值取向,它表现为中国古人对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中国古代的统治者、思想家从稳定社会秩序、和谐人伦的实用角度去认识和论述法的作用,他们高度重视从自然、社会、人伦及民心向背的综合联系中去考虑法令的可行性,从而确定法的原则,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充满和谐理念的中国传统法文化。  关键词:和谐 传统法文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文化,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
期刊
摘要:当前刑法案例教学中存在案例材料缺乏概括、案例陈旧、案例单一等问题,对此,本文提出应努力从案例的概括性、新颖性及类比设例运用三个方面进行改进,从而取得刑法课堂教学的最佳效果。  关键词:刑法 案例教学法 概括性 新颖性 类比设例     在刑法学课堂教学过程中,使用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强化知识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 有的刑法教科书也穿插了一些案例,但是,我们还需要深化刑法案例法教学的研
期刊
摘要: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发展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随着法律儒家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五刑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代刑罚制度变革。本文通过对奴隶制五刑、封建制五刑和近现代五刑的简要介绍,诣在从五刑制度演变的过程中探寻我国刑罚的发展演变趋势。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了解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发展演变,知悉刑罚制度的内部根源和发展规律,也能为当
期刊
摘要:女性创业现已成为提高妇女地位、缓解就业压力、取得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然而资金不足极大的降低了女性创业的积极性以及成功的概率。女性创业融资难主要表现在小额担保贷款在拓宽妇女贷款通道的同时仍有待进一步发展;在创业基金融资方面,女性创业者获得创业基金困难;女性创业者的社会资本网络规模相对狭小、网络同质性较高的特征使得创业企业以内部融资为主等方面。女性创业企业大部分都是中小规模的,本文在分
期刊
摘要:基于资源的战略管理理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源紧缺问题的日益显露,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但对于该理论中所提到的资源,除了在形态上有所分类外,还没有从价值创造的角度对其分类。这就导致企业无法对其所拥有的资源从价值创造的角度进行很好的分配。本文希望借助于BCG矩阵分析法,从价值创造的角度将企业中的资源进行分类,以此作为企业发展和应用资源的参考  关键词:BCG矩阵,资源,资源学派,价值    引言
期刊
摘要:结合遥感数据和地面普查数据,通过景观生态学分析对华中师范大学绿地系统的生态功能、与校园文化底蕴融合度等做出评价,为后期校园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提供一定科学参考。  关键词:景观生态功能 校园文化 绿地系统 华中师范大学    绿地系统作为景观格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元素,是城市规划、景观设计等多方面的重要规划内容。目前国内研究者也对城市园林、风景区等绿地系统建设做了大量的研究,而高校这一人口、文化、
期刊
引言  某些合同条款,根据其性质只能在以后决定,加之时间紧迫、资讯欠缺、市场波动等客观原因,还有当事人降低交易风险、维持长期交易关系等主观考虑,意图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常常会“不能或不愿”就一个或多个合同条款在订立合同当时做出决定,而有意将其留待进一步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这种情况在国际长期交易中尤为常见。有鉴于此,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4年起草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国际法的层面上,第一
期刊
摘要: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毫无疑问的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房地产业发展速度越快,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越大。国家为了给长时间处于“高温”状态的房地产降温,接连出台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但效果不是很明显。究其原因,是因为冷落了法律问题,使宏观调控的一些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相悖。本文试从法律视角来分析和探讨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问题。  关键词:房地产业 宏观调控 法律问题    
期刊
摘要:生育权是一种自然权利,也是人格权的一种。死刑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生育权问题是当前司法界争论的热点。本文剖析了生育权的性质,并论证了男女死刑犯应该具有生育权及其实现的途径。  关键词:死刑犯 生育权 实现途径     2001年5月29日,浙江省舟山市某公司职工罗锋因琐事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后并将其杀死。8月7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罗锋死刑。随后罗锋向浙江省高
期刊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科技通信、交通的日益发达,贪污罪、受贿罪、渎职犯罪等常见职务犯罪显现出新的特征。如:作案手段隐蔽、实行高智能的犯罪方法、采取反侦查行为等。为了预防、控制职务犯罪,我们要掌握职务犯罪的新特征,采取相应的对策,打击职务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 侦查 对策    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职务行为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