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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前,苏联对于派遣专家来华的待遇要求是很低的。刘少奇指示陈云和薄一波,“苏联专家临时薪资暂订最高标准为2500斤小米”,另外,适当规定食堂伙食价格并设特别商店,对专家给予照顾。
后来,当苏联意识到专家来华必须做真正意义上的技术专家,而不同于安插在东欧国家的“顾问”时,态度发生了很大转变。苏方提出,在支付专家工资之外,中国还应支付一笔费用,作为补偿专家原所在企业所蒙受的损失,为此,中国政府应按每人每月2000-4000卢布交付给苏联政府。苏方的要价令中国政府大吃一惊。1950年2月12日,周恩来在和苏联驻华大使罗申的会晤中向苏方强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说,每个专家的费用相当于每月10000至18000斤小米,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和副主席们每月只有3400斤小米,部长们只有2800斤小米。”
在档案号为109-00192-01的中国外交部首批解密文件《1950年3月中苏政府关于苏联专家在中国工作条件的协定》第四款中,我国首次对外公开了苏联专家的待遇情况:“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苏联专家之程度,交付苏联政府每个专家每月1500-3000卢布,以补偿苏联机关或企业由于派遣自己的专家出国而受到之损失。”
根据中央档案馆《1949-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记载,按照当时计算工资的工作分值,来华专家工资分为七级:一级设计组总工程师2900分;二级设计组负责人2800分;三级设计组工程师2600分;四级主任工程师2300分。而1954年部长最高2260分,司局长最高1470分;一级工程师最高1360分,一般技术员最高560分。可见苏联专家的平均工资水平大抵与中国的部长相同,远远高于一级工程师。据北京大学历史系沈志华教授了解,不少专家得到的报酬是其在苏联工资的5倍;公安部总顾问伊万诺夫的工资比罗瑞卿部长的工资还高。
更重要的是,苏联专家的工资基本上无须用于日常生活开支——这些费用都是由中方另行负担的。即便在1955年12月国务院通知调低苏联专家经费预算标准后,拨给专家的招待费、纪念品费、文娱费、书报购置费、住宿费、交通费、医疗费等日常费用的标准仍大大高于工资本身。
除此以外,我国政府还制定了大量细则提高苏联专家的待遇,使其享受的实际待遇大大高于中苏协定中的约定。外交解密档案表明,我国政府赋予了苏联专家相当于外交官所享受的特别待遇,这大大出乎专家们的预料。1950年6月30日,由周恩来亲自核稿的《周恩来外长就苏联专家在华待遇问题致苏联驻华大使照会》密件中,主动向苏方提出:“1.粮价的计算以政府公布的价格为计算标准,而不以市场有变动的零售价格为标准。2.此次提出的待遇问题自6月份起实行,6月份未发足者,即予补发。3.军事方面领取1000斤粮食及1000斤以下待遇的下级官及士兵,其伙食方面由中国提供,不再扣除伙食费。4.苏联专家在东北工作者,待遇标准的计算以东北政府公布之高粱米价格计算,然后再加一倍。”
其它优厚待遇更是不胜枚举:第一批专家期满回国前,政务院发出专门通知,各部门可以首长名义赠送总值不超过20万人民币的有政治意义的纪念品一份;1953年2月7日政务院《关于苏联专家放假办法和放假日招待办法的通知》要求,国庆节和春节时向苏联专家子女每人赠送一份礼物;为了满足苏联专家到海滨度假的愿望,国务院外国专家局同意了苏方建议,特将1957年暑期在中国境内各地休假的苏联专家及其家属,原则上集中在北戴河及青岛两地休假,往返费用由聘请单位负担;专门开设了使用票券购物的商店,对外国专家开放,以保证对来华专家日常生活的供应;在医疗方面,不仅专家本人,而且其家属的医疗医药费用,都由中国政府统一负担,还特别规定,专家或专家眷属镶牙的医药费和手术费也由中方支付。
不容否认,苏联专家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即便从投入和产出的经济学角度分析,高薪聘请苏联专家也是值得的。
后来,当苏联意识到专家来华必须做真正意义上的技术专家,而不同于安插在东欧国家的“顾问”时,态度发生了很大转变。苏方提出,在支付专家工资之外,中国还应支付一笔费用,作为补偿专家原所在企业所蒙受的损失,为此,中国政府应按每人每月2000-4000卢布交付给苏联政府。苏方的要价令中国政府大吃一惊。1950年2月12日,周恩来在和苏联驻华大使罗申的会晤中向苏方强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说,每个专家的费用相当于每月10000至18000斤小米,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和副主席们每月只有3400斤小米,部长们只有2800斤小米。”
在档案号为109-00192-01的中国外交部首批解密文件《1950年3月中苏政府关于苏联专家在中国工作条件的协定》第四款中,我国首次对外公开了苏联专家的待遇情况:“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苏联专家之程度,交付苏联政府每个专家每月1500-3000卢布,以补偿苏联机关或企业由于派遣自己的专家出国而受到之损失。”
根据中央档案馆《1949-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记载,按照当时计算工资的工作分值,来华专家工资分为七级:一级设计组总工程师2900分;二级设计组负责人2800分;三级设计组工程师2600分;四级主任工程师2300分。而1954年部长最高2260分,司局长最高1470分;一级工程师最高1360分,一般技术员最高560分。可见苏联专家的平均工资水平大抵与中国的部长相同,远远高于一级工程师。据北京大学历史系沈志华教授了解,不少专家得到的报酬是其在苏联工资的5倍;公安部总顾问伊万诺夫的工资比罗瑞卿部长的工资还高。
更重要的是,苏联专家的工资基本上无须用于日常生活开支——这些费用都是由中方另行负担的。即便在1955年12月国务院通知调低苏联专家经费预算标准后,拨给专家的招待费、纪念品费、文娱费、书报购置费、住宿费、交通费、医疗费等日常费用的标准仍大大高于工资本身。
除此以外,我国政府还制定了大量细则提高苏联专家的待遇,使其享受的实际待遇大大高于中苏协定中的约定。外交解密档案表明,我国政府赋予了苏联专家相当于外交官所享受的特别待遇,这大大出乎专家们的预料。1950年6月30日,由周恩来亲自核稿的《周恩来外长就苏联专家在华待遇问题致苏联驻华大使照会》密件中,主动向苏方提出:“1.粮价的计算以政府公布的价格为计算标准,而不以市场有变动的零售价格为标准。2.此次提出的待遇问题自6月份起实行,6月份未发足者,即予补发。3.军事方面领取1000斤粮食及1000斤以下待遇的下级官及士兵,其伙食方面由中国提供,不再扣除伙食费。4.苏联专家在东北工作者,待遇标准的计算以东北政府公布之高粱米价格计算,然后再加一倍。”
其它优厚待遇更是不胜枚举:第一批专家期满回国前,政务院发出专门通知,各部门可以首长名义赠送总值不超过20万人民币的有政治意义的纪念品一份;1953年2月7日政务院《关于苏联专家放假办法和放假日招待办法的通知》要求,国庆节和春节时向苏联专家子女每人赠送一份礼物;为了满足苏联专家到海滨度假的愿望,国务院外国专家局同意了苏方建议,特将1957年暑期在中国境内各地休假的苏联专家及其家属,原则上集中在北戴河及青岛两地休假,往返费用由聘请单位负担;专门开设了使用票券购物的商店,对外国专家开放,以保证对来华专家日常生活的供应;在医疗方面,不仅专家本人,而且其家属的医疗医药费用,都由中国政府统一负担,还特别规定,专家或专家眷属镶牙的医药费和手术费也由中方支付。
不容否认,苏联专家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即便从投入和产出的经济学角度分析,高薪聘请苏联专家也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