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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就刑诉法修改必要性的几个方面进行了一些粗浅的研究,希望可以为公诉权的正确运用提供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刑诉法 修改 完善 强化人权 刑事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1)12-0040-01
刑事诉讼法,被誉为“公民权利保障的小宪章”。然而,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却经历了一段相当漫长的历程。在建国后长达30年的时间里,我国虽间或有涉及刑事诉讼规则的法律零星出台,如《逮捕拘留条例》(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1954年)等,但刑事诉讼法典却始终未能问世。其间,尽管上世纪50年代曾有刑事诉讼条例草稿(1955年)、刑事诉讼法草案(1957年)的草拟,60年代也曾有刑事诉讼法草案(1963年)的草创,但由于“反右”“四清”“文革”等政治运动的干扰和破坏,这些立法最终均告搁浅。刑事诉讼无法可依的局面,一直延续到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颁布方告终结。
此后的30年,刑事诉讼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修改。“大改”发生在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以修正案形式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多达143处的修改。“小改”则先后进行过多次并一直持续至今,表现为立法机关针对个别条文的修改或最高司法机关依司法解释等形式就某一程序问题做出专项规范。时至今日,距离1996年的“大改”又已经过去15个年头,打补丁式的“小改”已经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对刑事诉讼法新一轮的“大改”正在酝酿当中。
刑诉法的修改与当前正在深入进行的司法改革关系非常密切,也可以说,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了某种动力或助力。要正确处理深化改革与完善立法的关系,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加快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的步伐,为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笔者认为,这是尊重法治、加强法治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值得充分肯定的。过去在司法改革中确实存在一种现象,或者说在理论上出现一种悖论。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制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到位,才需要改革,改革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意味着可能突破现行法律,甚至必须突破现行法律。另一方面,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公然有法不依,置现行法律规定于不顾,虽有人将此辩解为“良性违法”,但毕竟是一种不好的现象,有损法治的尊严和权威。而且,局部性的改革、地方性的规定容易造成令出多门,标准不一,可能破坏法制的统一,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因此,凡改革涉及到现行法律的立改废的,应当先健全完善法律。当然,对于刑事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而立法工作尚难同步跟进的某些问题,也可以先行发布司法解释或出台相关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施行,条件成熟时再修改法律。
当前,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正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有关改革的举措和意见不断出台,重点是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加强司法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首先应该确立程序法治原则。程序法治在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重要地位。程序的作用在于将公权力的运作纳入既定轨道,使其保持理性与适度,使得公民对于权力运作能够进行合理预期与有效监督。因此,应当坚决摒弃传统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倾向,大力弘扬程序正义或正当程序理念,以此为指导来健全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完善我们的刑事诉讼程序。
现行刑诉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刑诉法的立法原则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诉法在16年之后再次面临着大修,立法原则应根据社会发展状况作出调整。尤其是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于2004年写入宪法的大背景下,刑诉法更应该突出保障人权的功能。
对于刑诉法修改,笔者认为还应当注意法律自身的整体性和科学性,通过此次修法乃至今后多次修法,逐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诉讼规律的刑事诉讼制度。既要注意发挥国家专门机关在惩罚犯罪、维护秩序方面的综合能力和整体优势,也要正视现行刑事职权配置方面存在的结构性缺陷,调整检警关系,贯彻诉审分离,加强对侦查程序的改造和侦查权力的规制;既要强化“问题意识”,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也要注意诉讼制度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尊重诉讼规律,符合程序原理,不能只是头疼医头,脚痛治脚,在解决问题的同时还要避免产生新的甚至更大的问题;既要充分考虑中国的法治传统和司法现状,立足中国实际,也要尊重国际通行的诉讼原则和要求,学习、借鉴和植入国外好的制度和经验。
总之,宪法和诉讼法的关系是母子关系,宪法是上位法,是统帅。刑诉法的修改,笔者认为必须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按照宪法的要求,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1]李富成,董健.刑事诉讼法修改走向之我见.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
[2]王丽丽.新律师法给刑诉法修改带来机遇[N].检察日报,2007年,12月17日.
[3]陈光中.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中国论文下载中心.http://www.studa.net/.
[4]陈有西.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关键[N].学习时报,2007年,11月06日.
[5]陈瑞华,田文昌,冀祥德,刘桂明.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瞻.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
[关键词]刑诉法 修改 完善 强化人权 刑事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1)12-0040-01
刑事诉讼法,被誉为“公民权利保障的小宪章”。然而,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却经历了一段相当漫长的历程。在建国后长达30年的时间里,我国虽间或有涉及刑事诉讼规则的法律零星出台,如《逮捕拘留条例》(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1954年)等,但刑事诉讼法典却始终未能问世。其间,尽管上世纪50年代曾有刑事诉讼条例草稿(1955年)、刑事诉讼法草案(1957年)的草拟,60年代也曾有刑事诉讼法草案(1963年)的草创,但由于“反右”“四清”“文革”等政治运动的干扰和破坏,这些立法最终均告搁浅。刑事诉讼无法可依的局面,一直延续到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颁布方告终结。
此后的30年,刑事诉讼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修改。“大改”发生在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以修正案形式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多达143处的修改。“小改”则先后进行过多次并一直持续至今,表现为立法机关针对个别条文的修改或最高司法机关依司法解释等形式就某一程序问题做出专项规范。时至今日,距离1996年的“大改”又已经过去15个年头,打补丁式的“小改”已经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对刑事诉讼法新一轮的“大改”正在酝酿当中。
刑诉法的修改与当前正在深入进行的司法改革关系非常密切,也可以说,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了某种动力或助力。要正确处理深化改革与完善立法的关系,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加快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的步伐,为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笔者认为,这是尊重法治、加强法治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值得充分肯定的。过去在司法改革中确实存在一种现象,或者说在理论上出现一种悖论。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制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到位,才需要改革,改革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意味着可能突破现行法律,甚至必须突破现行法律。另一方面,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公然有法不依,置现行法律规定于不顾,虽有人将此辩解为“良性违法”,但毕竟是一种不好的现象,有损法治的尊严和权威。而且,局部性的改革、地方性的规定容易造成令出多门,标准不一,可能破坏法制的统一,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因此,凡改革涉及到现行法律的立改废的,应当先健全完善法律。当然,对于刑事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而立法工作尚难同步跟进的某些问题,也可以先行发布司法解释或出台相关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施行,条件成熟时再修改法律。
当前,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正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有关改革的举措和意见不断出台,重点是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加强司法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首先应该确立程序法治原则。程序法治在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重要地位。程序的作用在于将公权力的运作纳入既定轨道,使其保持理性与适度,使得公民对于权力运作能够进行合理预期与有效监督。因此,应当坚决摒弃传统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倾向,大力弘扬程序正义或正当程序理念,以此为指导来健全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完善我们的刑事诉讼程序。
现行刑诉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刑诉法的立法原则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诉法在16年之后再次面临着大修,立法原则应根据社会发展状况作出调整。尤其是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于2004年写入宪法的大背景下,刑诉法更应该突出保障人权的功能。
对于刑诉法修改,笔者认为还应当注意法律自身的整体性和科学性,通过此次修法乃至今后多次修法,逐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诉讼规律的刑事诉讼制度。既要注意发挥国家专门机关在惩罚犯罪、维护秩序方面的综合能力和整体优势,也要正视现行刑事职权配置方面存在的结构性缺陷,调整检警关系,贯彻诉审分离,加强对侦查程序的改造和侦查权力的规制;既要强化“问题意识”,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也要注意诉讼制度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尊重诉讼规律,符合程序原理,不能只是头疼医头,脚痛治脚,在解决问题的同时还要避免产生新的甚至更大的问题;既要充分考虑中国的法治传统和司法现状,立足中国实际,也要尊重国际通行的诉讼原则和要求,学习、借鉴和植入国外好的制度和经验。
总之,宪法和诉讼法的关系是母子关系,宪法是上位法,是统帅。刑诉法的修改,笔者认为必须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按照宪法的要求,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1]李富成,董健.刑事诉讼法修改走向之我见.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
[2]王丽丽.新律师法给刑诉法修改带来机遇[N].检察日报,2007年,12月17日.
[3]陈光中.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中国论文下载中心.http://www.studa.net/.
[4]陈有西.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关键[N].学习时报,2007年,11月06日.
[5]陈瑞华,田文昌,冀祥德,刘桂明.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瞻.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