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内航海运业的规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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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日本内航海运业的规制改革为提升整个日本内航海运的竞争力打好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对于担当执行竞争政策为中心任务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在整个内航海运的规制改革中发挥了很好的指导和配合作用,使作为规制内航海运的事业法也成为日本竞争法体系中一环,而作为一般法的《禁止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的地位也进一步得到了巩固。
  关键词 日本 内航海运业 规制改革 公正交易委员会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垄断行业的规制改革与竞争政策研究”(项目号11YJC820101)、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一般项目“反垄断法实效性保障机制研究”(项目号13YS077)、上海市教委国际法重点学科资助(项目号J51103)、华东政法大学科研项目“垄断行业规制改革进程中的竞争政策研究”(项目号10H2K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施海渊,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00-02
  日本在很多领域实行广泛的政府产业规制,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渐进地推进了民营化以及规制缓和的过程 ,进入上世纪90年代之后其过程在慢慢加速,特别是20世纪末及21世纪初在很多领域都对规制进行了彻底地重新评估,在这样的背景中,作为日本《禁止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公正交易委员会,在日本的内航海运业的规制改革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日本内航海运业的原有法律规制
  日本的内航海运,作为“日本物流的主动脉”,担负着日本国内货物运输量(基本吨公里)的4成,特别还承担着钢铁、石油、水泥等的产业基础物资运输的8成运输量,日本内航海运在四面被海所环绕的日本的经济活动及国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
  日本的海运部门于1948年(昭和23年)以及1949年(昭和24年)废除了海运的国家管理,即在海运行业中进行了民营还原和解除了各种统制机关、统制公司的封锁,太平洋战争所采用的战时统一体制也随之解体。此后,政府通过推进运用法令的施政和进行行政指導的方法等,以民间的自主规制的方式对海运市场进行着调整。由政府机关所进行的市场规制,其主体是执行日本《禁止垄断法》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和按产业类进行划分而被设置的执行各种事业法的所管辖的行政主管机关。政府的市场规制应该是在制定法律后不使其互相产生矛盾,如果有事业者在进行事业活动时,违反禁止垄断法的行为如被政策性地容许,那是因为其作为合法的行为已被事业法的条款预先编入。与日本内航海运业有关的法律中,从制定当初开始的《海上运送法》、《内航海运工会法》(之前的《小型船海运工会法》),都是作为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条款(《海上运送法》第28条,《内航海运工会法》第18条)范围的。这是为了考虑在日本的经济社会中海上运送事业的特殊性和其发展状况的历史性,为达到事业工会活动的目的,将其设置为竞争法制度的例外情况。
  二、公正交易委员会在内航海运规制改革中的作用
  规制缓和带来的不仅仅是费用水准的降低、费用体系的多样化和服务的多样化,即消费者的选择范围的扩大,规制缓和还扩大了用户和消费者的需求,通过企业间竞争密度的提高促进了企业的合理化、投资的效率化和扩大了对于提供新服务的投资,从而促进以内需为中心的经济成长。现在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及OECD一般都使用“规制改革(Regulatory Reform)”的词语来代替“规制缓和Deregulation”。
  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作用,当时主要是针对规制缓和所作的促进竞争的“倡导”,在此过程中也包括对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重新评估。而且此后公正交易委员会不仅要求强化这种倡导,而且为了保持规制缓和、在取消规制后如何确保公平自由的竞争,必须使竞争规则具体化、明确化。而且也必须监视违反规则的情况,谋求导入竞争时,为了促进既存事业者和新加入事业者 之间的有效竞争,面向促进竞争制度的转换和制定事业活动规则都显得尤为重要,这种制度和规则的运用给产业带来了决定性的影响。在此过程中,竞争当局和各产业的规制当局必须谋求既很好地运用各自的专业优势和资源,又构筑相互良好的分工与合作关系。
  在日本与海上货物运输相关的法律有《海上运送法》、《内航海运业法》、《内航海运工会法》。而作为一般法的日本《禁止垄断法》也应被认为是与日本物流相关的众多法律中的一部。
  三、日本内航海运业的规制改革
  公正交易委员会于1991年的报告书 中指出适用除外制度中存在的以下三点问题:
  1.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关于商品、服务的价格及质量,限制竞争的行为被制度化。其结果是保护了低效率的事业者,而勇于创新的事业者则难以进入市场,消费者原本能够得到的利益却因此不能得到。
  2.阻碍事业者和产业活力的限制竞争的制度。少数的事业者由于效率经营能积蓄超额利润,却不能广泛地提供质量良好、低廉的商品和服务,这会成为阻碍产业全体发挥活力的原因。确保质量良好的商品和服务,通过获取顾客的竞争,以过分竞争等理由,如果能预见产生卫生、安全上的问题和弊端,作为竞争基础的安全、卫生才正应该放入政府的规制领域。
  3.事业者间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扩大和影响是在任何卡特尔中都存在局外人。由于事业者团体的限制命令,直接限制了事业者的营业自由。适用除外制度应限于必要的最小限度内,该制度的利用必须是例外的、暂时的。该制度的利用也应该限于确保商品、服务的质量这一政策目的。
  关于海运业方面的卡特尔,根据《海上运送法》的海运卡特尔(第28条运费、运送条件、航线、分配的船只等的协定。是于昭和24年法(1949年)制定时规定的),根据《内航海运工会法》的海运卡特尔(第18条第1款。船腹调整及其他)和共同海运事业(第18条第3款。价格及其他)成为了对象。《内航海运工会法》的海运卡特尔共同海运事业是原来的《小型船海运工会法》(昭和32年6月1日法律第162号(1957年))制定的时候,从当初就开始采纳,由《内航海运工会法》继承了这个制度。关于《内航海运工会法》的海运卡特尔,应服从旧运输省大臣(现称为国土交通大臣)的认可,与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关系,仅仅只是公正交易委员会接受认可结果的通知,在实质上没有受到禁止垄断法的监督。   那些适用除外条款,在当时为了交涉力强的服务需求者与交涉力弱的服务供给方面的经营者对等地进行交涉是必要的,需求者和供给者一同以集体的形式缔结协定这样的共同行为是完全可以想象的。当时也并不只是供给方面的经营者做协定以向需求者方面提要求的结果。
  关于规制缓和的法律修改,与内航海运业有关的法津是关于“《内航海运工会法》、《海上运送法》、《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的适用除外制度整理的法律”(平成11年6月23日法律第80号(1999年)),在“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整理法”中进行了《海上运送法》、《内航海运工会法》的修改。
  关于海上运送法相关的修改是:在海上运送法中,关于内航的海运卡特尔只能是船舶航行经营者的共同航行协定,这也仅仅限于适用除外的范围是生活航线的维持或者是为了航行日程的调整的共同航行协定。完善了原有的手续,向国土交通大臣的申请由申报制变更为认可制,还新规定了与公正交易委员会要进行协议的规定。关于外航的海运卡特尔是由船舶航行经营者对于运费、航线等的所谓同盟协定,完善了其手续规定,新设了国土交通大臣的变更命令,也设定了对公正交易委员会的通知规定。
  关于内航海运工会法中的由内航总联合会进行的海运卡特尔,即船腹调整等事业完善了手续方面的规定,向公正交易委员会进行通知变更为进行协议。共同海运事业,即内航海运工会进行的共同保管设施的设置,对工会会员的事业资金的帮助等事业如果是中小企业经营者以外的人利用,就属于超越适用除外的范围,将被排除在外。
  在内航海运业,运力调控规制是作为维持在1964年(昭和39年)内航海运业法修改的时就成为问题的合理船腹量(业法第2条第2款)的最高限度船腹量的供求调整基准,这个的具体的维持手法是船腹调整事业(工会法第8条第1款第4项),特别是船腹调整事业在事业者的多数反对中被废止,由暂定措施事业所替代直至现在。
  保有船腹调整是在海运业中对船舶设备的调整,在禁止垄断法上相当于设备卡特尔。围绕这个设备卡特尔,这是紧急避难的共同行为,如果不是作为不景气的对策所进行的紧急事态的共同行为,其共同行为应该被解除。
  日本海运业为了解除船腹调整事业而导入了softlanding措施,即在船腹调整事业重新被评估的讨论过程中,于1998年(平成10年)的5月开始导入“内航海运暂定措施事业”。
  另外,在展开内航海运竞争政策时,与船腹调整事业一样,还存在的问题是如何防止在日本内航海运市场中对运费及租用船费有着决定权的大货主的优越地位的滥用,从由于过分竞争而防止超低运费的观点出发,以冲绳航线运费同盟为首的8个运费协定都是作为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签订的。为让市场的机能发挥作用,关于对这些内航海运运费协定的重新评估的意见是准备向废止协定的方向迈进,1996年(平成8年)末之前6个运费协定被废止,留下的2个运费协定也于1999年(平成11年)3月末之前被废止了。
  关于内航海运卡特尔,在一定程度上是长期规制下的积蓄形式,通过这类事例,日本对市场准入、运费方面进行进一步规制改革的过程中,如果有事业者团体在一定的交易领域中实质性地限制竞争、不正当地限制构成事业者的机能或活动的,将受到禁止垄断法严正地规范。
  另一方面进行了内航海运业法的一部分修改,提交于2004年(平成16年)6月2日,并于2005年(平成17年)4月开始实施。内容变更如下:(1)进行规制改革,即关于内航海运业准入规制从原来的许可制变更为用适当的资金计划、船员分配计划作为必要条件等的登记制;与此同时,(2)根据原来的制度,原来船舶出租业者的运送业务是不被认可的,现内航运送业(具体运送者)与船舶出租业(所有者)的事业区分被废止,全部的内航海运业者都将能与货主缔结合同 。
  四、结语
  日本内航海运业的规制改革不仅使日本内航海运领域摆脱了长期阻碍市场机制原理的船腹调整事业等弊病,而且为提升整个日本内航海运的竞争力打好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对于担当执行竞争政策为中心任务的公正交易委员会来说,在整个内航海运的规制改革中发挥了很好的指导和配合作用,使作为规制内航海运的事业法也成为日本竞争法体系中一环,而作为一般法的《禁止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的地位也进一步得到了巩固。
  注释:
  饭尾润.民营化的政治过程.日本东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32页.
  日本“次代内航海运恳谈会”的“次世代内航海运蓝图——目标指向21世纪型内航海”.2002(4).第1页.
  根岸哲、舟山正之.禁止垄断法概说(第三版).有斐阁.2006(9).第39页.
  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现状和改善的方向(平成3年).报告书.
  日本国道交通省.海事局海事报告.2004年版.第27页。
  参考文献:
  [1]千须和福士夫.现代内航船主经营史的研究.多贺出版.2002年.
  [2]筱原陽一.现代的海运.税务会计协会.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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