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电视直播报道管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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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新闻传播的最大魅力在于即时性,电视媒介突出的优势在于现场直播。但对于突发公共事件不加控制地使用电视直播,以满足受众盲目的“暴力知情权”,很可能引发更严重的悲剧,形成另一层面的社会危机。文章通过8•23菲律宾人质事件电视直播的反思,提出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度”与“量”的把握原则,既要保障大众的知情权,更要尊重危难者的生命权,并对国内电视直播报道的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知情权;生命权;直播报道管理
  中图分类号:G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10-0038-03
  
  
  近年来,突发公共事件频繁,甲型H1N1病毒的流行、汶川和玉树地震、利比亚局势的动荡,以及日本大地震与核泄漏事件等造成的恐慌都不同程度地引发了社会危机。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克认为,当今世界已进入“风险社会”。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与体制转型的加速,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突发事件几乎成了“社会常态”。在当今中国,虽然媒介多元发展,但电视仍是覆盖面最广、影响最巨大的“第一媒体”。肩负着社会“环境监测”职能的电视媒介如何面对危机信息和突发事件,在危机爆发时刻把握好直播报道的“度”与“量”,规范管理好直播报道,并有效化解危机,很值得社会学家、新闻工作者以及相关政府机构的思考。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特性
  突发性公共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大规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突发性、危害性、潜伏性和冲击性等特点直接决定了危机事件来势猛、发展快、不确定性因素多、极易引起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表征。
  在信息化的全球传播时代,突发公共事件媒体的报道具有扬声器与放大镜的作用,既可帮助摆脱困境,平息危机,也可能恶化事态,造成不必要的更大损失。与地震和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同,2010年的8•23菲律宾人质事件属于一种恐怖活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当地电视台ANC、ABC5频道实况直播,对事件的解决反而起到严重的恶化作用,其深刻教训对未来中国电视直播报道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即必须建立与完善现代社会公共传播与公共管理制度。
  二、菲律宾人质事件直播报道教训的回顾
  通过对当时的视频反复回放分析,可以发现正是电视毫无节制的现场直播造成了人质事件的急速恶化,让全球观众亲历了这场看似无意却最终酿成恶果的悲剧。
  (一)事件发生初期,媒体围观造成混乱
  据《马尼拉时报》介绍,劫持事件发生后菲警方并未对报道事件的媒体施加控制,更未及时制定媒体报道指南。菲律宾当地几乎所有媒体都倾巢而出,蜂拥而至,在没有任何身份证明、准入制度的情况下涌进了事发现场,开始了他们铺天盖地的报道。媒体为追求新闻价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有序报道本无可厚非,但透过ANC频道的电视画面来看,事发现场是一片混乱的,众多媒体正无序地围观危机。
  这样一种媒体火热围观的态势,一方面分散了指挥人员的注意力,影响到了决策,给警方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对现场警力展开及随时策应更是起到了牵制作用。另一方面,媒体的围观也间接满足了劫匪渴望通过传媒参与来扩大影响的目的,对劫匪构成了一种情绪的升级性压迫。
  (二)事件持续发展,现场直播内容把握失当
  事件落幕后不久,菲律宾政府便对事件报道中的两名记者和三家媒体提起了诉讼。诉状中指出菲律宾三大广播电视公司(ABS-CBN、GMA、ABC)直播了人质事件的全过程,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严重的失误。
  在最初的“黄金4小时”内,在场媒体的直播很好地发挥了“我在现场”的作用。通过ABS-CBN电视直播和香港部分电视转播的视频可以发现:事件发展前期,劫匪门多萨是理性克制的,他一方面,要求食品燃料的供给,另一方面,又适时地释放了老弱和菲籍人质。正如CCTV新闻频道当日“23点新闻直播间”所制作的新闻事件回顾短片中所说:“依照这一态势,这场悲剧很有可能变成一场虚惊”。然而在危机爆发时,当地电视台高举着“新闻自由”和满足受众知情权的大旗,对受害者的、观众们的生命权进行一次无情的践踏。大量暴力血腥镜头的展现,有闻必录的直播无疑间接导致了惨剧。
  事后官方的调查报告披露,这辆被劫大巴内有车载电视,在整个事件中门多萨一直在通过直播关注着车外的场面和警方的部署。从ABS-CBN的直播视频来看,媒体甚至将部署在大巴四周警察分布点的情况、突击队从车后救援的行动计划播报了出去。现场直播“量”的失控,使得劫匪有机会不断调整自己的行动,严重阻碍了人质营救的推进。
  在现场直播中,电视媒体一方面发布着总统府“不向暴力屈服”的表态,另一方面又直播了劫匪门多萨弟弟被拘捕的一系列画面。电视直播报道对“度”把握的失当,显然是火上浇油、极不负责的,它的确直接激怒了劫匪,摧毁了谈判,并引来了最后的大屠杀。
  事发末期,司机从大巴车上逃了出来,他告诉警方和媒体“人质已全被杀死”。一些菲律宾当地电视台并没有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就迅速地进行了报道,这一点通过笔者所掌握的视频资料可以清晰地知道。相较之菲律宾,香港的电视媒体则显得更加慎重。通过视频来看,这一条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瞬时引爆了大众的情绪。当司机逃出大巴后,云集的媒体争先恐后地围追着他试图进行采访,场面一度混乱。媒体和警方争抢着当事人,恐慌和急躁无疑直接触发了警匪双方的交火。
  众所周知,电视直播本应是事件最直接的“观察者”和忠实的“记录者”,但如果最终成了事件的“参与者”乃至“制造者”,这将会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情。
  (三)事件人质遇难后,现场直播继续着血腥与无知
  无论是ABC5播放门多萨尸体跌出车门血溅台阶;还是ANC及其他大部分电视台直播的警匪火拼、血流成河,一切不加思考的即时直播都将最后所有的暴力和血腥细节一览无余地呈现给了观众。
  据视频资料显示,就在劫匪被击毙后,居然还有部分媒体工作者突破封锁,拥入车内去抢占机位。抖动的镜头、推搡的画面、嘈杂的声音在视频资料中尽显无疑。这样的无知行径严重妨碍了现场医务、救援人员的工作,这不仅仅是破坏现场,更延误了伤者的治疗时机。
  电视现场直播的时代,摄像机的触角可以无处不在。但在突发公共事件爆发的关键时刻,直播报道“度”与“量”的把握却值得我们思考。
  三、突发公共事件直播报道的原则
  在现代社会,随着技术变革的发展、海量信息的包围,以电视媒体为主导的大众传媒已成为了公众获取信息的最主要手段,成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最重要的代理。公众的知情权日益地表现成了大众传媒的知情权、报道权。然而在往往会衍生血腥暴力、生命凋零的突发公共事件中,像菲律宾当地电视台这样明火执仗地去伤害生命而满足“暴力知情权”的行径显然是不应被允许的。
  众所周知,生命权是人权中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显然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的总称,它已然被理解成为了一种广泛的生命权利。笔者认为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生命权的范围,不应仅仅包括受害者,即“事件现场的人”的生命,更应包括广大受众,即“电视屏幕前的人”的心理承受等能力所构建成的广义的生命权。在菲律宾人质事件直播过程中,坐在电视屏幕前关注直播的不仅有成年人,相信也有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甚至还包括受害者的家属。一味用现场感极强的血腥惨烈去满足受众的“暴力知情权”而忽视包括受害者家属在内的广大受众的生命权,显然是错误的。
  正如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所界定的那样“人的存在是一个不断追求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成长的状态,是在存在(Being)和形成(Becoming)的过程中追求着自我的状态,而追求的动力来自于人的需要。”他认为“生命权”是一种“生理需要”,是人类最基本需求,在自然界中具有普遍的存在意义,是任何生物延续自身生命都不可或缺的需要。如果要维持人类正常的生命活动,生命权是必不可少的,它是享受其他人权,诸如知情权的前提。
  早在20世纪80年代,英国反恐专家就明确指出:“电视摄像机就是放在路边的武器。双方都可以捡起来为己所用。”因此,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媒体的知情权应当是有限度、有边界的。他应该是一种“度”与“量”的综合控制。电视媒体这“放在路边的武器”显然不应是为了要保障公众的“暴力知情权”而去枪毙“脆弱的生命权”的。
  (一)合理地把握报道的“度”
  在突发公共事件直播报道中,这个“度”应表现为一种态度、程度和角度的合理把握。
  首先,这种“度”应是一种“态度”。他是电视媒体基于对生命尊重的前提,而满足受众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的知情权的态度。这种态度表现为一种首先认可生命、关注生命的人文关怀。其次,“度”更多地表现为“程度”的把握。美国社会学家卢因曾在群体传播中提出过“把关人”的理论,后来被传播学者怀特阐释成了新闻选择的把关模式。作为电视媒体就应该在突发公共事件中扮演好“把关人”的角色,把握好直播的分寸,考虑到节目实际传播的效果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在经过记者编辑等的筛选,舍弃一部分血腥残忍的镜头后,再传播给受众。而不应将血淋淋的不幸和血腥的场面进行细节化的曝光,对受害者进行“二次伤害”,对“屏幕前的人”的“生命权”进行间接的戕害。最后,这里的“度”还可理解为一种“角度”的选择,一种主动进行议程设置的尝试。这种角度一方面体现为电视直播对“事件中各种人”(受害者、医务救护等)的捕捉;更重要的还是指综合运用多种报道形式(动画、三维地图、滚动字幕、电视短消息、电话连线)来连接现场,以避免长时间单调的直播画面,更是在为可能随时发生的血腥暴力场面做镜头转换的铺垫。
  (二)严格地控制报道的“量”
  在突发公共事件爆发时,电视直播“量”的控制同样引人注目。这种“量”应是对“报道时间量”和“信息流量”的严格管控。首先,“量”直观地表现为对直播“报道时间量”的控制。跟踪报道、实时展现是电视直播的优势,但在8•23事件中,菲当地电视台长篇累牍、横跨近12小时的全程直播显然已将事件的危机放大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对于类似的突发危机,电视媒体须理性面对,严格合理地进行时间的把控。可在不中断正常播出安排的情况下,紧密地跟踪事态发展,适时地进行综合报道,绝不可做冗长过分的放大与渲染。
  在菲律宾人质事件中,劫匪门多萨通过车载电视一直了解警方的行动,进而不断调整策略造成营救的几次失败;菲棉兰广播为获取更多的信息量,甚至主动电话联系门多萨希望进行采访,从而导致了谈判专家多次拨打电话占线而错失谈判良机。这一系列的行为显然是媒体“信息流量”获取、控制失当的表现。电视作为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向公众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是正常的,但这种信息显然不包括事件中机密重要的部分。电视媒体绝不应该越俎代庖去扮演救世主的角色,如果“信息流量”不足可以后续跟进,效果不佳可以就此打住,这样以来信息传播进退的空间还会比较大,不至于传播信息出现失控。
  但这“信息流量”控制的问题也绝不仅仅是媒介单方面的责任,他显然需要政府部门法律的探索,需要有关部门和媒介自身在充分吸取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来跟进管理。
  四、突发公共事件电视直播报道管理的对策
  应急管理,就是政府和相关组织通过一系列有效管理措施来预防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使社会组织及其成员摆脱危机状态的行为过程。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系统性工作。在我国这样一个政府主导的社会里,针对媒体,特别是电视媒体直播报道的管理更是一个亟待探索的环节。通过对菲律宾人质事件的分析和反思,想必对于加强和完善今后国内对类似突发公共事件电视直播报道的管理将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突发公共事件中电视直播报道的管理应包含两个层面:一方面是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法规,期以形成事故问责制度;另一方面则是媒体自身和有关部门,应强化危机管理意识,建设和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报道管理的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形成事故问责制度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条例以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媒体报道的权利。如2003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2005年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2006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7年和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系列法律条例充分表明了政府在突发公共事件危机中媒体意识的提高。然而,就目前来看,我国针对于传媒危机管理的法制建设和问责制度还是相对滞后于发达国家的。对于诸如像菲律宾人质事件这样“无直接利益冲突”并具有恐怖活动特征的突发事件仍无相应的立法和问责来规制危机,更谈不上对媒体报道具体的管理。
  在这样一个“风险社会”里,政府官员如应对危机不力或媒体工作者在危机中没能有效发挥作用,报道“度”与“量”把握失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最多只能让广大受众在屏幕前抱怨几句而没有任何可以诉诸的依据与途径,这显然是法律法规的缺位。
  就菲律宾人质事件的电视直播报道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引以为鉴,在应对具有特殊性的突发公共事件、解救人质事件中是否应该全程直播?必要的电视直播怎样组织进行?哪些内容禁止播送?哪些内容应该报道等问题,应在宏观的法律框架内做出具详的专门性或地方性的规定,使传媒特别是电视媒体做到有章可循,有责可问。
  (二)加强电视媒体应急报道机制管理的建设
  法律法规、问责制度之外仍需要有媒体自身应对危机管理的建设。
  1.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机制。对部分可能发生的突发危机进行调研、评估,建立相关的资料库;与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公安部门等建立广泛长效的沟通,期以形成相对完善的信息搜集网络;制定面对危机的报道策略,根据已有的经验对“什么能报、什么不能报”,血腥暴力镜头的过滤等做出预案。
  2.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在决策指挥、人员调配、策划预案、技术支持、信息资料储备等多方面做好准备。一旦突发公共事件爆发后,决策指挥部门能够迅速同领导层建立沟通,减少层层审批请示的工作,进而在危机发生时能够迅速地整合电视台内的资源,果断形成精锐报道团队全力应对。
  3.制定现场直播报道的操作指南,严格规范自身的采访活动。在突发公共事件爆发时,电视媒体应积极配合警方的工作:经过身份认证之后在外层警戒线之外进行直播报道;严格控制保密信息的输出,阻断不利于警方化解危机的各类信息传播;对电视直播报道进行“度”与“量”的调控,主动进行议程设置。
  4.通过电视媒介的平台,建立心理预警系统,发挥新闻传播教育的功能,强化广大公众的危机观念和防范意识。
  五、结 语
  当今世界进入科技与信息化时代,电视媒介以其即时性的特点成为了这个时代里活跃积极的媒介,电视直播改变了媒介传播的方式,但也无形中变成了“放在路边的武器”。在突发公共事件爆发时,把握好直播报道的“度”与“量”,合理地设置议程,趋利避害,规范管理好直播报道有效化解危机,将成为电视媒介不可推卸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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