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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增值税制度也相应地进行着改革。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在原有税制基础上建立了规范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为扩大内需、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2009年1月1日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即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这是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分工程度不断加深,产业结构从“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过渡的趋势日益明显,为保证税收制度与产业发展的协调性,扩大增值税的覆盖范围提到了重要日程。国务院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试点增值税扩围,涵盖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并在现行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随着增值税扩围的推行,北京等地也将在今年7月以后进入试点,并可能在建筑业及更多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加快改革步伐。
国际上实施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较多,从增值税实施的时机、改革原因、实施效果到税率设置等方面都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产业发展与增值税选择
一国税收制度的设置是由其产业发展阶段和水平决定的,并受到税收征管水平的制约。现行增值税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经济的生产社会化、专业化、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的客观要求,对传统流转税课征制度进行改革的结果。
(一)分工深化与增值税的适应性
世界产业发展的过程伴随着产业内部结构的不断分化与调整,当制造业发展到较高阶段时,生产经营效率的提高必然促使企业加快生产过程的分工,制造业内部开始分离出与之紧密相连的服务经济形态。同时,由于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企业同类产品的利润率会呈现下降趋势,迫使企业转向核心竞争力的塑造,而将非核心业务去除或外包。分工一方面促使生产经营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升,另一方面分工细化必然带来的频繁协作却促进了更大范围的产业融合。世界产业领域分工专业化与产业融合化两个反方向发展的趋势,导致许多新兴业态的产业属性不明确,既具有服务特性又包括一些生产环节,而且跨产业或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日益频繁。产业链环节间的业务延伸、属性交叉难以避免,经营管理的变化以及高新技术的渗透,还会导致产业内部出现业务重组、派生出跨产业的新兴经济形态。
在分工深化和产业融合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在服务业领域仍然实行营业税,势必造成越来越嚴重的重复征税。因为营业税具有“道道征、台阶式”的课税特点,意味着多少流通环节就征多少道税,而且分工越细、流通环节越多,重复征税就越严重,而“全能化”生产经营方式的税负则轻。如果不考虑企业间的协作关系,仍对独立的企业征收营业税,那么由于重复征税给服务经济带来税收负担的加重,反过来会抑制分工深化并阻碍服务经济的发展。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与流通过程中或提供劳务服务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效应,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增值税计税额采取“扣除法”,从纳税人的销售收入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中,扣除实现该销售收入所耗用外购商品项目的已纳进项税额,以余额作为应纳税额,即上道环节销售时向下道环节收取税金,在下道环节计缴税金时可以扣除。通过环环征收、层层抵扣,就形成了增值税特有的链条机制。如果增值税覆盖整个产业链,可以通过完整的环环相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因此,应税商品在各个流通环节的税收负担之和,不受流转环节或次数多少的影响,即同一商品是采取“专业化”协作生产,还是实行“全能化”生产,其总体税负相同。
(二)增值税的实施
增值税避免了重复征税,有利于以专业化分工协作为基本特征的社会化大生产。早在一战结束时,美国和德国一些专家就针对销售额或商品税等传统流转税种依据商品销售全额征税存在的不足,提出实行增值税的建议,并在一些国家进行了具有增值税性质的销售税改革尝试。但由于当时世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分工专业化与产业发展社会化都未到达较高的程度,直到二战结束时,仍未形成真正的增值税制度。
20世纪50年代,法国为了消除旧税制对商品重复征税的弊端,促进专业化分工和经济发展,开始改革营业税制度。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法国于1954年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法国以“扣除法”征收增值税,不但消除了原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而且采用允许固定资产所征税款全部退还给企业的消费型增值税,以及出口商品彻底退税的措施,有利于刺激国内投资、吸引国外投资,并使出口商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
法国实行增值税的成功,带动了增值税的推广应用。从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间,原欧共体成员国普遍采用了增值税;进入80年代,更多国家开始实施增值税。目前为止,增值税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税种,被110多个国家或地区采用,并在一些国家成为主体税种。
二、增值税扩围模式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及扩展情况在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经济发展阶段,都存在较大的差异。目前来看,国际上增值税扩围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渐进式
采取渐进方式进行增值税改革的主要是法国等欧洲国家。法国实施增值税以后,引起了原欧共体其它成员国的重视和效仿。为了协调欧共体之间因税制不同所产生的经济矛盾,消除各国在发展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上的不平等地位,实现商品自由流通和共同体的经济一体化,1962年,欧共体向全体成员国提出改革税制、实行增值税的建议。在欧共体达成协调和统一增值税办法的协议后,各成员国开始实行增值税。但包括法国在内,各国增值税的课征范围的推开,主要以渐进的方式进行,基本遵循了分步实施、逐渐扩大的阶段性改革路径。
法国1954年实施的增值税并不是一个全面的流转税,它仅适用于那些制造商和批发商从事的交易,范围限制在较窄的制造领域,零售商和提供劳务的小企业主不实行增值税;1963年起,法国又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商品零售环节;1968年,法国才将所有商品与劳务的销售都纳入增值税的范围之内,共经历了14年。丹麦是第二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1967年,丹麦以增值税取代了以前征收的营业税,但此时的增值税仅对商品和少部分劳务征收。直至1978年,丹麦才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商品和大部分劳务,历时11年。 当欧共体理事会把增值税推向全体欧共体国家时,所持的也是谨慎态度。1967年4月11日发布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关于成员国协调流转税立法”第一号指令建议欧共体国家局部、分阶段地实行增值税:“鉴于在零售环节实行这种税制可能在一些成员国会遇到一些实际的和政治方面的困难,因此,在经事前协商,应允许成员国将这种税制只推行批发贸易(包括批发环节),并允许在零售或零售前的一个环节另外实行合适的补充税;鉴于有必要分阶段实施这种税制,因为流通税的协商会导致成员国税制结构的大幅度改变,并将对预算、经济和社会领域产生一定的影响”。直到1977年,随着欧共体国家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增强、欧共体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增值税征管条件的不断成熟以及增值税管理措施的不断完善,欧共体理事会才在第六号指令中,建议实行包括劳务在内的大范围增值税:“下列各项应缴纳增值税:①纳税人为了取得报酬,在国家征税区域内实现的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②商品进口”。之后,欧共体国家理事会又发布指令,将增值税扩大到全范围:“不仅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属于增值税的应税交易,而且洗衣店、美容店、宾馆与饭店、娱乐、电讯、可移动货物的维护保养出租租借、仓储、广告管理、律师会计等领域都属于增值税征收領域”。
(二)一步到位式
增值税在欧洲发达国家获得成功后,被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相继采用。以墨西哥为代表的这些后起国家对增值税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进行。
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滞胀带来外部经济条件变化,引起了许多拉美国家经济状况恶化,在巨大的压力面前政府被迫进行大范围的财税体制改革。鉴于西欧发达国家增值税推行的成功,拉美各国开始合并以往过多的流转税种,取消各种形式的销售税,全面推行增值税,仅对某些特殊商品实行特别消费税。在1977—1980年间,墨西哥用增值税取代商业税,取消了32种联邦消费税和500多种地方税。在建立增值税方面,墨西哥实行了全面征收原则,采取全面铺开、一步到位的方法,无论什么行业,只要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劳务,从一开始就无例外地缴纳增值税。智利1975年开始实施增值税时,仅对农业、矿业、基本食品暂不实行增值税,1977年则对所有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都实行增值税制度。玻利维亚1986年规定初级生产、几乎所有服务、个人财产定期出售、个人财产与不动产租赁以及进口的增值部分,都要缴纳增值税。?在劳务方面,拉美各国除教育、一部分卫生等部门外,绝大部分劳务都实行了增值税。
OECD于2002年3月在发布的对墨西哥经济调查报告中涉及对墨西哥增值税的评价,认为墨西哥与欧洲大多数国家零售企业的征税一致。墨西哥等拉美国家在增值税的改革中实施全面覆盖、一步到位的方法,扩大了税基、理顺了抵扣环节,将税收激励措施的运用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在减少税收对资源配置过多的干预和扭曲,发挥税收中性和公平方面,取得了明显的功效。
(三)缓慢推进式
亚非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增值税改革和扩围方面采取了谨慎的态度,推进过程较为缓慢。一些实行增值税的亚洲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增值税征收范围一般仅包括工业、批发与零售等商品制造与部分流通领域;而多数非洲国家的增值税征收范围仍局限于制造业。而且在增值税的改革中,步伐也较为缓慢。例如,印度早在1986年,就进行了税制改革,实行有限增值税制,这是从其联邦消费税转化而来的,仅适用于极少数的制造业商品;直到1992年后才逐步将覆盖范围向零售与劳务领域延伸。但由于印度联邦增值税和邦增值税并存,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延伸没有和地域范围的扩大同步进行,根据各邦达成的协议,从2005年4月新财年开始,另外21个邦才加入到增值税行列中,达到各邦统一实行增值税的目标。
三、增值税税率的设置
(一)趋于简化的税率设置
从国外增值税经验来看,税率结构简单划一,消除地区、行业及商品种类之间的差别,根据国家实际情况与发展目标设置一档合适的税率,有利于保持增值税公平、中性原则。多档税率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设置,造成一般纳税人“高征低扣”或“有征无扣”,导致上一环节的税负向本环节转移,增加税收负担;“低征高扣”则会导致本环节长期无增值税缴纳,出现“零申报”或“负申报”等不合理情况,造成增值税公平、中性原则受损,无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世界上有些国家只有一种标准税率而不设特殊调节税率,如英国、丹麦、挪威等。虽然采用单一税率的国家并不多,但税率结构简化已形成趋势。1993年,欧盟在走过了10多年税率协调和税率接近的道路之后,终于达成了总体协议,即各成员国将实行两种增值税税率:标准税率,最低15%;生活必需品适用低税率,最低为5%。目前来看,多数国家采取标准税率和低税率,并对出口货物实施零税率。
(二)增值税一般不减免
世界上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坚持增值税不减免原则,确保其规范、公平。理想的增值税制度应力求对所有商品和劳务征税,把减免税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以尽可能减少增值税链条中断的现象。免税货物“不征不扣”导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脱节,而且这一制度对免税者的实惠也由于下游环节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大打折扣。
但由于产业链某些环节的特殊性,具有增值税减免的必要性,如农产品;还有些服务环节难以征收增值税,如金融业。有些国家便给予这些环节增值税的免税权,但同时允许企业可以选择放弃,如奥地利、卢森堡、比利时、葡萄牙、法国、德国等国税法规定,在法定情况下,可以选择放弃增值税免税权,以获得增值税抵扣权,理顺上下游合作企业间的进销项抵扣关系,使相关应税项目进入增值税的正常征管范围。
(三)增值税扩围后,可适当提高税率
增值税的税率设置在简化的同时,总体有所提升。欧盟15国在征收增值税之初,基本税率平均为13.5%,以后不断提高,2006年达到19.8%,提高了6.3个百分点。2006年,欧盟15国中有80%的国家基本税率在19%以上,有53%的国家基本税率在20%以上。OECD国家增值税税率也呈上升趋势,各国在开始征收增值税时,平均税率为12.5%;到1996年,平均税率为17.5%。现在有些国家的增值税标准税率已超过20%,如丹麦标准税率为25%、芬兰22%、法国20.6%、冰岛24.5%、挪威23%、瑞典25%。随着增值税在不同国家的实践,增值税税制逐步统一和完善起来,由于其完整的链条抵扣机制,对企业来说,适当提高税率不一定比小范围低税率的实际税收负担重,而且也不损害增值税的中性效应。
(李靖,1978年生,山东临沂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方向:产业经济与财税政策)
国际上实施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较多,从增值税实施的时机、改革原因、实施效果到税率设置等方面都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产业发展与增值税选择
一国税收制度的设置是由其产业发展阶段和水平决定的,并受到税收征管水平的制约。现行增值税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经济的生产社会化、专业化、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的客观要求,对传统流转税课征制度进行改革的结果。
(一)分工深化与增值税的适应性
世界产业发展的过程伴随着产业内部结构的不断分化与调整,当制造业发展到较高阶段时,生产经营效率的提高必然促使企业加快生产过程的分工,制造业内部开始分离出与之紧密相连的服务经济形态。同时,由于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企业同类产品的利润率会呈现下降趋势,迫使企业转向核心竞争力的塑造,而将非核心业务去除或外包。分工一方面促使生产经营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升,另一方面分工细化必然带来的频繁协作却促进了更大范围的产业融合。世界产业领域分工专业化与产业融合化两个反方向发展的趋势,导致许多新兴业态的产业属性不明确,既具有服务特性又包括一些生产环节,而且跨产业或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日益频繁。产业链环节间的业务延伸、属性交叉难以避免,经营管理的变化以及高新技术的渗透,还会导致产业内部出现业务重组、派生出跨产业的新兴经济形态。
在分工深化和产业融合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在服务业领域仍然实行营业税,势必造成越来越嚴重的重复征税。因为营业税具有“道道征、台阶式”的课税特点,意味着多少流通环节就征多少道税,而且分工越细、流通环节越多,重复征税就越严重,而“全能化”生产经营方式的税负则轻。如果不考虑企业间的协作关系,仍对独立的企业征收营业税,那么由于重复征税给服务经济带来税收负担的加重,反过来会抑制分工深化并阻碍服务经济的发展。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与流通过程中或提供劳务服务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效应,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增值税计税额采取“扣除法”,从纳税人的销售收入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中,扣除实现该销售收入所耗用外购商品项目的已纳进项税额,以余额作为应纳税额,即上道环节销售时向下道环节收取税金,在下道环节计缴税金时可以扣除。通过环环征收、层层抵扣,就形成了增值税特有的链条机制。如果增值税覆盖整个产业链,可以通过完整的环环相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因此,应税商品在各个流通环节的税收负担之和,不受流转环节或次数多少的影响,即同一商品是采取“专业化”协作生产,还是实行“全能化”生产,其总体税负相同。
(二)增值税的实施
增值税避免了重复征税,有利于以专业化分工协作为基本特征的社会化大生产。早在一战结束时,美国和德国一些专家就针对销售额或商品税等传统流转税种依据商品销售全额征税存在的不足,提出实行增值税的建议,并在一些国家进行了具有增值税性质的销售税改革尝试。但由于当时世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分工专业化与产业发展社会化都未到达较高的程度,直到二战结束时,仍未形成真正的增值税制度。
20世纪50年代,法国为了消除旧税制对商品重复征税的弊端,促进专业化分工和经济发展,开始改革营业税制度。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法国于1954年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法国以“扣除法”征收增值税,不但消除了原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而且采用允许固定资产所征税款全部退还给企业的消费型增值税,以及出口商品彻底退税的措施,有利于刺激国内投资、吸引国外投资,并使出口商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
法国实行增值税的成功,带动了增值税的推广应用。从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间,原欧共体成员国普遍采用了增值税;进入80年代,更多国家开始实施增值税。目前为止,增值税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税种,被110多个国家或地区采用,并在一些国家成为主体税种。
二、增值税扩围模式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及扩展情况在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经济发展阶段,都存在较大的差异。目前来看,国际上增值税扩围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渐进式
采取渐进方式进行增值税改革的主要是法国等欧洲国家。法国实施增值税以后,引起了原欧共体其它成员国的重视和效仿。为了协调欧共体之间因税制不同所产生的经济矛盾,消除各国在发展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上的不平等地位,实现商品自由流通和共同体的经济一体化,1962年,欧共体向全体成员国提出改革税制、实行增值税的建议。在欧共体达成协调和统一增值税办法的协议后,各成员国开始实行增值税。但包括法国在内,各国增值税的课征范围的推开,主要以渐进的方式进行,基本遵循了分步实施、逐渐扩大的阶段性改革路径。
法国1954年实施的增值税并不是一个全面的流转税,它仅适用于那些制造商和批发商从事的交易,范围限制在较窄的制造领域,零售商和提供劳务的小企业主不实行增值税;1963年起,法国又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商品零售环节;1968年,法国才将所有商品与劳务的销售都纳入增值税的范围之内,共经历了14年。丹麦是第二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1967年,丹麦以增值税取代了以前征收的营业税,但此时的增值税仅对商品和少部分劳务征收。直至1978年,丹麦才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商品和大部分劳务,历时11年。 当欧共体理事会把增值税推向全体欧共体国家时,所持的也是谨慎态度。1967年4月11日发布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关于成员国协调流转税立法”第一号指令建议欧共体国家局部、分阶段地实行增值税:“鉴于在零售环节实行这种税制可能在一些成员国会遇到一些实际的和政治方面的困难,因此,在经事前协商,应允许成员国将这种税制只推行批发贸易(包括批发环节),并允许在零售或零售前的一个环节另外实行合适的补充税;鉴于有必要分阶段实施这种税制,因为流通税的协商会导致成员国税制结构的大幅度改变,并将对预算、经济和社会领域产生一定的影响”。直到1977年,随着欧共体国家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增强、欧共体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增值税征管条件的不断成熟以及增值税管理措施的不断完善,欧共体理事会才在第六号指令中,建议实行包括劳务在内的大范围增值税:“下列各项应缴纳增值税:①纳税人为了取得报酬,在国家征税区域内实现的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②商品进口”。之后,欧共体国家理事会又发布指令,将增值税扩大到全范围:“不仅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属于增值税的应税交易,而且洗衣店、美容店、宾馆与饭店、娱乐、电讯、可移动货物的维护保养出租租借、仓储、广告管理、律师会计等领域都属于增值税征收領域”。
(二)一步到位式
增值税在欧洲发达国家获得成功后,被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相继采用。以墨西哥为代表的这些后起国家对增值税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进行。
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滞胀带来外部经济条件变化,引起了许多拉美国家经济状况恶化,在巨大的压力面前政府被迫进行大范围的财税体制改革。鉴于西欧发达国家增值税推行的成功,拉美各国开始合并以往过多的流转税种,取消各种形式的销售税,全面推行增值税,仅对某些特殊商品实行特别消费税。在1977—1980年间,墨西哥用增值税取代商业税,取消了32种联邦消费税和500多种地方税。在建立增值税方面,墨西哥实行了全面征收原则,采取全面铺开、一步到位的方法,无论什么行业,只要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劳务,从一开始就无例外地缴纳增值税。智利1975年开始实施增值税时,仅对农业、矿业、基本食品暂不实行增值税,1977年则对所有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都实行增值税制度。玻利维亚1986年规定初级生产、几乎所有服务、个人财产定期出售、个人财产与不动产租赁以及进口的增值部分,都要缴纳增值税。?在劳务方面,拉美各国除教育、一部分卫生等部门外,绝大部分劳务都实行了增值税。
OECD于2002年3月在发布的对墨西哥经济调查报告中涉及对墨西哥增值税的评价,认为墨西哥与欧洲大多数国家零售企业的征税一致。墨西哥等拉美国家在增值税的改革中实施全面覆盖、一步到位的方法,扩大了税基、理顺了抵扣环节,将税收激励措施的运用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在减少税收对资源配置过多的干预和扭曲,发挥税收中性和公平方面,取得了明显的功效。
(三)缓慢推进式
亚非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增值税改革和扩围方面采取了谨慎的态度,推进过程较为缓慢。一些实行增值税的亚洲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增值税征收范围一般仅包括工业、批发与零售等商品制造与部分流通领域;而多数非洲国家的增值税征收范围仍局限于制造业。而且在增值税的改革中,步伐也较为缓慢。例如,印度早在1986年,就进行了税制改革,实行有限增值税制,这是从其联邦消费税转化而来的,仅适用于极少数的制造业商品;直到1992年后才逐步将覆盖范围向零售与劳务领域延伸。但由于印度联邦增值税和邦增值税并存,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延伸没有和地域范围的扩大同步进行,根据各邦达成的协议,从2005年4月新财年开始,另外21个邦才加入到增值税行列中,达到各邦统一实行增值税的目标。
三、增值税税率的设置
(一)趋于简化的税率设置
从国外增值税经验来看,税率结构简单划一,消除地区、行业及商品种类之间的差别,根据国家实际情况与发展目标设置一档合适的税率,有利于保持增值税公平、中性原则。多档税率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设置,造成一般纳税人“高征低扣”或“有征无扣”,导致上一环节的税负向本环节转移,增加税收负担;“低征高扣”则会导致本环节长期无增值税缴纳,出现“零申报”或“负申报”等不合理情况,造成增值税公平、中性原则受损,无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世界上有些国家只有一种标准税率而不设特殊调节税率,如英国、丹麦、挪威等。虽然采用单一税率的国家并不多,但税率结构简化已形成趋势。1993年,欧盟在走过了10多年税率协调和税率接近的道路之后,终于达成了总体协议,即各成员国将实行两种增值税税率:标准税率,最低15%;生活必需品适用低税率,最低为5%。目前来看,多数国家采取标准税率和低税率,并对出口货物实施零税率。
(二)增值税一般不减免
世界上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坚持增值税不减免原则,确保其规范、公平。理想的增值税制度应力求对所有商品和劳务征税,把减免税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以尽可能减少增值税链条中断的现象。免税货物“不征不扣”导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脱节,而且这一制度对免税者的实惠也由于下游环节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大打折扣。
但由于产业链某些环节的特殊性,具有增值税减免的必要性,如农产品;还有些服务环节难以征收增值税,如金融业。有些国家便给予这些环节增值税的免税权,但同时允许企业可以选择放弃,如奥地利、卢森堡、比利时、葡萄牙、法国、德国等国税法规定,在法定情况下,可以选择放弃增值税免税权,以获得增值税抵扣权,理顺上下游合作企业间的进销项抵扣关系,使相关应税项目进入增值税的正常征管范围。
(三)增值税扩围后,可适当提高税率
增值税的税率设置在简化的同时,总体有所提升。欧盟15国在征收增值税之初,基本税率平均为13.5%,以后不断提高,2006年达到19.8%,提高了6.3个百分点。2006年,欧盟15国中有80%的国家基本税率在19%以上,有53%的国家基本税率在20%以上。OECD国家增值税税率也呈上升趋势,各国在开始征收增值税时,平均税率为12.5%;到1996年,平均税率为17.5%。现在有些国家的增值税标准税率已超过20%,如丹麦标准税率为25%、芬兰22%、法国20.6%、冰岛24.5%、挪威23%、瑞典25%。随着增值税在不同国家的实践,增值税税制逐步统一和完善起来,由于其完整的链条抵扣机制,对企业来说,适当提高税率不一定比小范围低税率的实际税收负担重,而且也不损害增值税的中性效应。
(李靖,1978年生,山东临沂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方向:产业经济与财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