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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持否定态度,直到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标志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但是,由于社会生活发展迅速,原有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生活迅速发展之法律需求。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对于侵权导致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进行规定,这是对《民法通则》所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但是对于违约行为、侵害财产的行为、我国学者对于身份权的争论以及对于各种特殊主体受到侵害时是否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本文在这里试探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