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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发展教育领域的社会捐赠是实现我国教育投入多元化,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的重要途径。为保障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健康发展,亟待加强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性质、法律风险和风险防控的研究,完善社会捐赠管理的法律风险审查机制、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关键词:高等教育经费;社会捐赠;法律风险防控
社会捐赠是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的组成部分,在高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领域发挥了积极的资金补充作用。高校接受社会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资助高等教育事业,自愿将其所拥有的财产赠予高校,捐赠者不再作为该财产所有者的一种行为。拓宽高校吸纳社会资源的渠道,鼓励社会捐赠的发展,对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有积极的意义。
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办学。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2015年修订提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2009年《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中央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提出完善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政策,按规定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各级教育基金会作用,吸引社会捐赠。开展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性质、法律风险和防控措施的研究,有助于规范社会捐赠行为和高校教育经费管理。
一、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定性及法律适用
一般情况下,高校接受社会捐赠包括高校直接接受捐赠以及通过建立的基金会接受捐赠两种形式。高校接受的大部分社会捐赠的法律性质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属于特殊赠与合同,具有公益或慈善属性。作为直接受赠人的高校或高校基金会表示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该义务并不是赠与行为的对价,而是有一定的限度,通常会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如限定捐赠中应将受赠财产运用于约定的特定对象的义务或不限定捐赠中应将受赠财产运用于高校办学的义务等。还有一部分社会捐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高校无需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捐赠行为即可成立,如捐赠人的遗赠行为。高校接受社会捐赠适用的法律有《民法典》《公共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
二、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风险梳理
高校接受社会捐赠一般包括捐赠项目启动、捐赠项目合同订立、捐赠项目合同履行以及捐赠项目履约后的管理等四个环节,为做好社会捐赠管理,应梳理每一个环节可能存在法律风险。通过高校调研及司法案例分析,当前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的主要存在以下风险点。
(一)捐赠项目启动环节
(二)捐赠项目合同订立环节
(三)捐赠项目合同履行环节
(四)捐赠项目履约后的管理环节
捐赠剩余的管理风险。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捐赠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三、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风险防控
高校应强化社会捐赠法律风险的全面防控,保障社会捐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建立法律风险审查机制、落实法律风险责任机制和完善法律风险监督机制,确保捐赠过程合法合规。
1.以程序规范为核心,建立法律风险审查机制。高校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教育经费和社会捐赠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校的相应制度性文件,规范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的行为,做到有法可依。对于设立教育基金会的高校,应严格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依法设立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对基金会运作期间开展的重大募捐和投资活动进行论证决策。并依法设立监事,对基金会的日常运作和理事会的决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尚未设立教育基金会的高校,应将重大社会捐赠项目管理列入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加强集体研究和论证。加强社会捐赠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风险梳理和防控,由法务部门全程介入,对社会捐赠各环节进行法律风险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高校或基金会重要决策依据。
2.以归口管理为准则,落实法律风险责任机制。高校接受社会捐赠涉及到校内众多部门,既有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法务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也有二级单位,包括二级学院、科研院所、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高校要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总体协调学校相关部门的社会捐赠事宜,明确各相关部门在社会捐赠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的工作要点在于根据自身特点选择适当的基金项目管理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基金会的协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等。法务部门的工作要点在于全程参与法律风险防控,完善捐赠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社会捐赠法律文本审查;财务部门的工作要点在于规范资金的进账、使用、预算及票据管理;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要点在于确保捐赠资产及时入账,建立资产管理的台账制度,避免捐赠资产缺失风险;审计部门的工作要点在于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进行定期审计,及时发现不规范行为。
3.以信息公开为基础,完善法律风险监督机制。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必须以开放的态度面对公众监督。高校完善接受社会捐赠的监督机制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一是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捐赠决策程序和严密的社会捐赠运转流程,建设校内捐赠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高校部门间的监督约束;二是通过引入校友代表、教职工代表和捐赠人代表民主参与社会捐赠管理的全过程;三是规范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社会捐赠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并就社会捐赠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财务收支、风险评估、绩效评估和审计报告等进行适当的公开。
高校接受捐赠的法律风险防控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统筹学校各相关部门,综合运用多种防控措施,实现社会捐赠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为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等教育经费;社会捐赠;法律风险防控
社会捐赠是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的组成部分,在高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领域发挥了积极的资金补充作用。高校接受社会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资助高等教育事业,自愿将其所拥有的财产赠予高校,捐赠者不再作为该财产所有者的一种行为。拓宽高校吸纳社会资源的渠道,鼓励社会捐赠的发展,对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有积极的意义。
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办学。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2015年修订提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2009年《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中央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提出完善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政策,按规定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各级教育基金会作用,吸引社会捐赠。开展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性质、法律风险和防控措施的研究,有助于规范社会捐赠行为和高校教育经费管理。
一、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定性及法律适用
一般情况下,高校接受社会捐赠包括高校直接接受捐赠以及通过建立的基金会接受捐赠两种形式。高校接受的大部分社会捐赠的法律性质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属于特殊赠与合同,具有公益或慈善属性。作为直接受赠人的高校或高校基金会表示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该义务并不是赠与行为的对价,而是有一定的限度,通常会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如限定捐赠中应将受赠财产运用于约定的特定对象的义务或不限定捐赠中应将受赠财产运用于高校办学的义务等。还有一部分社会捐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高校无需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捐赠行为即可成立,如捐赠人的遗赠行为。高校接受社会捐赠适用的法律有《民法典》《公共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
二、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风险梳理
高校接受社会捐赠一般包括捐赠项目启动、捐赠项目合同订立、捐赠项目合同履行以及捐赠项目履约后的管理等四个环节,为做好社会捐赠管理,应梳理每一个环节可能存在法律风险。通过高校调研及司法案例分析,当前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的主要存在以下风险点。
(一)捐赠项目启动环节
(二)捐赠项目合同订立环节
(三)捐赠项目合同履行环节
(四)捐赠项目履约后的管理环节
捐赠剩余的管理风险。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捐赠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三、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风险防控
高校应强化社会捐赠法律风险的全面防控,保障社会捐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建立法律风险审查机制、落实法律风险责任机制和完善法律风险监督机制,确保捐赠过程合法合规。
1.以程序规范为核心,建立法律风险审查机制。高校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教育经费和社会捐赠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校的相应制度性文件,规范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的行为,做到有法可依。对于设立教育基金会的高校,应严格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依法设立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对基金会运作期间开展的重大募捐和投资活动进行论证决策。并依法设立监事,对基金会的日常运作和理事会的决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尚未设立教育基金会的高校,应将重大社会捐赠项目管理列入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加强集体研究和论证。加强社会捐赠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风险梳理和防控,由法务部门全程介入,对社会捐赠各环节进行法律风险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高校或基金会重要决策依据。
2.以归口管理为准则,落实法律风险责任机制。高校接受社会捐赠涉及到校内众多部门,既有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法务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也有二级单位,包括二级学院、科研院所、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高校要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总体协调学校相关部门的社会捐赠事宜,明确各相关部门在社会捐赠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的工作要点在于根据自身特点选择适当的基金项目管理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基金会的协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等。法务部门的工作要点在于全程参与法律风险防控,完善捐赠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社会捐赠法律文本审查;财务部门的工作要点在于规范资金的进账、使用、预算及票据管理;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要点在于确保捐赠资产及时入账,建立资产管理的台账制度,避免捐赠资产缺失风险;审计部门的工作要点在于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进行定期审计,及时发现不规范行为。
3.以信息公开为基础,完善法律风险监督机制。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必须以开放的态度面对公众监督。高校完善接受社会捐赠的监督机制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一是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捐赠决策程序和严密的社会捐赠运转流程,建设校内捐赠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高校部门间的监督约束;二是通过引入校友代表、教职工代表和捐赠人代表民主参与社会捐赠管理的全过程;三是规范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社会捐赠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并就社会捐赠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财务收支、风险评估、绩效评估和审计报告等进行适当的公开。
高校接受捐赠的法律风险防控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统筹学校各相关部门,综合运用多种防控措施,实现社会捐赠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为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李欣.社会捐赠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2]郝熙勤.社会捐赠行为的法律定性及立法完善[J].经济研究导刊,2017(32):191-192.
[3]张柏森.公益与慈善关系的探讨——兼评我国《慈善法》第三条[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4):28-32.
[4]毛月焕.内部控制视角下高校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的探讨[J].教育财会研究,2017,28(3):59-64.
作者简介:
黄星繁(1981.2),女,汉族,上海人,硕士,讲师,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教育法研究。
陈志军(1977.6),男,汉族,上海人,博士在读,助理研究员,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