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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年9月版《译注国语》,其内容完全抄自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4月出版,由薛安勤和王连生注译的《国语译注》。拿这两本书相互对照,你会为抄袭者胆子之大,抄袭手法之拙劣感到吃惊,会为江西高校出版社这种欺天下读者无人识其骗的态度感到愤怒。近年来,抄袭之作多有所见,但像《译注国语》这样的明目张胆、毫不掩饰还不多见。
对于古籍,各出版社都有开发的权利。同一古籍被多家出版社译注,本也是很平常的事。但作为出版行业,必然有自己的行规,古籍的译注,也必然有自身的游戏规则,出版社、译注者和责任编辑,也都必须遵守出版社的职业道德。在已有吉林文史本《国语译注》的情况下,时隔七年半后出版的《译注国语》,本应该在编辑体例、译注内容或其他方面,有所创造或增加,以给读者更多的不同于吉林文史本《译注国语》的信息。同一本典籍被两家出版社在不同时间段译注,很有可能会给同一读者在对比阅读中带来某种乐趣。但是,江西高校出版社的《译注国语》,因为纯属吉林文史本《国语译注》的抄袭,在我买了这本书和吉林文史本对照阅读时,感受到的是无法形容的愤怒和对这种无耻行径的厌憎。
先看编辑体例上的雷同。吉林文史本《国语译注》在前言中交代“每篇都分‘题解’、‘正文’、‘注释’、‘译文’四部分”。江西高校出版社《译注国语》在前言部分未交代体例,但它实际上也由四部分组成,即原文、注释、译文、赏析。从编辑体例来看,似乎两书除正文(原文)、注释、译文三部分相同外,还有一部分是不同的:吉林文史本有“题解”而无“赏析”,江西高校本有“赏析”而无“题解”。若果真如江西高校本译注者所设的有“赏析”部分,那于读者肯定是幸事。但仔细阅读江西高校出版社《译注国语》中的“赏析”部分,我才发现译注者所谓的“赏析”,不过是对吉林文史版“题解”部分的完全抄袭,二者之不同,只不过是吉林文史本“题解”排在正文之前,江西高校本的所谓“赏析”排在“原文”、“注释”、“译文”之后而已。说到底,两本书在编辑体例上是完全雷同的。从形式上看,人们唯一所能指出的不同是,吉林文史本在书前有徐复作序,而江西高校本无人作序。还有,吉林文史本在正文后有两个附录,一个是三国时韦昭所作《国语解叙》,一个是译注者自己编写的“《国语译注》人名索引”。这两个附录都是非常有参考价值的。两个附录占用页码48页。而后出的江西高校本,在抄袭完吉林文史本的正文后,没有再加上这48页的附录。这一方面说明抄袭者做贼心虚,抄到这里不敢再抄。另一方面,这欲盖弥彰的后果是,晚于吉林文史本七年而出的江西高校本,在正文内容完全等同于吉林文史本,不增加一点信息量的情况下,反而抄丢了有重要价值的48页附录,它所给予读者的信息量,反而比七年前的吉林文史本少了许多。
再从内容上来看江西高校本抄袭的情况。除其中原文部分自然相同外,我对两书译文90%以上文字雷同未视为抄袭。但剩下的注释部分和其他作者创意性附加,是可以用来衡量后书是否抄袭前书的。这里的作者创意性附加,在吉林文史本中是“题解”部分,在江西高校本中是“赏析”部分。
一般说来,在严肃的译注者那里,他们对于被注释的字词、典故、文物、制度、人物等的选择是慎重的,对哪些地方需要加注,哪些地方无需加注,都会因自己对于读者对象的规定性不同而有不同的取舍和选择,在这些取舍选择中,也就显示出注释者自己的学术个性来。那些真正的译注者,他们往往是有了新的发现才去译注的,这发现首先从注释上表现出来。他们往往选择前人未注释过的字词进行注释,这种选择的不同显示出他们与前人着眼点的不同,从字词的选择中就可以看出他们新的创造性的发现。即使在同一字词的注释中,他们也往往能见前人所未见,在注释中反映出他们新的见解。如果他们对某一字词无新见解而这一字词又确需注释的,他们宁可引用别人注释的成果并加以说明。这应该是注释的学术规范和对注释者的基本学术道德要求。
但在江西高校出版社《译注国语》中,我们看到的是,其注释部分所选注的字词和吉林文史出版社《国语译注》注释部分所选的字词几乎完全相同,其注释所用的语言也几乎完全一致。查遍全书,注释部分的字词选择和注释所用语言的雷同部分应在90%以上。以《国语·卷六齐语》为例,八篇文章中,两书注释都是132条,其中只有第四篇1条注释选词不同,第八篇1条江西高校本置换,其他130条,其选词内容和注释内容几乎完全相同。本文虽举“齐语”八篇为例,但本文作者已看完全书注释,并作了两相对照,其他各篇注释情况大体与此相同。作为后出本的江西高校本在其注释内容与吉林文史本注释内容几乎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并没有说明此系引用吉林文史本的注释,按一般学术规范看,江西高校本《译注国语》中的注释部分可确认为抄袭行为。
再看译注者的创意性附加部分。吉林文史本《国语译注》在每篇正文前有一段“题解”,并且在前言中说明了“题解”部分的作用:“简要介绍有关背景、内容概略和阅读时要注意的思想或艺术方面的要点。”江西高校出版社《译注国语》,在每篇后面加了一段“赏析”,而这本书的前言中,却没有对“赏析”一词作出界定。
我国古代学者习惯用“注疏”方式注译评介经典,是边注边译边讲,不严格分开的。现代学者不习惯用“注疏”方法。就以上述两本“译注”来说,严格地分为“译文”和“注释”,使自己的见解没地方讲了。于是,吉林文史版《国语译注》加了“题解”,江西高校版《译注国语》加了“赏析”,意在阐述自己的理解,在古籍译注这类书中,这一部分是最能显示特色的地方,是最不容易雷同的地方。这一部分竟然出现雷同,即可判定抄袭无疑。
我们说过,吉林文史版《国语译注》加“题解”,江西高校版《译注国语》加“赏析”,若按字面理解,“题解”和“赏析”两种文体的差别应该是很大的。“题解”只能是关于正文的提纲挈领的说明,而“赏析”的写作自由度是很大的,完全可以自出心裁。“题解”不能写成“赏析”,而“赏析”也断不能写成“题解”。同一篇文章,一个人写这篇文章的“题解”,一个人写这篇文章的“赏析”,竟然一字不差,这怕是白日见了鬼!只有一种情况下才会出现这种可能,那就是抄袭,并且是低水平的抄袭,是甚至弄不清“题解”与“赏析”文体差别的最拙劣的抄袭。
江西高校版《译注国语》中的“赏析”部分抄袭吉林文史版《国语译注》中的“题解”部分还以《国语·卷六齐语》八篇为例。第一篇“管仲对桓公以霸术”130字中,除一字不同外(“题解”用“举荐”,“赏析”用“推荐”),其他一字不差,完全相同。第二篇“管仲佐桓公为政”,竟无一字、无一标点符号有差别。其余诸篇除个别漏抄少抄之处外,其余完全相同。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江西高校本《译注国语》与吉林文史本《国语译注》相比,除原文部分无法比较,译文部分90%以上雷同但也不强作比较外,其注释部分90%以上雷同,其所谓“赏析”部分与吉林文史本“题解”部分90%以上雷同,完全可以认定为抄袭之作。在这本抄袭书中,抄袭者所做的惟一工作,仅只是把吉林文史本中的“题解”部分换成“赏析”的题目,从每篇的最前搬到最后而已。
江西高校本《译注国语》的炮制者已经暴露出了做贼时的心虚。吉林文史版《国语译注》的译注者薛安勤、王连生的名字醒目地印在封面、扉页和版权页上,凡三见。而江西高校版《译注国语》的译注者秦峰,其名字不敢在封面、扉页上出现,只在版权页上占了一个极不醒目的位置,只一见。不知译注古籍时译注者名字不在封面、扉页中出现是否符合版本规范和署名规范。
江西高校本《译注国语》的后记中,开列出的参考书有“《国语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一行字样,但这就可以抹杀译注者抄袭的事实吗?这本书的责任编辑是谭振江,他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吗?
这时代,读书人多,写书人也多。有多少好的选题在那里放着,而江西高校出版社竟然选择了这本纯属抄袭的书,我为江西高校出版社感到羞耻。不知他们将向本书读者作何解释。也不知吉林文史出版社和《国语译注》的译注者有没有意识到他们的权利被侵犯。我真担心,如果全国的读者、《国语译注》的译注者、吉林文史出版社都来向江西高校出版社讨取说法,江西高校出版社怕不免有官司之忧吧。
对于古籍,各出版社都有开发的权利。同一古籍被多家出版社译注,本也是很平常的事。但作为出版行业,必然有自己的行规,古籍的译注,也必然有自身的游戏规则,出版社、译注者和责任编辑,也都必须遵守出版社的职业道德。在已有吉林文史本《国语译注》的情况下,时隔七年半后出版的《译注国语》,本应该在编辑体例、译注内容或其他方面,有所创造或增加,以给读者更多的不同于吉林文史本《译注国语》的信息。同一本典籍被两家出版社在不同时间段译注,很有可能会给同一读者在对比阅读中带来某种乐趣。但是,江西高校出版社的《译注国语》,因为纯属吉林文史本《国语译注》的抄袭,在我买了这本书和吉林文史本对照阅读时,感受到的是无法形容的愤怒和对这种无耻行径的厌憎。
先看编辑体例上的雷同。吉林文史本《国语译注》在前言中交代“每篇都分‘题解’、‘正文’、‘注释’、‘译文’四部分”。江西高校出版社《译注国语》在前言部分未交代体例,但它实际上也由四部分组成,即原文、注释、译文、赏析。从编辑体例来看,似乎两书除正文(原文)、注释、译文三部分相同外,还有一部分是不同的:吉林文史本有“题解”而无“赏析”,江西高校本有“赏析”而无“题解”。若果真如江西高校本译注者所设的有“赏析”部分,那于读者肯定是幸事。但仔细阅读江西高校出版社《译注国语》中的“赏析”部分,我才发现译注者所谓的“赏析”,不过是对吉林文史版“题解”部分的完全抄袭,二者之不同,只不过是吉林文史本“题解”排在正文之前,江西高校本的所谓“赏析”排在“原文”、“注释”、“译文”之后而已。说到底,两本书在编辑体例上是完全雷同的。从形式上看,人们唯一所能指出的不同是,吉林文史本在书前有徐复作序,而江西高校本无人作序。还有,吉林文史本在正文后有两个附录,一个是三国时韦昭所作《国语解叙》,一个是译注者自己编写的“《国语译注》人名索引”。这两个附录都是非常有参考价值的。两个附录占用页码48页。而后出的江西高校本,在抄袭完吉林文史本的正文后,没有再加上这48页的附录。这一方面说明抄袭者做贼心虚,抄到这里不敢再抄。另一方面,这欲盖弥彰的后果是,晚于吉林文史本七年而出的江西高校本,在正文内容完全等同于吉林文史本,不增加一点信息量的情况下,反而抄丢了有重要价值的48页附录,它所给予读者的信息量,反而比七年前的吉林文史本少了许多。
再从内容上来看江西高校本抄袭的情况。除其中原文部分自然相同外,我对两书译文90%以上文字雷同未视为抄袭。但剩下的注释部分和其他作者创意性附加,是可以用来衡量后书是否抄袭前书的。这里的作者创意性附加,在吉林文史本中是“题解”部分,在江西高校本中是“赏析”部分。
一般说来,在严肃的译注者那里,他们对于被注释的字词、典故、文物、制度、人物等的选择是慎重的,对哪些地方需要加注,哪些地方无需加注,都会因自己对于读者对象的规定性不同而有不同的取舍和选择,在这些取舍选择中,也就显示出注释者自己的学术个性来。那些真正的译注者,他们往往是有了新的发现才去译注的,这发现首先从注释上表现出来。他们往往选择前人未注释过的字词进行注释,这种选择的不同显示出他们与前人着眼点的不同,从字词的选择中就可以看出他们新的创造性的发现。即使在同一字词的注释中,他们也往往能见前人所未见,在注释中反映出他们新的见解。如果他们对某一字词无新见解而这一字词又确需注释的,他们宁可引用别人注释的成果并加以说明。这应该是注释的学术规范和对注释者的基本学术道德要求。
但在江西高校出版社《译注国语》中,我们看到的是,其注释部分所选注的字词和吉林文史出版社《国语译注》注释部分所选的字词几乎完全相同,其注释所用的语言也几乎完全一致。查遍全书,注释部分的字词选择和注释所用语言的雷同部分应在90%以上。以《国语·卷六齐语》为例,八篇文章中,两书注释都是132条,其中只有第四篇1条注释选词不同,第八篇1条江西高校本置换,其他130条,其选词内容和注释内容几乎完全相同。本文虽举“齐语”八篇为例,但本文作者已看完全书注释,并作了两相对照,其他各篇注释情况大体与此相同。作为后出本的江西高校本在其注释内容与吉林文史本注释内容几乎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并没有说明此系引用吉林文史本的注释,按一般学术规范看,江西高校本《译注国语》中的注释部分可确认为抄袭行为。
再看译注者的创意性附加部分。吉林文史本《国语译注》在每篇正文前有一段“题解”,并且在前言中说明了“题解”部分的作用:“简要介绍有关背景、内容概略和阅读时要注意的思想或艺术方面的要点。”江西高校出版社《译注国语》,在每篇后面加了一段“赏析”,而这本书的前言中,却没有对“赏析”一词作出界定。
我国古代学者习惯用“注疏”方式注译评介经典,是边注边译边讲,不严格分开的。现代学者不习惯用“注疏”方法。就以上述两本“译注”来说,严格地分为“译文”和“注释”,使自己的见解没地方讲了。于是,吉林文史版《国语译注》加了“题解”,江西高校版《译注国语》加了“赏析”,意在阐述自己的理解,在古籍译注这类书中,这一部分是最能显示特色的地方,是最不容易雷同的地方。这一部分竟然出现雷同,即可判定抄袭无疑。
我们说过,吉林文史版《国语译注》加“题解”,江西高校版《译注国语》加“赏析”,若按字面理解,“题解”和“赏析”两种文体的差别应该是很大的。“题解”只能是关于正文的提纲挈领的说明,而“赏析”的写作自由度是很大的,完全可以自出心裁。“题解”不能写成“赏析”,而“赏析”也断不能写成“题解”。同一篇文章,一个人写这篇文章的“题解”,一个人写这篇文章的“赏析”,竟然一字不差,这怕是白日见了鬼!只有一种情况下才会出现这种可能,那就是抄袭,并且是低水平的抄袭,是甚至弄不清“题解”与“赏析”文体差别的最拙劣的抄袭。
江西高校版《译注国语》中的“赏析”部分抄袭吉林文史版《国语译注》中的“题解”部分还以《国语·卷六齐语》八篇为例。第一篇“管仲对桓公以霸术”130字中,除一字不同外(“题解”用“举荐”,“赏析”用“推荐”),其他一字不差,完全相同。第二篇“管仲佐桓公为政”,竟无一字、无一标点符号有差别。其余诸篇除个别漏抄少抄之处外,其余完全相同。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江西高校本《译注国语》与吉林文史本《国语译注》相比,除原文部分无法比较,译文部分90%以上雷同但也不强作比较外,其注释部分90%以上雷同,其所谓“赏析”部分与吉林文史本“题解”部分90%以上雷同,完全可以认定为抄袭之作。在这本抄袭书中,抄袭者所做的惟一工作,仅只是把吉林文史本中的“题解”部分换成“赏析”的题目,从每篇的最前搬到最后而已。
江西高校本《译注国语》的炮制者已经暴露出了做贼时的心虚。吉林文史版《国语译注》的译注者薛安勤、王连生的名字醒目地印在封面、扉页和版权页上,凡三见。而江西高校版《译注国语》的译注者秦峰,其名字不敢在封面、扉页上出现,只在版权页上占了一个极不醒目的位置,只一见。不知译注古籍时译注者名字不在封面、扉页中出现是否符合版本规范和署名规范。
江西高校本《译注国语》的后记中,开列出的参考书有“《国语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一行字样,但这就可以抹杀译注者抄袭的事实吗?这本书的责任编辑是谭振江,他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吗?
这时代,读书人多,写书人也多。有多少好的选题在那里放着,而江西高校出版社竟然选择了这本纯属抄袭的书,我为江西高校出版社感到羞耻。不知他们将向本书读者作何解释。也不知吉林文史出版社和《国语译注》的译注者有没有意识到他们的权利被侵犯。我真担心,如果全国的读者、《国语译注》的译注者、吉林文史出版社都来向江西高校出版社讨取说法,江西高校出版社怕不免有官司之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