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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一种不同于补偿性赔偿的民事赔偿制度,具有惩罚和威慑侵权行为的作用。因其赔偿金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失的数额,而被看作是对民法“损害填平原则”的一大突破。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63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该规定旨在遏制社会生活中屡禁不止的商标侵权行为。但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出现一例针对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案例。究其原因有四:一是惩罚性赔偿的“惩罚性”缺失;二是法定赔偿的“惩罚性”日渐凸显;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