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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俸禄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衡量俸禄水平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其中包括了中国古代的度量衡制度。由于古代度量衡制度的情况比较混乱,本文以秦汉时期为例,通过对“石”作为重量单位、容量单位、秩级单位的分析,“石”与“斛”的内涵、计算、差别以及混用等情况的辨析,以及对俸额的尝试性演算来探讨当时俸禄水平的高低。
【关键词】:俸禄;度量衡;秦汉;石;斛;秩级
一、引言
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变革使得世卿世禄制逐渐被打破,代之兴起的是俸禄制度。俸禄,即政府给予官吏的经济报酬,以保证官员及其家人的生活,使其持续从事国家管理活動。[1]自俸禄制度诞生以来,围绕它展开的话题便不曾断绝,比如某朝俸禄相当于现今的多少钱,历朝历代为何在“薄俸”、“厚俸”之间摇摆不定,官吏俸禄的组成,如何折算俸禄等等。
事实上,在解决上述这些问题之前,我们都必须首先确定古代俸禄一词的内涵,具体点说就是不管官吏拿到的俸禄是实物还是货币,都要先尽可能计算清楚其数量,否则所谓的将过去官吏的俸禄水平与现今的公务员工资水平相比也好,“厚俸”、“薄俸”的比较也罢,都无从谈起。
由于东汉时期度量衡制变化波动较为复杂,本文的讨论将以秦与西汉为主要关注时段。
二、秦汉时期的俸禄水平
秦国俸禄以实物支付,并且是以“石”这一单位来衡量谷物的多少。我们要从度量衡的角度对俸禄制度做个了解,首先要弄清楚“石”作为中国古代度量衡单位之一究竟是一个什么概念。在秦汉时期,“石”至少有三层含义。
(一)石
1.重量单位
若作为重量单位,秦汉时一石为一百二十斤,相当于现今的六十市斤。[2]《淮南子》载:“……十二粟而当一分,十二分而当一铢,十二铢而当半两。衡有左右,因而倍之,故二十四铢为一两。天有四时,以成一岁,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两为一斤。三月而为一时,三十日为一月,故三十斤为一钧。四时而为一岁,故四钧为一石。” [3] 由此可计算得出一石为6635520粟的重量。但若按《说苑》所记:“十粟重一圭,十圭重一铢,二十四铢重一两,十六两重一斤,三十斤重一钧,四钧重一石。” [4] 则可以计算出一石是4608000粟的重量。
事实上,根据文献上记载的衡名有数种,衡制的起始部分各有不同,有以十二粟为始,也有以十粟为始,铢、两、斤、钧、石间的进制则是固定的,因此关键差别在于粟的品种和数量的选用。历来关于累黍定度量衡这一方法是由颇多争议的,但作为一种粮食作物,其品种不同自然不可能重量都相同,因而选作衡制起始的粟数量不同是可以理解的。当然,不可否认这也使得后人研究古代度量衡制颇为棘手。
2.容量单位
原本作为重量单位的石也被用作容量单位,这一关系在文献中屡屡出现。据《说苑·辩物》中所记“十升为一斗,十斗为一石” [5],则十斗又等同于一石,即一石在实际应用中也被相当于一斛来使用。“斛”,是容量单位,“十斗为斛”是量制中规定的定量,在《汉书·律历志》有载:“禾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6]如《孙子算经》也写道:“量之所起,起于粟。六粟为一圭,十圭为一撮,十撮为一抄,十抄为一勺,十勺为一合,十合为一升,十升为一斗,十斗为一斛。” [7]据此记录可计算出此处的一斛为60000000粟。当然,这一算法并非秦汉时期的统一标准,如前述,换算的始端不同将会影响计算的结果,尤其对于量制影响甚大,此点后面会再论述。
3. 秩级单位
石还被用作官秩,一开始是以若干石来标识俸额多少的度量衡单位,后来发展成为划分官制级别的秩级单位,这一点与当时以实物发放俸禄是分不开的。而后逐渐发展为划分官职级别的秩级单位,《商君书·境内》中提到“千石之令”,《韩非子·定法》中有”五十石之官“、“百石之官”,《战国策·秦策》中出现“斗食”之官,并不只是指官吏可获得的俸禄的多少,而是已经将斗食到若干石用来划分官职的高低。值得注意的是,斗食之官的俸禄是以斗为单位的定量粮食,而秩级为若干石的官吏所获得的俸禄的“石”是指容量单位的石,即获得的定量粮食实际上是以斛为单位,在以石代斛的习惯之下以十斗等于一石为换算关系,并且“十斗为石”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律文中[8]。
(二)秦汉时期俸禄的标准
黄惠贤先生和陈锋先生在《中国俸禄制度史》中对秦国俸禄做过计算:“粟须经舂簸去皮才成可供食用的小米,粟与米之间的比值为1:0.6,一石合100升,秦时一升约合342.5克。据此,五十石之官所得俸禄为小米1712.5公斤,月可供5口之家一年口粮,而一个千石的官吏每年可得小米34250公斤,所得俸禄已不知为官吏本人及家属生活之需,还可以使其维持与本人政治地位相当的奢华的生活。秦国六百石以上的官都算高官,其待遇自然较低级的官吏优厚。” [9]
对此计算过程笔者有所疑问,当中“秦时一升约合342.5克”一结论出自吴承洛先生的《中国度量衡史》第一七表中国历代升之容量标准变迁表,其原表是:“秦,一升合公撮数三四二·五,一升合公升数〇·三四二五。” [10]因汉承秦制,表中汉时容量标准与秦时一致。公撮,是民国时期的法定容量单位之一,1公撮等于1毫升。我们知道,1毫升液态水在4摄氏度时的重量被规定为1克,因此容积一公撮的水重量才是1克,表中的342.5公撮事实上仅是指秦时一升等于现今的342.5毫升容量。难道342.5公撮的粟也等于342.5克吗?显然是不能确定的。342.5克的重量只能针对4摄氏度的液态水来说,不能直接用于粟上。再者,官吏获得的俸禄虽是以“石”定额,但因以石代斛的习惯,实际获得的粮食是以斛为量器单位的,因此50石不是指的重量而是指的有500斗,也就是5000升。按照上文提及的《中国度量衡史》原表容量标准,秦时一升相当于现在的342.5毫升,则5000×342.5毫升=1712500毫升,即可折算为现在的1712.5公升。因而上文引用的由“秦时一升约合342.5克”计算出五十石之官所得的俸禄为1712.5公斤米一数是否准确有待商榷。 同样以秦时五十石之官为例,笔者也尝试计算:
在上文关于石为重量单位的一节中,因起始用粟的数量不同而分别计算出两种不同的结果:一石重量为6635520粟的总重量或4608000粟的总重量。只看运算过程的前半段的话,以12粟为一分作为始端的,一斤=16两=16×24铢=16×(24×12分×12粟)=16×3456=55296粟;以10粟为一圭作为始端的,一斤=16两=16×24铢=16×(24×10圭×10粟)=16×2400=38400粟。
根据《中国度量衡史》第一八表中国历代两斤之重量标准变迁表所记:“秦时一两合公分数一六·一四,一斤合公分数二五八·二四,一斤合市斤数〇·五一六五,汉以秦制计。” [11]公分,是民国时期的重量标准单位之一,1公分=0.001公斤,也就是等于1克。那么,秦汉时的一斤就等于258.24克。如果我们将上文的一斤55296粟和一斤38400粟都认为是258.24克,则每颗粟的重量为0.005克到0.006克之间。
接下来看看容量方面的计算,这一部分比重量方面的计算更为复杂,且相对性明显。上文关于石为量器单位的一节中,我们曾以文献中的一个说法计算出一斛为60000000粟,在以石代斛的习惯下,五十石的俸禄或以50斛来发放。因此,50斛=50×60000000=3000000000粟。以每粒粟0.006克算,那么50斛的重量就是15000公斤到18000公斤之间。
这一结论显然也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一斛大约有多少粒粟这一问题不太好解决,前面也提到了粟本身的品种、大小等條件对容积的影响。据对出土的秦量实测的数据表明,以现代的计量标准来说,商鞅同方升的计算容积为202毫升,而秦始皇统一后制造的量器,每升单位量值均在200毫升左右[12],因而秦时一斗为2000毫升左右,一斛为20000毫升。50斛约为50×100升×200毫升=1000000毫升。这样我们能有一个比较直观地概念是50斛大约是有1立方米的粟。
其次,上述计算中并无法厘清石斛混用之下的关系。聂崇岐先生在《汉代官俸质疑》指出要把度量衡问题搞清楚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先考查清楚汉代石和斛的数量比例;二、再比较汉官秩俸之名石相乖的程度;三、从历史上寻究石斛混用的缘故。” [13]
(三)秦汉石斛比例
据《汉书·律历志》:“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黄钟之龠,用度数审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本起于黄钟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 [14]
这段文献中可找到量制与衡制间的连接点:皆起于黄钟,以一龠容纳1200黍为准,将容量的龠与重量的铢联系起来,即一龠容纳1200黍的重量为12铢,1铢=100黍。量制和衡制的其他推算如下:
衡制上,1龠=1200黍=12铢
1两=24铢=2400黍
1斤=16两=38400黍
1钧=30斤=1152000黍
1石=4钧=4608000黍
量制上,1龠=1200黍
1合=2龠=2400黍
1升=10合=24000黍
1斗=10升=240000黍
1斛=10斗=2400000黍
1斛=2400000黍=24000铢=1000两=62.5斤,又秦时1斤=258.24克,因此,1斛=62.5×258.24=16140克,50斛=807000克=807公斤。
以上就是笔者计算得出的五十石的黍的重量。
此外我们应注意到,石斛之间的比例约等于1:0.52,我们是以重量单位铢来沟通石与斛的,可以将两者进行对比,容积为一斛的黍的重量仅是一石黍的重量的一半左右,反过来说就是重一石的黍的容量是两斛左右。
将以上结果与前文已计算过“大石”与“小石”的比例以及粟米比例1:0.6相结合,我们是否可以对秦汉时期 “以石代斛”这一习惯用法的演变过程稍作推测:如果一开始粮食量的若干石(包括俸禄的若干石)是指的重量单位,那么一石重的粟,舂为米后其重量虽然没有减轻很多,但容积减少为原本的十分之六,也就是只剩下十斗容量,而十斗等于一斛,因此习惯上逐渐用石代称斛,石也就成了容量单位。但到后来出现的“十斗为一石”的约定俗成的概念,以一石(重量)一开始的容积等价于十斗的容积,事实上是减少了十分之四的。
由此看来,石斛之间的实际差距是不小的,很可能在实际运用中其差距越来越大而一定程度上导致在俸禄制度的应用中逐渐产生分离。
三、结论
归结到底,研究秦汉俸禄制的困难之处,就在于我们对当时度量衡制的难以理解,特别是在“石”与“斛”的应用上。但同时也可以说这是突破秦汉俸禄制计算的关键之一。本文虽做了部分计算,但也只能是局部的解析俸禄制中的度量衡概念。诚如聂崇岐先生所说,石斛混用是在一种制度之下混用两种概念,一种是“石”的重量概念,一种是作为“斛”的别称,但古代计算粮食的方式如何就就能肯定的说一定讲究非要用斗斛来量而绝不用钧石去称量呢?[15] “石”“斛”之间差别大,究竟是如何一步步混用起来并且不只是约定俗成还被写入了法律。笔者认为,只有弄清这几个问题才能从度量衡中窥见秦汉俸禄制度的真面目,也才能真正对古代官制的研究更加深入,可谓是任重而道远。
注释:
[1]杨有礼:《秦汉俸禄制度探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2期。
[2]王忠全:《秦汉时代“钟”、“斛”、“石”新考》,《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1期。 [3]刘安编:《淮南子·卷三天文训》,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01页
[4]刘向编著:《说苑译注·卷第十八辩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464-494页
[5]刘向编著:《说苑译注·卷第十八辩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474页
[6]班固著:《汉书·卷二十一律历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415页。
[7]李淳风注释:《孙子算经·卷上》中华书局1985版, 1页。
[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35-54页。
[9]惠贤,陈锋:《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25页。
[10]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上海书店1984年版,70页。
[11]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上海书店1984年版,73页。
[12]丘光明:《中国古代度量衡标准》,《考古与文物》2002年第3期。
[13]聂崇岐:《汉代官俸质疑》,《宋史丛考》中华书局1980年版,233-234页。
[14]班固著:《汉书·卷二十一律历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415页。
[15]聂崇岐:《汉代官俸质疑》,《宋史丛考》中华书局1980年版, 246页。
参考文献:
[1]韩非著;陈奇猷校注. 韩非子新校注[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0.10.
[2]刘安著. 淮南子[M]. 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 2010.10.
[3]刘向编著. 说苑译注[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09.
[4]班固著.汉书[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10.
[5]李淳风注释.孙子算经[M].北京:中华书局,1985.
[6]刘徽注;李淳风注释. 九章算术[M]. 北京:中华书局,1985.
[7]黄惠贤,陈锋.中国俸禄制度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8]吴承洛. 中国度量衡史[M]. 上海:上海书店,1984.
[9]杨有礼.秦汉俸禄制度探论[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36(2).
[10]王忠全.秦汉时代“钟”、“斛”、“石”新考[J].中国史研究,1988(1)
[11]张显成,高魏.量词“步、石、斗、升、参”意义辨正:以出土文献为新材料[J].成都师范学院学报,2014(7).
[12]陈梦家.汉简缀述 [M].北京: 中华书局,1980
[13]于凌.秦汉时期的“石”[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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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聂崇岐.宋史丛考·汉代官俸质疑[M].北京:中华书局,1980.
[16]李中林.浅析秦的俸禄制[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1).
[17]阎步克.从稍食到月俸——战国秦汉禄秩等级制新探[J].学术界,2000(2).
[18]张兆凯.两汉俸禄制度研究[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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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程学华.秦始皇陵园发现的斤权与秦代衡值[J].文博, 1985(4).
[2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M].文物出版社, 1978.
【关键词】:俸禄;度量衡;秦汉;石;斛;秩级
一、引言
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变革使得世卿世禄制逐渐被打破,代之兴起的是俸禄制度。俸禄,即政府给予官吏的经济报酬,以保证官员及其家人的生活,使其持续从事国家管理活動。[1]自俸禄制度诞生以来,围绕它展开的话题便不曾断绝,比如某朝俸禄相当于现今的多少钱,历朝历代为何在“薄俸”、“厚俸”之间摇摆不定,官吏俸禄的组成,如何折算俸禄等等。
事实上,在解决上述这些问题之前,我们都必须首先确定古代俸禄一词的内涵,具体点说就是不管官吏拿到的俸禄是实物还是货币,都要先尽可能计算清楚其数量,否则所谓的将过去官吏的俸禄水平与现今的公务员工资水平相比也好,“厚俸”、“薄俸”的比较也罢,都无从谈起。
由于东汉时期度量衡制变化波动较为复杂,本文的讨论将以秦与西汉为主要关注时段。
二、秦汉时期的俸禄水平
秦国俸禄以实物支付,并且是以“石”这一单位来衡量谷物的多少。我们要从度量衡的角度对俸禄制度做个了解,首先要弄清楚“石”作为中国古代度量衡单位之一究竟是一个什么概念。在秦汉时期,“石”至少有三层含义。
(一)石
1.重量单位
若作为重量单位,秦汉时一石为一百二十斤,相当于现今的六十市斤。[2]《淮南子》载:“……十二粟而当一分,十二分而当一铢,十二铢而当半两。衡有左右,因而倍之,故二十四铢为一两。天有四时,以成一岁,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两为一斤。三月而为一时,三十日为一月,故三十斤为一钧。四时而为一岁,故四钧为一石。” [3] 由此可计算得出一石为6635520粟的重量。但若按《说苑》所记:“十粟重一圭,十圭重一铢,二十四铢重一两,十六两重一斤,三十斤重一钧,四钧重一石。” [4] 则可以计算出一石是4608000粟的重量。
事实上,根据文献上记载的衡名有数种,衡制的起始部分各有不同,有以十二粟为始,也有以十粟为始,铢、两、斤、钧、石间的进制则是固定的,因此关键差别在于粟的品种和数量的选用。历来关于累黍定度量衡这一方法是由颇多争议的,但作为一种粮食作物,其品种不同自然不可能重量都相同,因而选作衡制起始的粟数量不同是可以理解的。当然,不可否认这也使得后人研究古代度量衡制颇为棘手。
2.容量单位
原本作为重量单位的石也被用作容量单位,这一关系在文献中屡屡出现。据《说苑·辩物》中所记“十升为一斗,十斗为一石” [5],则十斗又等同于一石,即一石在实际应用中也被相当于一斛来使用。“斛”,是容量单位,“十斗为斛”是量制中规定的定量,在《汉书·律历志》有载:“禾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6]如《孙子算经》也写道:“量之所起,起于粟。六粟为一圭,十圭为一撮,十撮为一抄,十抄为一勺,十勺为一合,十合为一升,十升为一斗,十斗为一斛。” [7]据此记录可计算出此处的一斛为60000000粟。当然,这一算法并非秦汉时期的统一标准,如前述,换算的始端不同将会影响计算的结果,尤其对于量制影响甚大,此点后面会再论述。
3. 秩级单位
石还被用作官秩,一开始是以若干石来标识俸额多少的度量衡单位,后来发展成为划分官制级别的秩级单位,这一点与当时以实物发放俸禄是分不开的。而后逐渐发展为划分官职级别的秩级单位,《商君书·境内》中提到“千石之令”,《韩非子·定法》中有”五十石之官“、“百石之官”,《战国策·秦策》中出现“斗食”之官,并不只是指官吏可获得的俸禄的多少,而是已经将斗食到若干石用来划分官职的高低。值得注意的是,斗食之官的俸禄是以斗为单位的定量粮食,而秩级为若干石的官吏所获得的俸禄的“石”是指容量单位的石,即获得的定量粮食实际上是以斛为单位,在以石代斛的习惯之下以十斗等于一石为换算关系,并且“十斗为石”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律文中[8]。
(二)秦汉时期俸禄的标准
黄惠贤先生和陈锋先生在《中国俸禄制度史》中对秦国俸禄做过计算:“粟须经舂簸去皮才成可供食用的小米,粟与米之间的比值为1:0.6,一石合100升,秦时一升约合342.5克。据此,五十石之官所得俸禄为小米1712.5公斤,月可供5口之家一年口粮,而一个千石的官吏每年可得小米34250公斤,所得俸禄已不知为官吏本人及家属生活之需,还可以使其维持与本人政治地位相当的奢华的生活。秦国六百石以上的官都算高官,其待遇自然较低级的官吏优厚。” [9]
对此计算过程笔者有所疑问,当中“秦时一升约合342.5克”一结论出自吴承洛先生的《中国度量衡史》第一七表中国历代升之容量标准变迁表,其原表是:“秦,一升合公撮数三四二·五,一升合公升数〇·三四二五。” [10]因汉承秦制,表中汉时容量标准与秦时一致。公撮,是民国时期的法定容量单位之一,1公撮等于1毫升。我们知道,1毫升液态水在4摄氏度时的重量被规定为1克,因此容积一公撮的水重量才是1克,表中的342.5公撮事实上仅是指秦时一升等于现今的342.5毫升容量。难道342.5公撮的粟也等于342.5克吗?显然是不能确定的。342.5克的重量只能针对4摄氏度的液态水来说,不能直接用于粟上。再者,官吏获得的俸禄虽是以“石”定额,但因以石代斛的习惯,实际获得的粮食是以斛为量器单位的,因此50石不是指的重量而是指的有500斗,也就是5000升。按照上文提及的《中国度量衡史》原表容量标准,秦时一升相当于现在的342.5毫升,则5000×342.5毫升=1712500毫升,即可折算为现在的1712.5公升。因而上文引用的由“秦时一升约合342.5克”计算出五十石之官所得的俸禄为1712.5公斤米一数是否准确有待商榷。 同样以秦时五十石之官为例,笔者也尝试计算:
在上文关于石为重量单位的一节中,因起始用粟的数量不同而分别计算出两种不同的结果:一石重量为6635520粟的总重量或4608000粟的总重量。只看运算过程的前半段的话,以12粟为一分作为始端的,一斤=16两=16×24铢=16×(24×12分×12粟)=16×3456=55296粟;以10粟为一圭作为始端的,一斤=16两=16×24铢=16×(24×10圭×10粟)=16×2400=38400粟。
根据《中国度量衡史》第一八表中国历代两斤之重量标准变迁表所记:“秦时一两合公分数一六·一四,一斤合公分数二五八·二四,一斤合市斤数〇·五一六五,汉以秦制计。” [11]公分,是民国时期的重量标准单位之一,1公分=0.001公斤,也就是等于1克。那么,秦汉时的一斤就等于258.24克。如果我们将上文的一斤55296粟和一斤38400粟都认为是258.24克,则每颗粟的重量为0.005克到0.006克之间。
接下来看看容量方面的计算,这一部分比重量方面的计算更为复杂,且相对性明显。上文关于石为量器单位的一节中,我们曾以文献中的一个说法计算出一斛为60000000粟,在以石代斛的习惯下,五十石的俸禄或以50斛来发放。因此,50斛=50×60000000=3000000000粟。以每粒粟0.006克算,那么50斛的重量就是15000公斤到18000公斤之间。
这一结论显然也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一斛大约有多少粒粟这一问题不太好解决,前面也提到了粟本身的品种、大小等條件对容积的影响。据对出土的秦量实测的数据表明,以现代的计量标准来说,商鞅同方升的计算容积为202毫升,而秦始皇统一后制造的量器,每升单位量值均在200毫升左右[12],因而秦时一斗为2000毫升左右,一斛为20000毫升。50斛约为50×100升×200毫升=1000000毫升。这样我们能有一个比较直观地概念是50斛大约是有1立方米的粟。
其次,上述计算中并无法厘清石斛混用之下的关系。聂崇岐先生在《汉代官俸质疑》指出要把度量衡问题搞清楚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先考查清楚汉代石和斛的数量比例;二、再比较汉官秩俸之名石相乖的程度;三、从历史上寻究石斛混用的缘故。” [13]
(三)秦汉石斛比例
据《汉书·律历志》:“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黄钟之龠,用度数审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本起于黄钟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 [14]
这段文献中可找到量制与衡制间的连接点:皆起于黄钟,以一龠容纳1200黍为准,将容量的龠与重量的铢联系起来,即一龠容纳1200黍的重量为12铢,1铢=100黍。量制和衡制的其他推算如下:
衡制上,1龠=1200黍=12铢
1两=24铢=2400黍
1斤=16两=38400黍
1钧=30斤=1152000黍
1石=4钧=4608000黍
量制上,1龠=1200黍
1合=2龠=2400黍
1升=10合=24000黍
1斗=10升=240000黍
1斛=10斗=2400000黍
1斛=2400000黍=24000铢=1000两=62.5斤,又秦时1斤=258.24克,因此,1斛=62.5×258.24=16140克,50斛=807000克=807公斤。
以上就是笔者计算得出的五十石的黍的重量。
此外我们应注意到,石斛之间的比例约等于1:0.52,我们是以重量单位铢来沟通石与斛的,可以将两者进行对比,容积为一斛的黍的重量仅是一石黍的重量的一半左右,反过来说就是重一石的黍的容量是两斛左右。
将以上结果与前文已计算过“大石”与“小石”的比例以及粟米比例1:0.6相结合,我们是否可以对秦汉时期 “以石代斛”这一习惯用法的演变过程稍作推测:如果一开始粮食量的若干石(包括俸禄的若干石)是指的重量单位,那么一石重的粟,舂为米后其重量虽然没有减轻很多,但容积减少为原本的十分之六,也就是只剩下十斗容量,而十斗等于一斛,因此习惯上逐渐用石代称斛,石也就成了容量单位。但到后来出现的“十斗为一石”的约定俗成的概念,以一石(重量)一开始的容积等价于十斗的容积,事实上是减少了十分之四的。
由此看来,石斛之间的实际差距是不小的,很可能在实际运用中其差距越来越大而一定程度上导致在俸禄制度的应用中逐渐产生分离。
三、结论
归结到底,研究秦汉俸禄制的困难之处,就在于我们对当时度量衡制的难以理解,特别是在“石”与“斛”的应用上。但同时也可以说这是突破秦汉俸禄制计算的关键之一。本文虽做了部分计算,但也只能是局部的解析俸禄制中的度量衡概念。诚如聂崇岐先生所说,石斛混用是在一种制度之下混用两种概念,一种是“石”的重量概念,一种是作为“斛”的别称,但古代计算粮食的方式如何就就能肯定的说一定讲究非要用斗斛来量而绝不用钧石去称量呢?[15] “石”“斛”之间差别大,究竟是如何一步步混用起来并且不只是约定俗成还被写入了法律。笔者认为,只有弄清这几个问题才能从度量衡中窥见秦汉俸禄制度的真面目,也才能真正对古代官制的研究更加深入,可谓是任重而道远。
注释:
[1]杨有礼:《秦汉俸禄制度探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2期。
[2]王忠全:《秦汉时代“钟”、“斛”、“石”新考》,《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1期。 [3]刘安编:《淮南子·卷三天文训》,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01页
[4]刘向编著:《说苑译注·卷第十八辩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464-494页
[5]刘向编著:《说苑译注·卷第十八辩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474页
[6]班固著:《汉书·卷二十一律历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415页。
[7]李淳风注释:《孙子算经·卷上》中华书局1985版, 1页。
[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35-54页。
[9]惠贤,陈锋:《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25页。
[10]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上海书店1984年版,70页。
[11]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上海书店1984年版,73页。
[12]丘光明:《中国古代度量衡标准》,《考古与文物》2002年第3期。
[13]聂崇岐:《汉代官俸质疑》,《宋史丛考》中华书局1980年版,233-234页。
[14]班固著:《汉书·卷二十一律历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415页。
[15]聂崇岐:《汉代官俸质疑》,《宋史丛考》中华书局1980年版, 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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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向编著. 说苑译注[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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