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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的建设监理体制 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其中“监理”一词即直接取自日本。日本建筑基准法和建筑士法均明确规定了建设监理制度,凡私人业主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建筑士(即我国所称的建筑师)担任工程监理,否则工程不得进行。政府工程由政府官厅营缮局直接进行监理。日本的监理体制最显著的特征是设计、监理的一体化(从我们所了解的有关国家的情况看,设计、监理的一体化也是建设监理方面的国际惯例),它突出地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日本的有关建设法规明确规定监理者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