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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对房地产税功能问题的研究,往往局限于筹集公共财政收入、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等政府收益,忽视了对纳税人权益的研究。在“房地产税是否是变相增税”的公众关注背景下,学术观点与市场实践严重背离。分析这一背离背后的法理逻辑,就应回归纳税人权利这一税法的核心问题,确立房地产税的税款缴纳与受益更直接联系的受益税体系。这既需要明确税收法定原则和财产税受益原则,也需要选择好改革的突破口,最大限度地实现纳税人和政府的双重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