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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在征收与补偿的过程中,牵涉到了国家、社会、企业以及个人等诸多方面的利益,处理起来非常复杂,必须要兼顾到几方的利益。笔者认为想要做好房屋的征收工作,就必须要树立以公民参与为主体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平衡各方利益。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房屋拆迁公民参与
中图分类号:TS95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城市房屋拆迁的增多,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正呈现出增多的趋势。这些纠纷和矛盾损害了国家的公信力,带来了一系列不不安定因素和不利影响。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征收条例》),尝试着以界定公共利益、加强司法审查、完善补偿程序等方式来切实解决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问题。但是,这种以法律界定公共利益来解决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问题,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被征收户和被拆迁户根本没有办法以市场方式来争取到合法利益,进而也无法使征收程序更加规范、拆迁行为更加合理,其本质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如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1、房屋征收的理论支撑
房屋征收是公用征收体系之中经常发生的一种征收行为。公用征收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依据法定程序以及公平补偿等法律条款,强制性地将私人财产进行征收的制度。从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到财产权具有社会属性的理念转变,支撑起了整个公用征收体系。
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确立了财产权神圣性的宪法观念,也就是说即使发生了公用征收,也只是局限于很小的范围之内,公用征收发生的过程,同时要受到非常严格的司法审查。另外一些人则认为,所有权的行使不只是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还必须要考虑社会利益。所以,个人所有权应当被社会所有权所替代,财产权不再成为绝对权利,人权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私有财产采取一定限制是必要的,这就为公用征收理论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当然,现代宪法已经完全摒弃了古典的财产权神圣性的理念,但也绝对不允许对个人财产肆意剥夺,而是在继承部分合理的财产权保障制度的条件下,逐步建立了对于财产权既保护又制约的结构,并且从立法层面上不断健全与发展公用征收的范围、权限以及补偿的流程、方法与标准。进而形成一套结构严谨的公用征收体系。我国现阶段,公用征收体系还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体系不完善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如暴力拆迁、钉子户,有些群众甚至采取了自焚、暴力抗法等极端行为来维权,积极完善房屋征收体系。
2、房屋征收的补偿制度要以公民参与为主体
2.1以公民参与制度化来代替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征收条例》的一个基本法理就是对公共利益进行定义,并且列举出几项比较重大的公共利益进行参考,最后再添加兜底条款,如此就可以保证《征收条例》的可操作性了。但《征收条例》颁布后,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笔者认为,解决房屋征收问题的关键就是加强公民参与。政府在征地之前,将征地信息全部公开,将拆迁、征收、补偿等方案全部公之于众,以征求当地群众,特别是涉及到自身利益的被拆迁群众,政府应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允许这部分群众依法通过质询、听证、罢免等民主程序,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征收的决策之中,拆迁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也时也有利于民主精神的发扬。
2.2以市场交易方式來决定补偿数额
被拆迁人对于征收的执行不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所以征收问题的核心是补偿的数额。目前,我国征收的补偿标准并不是司法主体之间的自由、平等、自愿的交易,补偿的数额、补偿的方式都是由政府来最终决定的,房屋征收的最终受益者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被拆迁人多数都没有合理的补偿。针对这一问题,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以市场交易方式来代替政府定价。这项交易中,一方是开发商,另一方是居民,政府完全可以退出征收环节,将城市改造交给市场运作,政府在这一环节中发挥好辅助作用就可以了。即使是政府要参与,也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要依据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如果以市场价值来支付被征收者的补偿,政府完全站在公共事业发展的角度来处理这件事情,那么买卖的双方就可以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来进行土地产权的交易,政府不再从自身利益的角度来看待土地征收问题,这样有助于中国城市化朝着理性、文明的方向发展。
目前,想要实现以市场交易方式来决定补偿数额,一是政府必须要重视被征收者的法律资格。一旦土地征收补偿以市场标准进行定位的话,那么补偿的费用就是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如果出现了双方因交易金额原因,而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政府可以出面进行解决,并且采用合理、有效的措施,推动双方协议的达成。二是政府必须主动退出征收交易环节,绝不能与开发商瓜分征收所获得的利益,实际上,这种做法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在房屋征收方面经常采用的做法。
2.3为公民参与制度提供司法保障
在强化公民参与制度、完善拆迁监管机制的过程中,必须强调以司法保障形式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行宪政的国家,要求法院对民选机构所做出的决定必须要给予充分尊重,但这绝不意味着法院对房屋征收如此重大且对公民权益产生深远影响的行为不予理会。相反,法院必须要对规范的民主政治程序表示尊重,同时还要在民主政治过程存在失效现象时,对政府的行为给予正当的司法干预,这样才能够确保民主政治顺利、有效的进行。
现阶段,我国公民还没有办法通过周期性的民主选举对国家的征收行为进行有效影响,因为决定进行房屋征收、拆迁的官员并不是由人民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在实际工作中,他只需要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就可以了。这种民主选举制度在某些层面上的缺失,还不能迫使房屋征收这一外部效应进行内部化,所以政府以及个别政府官员的权力膨胀问题还不能够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想要从根本上解决房屋征收以及征收的补偿问题,防止暴力拆迁、暴力抗法以及自焚维权等悲剧事件的重演,废止《条例》还只是第一步,实际上政府在规划的过程中,对公民参与制度的忽视,就已经为拆迁悲剧埋下了隐患,而强制拆迁仅仅是政府执行规划的过程而已。
所以,一系列拆迁悲剧的上演在提醒着我们,必须完善公民参与制度,这样才有可能从源头上制约权力过大而引起的种种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地监督行政执行权力不会被滥用。但是,要认识到,推行公民参与制度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还需要我们共同探索、持续努力。
3、总结
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关系到民生问题,关系着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近些年来出现的钉子户、暴力拆迁、暴力抗法以及自焚维权等事件告诉我们,绝对不能够忽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建设,需要我们以公民参与为主体,积极、主动地构建房屋征收补偿制度。
参考文献:
[1]丁晓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文献综述[J].宁夏党校学报.2011.02.
[2]付青.征收补偿的法经济学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34.
[3]李集合.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理性分析[J].理论导刊.2008.02.
[4]王利明.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J].政法论坛.2009.02.
作者简介:
王琦超(1977—),女(汉族),山东莱州人,毕业于山东省委党校经济管理系,本科。现为烟台市莱山区宏大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职员。主要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房屋拆迁公民参与
中图分类号:TS95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城市房屋拆迁的增多,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正呈现出增多的趋势。这些纠纷和矛盾损害了国家的公信力,带来了一系列不不安定因素和不利影响。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征收条例》),尝试着以界定公共利益、加强司法审查、完善补偿程序等方式来切实解决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问题。但是,这种以法律界定公共利益来解决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问题,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被征收户和被拆迁户根本没有办法以市场方式来争取到合法利益,进而也无法使征收程序更加规范、拆迁行为更加合理,其本质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如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1、房屋征收的理论支撑
房屋征收是公用征收体系之中经常发生的一种征收行为。公用征收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依据法定程序以及公平补偿等法律条款,强制性地将私人财产进行征收的制度。从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到财产权具有社会属性的理念转变,支撑起了整个公用征收体系。
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确立了财产权神圣性的宪法观念,也就是说即使发生了公用征收,也只是局限于很小的范围之内,公用征收发生的过程,同时要受到非常严格的司法审查。另外一些人则认为,所有权的行使不只是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还必须要考虑社会利益。所以,个人所有权应当被社会所有权所替代,财产权不再成为绝对权利,人权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私有财产采取一定限制是必要的,这就为公用征收理论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当然,现代宪法已经完全摒弃了古典的财产权神圣性的理念,但也绝对不允许对个人财产肆意剥夺,而是在继承部分合理的财产权保障制度的条件下,逐步建立了对于财产权既保护又制约的结构,并且从立法层面上不断健全与发展公用征收的范围、权限以及补偿的流程、方法与标准。进而形成一套结构严谨的公用征收体系。我国现阶段,公用征收体系还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体系不完善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如暴力拆迁、钉子户,有些群众甚至采取了自焚、暴力抗法等极端行为来维权,积极完善房屋征收体系。
2、房屋征收的补偿制度要以公民参与为主体
2.1以公民参与制度化来代替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征收条例》的一个基本法理就是对公共利益进行定义,并且列举出几项比较重大的公共利益进行参考,最后再添加兜底条款,如此就可以保证《征收条例》的可操作性了。但《征收条例》颁布后,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笔者认为,解决房屋征收问题的关键就是加强公民参与。政府在征地之前,将征地信息全部公开,将拆迁、征收、补偿等方案全部公之于众,以征求当地群众,特别是涉及到自身利益的被拆迁群众,政府应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允许这部分群众依法通过质询、听证、罢免等民主程序,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征收的决策之中,拆迁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也时也有利于民主精神的发扬。
2.2以市场交易方式來决定补偿数额
被拆迁人对于征收的执行不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所以征收问题的核心是补偿的数额。目前,我国征收的补偿标准并不是司法主体之间的自由、平等、自愿的交易,补偿的数额、补偿的方式都是由政府来最终决定的,房屋征收的最终受益者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被拆迁人多数都没有合理的补偿。针对这一问题,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以市场交易方式来代替政府定价。这项交易中,一方是开发商,另一方是居民,政府完全可以退出征收环节,将城市改造交给市场运作,政府在这一环节中发挥好辅助作用就可以了。即使是政府要参与,也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要依据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如果以市场价值来支付被征收者的补偿,政府完全站在公共事业发展的角度来处理这件事情,那么买卖的双方就可以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来进行土地产权的交易,政府不再从自身利益的角度来看待土地征收问题,这样有助于中国城市化朝着理性、文明的方向发展。
目前,想要实现以市场交易方式来决定补偿数额,一是政府必须要重视被征收者的法律资格。一旦土地征收补偿以市场标准进行定位的话,那么补偿的费用就是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如果出现了双方因交易金额原因,而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政府可以出面进行解决,并且采用合理、有效的措施,推动双方协议的达成。二是政府必须主动退出征收交易环节,绝不能与开发商瓜分征收所获得的利益,实际上,这种做法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在房屋征收方面经常采用的做法。
2.3为公民参与制度提供司法保障
在强化公民参与制度、完善拆迁监管机制的过程中,必须强调以司法保障形式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行宪政的国家,要求法院对民选机构所做出的决定必须要给予充分尊重,但这绝不意味着法院对房屋征收如此重大且对公民权益产生深远影响的行为不予理会。相反,法院必须要对规范的民主政治程序表示尊重,同时还要在民主政治过程存在失效现象时,对政府的行为给予正当的司法干预,这样才能够确保民主政治顺利、有效的进行。
现阶段,我国公民还没有办法通过周期性的民主选举对国家的征收行为进行有效影响,因为决定进行房屋征收、拆迁的官员并不是由人民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在实际工作中,他只需要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就可以了。这种民主选举制度在某些层面上的缺失,还不能迫使房屋征收这一外部效应进行内部化,所以政府以及个别政府官员的权力膨胀问题还不能够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想要从根本上解决房屋征收以及征收的补偿问题,防止暴力拆迁、暴力抗法以及自焚维权等悲剧事件的重演,废止《条例》还只是第一步,实际上政府在规划的过程中,对公民参与制度的忽视,就已经为拆迁悲剧埋下了隐患,而强制拆迁仅仅是政府执行规划的过程而已。
所以,一系列拆迁悲剧的上演在提醒着我们,必须完善公民参与制度,这样才有可能从源头上制约权力过大而引起的种种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地监督行政执行权力不会被滥用。但是,要认识到,推行公民参与制度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还需要我们共同探索、持续努力。
3、总结
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关系到民生问题,关系着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近些年来出现的钉子户、暴力拆迁、暴力抗法以及自焚维权等事件告诉我们,绝对不能够忽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建设,需要我们以公民参与为主体,积极、主动地构建房屋征收补偿制度。
参考文献:
[1]丁晓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文献综述[J].宁夏党校学报.2011.02.
[2]付青.征收补偿的法经济学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34.
[3]李集合.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理性分析[J].理论导刊.2008.02.
[4]王利明.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J].政法论坛.2009.02.
作者简介:
王琦超(1977—),女(汉族),山东莱州人,毕业于山东省委党校经济管理系,本科。现为烟台市莱山区宏大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职员。主要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