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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微信的广泛使用,网络科技在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种“微信文化”,很多想象丰富、形式活泼、风格幽默的原创作品纷纷出现,很多微信用户在欣赏、传播的同时,也会进行一些个性化的改编,然后当成自己的“智力成果”,在网络上再次传播甚至用于商业活动。
然而,很少有人意识到,微信上的各种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他人作品的改编、利用,应当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同时不得损害作者的其他权益。事实上,“微信文化”出现在网络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说明了生动活泼的文化为网民所喜闻乐见,但同时也揭示了当下网民在版权意识上存在诸多误区。
误区一:凡是网上有的就可以“任意使用”
很多人在使用网络资源时,常常认为,从网络上可以自由下载的东西,就是免费的,可以任意使用。典型的现象是,利用他人图片为自己的文章配图时,常常简单标注“图片源于网络”,然而这种免责式的声明在法律上毫无意义。这是因为,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首先要标明作品来源,而这种来源,并非使用者获取图片的实际环境和场所,而是要标明作品与原创作者的渊源,即不能侵犯作品的署名权。因此,在网络上使用他人图片等可能构成作品的资源时,一方面要注意到其可能存在的著作权,另一方面要在调查了解后正确标明作者身份,不能任意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与之相对,有一些微信公众号在使用他人作品后,会这样声明“作者佚名,请作者看到后与我公司联系”。这种声明同样不能免责,因为使用他人作品时查明作者身份并联系获得授权是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
误区二:只要是非营利性的,就是“合理使用”
很多人虽然有版权意识,却认为,只要对他人作品的利用是非营利性的,就属于“合理使用”,无需作者同意。这种看法的错误在于:合理使用不但要求不能利用他人作品谋取不当经济利益,而且不能对他人作品造成不合理的损害。换言之,如果使用他人作品没有赢利但仍然对他人作品造成了不合理的损害,同样不构成合理使用。例如,《著作权法》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构成合理使用。在实践中,一些学校事实上凭借这一条款将教材进行复印并提供给成百上千的学生用于课堂教学。尽管学校并未以此赢利,而且目的也是为了“教学研究”,但是使用范围和数量显然已经远远突破了合理使用的必要限度。同样,在对微信原创作品的演绎中,尽管很多改编并非为了赢利目的,可是却对原创作者控制自己的作品并获得经济回报产生了根本性的威胁和影响,因此事实上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但是,如果演绎、利用作品已经得到作者许可,则完全合法。例如,一些作者为了扩大其知名度和影响力,也会以各种形式邀请网民对其作品改编并传播,对于这种情形,属于作者授权,不会涉嫌侵权。
误区三:对他人作品的“戏仿”,是合理使用
在微信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各种恶搞短片,表现形式通常是截取一些知名影视片段加以剪辑、配音后恶搞。一种具有代表性的看法认为,这在广义上属于“戏仿”的一种形式,即模仿者对模仿对象进行讽刺、嘲弄、讥笑,以达到其对模仿对象所表现出的滑稽、可笑甚至荒谬之处的批判和评论,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规定。
这种说法同样存在问题。这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是采取有限列举的形式,即仅仅列举了12种具体情形,没有一般性的判定原则,也没有兜底条款,这使得很多国际通行的“合理使用”方式不在其中。即使“戏仿”满足“三步法”的检验,但就目前而言,由于《著作权法》第22条封闭式的立法例中并未将“戏仿”规定为“合理使用”,使得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仍然存在侵权风险,有侵犯他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和表演者权之虞。(作者袁博 供职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然而,很少有人意识到,微信上的各种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他人作品的改编、利用,应当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同时不得损害作者的其他权益。事实上,“微信文化”出现在网络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说明了生动活泼的文化为网民所喜闻乐见,但同时也揭示了当下网民在版权意识上存在诸多误区。
误区一:凡是网上有的就可以“任意使用”
很多人在使用网络资源时,常常认为,从网络上可以自由下载的东西,就是免费的,可以任意使用。典型的现象是,利用他人图片为自己的文章配图时,常常简单标注“图片源于网络”,然而这种免责式的声明在法律上毫无意义。这是因为,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首先要标明作品来源,而这种来源,并非使用者获取图片的实际环境和场所,而是要标明作品与原创作者的渊源,即不能侵犯作品的署名权。因此,在网络上使用他人图片等可能构成作品的资源时,一方面要注意到其可能存在的著作权,另一方面要在调查了解后正确标明作者身份,不能任意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与之相对,有一些微信公众号在使用他人作品后,会这样声明“作者佚名,请作者看到后与我公司联系”。这种声明同样不能免责,因为使用他人作品时查明作者身份并联系获得授权是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
误区二:只要是非营利性的,就是“合理使用”
很多人虽然有版权意识,却认为,只要对他人作品的利用是非营利性的,就属于“合理使用”,无需作者同意。这种看法的错误在于:合理使用不但要求不能利用他人作品谋取不当经济利益,而且不能对他人作品造成不合理的损害。换言之,如果使用他人作品没有赢利但仍然对他人作品造成了不合理的损害,同样不构成合理使用。例如,《著作权法》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构成合理使用。在实践中,一些学校事实上凭借这一条款将教材进行复印并提供给成百上千的学生用于课堂教学。尽管学校并未以此赢利,而且目的也是为了“教学研究”,但是使用范围和数量显然已经远远突破了合理使用的必要限度。同样,在对微信原创作品的演绎中,尽管很多改编并非为了赢利目的,可是却对原创作者控制自己的作品并获得经济回报产生了根本性的威胁和影响,因此事实上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但是,如果演绎、利用作品已经得到作者许可,则完全合法。例如,一些作者为了扩大其知名度和影响力,也会以各种形式邀请网民对其作品改编并传播,对于这种情形,属于作者授权,不会涉嫌侵权。
误区三:对他人作品的“戏仿”,是合理使用
在微信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各种恶搞短片,表现形式通常是截取一些知名影视片段加以剪辑、配音后恶搞。一种具有代表性的看法认为,这在广义上属于“戏仿”的一种形式,即模仿者对模仿对象进行讽刺、嘲弄、讥笑,以达到其对模仿对象所表现出的滑稽、可笑甚至荒谬之处的批判和评论,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规定。
这种说法同样存在问题。这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是采取有限列举的形式,即仅仅列举了12种具体情形,没有一般性的判定原则,也没有兜底条款,这使得很多国际通行的“合理使用”方式不在其中。即使“戏仿”满足“三步法”的检验,但就目前而言,由于《著作权法》第22条封闭式的立法例中并未将“戏仿”规定为“合理使用”,使得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仍然存在侵权风险,有侵犯他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和表演者权之虞。(作者袁博 供职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