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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地理标志资源大国,它的法律保护不仅关系到自然与人文资源的传承发展,更关系到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但是,因为历史、体制与国情等方面原因,我国同时存在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工商局"《商标法》保护"的两套并行模式,这给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其矛盾突出表现在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