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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学上一直以来都对“冲突规范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规范”这一问题有争议。但是这种问题一直都没有得到中国法理学的充分认识和研究。在事实上在法律体系中普遍存在着一类适用法规范。这类适用法规范我们对其有以下的定义:只要是对法律适用行为本身作出指引的规范都属于适用法规范。适用法规范其包含除了冲突规范外还有很多种其它的表现形式,适用法规范的数量不是很多但是对于整个法律规范体系的运作起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