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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将在年内审议。3月底,一份名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开始在全国国土厅局系统“征求意见”,在49条新规当中,最受人关注的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预留操作空间的用意明显。此事经媒体公布后,一石惊起千层浪,各方无不哗然,有人甚至认为住宅70年的有偿续期如果实施,本质上就让房东变成了租客,买房不如租房。而更多的商品房屋所有者普遍的疑惑是:“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房子是谁的?”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一直无细则
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限为70年,这要追溯到1990年出台的《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中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但是,这一法规并未明确依照何种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
2006年,《物权法》出台,其中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由于具体操作细节比较复杂,分歧和争论也比较大,《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并没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可以说《物权法》在制定过程时特意略过或者回避了具体操作办法,只规定了基本原则。
“有产者”之忧
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事实上并非因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而产生。
合法的商品房买卖背后,业主都能领到“房屋产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确认的是“房屋产权”,因为房产属于私人财产,并无期限之说。但在土地国有的现实之下,房产拥有人对房屋赖以栖身的土地却只有“使用权”。国务院于1990年5月19日颁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第12条明文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由于房与地不可分割,土地使用权事实上也决定了房屋使用权。这一规定使得商品房的买卖事实上都成了“使用权租售”,业主实为“承租人”,只不过是一次性支付了30年到70年不等的租金而已。尽管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却并未明确是“无偿”还是“有偿”。而如今关于《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所引发的70年有偿自动续期之争,实则是在《物权法》通过之际就已埋下了伏笔。
在权利意识深入人心的年代,即便是对未来的权利,公众也有着极大的现实诉求。不要说现在有些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本身规定就远远低于70年,即便是拥有70年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在商品房开发销售周期相对漫久的语境下,业主的土地使用年限也大大缩水了。也就是说,住宅70年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并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权利实现问题。
买房还是租房?
买房还是租房?面对这个问题,我相信大多数的中国人都会选择买房,即使穷极一生,也会攒钱或贷款买套房子。尤其是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那些暂住在异乡的人们。因为在国人的观念里,买房是属于自己的,租房则意味着一直漂着,安全感缺乏。
住宅只有70年产权,这个让老百姓闹心的事儿一直如鲠在喉。而在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争论中,有人则感慨,买房不如租房划算,即使买房到头来只不过是提前交纳了几十年的房租。仔细想想,在短短的享受期之后,你还得花钱才能继续享用,现在已经有传言说北京将按13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续期,要是贷款买房,加上贷款的巨额利息,整个帐算下来,不比租房更合适。而一旦“有偿续期,政府定夺”的规定被年底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确定下来,不管是买房还是租房,就都将变得没有那么安全感了。事实上,一般商品住宅从开发到销售,周期通常为1至3年。也就是说,当购房者变为业主时,其拥有的有效住宅土地使用权根本无法达到70年之久。要是再碰上个倒霉的开发商,整个开发销售周期还将拉长。对于那些购买二手房的人来说,享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就更短了。而且,现在有些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本身规定就远远低于70年,加上开发耗费的时间,业主的土地使用年限已经缩水。
在海外的大多数国家,一旦持有就是永远,完全尊重“物权私有”的本质,国外完善的税收体系来实现这一措施,每年根据房屋评估价值的6-10%(美国)不等征收,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动产的内涵,而由此推导而生的国外房地价格其实不高,而国内价格要高很多,无限期区域投资的困境凸显,也许这是导致部分人士海外置业的根源。70年产权的体现的是土地的绝对国有化,同样这也是新中国最有力的击碎封建私有化的筹码,也是让地主阶层崩溃的武器。可在今天,这一切都在变化,随着国民物质及消费的丰富,对自我价值进行重新评估,70年产权的变革已是必然,由此,这不是一场简单的意见征询,而是一场很复杂的大系统工程。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事实上,住宅70年后无论是否无偿续期,都是一个迫切需要予以明确的问题,而不能等到几十年后再明确,因为每一个拥有私人住宅的人,都迫切想知道自己未来的权利几何,所购房产实际价值几何;每一个打算买房子的人,也都迫切想知道自己现在的付出是否划算,做那么久的“房奴”是否值得。进一步说,明确住宅未来续期问题,还将会影响目前的楼市走向、房价走势、房地产业的发展前景、政府土地财政的调整规划等诸多方面。所以,住宅续期问题不该是一个未来议题,而是一个迫在眉睫的议题,我们仍需追问“70年后我们的房子是谁的”?
文/雷米
编辑/梁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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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大限”表述变迁
●1990年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地方政府对居住用地出让大都按照70年的最高期限审批。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产土地使用权到期,房产所有人必须提前一年申请续期。这一规定,在2007年被 《物权法》“自动续期”的规定取代。
●2008年,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土地管理法草案》,对于公众关注的70年使用期,明确表述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无偿自动续期”。
●2009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全国国土厅局系统“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
2009年修订意见稿新规
●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有条件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商品住宅建设应当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国家将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统一的土地登记系统,而且土地登记资料也可以依法进行公开查询。
●非住宅用地将采用有偿方式续期,并且要求提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以外,应当予以批准。
●对于政府因社会公共利益收回的土地,将采用无偿的方式,至于地上物以及设施则按照评估的价格进行赔偿。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一直无细则
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限为70年,这要追溯到1990年出台的《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中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但是,这一法规并未明确依照何种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
2006年,《物权法》出台,其中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由于具体操作细节比较复杂,分歧和争论也比较大,《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并没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可以说《物权法》在制定过程时特意略过或者回避了具体操作办法,只规定了基本原则。
“有产者”之忧
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事实上并非因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而产生。
合法的商品房买卖背后,业主都能领到“房屋产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确认的是“房屋产权”,因为房产属于私人财产,并无期限之说。但在土地国有的现实之下,房产拥有人对房屋赖以栖身的土地却只有“使用权”。国务院于1990年5月19日颁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第12条明文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由于房与地不可分割,土地使用权事实上也决定了房屋使用权。这一规定使得商品房的买卖事实上都成了“使用权租售”,业主实为“承租人”,只不过是一次性支付了30年到70年不等的租金而已。尽管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却并未明确是“无偿”还是“有偿”。而如今关于《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所引发的70年有偿自动续期之争,实则是在《物权法》通过之际就已埋下了伏笔。
在权利意识深入人心的年代,即便是对未来的权利,公众也有着极大的现实诉求。不要说现在有些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本身规定就远远低于70年,即便是拥有70年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在商品房开发销售周期相对漫久的语境下,业主的土地使用年限也大大缩水了。也就是说,住宅70年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并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权利实现问题。
买房还是租房?
买房还是租房?面对这个问题,我相信大多数的中国人都会选择买房,即使穷极一生,也会攒钱或贷款买套房子。尤其是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那些暂住在异乡的人们。因为在国人的观念里,买房是属于自己的,租房则意味着一直漂着,安全感缺乏。
住宅只有70年产权,这个让老百姓闹心的事儿一直如鲠在喉。而在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争论中,有人则感慨,买房不如租房划算,即使买房到头来只不过是提前交纳了几十年的房租。仔细想想,在短短的享受期之后,你还得花钱才能继续享用,现在已经有传言说北京将按13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续期,要是贷款买房,加上贷款的巨额利息,整个帐算下来,不比租房更合适。而一旦“有偿续期,政府定夺”的规定被年底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确定下来,不管是买房还是租房,就都将变得没有那么安全感了。事实上,一般商品住宅从开发到销售,周期通常为1至3年。也就是说,当购房者变为业主时,其拥有的有效住宅土地使用权根本无法达到70年之久。要是再碰上个倒霉的开发商,整个开发销售周期还将拉长。对于那些购买二手房的人来说,享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就更短了。而且,现在有些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本身规定就远远低于70年,加上开发耗费的时间,业主的土地使用年限已经缩水。
在海外的大多数国家,一旦持有就是永远,完全尊重“物权私有”的本质,国外完善的税收体系来实现这一措施,每年根据房屋评估价值的6-10%(美国)不等征收,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动产的内涵,而由此推导而生的国外房地价格其实不高,而国内价格要高很多,无限期区域投资的困境凸显,也许这是导致部分人士海外置业的根源。70年产权的体现的是土地的绝对国有化,同样这也是新中国最有力的击碎封建私有化的筹码,也是让地主阶层崩溃的武器。可在今天,这一切都在变化,随着国民物质及消费的丰富,对自我价值进行重新评估,70年产权的变革已是必然,由此,这不是一场简单的意见征询,而是一场很复杂的大系统工程。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事实上,住宅70年后无论是否无偿续期,都是一个迫切需要予以明确的问题,而不能等到几十年后再明确,因为每一个拥有私人住宅的人,都迫切想知道自己未来的权利几何,所购房产实际价值几何;每一个打算买房子的人,也都迫切想知道自己现在的付出是否划算,做那么久的“房奴”是否值得。进一步说,明确住宅未来续期问题,还将会影响目前的楼市走向、房价走势、房地产业的发展前景、政府土地财政的调整规划等诸多方面。所以,住宅续期问题不该是一个未来议题,而是一个迫在眉睫的议题,我们仍需追问“70年后我们的房子是谁的”?
文/雷米
编辑/梁峥
链接
“70年大限”表述变迁
●1990年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地方政府对居住用地出让大都按照70年的最高期限审批。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产土地使用权到期,房产所有人必须提前一年申请续期。这一规定,在2007年被 《物权法》“自动续期”的规定取代。
●2008年,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土地管理法草案》,对于公众关注的70年使用期,明确表述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无偿自动续期”。
●2009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全国国土厅局系统“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
2009年修订意见稿新规
●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有条件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商品住宅建设应当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国家将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统一的土地登记系统,而且土地登记资料也可以依法进行公开查询。
●非住宅用地将采用有偿方式续期,并且要求提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以外,应当予以批准。
●对于政府因社会公共利益收回的土地,将采用无偿的方式,至于地上物以及设施则按照评估的价格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