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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视野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大量出现,我国自1997年刑法典到《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都以不断修正、不断突出、不断明确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保护。而我国隐私权刑法保护仍存在体系结构尚未搭建、核心法益尚未完整保护、起诉方式和刑罚内容单一等不足之处。国际社会对于隐私权刑法保护作出了有效应答,借由德国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的比较分析,以示我国刑法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可采点及补足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