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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政策的出台,使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获取资金的机会增加了、渠道拓宽了,而不是机会减少了、渠道收窄了,这是令人欣慰的。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创业投资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
自2005年11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来,国内、国际经济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全球经济正从大型公司主宰向创业型经济转变,国内亦是如此。国内民营企业(其中占据绝对多数的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已经为中国国民经济提供了超过60%的增长率和超过80%的就业岗位,民营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企业活力受到限制,除少数国有垄断型企业,借助国家行政力量的保护依旧保持着较高增幅外,大多增长乏力,吸纳就业能力更是明显不足。加之国家现在大力倡导中国从传统型经济向创新型经济转型,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地位更加突出。该《通知》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目的是通过扶持具有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血库之称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提升其活力,从而提高其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输血的能力,由涸泽而渔变为放水养鱼,从而扭转整个国家创新不力的状况。
在国家对企业所有政策支持中,最立竿见影,最受企业欢迎的,无疑是税收支持。对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表明国家相关决策部门正在改变思路,行为变得更加实际,政策进一步向市场靠拢,可视为一个好的开端。
此次出台的税收新政,体现了四大特点:一是税收优惠方式适应创业投资特点。创业投资基金具有投资项目失败概率高的特点,在失败、持平、成功之间,基本保持三三开。项目一旦失败,创业投资基金根本就得不到收益,因此如果采取传统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方式,创业投资基金并不能得到实际好处。创业投资的周期通常较长,非要等到有了收益才对所实现收益进行税收减免,投资者往往缺乏耐心。所以,《通知》明确了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税所得抵扣额的优惠方式。这样,即使是对今后可能失败的项目,也可以在投资后申请核定一定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用于抵扣盈利项目的应纳税所得。由于申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度不必等到基金从投资项目获得收益之时,因而也有利于基金从事相对长期的投资。
考虑到创业投资的年收益率具有较大的波动性特点,尤其是在投资项目成功退出前,如果相当长时期处于亏损状态或收益比较低,《通知》规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延续抵扣。与目前税法对其他企业亏损弥补的期限为5年相比较,这项政策应该是一次有益突破。
二是税收优惠环节更适应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体系。由于所得税是收益税种,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将会涉及创业投资基金所得税和投资者所得税这两个环节的税负问题,在实行税收优惠时,就有必要在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这两个环节都给予优惠。考虑到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者是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在内的各类企业,《通知》不再涉及投资者环节,而是集中在创业投资基金环节,允许创业投资基金按对外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
三是税收优惠力度适中。《通知》对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以目前实行的33%(2008年1月1日之后为25%)企业所得税率折算,可抵扣的税额相当于投资额的23.1%;以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25%企业所得税率折算,可抵扣的税额相当于投资额的17.5%,优惠力度应该是比较适中的。根据2000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果创业投资企业在进行应纳税所得抵扣后,按照足额税率核缴余额部分的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将无需再缴纳所得税,这种综合效果能够显著降低投资者特别是企业投资者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总税负。因为,创业投资的平均投资周期通常为3年,按投资额的70%计算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实质上可以使年均内部收益率(而且是扣除亏损和管理成本后的年均内部收益率)不超过19.35%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整个存续期内不用缴纳任何所得税。而且,如果投资者是企业的话,其创业投资基金所得也无需缴税。
四是税收优惠条件体现鲜明的政策导向性。《通知》要求创业投资企业统一按“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而且规定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期限应达到2年及以上。用所投资企业的规模和科技含量双重标准作为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创业投资企业只能以“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申报所得税抵扣,这将有效激励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从而更好地发挥创业投资支持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其政策导向性十分明显。
不足之处在于,《通知》规定有资格享受此项政策性优惠的只有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类型,且按照《创投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投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而《创投企业管理办法》核准条件十分严苛,门槛甚高,目前大多是一些有背景的投资者,主要是国字号的投资主体,才能够顺利通过审核,这将严重妨碍社会力量进入该领域并享受相应政策优惠。人为设槛,僧多粥少,将使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从这一渠道获取创业资金变得非常艰难,尤其是对于那些项目有前途而创业者无背景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将更难从这一渠道获得帮助,与此项政策鼓励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宗旨背道而驰。
其次,《通知》不再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在整个投资结构中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占到的比例,也就是说,虽然打着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旗号,但一分钱不投入到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也是可以的。出于经济人避险、逐利的本性,这将使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会更倾向于将资金投入到获利更高的企业或行业,而不是受政策鼓励但风险巨大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这同样与《通知》的精神背道而驰。
无论如何,这项政策的出台,使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获取资金的机会增加了、渠道拓宽了,而不是机会减少了、渠道收窄了,这是令人欣慰的。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创业投资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
自2005年11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来,国内、国际经济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全球经济正从大型公司主宰向创业型经济转变,国内亦是如此。国内民营企业(其中占据绝对多数的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已经为中国国民经济提供了超过60%的增长率和超过80%的就业岗位,民营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企业活力受到限制,除少数国有垄断型企业,借助国家行政力量的保护依旧保持着较高增幅外,大多增长乏力,吸纳就业能力更是明显不足。加之国家现在大力倡导中国从传统型经济向创新型经济转型,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地位更加突出。该《通知》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目的是通过扶持具有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血库之称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提升其活力,从而提高其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输血的能力,由涸泽而渔变为放水养鱼,从而扭转整个国家创新不力的状况。
在国家对企业所有政策支持中,最立竿见影,最受企业欢迎的,无疑是税收支持。对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表明国家相关决策部门正在改变思路,行为变得更加实际,政策进一步向市场靠拢,可视为一个好的开端。
此次出台的税收新政,体现了四大特点:一是税收优惠方式适应创业投资特点。创业投资基金具有投资项目失败概率高的特点,在失败、持平、成功之间,基本保持三三开。项目一旦失败,创业投资基金根本就得不到收益,因此如果采取传统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方式,创业投资基金并不能得到实际好处。创业投资的周期通常较长,非要等到有了收益才对所实现收益进行税收减免,投资者往往缺乏耐心。所以,《通知》明确了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税所得抵扣额的优惠方式。这样,即使是对今后可能失败的项目,也可以在投资后申请核定一定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用于抵扣盈利项目的应纳税所得。由于申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度不必等到基金从投资项目获得收益之时,因而也有利于基金从事相对长期的投资。
考虑到创业投资的年收益率具有较大的波动性特点,尤其是在投资项目成功退出前,如果相当长时期处于亏损状态或收益比较低,《通知》规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延续抵扣。与目前税法对其他企业亏损弥补的期限为5年相比较,这项政策应该是一次有益突破。
二是税收优惠环节更适应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体系。由于所得税是收益税种,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将会涉及创业投资基金所得税和投资者所得税这两个环节的税负问题,在实行税收优惠时,就有必要在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这两个环节都给予优惠。考虑到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者是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在内的各类企业,《通知》不再涉及投资者环节,而是集中在创业投资基金环节,允许创业投资基金按对外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
三是税收优惠力度适中。《通知》对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以目前实行的33%(2008年1月1日之后为25%)企业所得税率折算,可抵扣的税额相当于投资额的23.1%;以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25%企业所得税率折算,可抵扣的税额相当于投资额的17.5%,优惠力度应该是比较适中的。根据2000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果创业投资企业在进行应纳税所得抵扣后,按照足额税率核缴余额部分的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将无需再缴纳所得税,这种综合效果能够显著降低投资者特别是企业投资者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总税负。因为,创业投资的平均投资周期通常为3年,按投资额的70%计算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实质上可以使年均内部收益率(而且是扣除亏损和管理成本后的年均内部收益率)不超过19.35%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整个存续期内不用缴纳任何所得税。而且,如果投资者是企业的话,其创业投资基金所得也无需缴税。
四是税收优惠条件体现鲜明的政策导向性。《通知》要求创业投资企业统一按“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而且规定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期限应达到2年及以上。用所投资企业的规模和科技含量双重标准作为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创业投资企业只能以“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申报所得税抵扣,这将有效激励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从而更好地发挥创业投资支持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其政策导向性十分明显。
不足之处在于,《通知》规定有资格享受此项政策性优惠的只有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类型,且按照《创投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投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而《创投企业管理办法》核准条件十分严苛,门槛甚高,目前大多是一些有背景的投资者,主要是国字号的投资主体,才能够顺利通过审核,这将严重妨碍社会力量进入该领域并享受相应政策优惠。人为设槛,僧多粥少,将使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从这一渠道获取创业资金变得非常艰难,尤其是对于那些项目有前途而创业者无背景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将更难从这一渠道获得帮助,与此项政策鼓励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宗旨背道而驰。
其次,《通知》不再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在整个投资结构中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占到的比例,也就是说,虽然打着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旗号,但一分钱不投入到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也是可以的。出于经济人避险、逐利的本性,这将使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会更倾向于将资金投入到获利更高的企业或行业,而不是受政策鼓励但风险巨大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这同样与《通知》的精神背道而驰。
无论如何,这项政策的出台,使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获取资金的机会增加了、渠道拓宽了,而不是机会减少了、渠道收窄了,这是令人欣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