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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根本上说代议制度是实现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因此研究代议制度的逻辑起点即是民主。古今中外,众多学者从多个角度层面界定民主的涵义,尽管切入点有所不同,但无不肯定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民主的意义在于确保多数人的利益及政治权利,把多数人的意志确认为最高意志。
关键词代议制度 政治权利 最高意志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70-01
一、直接民主——理想主义的民主
直接民主是指不借助于中介或代表,自己对自己的事务进行决定、管理,即人们亲自参与、决定国家重大事务的方式、方法。它所遵循的原则是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直接民主在政治生活中有两种存在方式:一为体制型,在国家体制上实行直接民主;二为非体制型,在具体的问题上以直接民主的方式做出决定,如直选、全民公投等,但在国家体制上确为间接民主。显而易见,从理想层面看,亲自行使权力应当优于把权力委托给他人。古希腊罗马城邦民主制即属于直接民主的范畴, 由于地域范围、城邦人口有限,重大事务由公民大会讨论。卢梭是直接民主的支持者, 他说: “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 一切都由公民亲自来做……在一个政绩良好的城邦里, 人人都会奔向大会去的。”他认为主权是不可以被代表的,主权本质上由共同意志构成,而意志不可以被代表。他认为代议制度背离了自由原则,由于自由意味着自主,而代议制确是由他人代表自己行使政治权力,本质上人民丧失了自主。不过,同时卢梭也意识到“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卢梭的直接民主理论只是一种理想,它力图寻求消除人民与权力之间的代理人,构建一个由人民来直接掌管权力的制度,真正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但在现代社会,直接民主生根发芽需要相应的客观条件即:有限的社会成员数量、区域性的组织,社会成员之间地位差异性不大、对人员进行最低限度的培训等关涉人口数量、人口素质和地理因素各个方面。除此之外,直接民主本身还存在致命的缺憾:
一是,直接民主抹杀了公与私的范畴,有泛政治化的趋势,直接民主要求人民自己行使权力,那么人民就得经常参与政治活动,从而私人空间被占用,个人权利沦落,政治生活笼罩一切。
二是,直接民主在形式上与“法治”相左。它强调全民表决,通过“一事一议”来否定“法治”。缺少法律的限制及凌驾法律之上的人治焉能摆脱专制的诱惑!希特勒上台就是通过民主的选举程序,但希特勒最终成为了大独裁者。所以不加以限制和约束的民主,其后果随时可能成为:假借民主推行暴政。
三是,直接民主在价值上缺乏宽容,不能尊重多元化的价值需求。由于直接民主是多数人说了算,所有决策都一刀切,排斥意志和信念的多元化,因而无法保障少数人的利益。这一切极可能滋生矛盾和冲突,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历史上实行直接民主的政权都是短命的。
二、间接民主——“理想照进现实”
间接民主形式指的是人们通过代表参与、决定和管理国家重大事务的方式、方法。近代民主即指代议制,它是间接民主的实现形式。民族国家的产生和商业经济的发展,使间接民主成为适应国家现实的民主形式。由于在间接民主制社会,人民不亲自行使权力,就必然导致两权分立之局面:权力的所有者和权利的行使者相分离。间接民主制中,人民代表及政府行为需要有一整套制约机制来监督和防范,以免“仆人”滥用权力异化为“主人”。一个手中握有驾驭权力马车鞭子的人,即使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基于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权力规律,若没有监督机制,则他在权力这一强腐蚀剂的腐蚀下也必然走向危险的方向。恰好,代议制即是:人民选举代表以代表人民进行间接统治。所以,当选出的代表不能代表自己时,人民可以行使罢免权将其淘汰,以最终主宰自己的命运。代议制有效地对行使权力的少数人进行制度上的约束与限制,为法治与宪政提供了空间:
首先,在国家机关的权限上, 代议制度通过代议机关制定法律以确定各国家机关的职能、职权范围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与方法等。
其次,在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 代议制度还通过代议机关的活动以协调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解决各国家机构之间的矛盾。
再者,在获得国家权力的方式上,选举被视为实现政权平稳过渡的主要途径, 国家机关领导人大多根据选举产生, 而选举是代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最后,在国家机关的行为获得的效力来源上,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制度因多数决的原则而获得普遍服从的效力。代议制度体现了“限权政治”的宪政精义。但代议制度并非无缺陷,在代议制度具体运作的过程中,违背民主制度真义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所以如何保证民选代表真正地代表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的真意就成为间接民主首要考虑与解决的现实性问题。 因此,就必然要求制定一系列的制度和程序设计来“限制”代议机关及其代表的权利,以确保代议制度宪政价值的完全实现。例如通过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分衡制约, 限制代议机关的权力; 赋予选民罢免权等。
三、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在地方框架内实现二者互补
直接民主是民主的最初实现形式。至近代,由于直接民主无法在社会中大规模实行,才发展为间接民主,然而间接民主在运行过程中易于背离民主的本质。既然如此,是否民主就是海市蜃楼了呢? 我们能否考虑在一定的条件下,一定的范围内将两者有效结合,取长补短呢?我们可以在地方层次上将二者结合,因为直接民主的首要条件,即组织必须是地方性的,或组织成员数目是有限的。我们认为,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经验上来看,在地方层次将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有效结合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现实的。
注释:
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范进学.论民主的实现形式——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比较.文史哲.2002(1).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马克斯·韦伯著.经济与社会(第二卷).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
馮家亮.代议制度之宪政品质.人大研究.2005(6).
关键词代议制度 政治权利 最高意志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70-01
一、直接民主——理想主义的民主
直接民主是指不借助于中介或代表,自己对自己的事务进行决定、管理,即人们亲自参与、决定国家重大事务的方式、方法。它所遵循的原则是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直接民主在政治生活中有两种存在方式:一为体制型,在国家体制上实行直接民主;二为非体制型,在具体的问题上以直接民主的方式做出决定,如直选、全民公投等,但在国家体制上确为间接民主。显而易见,从理想层面看,亲自行使权力应当优于把权力委托给他人。古希腊罗马城邦民主制即属于直接民主的范畴, 由于地域范围、城邦人口有限,重大事务由公民大会讨论。卢梭是直接民主的支持者, 他说: “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 一切都由公民亲自来做……在一个政绩良好的城邦里, 人人都会奔向大会去的。”他认为主权是不可以被代表的,主权本质上由共同意志构成,而意志不可以被代表。他认为代议制度背离了自由原则,由于自由意味着自主,而代议制确是由他人代表自己行使政治权力,本质上人民丧失了自主。不过,同时卢梭也意识到“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卢梭的直接民主理论只是一种理想,它力图寻求消除人民与权力之间的代理人,构建一个由人民来直接掌管权力的制度,真正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但在现代社会,直接民主生根发芽需要相应的客观条件即:有限的社会成员数量、区域性的组织,社会成员之间地位差异性不大、对人员进行最低限度的培训等关涉人口数量、人口素质和地理因素各个方面。除此之外,直接民主本身还存在致命的缺憾:
一是,直接民主抹杀了公与私的范畴,有泛政治化的趋势,直接民主要求人民自己行使权力,那么人民就得经常参与政治活动,从而私人空间被占用,个人权利沦落,政治生活笼罩一切。
二是,直接民主在形式上与“法治”相左。它强调全民表决,通过“一事一议”来否定“法治”。缺少法律的限制及凌驾法律之上的人治焉能摆脱专制的诱惑!希特勒上台就是通过民主的选举程序,但希特勒最终成为了大独裁者。所以不加以限制和约束的民主,其后果随时可能成为:假借民主推行暴政。
三是,直接民主在价值上缺乏宽容,不能尊重多元化的价值需求。由于直接民主是多数人说了算,所有决策都一刀切,排斥意志和信念的多元化,因而无法保障少数人的利益。这一切极可能滋生矛盾和冲突,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历史上实行直接民主的政权都是短命的。
二、间接民主——“理想照进现实”
间接民主形式指的是人们通过代表参与、决定和管理国家重大事务的方式、方法。近代民主即指代议制,它是间接民主的实现形式。民族国家的产生和商业经济的发展,使间接民主成为适应国家现实的民主形式。由于在间接民主制社会,人民不亲自行使权力,就必然导致两权分立之局面:权力的所有者和权利的行使者相分离。间接民主制中,人民代表及政府行为需要有一整套制约机制来监督和防范,以免“仆人”滥用权力异化为“主人”。一个手中握有驾驭权力马车鞭子的人,即使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基于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权力规律,若没有监督机制,则他在权力这一强腐蚀剂的腐蚀下也必然走向危险的方向。恰好,代议制即是:人民选举代表以代表人民进行间接统治。所以,当选出的代表不能代表自己时,人民可以行使罢免权将其淘汰,以最终主宰自己的命运。代议制有效地对行使权力的少数人进行制度上的约束与限制,为法治与宪政提供了空间:
首先,在国家机关的权限上, 代议制度通过代议机关制定法律以确定各国家机关的职能、职权范围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与方法等。
其次,在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 代议制度还通过代议机关的活动以协调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解决各国家机构之间的矛盾。
再者,在获得国家权力的方式上,选举被视为实现政权平稳过渡的主要途径, 国家机关领导人大多根据选举产生, 而选举是代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最后,在国家机关的行为获得的效力来源上,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制度因多数决的原则而获得普遍服从的效力。代议制度体现了“限权政治”的宪政精义。但代议制度并非无缺陷,在代议制度具体运作的过程中,违背民主制度真义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所以如何保证民选代表真正地代表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的真意就成为间接民主首要考虑与解决的现实性问题。 因此,就必然要求制定一系列的制度和程序设计来“限制”代议机关及其代表的权利,以确保代议制度宪政价值的完全实现。例如通过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分衡制约, 限制代议机关的权力; 赋予选民罢免权等。
三、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在地方框架内实现二者互补
直接民主是民主的最初实现形式。至近代,由于直接民主无法在社会中大规模实行,才发展为间接民主,然而间接民主在运行过程中易于背离民主的本质。既然如此,是否民主就是海市蜃楼了呢? 我们能否考虑在一定的条件下,一定的范围内将两者有效结合,取长补短呢?我们可以在地方层次上将二者结合,因为直接民主的首要条件,即组织必须是地方性的,或组织成员数目是有限的。我们认为,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经验上来看,在地方层次将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有效结合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现实的。
注释:
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范进学.论民主的实现形式——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比较.文史哲.2002(1).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马克斯·韦伯著.经济与社会(第二卷).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
馮家亮.代议制度之宪政品质.人大研究.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