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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世界各国民主制度的发展和推进,公民监督权已成为民主国家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的公民实施监督权的法律渠道经常由于国家机关职务活动的透明度低,以及与其它监督形式协调不足等原因存在不完善、不畅通等现象。必须结合国外先进经验对国内的现状进行分析,以期对公民监督权实施的法律渠道予以完善,确保公民监督权正常行使。
【关键词】公民监督权;国家机关;完善
公民监督权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合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权利,也在不断的充实着自身内容和实施途径。中外许多专家学者也对公民监督权本身内容所做的论述,而对公民监督权实施法律渠道的论述却很少。本文尝试针对完善公民监督权实施的法律渠道,从理论和现实、国外和国内、内部和外部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对如何保障公民监督权实施的法律渠道畅通进行探讨,以期能对公民监督权实施法律渠道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公民监督权的内涵界定
公民监督权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所享有的,通过法律规定的渠道对各级国家机关及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执行活动,进行批评、建议及对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控告的权利。
其主体即监督权的权利享有主体和被监督的义务主体。在我国,权利享有主体应当包括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社会组织。被监督的义务主体主要是指各级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但也应当包括政治上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党组织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等。客体即义务主体实施活动的合法性和在一定范围内的合理性。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公民监督权的权利享有主体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负担主体所负担的具体义务。
健全的公民监督权实施渠道对社会发展的具有重要的功能意义。确保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赋予治理国家的人以巨大的权力是必要的,但也是危险的”。[1]我国建国初期所走过的曲折路程启示我们,社会的发展什么时候离开了公民的监督,就会脱离正常的运行轨道,使社会蒙受巨大灾难。公民监督在确保社会正确发展过程中显现出了自己强大的力量。
有利于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通过建立和完善公民监督体系,一旦公民发现有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就可以立即行使公民监督权,确保使政府依法行政,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利于使国家机关科学决策。公民监督基本上反映了中国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制定政策的知情权和建议权,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使民意反映到政策制定者手中,以便于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制定出能够反映公民诉求的政策。
二、我国公民监督权实施法律渠道现状分析
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诸如人大监督制度、行政诉讼制度、信访举报制度、听证制度等公民监督政府行为的制度和法律渠道。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公民的监督权却由于一些制度的不健全和有关机关的漠视被严重的弱化了,使其应有的功能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 。造成公民监督权实施的法律渠道出现困境的共同原因,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国家机关的职务活动透明度很低,缺乏公民监督权行使的先决条件
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往往是以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为前提条件的。实践证明:“政治参与要求接受一般的特殊的信息,那些获取这种信息的人,即在效应和心理上更多介入的人,就更有可能参与政治,反之,那些没有得到这种信息的人,则无动于衷,缺乏心理上的介入,因此,也就很少有可能参与政治生活。”[3]现实生活中,公民的知情权经常被有关部门以“涉密”而被“合法”剥夺,国家秘密准入门槛的过低和被错误的滥用,是造成这种透明度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再者,就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遭遇的“暗箱”,这种暗箱式的权力非规范操作,到最后受害的往往还是公民个人或整体。
(二)与其它监督形式协调不足
公民监督的有效行使,必须实现国家、社会、公民的协调配合。公民的批评、建议往往是通过国家机关接收和办理的,而在一些情况下,公民个人的力量显得不够强大,这也需要社会组织的参与,因此,只有把公民监督与其他监督紧密配合才能保证公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这种协调不够,首先表现在公民监督与人大、行政等部门监督脱离,其次就是公民监督与社会组织联系不够紧密,导致很多社会组织被“闲置”,而公民行使监督权则经常选择组织化程度比较原始的“群访”形式。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有有关国家监督机关的责任,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公民监督的意识比较淡薄,社会组织虽然很多但是相关的规范制度还很不健全,使它应该有的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加之现阶段国家对舆论控制的不尽合理,更使得这种“三位一体”的局面难以形成。
三、对完善我国公民监督权实施法律渠道的综合分析
通过对我国公民实施监督权法律渠道的现状的分析,我们看到了我国公民监督权实施法律渠道所存在的问题和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些原因,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从多方面、多层次和充分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先进经验,以完善我国公民监督权实施法律渠道显得迫在眉睫。
(一)完善人大监督渠道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法律渠道。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既是对公民监督权的完善,也是对公民监督权实施法律渠道的完善。
1、建立完善的监督程序法律机制。人大监督内容丰富,监督程序是否规范和完善直接关系到最后的监督成效。2、创新监督方法机制。监督方法的创新就是运用方法的改进,来更加充分的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和责任。3、建立责任追究到位的机制。严格的问责制是有效进行监督的强有力保障。履行或根本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代表法》劝其主动辞职或建议选民罢免其代表资格。
(二)完善信访、举报渠道 “信访是来信来访的简称。信访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重要权利,它具有很强的给付和防御功能,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渠道。现实生活中信访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在信访部门的协调解决问题能力不足和缠访、闹访事件频发等,使信访秩序和效能大打折扣。为了克服信访机构在协调功能方面的不足,建议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与信访工作机构沟通的工作机制,强化信访工作机构的主导作用,以便于及时解决信访反映的问题。
举报作为公民实施监督的重要渠道,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因其制度的不健全而经常使举报人受害而广受诟病。对于举报制度必须予以完善,使这条监督通道畅通无阻。首先,应该建立有偿举报机制。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根据举报问题的重要程度以及对挽回损失所起的作用来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从而提高公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借以培养我们长期缺失的公民意识。其次,要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为了能让公民安全的进行举报监督,就必须强化对公民合法检举揭发权、申诉控告权的保护,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和程序,对于在工作中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泄密的人员要坚决予以处理。再次,要发展网络举报新渠道。网络作为一个巨大的舆论载体,已成为一个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见的重要场所,借助网络对违法犯罪案件举报已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潮流和趋势。最后,对于公民举报应采取限时答复制度。
(三)广泛完善推广听证渠道
听证制度,是国家机关在作出公务行为之前,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发表意见,作出解释的机会,通过公正、公开、民主的讨论和质证,达到公务行为符合公众利益要求的一种法定制度。[5]我国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中正式建立了听证制度,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价格法》、《立法法》等虽然规定了公众听证制度,但是尚未做出听证程序的规定,这也很难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听证价值,反而使听证会越来越像“座谈会”、“茶话会”,不但没有发挥听证制度的作用,反而经常成为一些部门的“遮羞布”。听证制度作为公民表达意见的一个窗口,应当在制定统一的规则后,全面向各领域推广,建立全方位的听证制度。
(四)完善行政诉讼渠道,及时推出公益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公民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来自国家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制度,它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民对国家机关的被动监督。行政诉讼法施行二十多年以来,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理顺“官民关系”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行政诉讼制度已到了亟需完善的地步。具体应从以下几点考虑: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应当尽快的把一些与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利益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使更多的行政纠纷纳入法院审理的范围,增加结果的合理合法性。2、严格落实行政案件的异地审理或上级审理制度,避免出现法官和被告在庭审中一起审原告的场面。3、加大执行力度。对于行政诉讼执行难的问题,应当启动问责机制,通过法院与本级的纪律检查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联合督促被执行部门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则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4、及时推出公益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如果仅仅依靠受害者维权,则监督功能就很难充分发挥。英美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即公民为维护公共利益,对与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制度,值得我国及时推出,以切实强化公民的监督能力,改善被动的公民监督状况。
(五)建议公民网络监督渠道尽快入法
网络作为人们相互间交流的巨大平台,如果能加以规范的利用,将对公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产生巨大的推进力。尤其在网民数量已达4.77亿人的今天,更应把网络作为一个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渠道尽早纳入法律体系。纵观最近几年对一些案件的查处,无不闪动着网络监督的影子。我国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也开通了网络举报平台,但这还仅局限在小面积之中。我们应在技术、理论研究成熟时,加快把公民通过网络行使监督权入法,在行政机关下设网络监督机关接受来自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拓宽公民监督权行使的法律渠道。
健全的公民监督权内容必须配有完善的法律渠道来实施。我们应该从多方面、多层次来完善公民监督权实施的法律渠道,以促使国家权力真正接受公民的监督,使国家权力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和运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葛展宏.浅析法治社会构建中公民监督权的完善[J].科技创业月刊,2006(10).
[2]邓频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研究[M].北京:时事出版社,2011.
[3]周甲禄.舆论监督权论[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4]唐杏湘.论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实现[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1(3).
[5]陈党、顾赵丽.建国60年来公民监督权实现路径的探索与启示[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0(2).
[6]陈党.公民监督:从“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A].莫纪宏,谢维雁.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C].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公民监督权;国家机关;完善
公民监督权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合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权利,也在不断的充实着自身内容和实施途径。中外许多专家学者也对公民监督权本身内容所做的论述,而对公民监督权实施法律渠道的论述却很少。本文尝试针对完善公民监督权实施的法律渠道,从理论和现实、国外和国内、内部和外部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对如何保障公民监督权实施的法律渠道畅通进行探讨,以期能对公民监督权实施法律渠道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公民监督权的内涵界定
公民监督权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所享有的,通过法律规定的渠道对各级国家机关及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执行活动,进行批评、建议及对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控告的权利。
其主体即监督权的权利享有主体和被监督的义务主体。在我国,权利享有主体应当包括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社会组织。被监督的义务主体主要是指各级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但也应当包括政治上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党组织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等。客体即义务主体实施活动的合法性和在一定范围内的合理性。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公民监督权的权利享有主体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负担主体所负担的具体义务。
健全的公民监督权实施渠道对社会发展的具有重要的功能意义。确保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赋予治理国家的人以巨大的权力是必要的,但也是危险的”。[1]我国建国初期所走过的曲折路程启示我们,社会的发展什么时候离开了公民的监督,就会脱离正常的运行轨道,使社会蒙受巨大灾难。公民监督在确保社会正确发展过程中显现出了自己强大的力量。
有利于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通过建立和完善公民监督体系,一旦公民发现有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就可以立即行使公民监督权,确保使政府依法行政,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利于使国家机关科学决策。公民监督基本上反映了中国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制定政策的知情权和建议权,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使民意反映到政策制定者手中,以便于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制定出能够反映公民诉求的政策。
二、我国公民监督权实施法律渠道现状分析
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诸如人大监督制度、行政诉讼制度、信访举报制度、听证制度等公民监督政府行为的制度和法律渠道。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公民的监督权却由于一些制度的不健全和有关机关的漠视被严重的弱化了,使其应有的功能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 。造成公民监督权实施的法律渠道出现困境的共同原因,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国家机关的职务活动透明度很低,缺乏公民监督权行使的先决条件
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往往是以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为前提条件的。实践证明:“政治参与要求接受一般的特殊的信息,那些获取这种信息的人,即在效应和心理上更多介入的人,就更有可能参与政治,反之,那些没有得到这种信息的人,则无动于衷,缺乏心理上的介入,因此,也就很少有可能参与政治生活。”[3]现实生活中,公民的知情权经常被有关部门以“涉密”而被“合法”剥夺,国家秘密准入门槛的过低和被错误的滥用,是造成这种透明度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再者,就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遭遇的“暗箱”,这种暗箱式的权力非规范操作,到最后受害的往往还是公民个人或整体。
(二)与其它监督形式协调不足
公民监督的有效行使,必须实现国家、社会、公民的协调配合。公民的批评、建议往往是通过国家机关接收和办理的,而在一些情况下,公民个人的力量显得不够强大,这也需要社会组织的参与,因此,只有把公民监督与其他监督紧密配合才能保证公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这种协调不够,首先表现在公民监督与人大、行政等部门监督脱离,其次就是公民监督与社会组织联系不够紧密,导致很多社会组织被“闲置”,而公民行使监督权则经常选择组织化程度比较原始的“群访”形式。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有有关国家监督机关的责任,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公民监督的意识比较淡薄,社会组织虽然很多但是相关的规范制度还很不健全,使它应该有的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加之现阶段国家对舆论控制的不尽合理,更使得这种“三位一体”的局面难以形成。
三、对完善我国公民监督权实施法律渠道的综合分析
通过对我国公民实施监督权法律渠道的现状的分析,我们看到了我国公民监督权实施法律渠道所存在的问题和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些原因,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从多方面、多层次和充分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先进经验,以完善我国公民监督权实施法律渠道显得迫在眉睫。
(一)完善人大监督渠道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法律渠道。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既是对公民监督权的完善,也是对公民监督权实施法律渠道的完善。
1、建立完善的监督程序法律机制。人大监督内容丰富,监督程序是否规范和完善直接关系到最后的监督成效。2、创新监督方法机制。监督方法的创新就是运用方法的改进,来更加充分的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和责任。3、建立责任追究到位的机制。严格的问责制是有效进行监督的强有力保障。履行或根本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代表法》劝其主动辞职或建议选民罢免其代表资格。
(二)完善信访、举报渠道 “信访是来信来访的简称。信访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重要权利,它具有很强的给付和防御功能,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渠道。现实生活中信访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在信访部门的协调解决问题能力不足和缠访、闹访事件频发等,使信访秩序和效能大打折扣。为了克服信访机构在协调功能方面的不足,建议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与信访工作机构沟通的工作机制,强化信访工作机构的主导作用,以便于及时解决信访反映的问题。
举报作为公民实施监督的重要渠道,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因其制度的不健全而经常使举报人受害而广受诟病。对于举报制度必须予以完善,使这条监督通道畅通无阻。首先,应该建立有偿举报机制。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根据举报问题的重要程度以及对挽回损失所起的作用来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从而提高公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借以培养我们长期缺失的公民意识。其次,要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为了能让公民安全的进行举报监督,就必须强化对公民合法检举揭发权、申诉控告权的保护,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和程序,对于在工作中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泄密的人员要坚决予以处理。再次,要发展网络举报新渠道。网络作为一个巨大的舆论载体,已成为一个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见的重要场所,借助网络对违法犯罪案件举报已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潮流和趋势。最后,对于公民举报应采取限时答复制度。
(三)广泛完善推广听证渠道
听证制度,是国家机关在作出公务行为之前,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发表意见,作出解释的机会,通过公正、公开、民主的讨论和质证,达到公务行为符合公众利益要求的一种法定制度。[5]我国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中正式建立了听证制度,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价格法》、《立法法》等虽然规定了公众听证制度,但是尚未做出听证程序的规定,这也很难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听证价值,反而使听证会越来越像“座谈会”、“茶话会”,不但没有发挥听证制度的作用,反而经常成为一些部门的“遮羞布”。听证制度作为公民表达意见的一个窗口,应当在制定统一的规则后,全面向各领域推广,建立全方位的听证制度。
(四)完善行政诉讼渠道,及时推出公益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公民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来自国家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制度,它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民对国家机关的被动监督。行政诉讼法施行二十多年以来,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理顺“官民关系”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行政诉讼制度已到了亟需完善的地步。具体应从以下几点考虑: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应当尽快的把一些与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利益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使更多的行政纠纷纳入法院审理的范围,增加结果的合理合法性。2、严格落实行政案件的异地审理或上级审理制度,避免出现法官和被告在庭审中一起审原告的场面。3、加大执行力度。对于行政诉讼执行难的问题,应当启动问责机制,通过法院与本级的纪律检查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联合督促被执行部门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则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4、及时推出公益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如果仅仅依靠受害者维权,则监督功能就很难充分发挥。英美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即公民为维护公共利益,对与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制度,值得我国及时推出,以切实强化公民的监督能力,改善被动的公民监督状况。
(五)建议公民网络监督渠道尽快入法
网络作为人们相互间交流的巨大平台,如果能加以规范的利用,将对公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产生巨大的推进力。尤其在网民数量已达4.77亿人的今天,更应把网络作为一个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渠道尽早纳入法律体系。纵观最近几年对一些案件的查处,无不闪动着网络监督的影子。我国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也开通了网络举报平台,但这还仅局限在小面积之中。我们应在技术、理论研究成熟时,加快把公民通过网络行使监督权入法,在行政机关下设网络监督机关接受来自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拓宽公民监督权行使的法律渠道。
健全的公民监督权内容必须配有完善的法律渠道来实施。我们应该从多方面、多层次来完善公民监督权实施的法律渠道,以促使国家权力真正接受公民的监督,使国家权力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和运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葛展宏.浅析法治社会构建中公民监督权的完善[J].科技创业月刊,2006(10).
[2]邓频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研究[M].北京:时事出版社,2011.
[3]周甲禄.舆论监督权论[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4]唐杏湘.论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实现[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1(3).
[5]陈党、顾赵丽.建国60年来公民监督权实现路径的探索与启示[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0(2).
[6]陈党.公民监督:从“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A].莫纪宏,谢维雁.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C].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