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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一种,也是社会能否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于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作用,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基石。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本框架己经形成,许多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出台和完善。但是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人力资源的流动更加快速,劳动关系也日趋复杂化,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也受到较大的冲击,在应对如此复杂的形势中,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显示出许多问题与不足,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思考和解决。基于这些问题的思考,本文提出了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困境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困境 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3-0133-01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否保持独立性与权威性是其能否继续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关键所在。无论与用人单位的关系问题还是与政府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配合问题,或者与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受案范围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都必须理性面对,转变执法理念,寻求新的突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在多年的累积与完善过程中,逐渐探索出其完善的出路,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者权益保护成为刻不容缓的重要问题,劳动关系的复杂化以及用工形式的多样化都巫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出摆脱困境的策略,实现顺利改革,从而应对各种挑战,均衡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最大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制度的效益。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提高立法水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开展应当先设定合理的边界,既有的法律应当分析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否则过于宽泛的执法范围反而不利于专项工作与重点工作的开展。通过立法对其加以明确,防止同一类案件可以由不同的部门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适当避免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仲裁在受案范围上的交叉重合,缩小其受案范围,将需要公权力处理的问题转化为司法手段所能解决的经济纠纷,使这类经济纠纷案件以法定化程序走向司法权力。赋予行政强制权。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人员并不具备行政强制权,由于缺乏强制性力量的保障,监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无法充分发挥监管权限的实际效果。赋予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强制权不仅符合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需求,更是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利器,因此,赋予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强制权急不可待。摆脱当地政府的干预。若要真正摆脱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重构地方执法机制。确保省级以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尺度统一,使得劳动保障监察水平不因地区差异而有不同,提高执法水平,更加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正是变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理模式的出发点和归宿处。明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角色定位。在劳动法领域中,政府应当扮演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色,实现劳资关系的平衡。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领域,政府行使的是公权力,承担公共责任,应当将劳动保障监察视为政府的一项公共职能,予以重视。与政府同级别的行政人员的平均工资相比,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工资应当高出些许,保证其在执法过程中能够依法行政,做到公正公平。政府能够重新审视自己的角色与多功能,对于保障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有着重要作用。
二,扩大行政执法权限范围
首先,应当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必要的紧急强制执行权。这种方式有利于劳动监察部门树立权威,真正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应当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帮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树立真正的权威。其次,完善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能干预和妨害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权和用工自主权,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自治管理权和用工自主权。建立良好的评议机制,对监察员因过失或者故意对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做成损失的,国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察员个人也应该受到责任机制的追究。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应当形成多元化的社会对话机制,也就是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与其他行政部门、工会以及行业协会形成伙伴关系。通过加强合作伙伴关系来凸显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作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可以与工会加强合作,工会对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协助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认识到支持工会的独立地位有助于其开展工作,使得两者能够相得益彰,相互协调与补充,而不能将工会视为其附属机构。工会应当是独立性的,监察部门即使履行执法职责的过程中,也应当加强工会的独立性建设。在工会之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企业家协会等组织之间的联系,促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能够获得用人单位利益代表的支持。除此之外,还应当积极与媒体、公众展开合作,寻求合作伙伴,特别是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有利于及时报道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时引导社会公众及广大劳动者对该部门执法的认识。
三,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对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来说,其执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取决于队伍建设清况。能否保障较高的执法能力,必须先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针对大量企业隐蔽而复杂的侵权行为,我国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又相对较少,应当适当增加编制来加以应对。由于较大的工作量以及较少的工作人员使得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更加困难,应当保障最基本的队伍构造。这些基础性工作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展的基础,也是重要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日趋专业化的监察工作,必须对其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对劳动业务与程序非常熟悉,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必须加以明确掌握,在执法过程中具备法制意识,秉公处理,这些都是必须具备的基础素质。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是執法者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制度的统一结合。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者的业务素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更应注重开展执法人员培训与考核,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大对执法者的培训力度,完善科学化的培训机制,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培养成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复合型人才,全方面的掌握现代化技术、了解各专业知识领域、牢记相关法律法规,以此来跟随时代的脚步,促进劳动保障监察的快速发展。建设劳动保障监察建设的方法要不断创新,并同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执法经验,提高执法工作的效能建设。
此外,加快发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硬件条件必须得到改善。特别是相应的执法设备,如办公场所、办公电脑、执法记录仪、执法车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受理案件不怕麻烦、办理案件不怕阻挠、取证案件不畏艰难、处罚案件不拘私情;真正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心为民所想,利为民所谋。着力提升监察人员熟练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协调处理疑难问题的能力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同时,不断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使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
[1]梁堵茹:《WTO劳动标准问题与中国劳动法制的完善》[D],广东外国语外贸大学,2006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困境 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3-0133-01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否保持独立性与权威性是其能否继续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关键所在。无论与用人单位的关系问题还是与政府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配合问题,或者与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受案范围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都必须理性面对,转变执法理念,寻求新的突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在多年的累积与完善过程中,逐渐探索出其完善的出路,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者权益保护成为刻不容缓的重要问题,劳动关系的复杂化以及用工形式的多样化都巫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出摆脱困境的策略,实现顺利改革,从而应对各种挑战,均衡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最大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制度的效益。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提高立法水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开展应当先设定合理的边界,既有的法律应当分析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否则过于宽泛的执法范围反而不利于专项工作与重点工作的开展。通过立法对其加以明确,防止同一类案件可以由不同的部门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适当避免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仲裁在受案范围上的交叉重合,缩小其受案范围,将需要公权力处理的问题转化为司法手段所能解决的经济纠纷,使这类经济纠纷案件以法定化程序走向司法权力。赋予行政强制权。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人员并不具备行政强制权,由于缺乏强制性力量的保障,监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无法充分发挥监管权限的实际效果。赋予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强制权不仅符合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需求,更是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利器,因此,赋予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强制权急不可待。摆脱当地政府的干预。若要真正摆脱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重构地方执法机制。确保省级以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尺度统一,使得劳动保障监察水平不因地区差异而有不同,提高执法水平,更加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正是变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理模式的出发点和归宿处。明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角色定位。在劳动法领域中,政府应当扮演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色,实现劳资关系的平衡。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领域,政府行使的是公权力,承担公共责任,应当将劳动保障监察视为政府的一项公共职能,予以重视。与政府同级别的行政人员的平均工资相比,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工资应当高出些许,保证其在执法过程中能够依法行政,做到公正公平。政府能够重新审视自己的角色与多功能,对于保障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有着重要作用。
二,扩大行政执法权限范围
首先,应当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必要的紧急强制执行权。这种方式有利于劳动监察部门树立权威,真正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应当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帮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树立真正的权威。其次,完善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能干预和妨害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权和用工自主权,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自治管理权和用工自主权。建立良好的评议机制,对监察员因过失或者故意对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做成损失的,国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察员个人也应该受到责任机制的追究。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应当形成多元化的社会对话机制,也就是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与其他行政部门、工会以及行业协会形成伙伴关系。通过加强合作伙伴关系来凸显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作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可以与工会加强合作,工会对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协助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认识到支持工会的独立地位有助于其开展工作,使得两者能够相得益彰,相互协调与补充,而不能将工会视为其附属机构。工会应当是独立性的,监察部门即使履行执法职责的过程中,也应当加强工会的独立性建设。在工会之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企业家协会等组织之间的联系,促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能够获得用人单位利益代表的支持。除此之外,还应当积极与媒体、公众展开合作,寻求合作伙伴,特别是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有利于及时报道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时引导社会公众及广大劳动者对该部门执法的认识。
三,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对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来说,其执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取决于队伍建设清况。能否保障较高的执法能力,必须先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针对大量企业隐蔽而复杂的侵权行为,我国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又相对较少,应当适当增加编制来加以应对。由于较大的工作量以及较少的工作人员使得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更加困难,应当保障最基本的队伍构造。这些基础性工作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展的基础,也是重要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日趋专业化的监察工作,必须对其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对劳动业务与程序非常熟悉,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必须加以明确掌握,在执法过程中具备法制意识,秉公处理,这些都是必须具备的基础素质。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是執法者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制度的统一结合。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者的业务素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更应注重开展执法人员培训与考核,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大对执法者的培训力度,完善科学化的培训机制,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培养成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复合型人才,全方面的掌握现代化技术、了解各专业知识领域、牢记相关法律法规,以此来跟随时代的脚步,促进劳动保障监察的快速发展。建设劳动保障监察建设的方法要不断创新,并同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执法经验,提高执法工作的效能建设。
此外,加快发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硬件条件必须得到改善。特别是相应的执法设备,如办公场所、办公电脑、执法记录仪、执法车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受理案件不怕麻烦、办理案件不怕阻挠、取证案件不畏艰难、处罚案件不拘私情;真正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心为民所想,利为民所谋。着力提升监察人员熟练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协调处理疑难问题的能力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同时,不断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使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
[1]梁堵茹:《WTO劳动标准问题与中国劳动法制的完善》[D],广东外国语外贸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