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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7号文规定:“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货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数字一致。”专用发票的“金额”栏数字为不含税金额,但是目前正在使用的“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