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勒工名”与传统工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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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春秋战国时期手工业的发展和“工商食官”制度的衰落,使“物勒工名”作为一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的手工业管理制度应运而生。“物勒工名”在秦汉时期臻于成熟,它不仅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和工官制度,而且有严格而完整的监督管理体系。汉代以后,“物勒工名”作为官营手工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尽管在不同朝代的具体实施情况略有不同,但一直绵延不断。直至清末,随着官营手工业的衰落,这项制度才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物勒工名”不仅是传统手工业生产质量的保证,而且是传统工匠精神形成與传承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生产分工  物勒工名  手工业  监管制度  传统工匠精神
  作者梅其君,贵州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贵州  贵阳  550025)。
  所谓“物勒工名”就是在手工业产品上镌刻或用烙印、模印、戳印、漆书、朱书等方式标记上“工”的姓名,这里的“工”不仅指工匠,还包括监工、工匠所属机构等。“物勒工名”是中国古代官营手工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始于春秋战国时期,而终于清朝。在长达2000多年的历史中,这项制度对中国传统手工业生产和技术进步起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也保障了传统工匠精神的传承。
  一、“物勒工名”的滥觞 [见英文版第66页,下同]
  “物勒工名”是从器物上铸刻“铭文”演化而来。商代的青铜器上就已经出现了铭文,铭文主要是对祭祀内容、土地制度变化、战争、礼仪制度、官职名、计时法、邦国关系、音律以及一些大事件进行记载。商代青铜器铭文很短,出土文物中超过十字者也不过百件。到了周代,青铜器铭文内容日益丰富,包括徽记、祭辞、册命、训诰、记事、追孝、约剂、律令、媵辞、乐律、符令、节令、诏令、工名等。其中,“工名”就是工匠、监工等的姓名。不仅青铜器上有铭文,陶器、漆器等各种器物上也有铭文,“物勒工名”也反映在这些器物的制作上。
  从文献记载推断,“物勒工名”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礼记》和《吕氏春秋》对“物勒工名”都有记载。《礼记·月令》记载:“是月也,命工师效功,陈祭器,按度程,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郑玄注:“勒,刻也,刻工姓名于其器,以察其信,知其不功致。”《礼记》是孔子及其弟子阐发礼仪的经典,这说明“物勒工名”可能萌芽于春秋时期。稍后的《吕氏春秋·孟冬》也有类似的记载:“是月也,工师效功,陈祭器,按度程,无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这段文字与《礼记·月令》的描述基本相同,只是少了一个“命”字,“毋或”写作“无或”,“功有”写作“工有”。《吕氏春秋》成书于战国晚期,这说明至少在战国时期,“物勒工名”制度的存在是毫无疑问的。
  从考古发现看,“物勒工名”最早出现在春秋时期的齐国。春秋中晚期齐国青铜酒器国差上刻有“国差立事岁咸丁亥攻师铸西墉宝”的字铭,这是目前发现最早记录了工师(攻师)的铭文。春秋晚期齐国的陶器也出现了“工名”,但总体上看,春秋时期的题铭主要还是“铭功纪德”,“物勒工名”只是个别现象,齐国制陶业的“物勒工名”也是在战国时期才比较普遍。齐国陶器上所勒“工名”主要是监造者,也有记陶工名的。官营制陶业常见的勒名格式是“某某立事岁+司职地点+器名”或“地名+立事者人名+立事及届数+陶工名”;私营制陶业常见的勒名格式为“邑里+姓名”。“立事”即“莅事”,指器物的督造者。在简省格式中,“立事岁”字样又常常省略。
  “物勒工名”在战国时期已不局限于某国和某一行业。楚国的漆器制造业较为发达,其管理制度完善,“物勒工名”也比较典型。楚国漆器上的铭文主要内容包括制造机构、主管官吏和制器工匠,常见的勒名格式主要有“产地名+制造机构+制器工匠”“时间+督造者+监制者+制器工匠”等。如长沙三眼塘楚墓出土的一件漆卮上所刻铭文为:“甘九年,大(太)后□吿(造),吏臣向,右工币(师)象,工六人台。”涵盖了该漆器的制造时间、主造者、监造者和制造者。三晋冶铸业发达,“物勒工名”制度在韩、赵、魏三国的兵器铸造业上体现得很充分。三晋兵器勒名格式因年代和国别而有所不同,基本格式由三级组成:“督造者+主持铸造者+制造者”。督造者称为“令”“相邦”“守相”“司寇”“邦司寇”等,为掌政者;主持铸造者称“工师”“冶尹”或“左右校”;制造者称“冶”,即工匠。详细的勒名还包括时间、地名和库名。秦国自商鞅变法后开始实行“物勒工名”制度。早期的勒名只反映了督造官吏的信息,如上海博物馆商鞅方升上的铭文:“十八年,齐?(率)卿大夫(合文)来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爱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壹为升。重泉。”到了秦昭襄王时期,勒名内容已扩展至工师以及工匠的姓名,如出土的一私官鼎上所刻铭文:“卅六年,工币(师)瘨。工疑,一斗半正,十三斤八两十四铢。”到了战国末年,秦国的勒名内容更加详细,如出土的“少府”戈上所刻铭文:“五年,相邦吕不韦造。少府工室阾丞冉、工九。武库。”“相邦”即丞相;“少府”为秦国官名;“工室”即“考工室”,隶属“少府”;“阾丞”即掌管“少府”的“令丞”。勒名格式的变化反映了秦国手工业管理制度日趋完善,主管机构上至中央丞相,下至少府、工室,层层相扣,各司其职,为产品生产质量提供了保障。
  “物勒工名”的出现与春秋战国时期手工业的发展密不可分。春秋战国时期的手工业发展进入了一个空前繁荣的阶段。一方面,原有的技术进一步发展,技术更成熟,工艺更复杂。例如,青铜制造技术由早期的合范或一面平铸法的单一铸造方式,发展到混铸法、分铸法、失蜡法以及各种熔铸、合铸、接铸、嵌铸工艺的综合运用。另一方面,随着新技术的发明,手工业部门进一步增加。例如,随着冶铁技术的发明和进步,冶铁和铸造铁器的手工业部门出现了,并且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越来越重要。《考工记》记载:“凡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设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抟埴之工二。攻木之工:轮、舆、弓、庐、匠、车、梓;攻金之工:筑、冶、凫、栗、段、桃;攻皮之工:函、鲍、韗、韦、裘;设色之工:画、缋、钟、筐、?;刮摩之工,玉、楖、雕、矢、磬;抟埴之工:陶、旊。”这段描述表明,春秋战国时期的手工生产日益多样化,生产技术日益专门化,分工越来越细,完成一件手工产品往往需要多个工种的配合。这就需要一种监管制度来保证产品的质量,当发现质量问题时,能有效地追究责任,“物勒工名”应运而生。   “物勒工名”的出现还与“工商食官”制度的衰落密切相关。“工商食官”是商周时期国家对工商业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百工”以家族的形式为王公贵族服务,职业世袭,而国家则利用家族内部血缘关系对从事手工业的劳动者进行管理。到了春秋时期,周王室衰微,国家权力下移,宗法制度遭到破坏,血缘凝聚力减弱,统治者无力维持庞大的“食官”体系。原来依附官营体制而生存的工匠生存困难,不断反抗。例如,《左传·昭公二十二年》记载生存困难的工匠卷入周王室的权力争斗:“王子朝因旧官、百工之丧职秩者,与灵、景之族以作乱。”这说明,“工商食官”制度已难以维系,依靠血缘关系对手工业进行管理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发展需要一种新的手工业管理制度。“物勒工名”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二、“物勒工名”的发展 [68]
  “物勒工名”制度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得到了进一步发展。首先,从实施范围看,“物勒工名”在当时手工业生产的各个部门中普遍推行。除了上文提到的秦国的度量衡器、礼器和兵器制造实施“物勒工名”制度外,其他行业,如陶器、漆器、铜器、铁器乃至秦始皇兵马俑的制作都实行了“物勒工名”。
  其次,从勒名格式看,“物勒工名”的内容更加明确。例如,兵器制造必须刻有铸造时间、主管部门、督造官名、工师名、工匠名等,如果工匠身份为刑徒,还要刻其所受刑罚名称。《工律》甚至还有勒名方式的规定:“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髹书之。”意思是兵器不能刻记的,也要用丹砂或漆来书写。
  再次,从法律和配套制度看,“物勒工名”制度更加完善,不仅“物勒工名”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也有明确规定。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墓文物中有很多法律类的竹简,例如《效律》《秦律杂抄》《工律》《工人程》以及《均工》等,都清晰记载了秦朝严格管理手工业生产的制度。《效律》记载:“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资一盾。”意思是未按要求勒名的工匠要受到相应处罚。《效律》还详细规定了一些核验制度,《秦律杂抄》对工匠不认真检查材料有处罚规定,《工人程》《均工》对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有规定,以“物勒工名”为核心的一整套手工业管理制度,从物资保管、生产监督到产品检验,在秦王朝已经基本上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汉承秦制,汉初主要沿用秦朝的“物勒工名”制度。汉景帝平定“七国之乱”后,“物勒工名”制度在秦制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西汉昭帝到东汉章帝时期,“物勒工名”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峰。东汉中后期,中央集权弱化,国家放松了对手工业的控制和工官机构的管理,“物勒工名”制度开始松懈。
  “物勒工名”在汉代的手工业特别是官营手工业生产的各个部门中普遍推行,勒名器物的种类、数量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考古发现看,铜器、漆器、鐵器、陶器、兵器、金银器、度量衡器、砖瓦、钱范、石刻、书写工具等都有勒名。其他手工产品也可能勒名,但由于保存困难,尚有待考证。
  汉代的勒名格式因生产机构、器物种类、制造年代的不同而有较大差异。官营手工业勒名一般比较详细,而私营手工业器物勒名比较简单,一般仅刻工匠名或作坊姓氏,也有刻籍贯、纪年和吉祥语的,具有广告推销的性质。不同种类的器物勒名不一样,有的器物勒名比较详细,如宫廷所用的漆器、青铜器;有的器物勒名比较简单,如日常所用的陶器、铁器。不同时期的器物勒名格式也不一样。繁荣时期官营手工业典型的勒名格式是“纪年+器物名称和规格+工官名+诸工匠名+诸监造官吏名”,具体勒名内容的顺序可以变换,如“器物名称和规格”可以放在“纪年”之前,也可以放在“工官名”之后,还可以放在最后;“诸工匠名”也可以放在“诸监造官吏名”的后面。汉代器物勒名内容比以前更丰富,“监造官吏名”包括各级官吏负责人,“工匠名”包括每道工序的负责人。如贵州清镇出土的一件漆耳杯上刻有铭文:“元始三年,广汉郡工官造乘舆髹羽画木黄耳杯。容一升十六籥,素工昌、髹工立、上工阶、铜耳黄涂工常、画工方、羽工平、清工匡、造工忠造,护工卒史恽,守长音,丞冯,掾林,守令史谭主。”该漆耳杯为西汉平帝时广汉郡工官为皇帝制造的,这段铭文不仅刻有各级监督、主管负责人姓名,而且刻有每道工序负责人姓名,责权更加明确,也反映了漆器制造的工艺流程与具体分工。又如,山西洪洞县出土的一件铜鼎上刻有铭文:“安邑宫铜鼎一,容三斗,重十七斤八两。四年三月甲子,铜官守垂调,令史德,佐奉常,工乐造。第卅一。”这段铭文除了有器物的名称、容量、重量、制造时间、工官名、诸监造官吏名、工匠名外,还有器物编号,并且反映了该鼎的铸造机构为汉代中央在地方郡县设置的铜官。铜官是汉代中央政府根据手工业门类的不同而设置的专业性工官。类似铜官的这种专业性工官在汉代最为常见,它与综合性工官一起构成汉代的工官系统。这套工官系统对官府手工业的管理有两种:一是由为皇室管理私财和生活事务的机构“少府”所属的考工、供工、右工、尚方、内者等机构直接对手工业进行管理;二是地方工官所属的令(长)、丞、掾、史(令史)、佐等各级管理人员以及郡守派遣到工官进行督察和监视的护工卒史等官吏对手工业进行管理。器物勒名的详细内容就反映了这种管理体系的严格和完善。
  可见,“物勒工名”制度在秦汉时期已经比较成熟,它不仅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和工官制度,而且有严格而完整的监督管理体系。“物勒工名”在官营手工业生产中普遍推行,使勒名器物的种类、数量都达到了历史高峰,并逐渐向民间延伸。
  三、“物勒工名”的沿袭 [69]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政权更迭频繁、长期封建割据和战争连绵不断,官营手工业发展的侧重点与和平年代不同,兵器、农具、城建器具等在官营手工业中最为发达。除了兵器、度量衡器等政府重点把控的器物依然严格勒名外,其他器物勒名一般都比较随意。兵器的勒名格式与秦汉时期大同小异,如四川郫县出土的蜀国弩机上刻有铭文:“景耀四年二月卅日中作部左兴业,刘纯业,史陈深,工杨安作十石机,重三斤十二两。”其勒名格式是“制造时间+主管机构及官吏名+工匠名+器物规格”。又如南京石门坎出土的曹魏弩机上刻有铭文:“正始二年五月十日左尚方造,监作吏晁泉牙匠马□,师陈耳臂匠江□聶□。”其勒名格式是“制造时间+主管机构+监督官吏名+具体工匠名”。其他器物也有勒名,如铜镜、砖瓦。北朝时期的筒瓦与板瓦上刻划或戳印的文字,多是匠人名氏,这是“物勒工名”传统的延续。   隋唐五代时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物勒工名”较之魏晋南北朝时期又有恢复和发展。以唐代为例,国力强盛的唐朝政府设立了多种不同层次的机构,直接经营、管理着门类众多的手工业生产,形成了十分庞大的官府手工业系统。“物勒工名”则是官府手工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在兵器生产上。《唐六典》规定:“凡营军器,皆镌题年月及工人姓名,辨其名物而阅其虚实。”《新唐书》也记载:“军器则勒岁月与工姓名。”因行业、器物的不同,隋唐的器物勒名内容有繁有简。与“物勒工名”相配套的处罚措施,唐代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唐律疏议》记载:“辄违样式,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亲监当造作,若有不如法,减工匠三等,笞十。”工匠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生产或施工,如果工作不达标,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上级监管人员也要跟着受罚。
  宋朝的官营手工业依然实行“物勒工名”制度,如作为中央官营手工业机构之一的少府监对工匠的考课:“庀其工徒,察其程课,作止劳逸及寒暑早晚之节,视将作匠法,物勒工名,以法式察其良窳。”官营建筑工程明确要求,工匠完工后必须题写自己的姓名和施工年月,景德三年(1006)诏:“自今明行条约,凡有兴作,皆须用功尽料。仍令随处志其修葺年月、使臣工匠姓名,委省司覆验。他时颓毁,较岁月未久者,劾罪以闻。”至于官府所掌控的兵器生产,其勒名及管理则更加严格:“所造诸色军器,各行镌记元造合干人、甲头姓名”,“刀纫、铁甲镌凿,弓弩箭之类用朱漆写记”。民间手工业生产也有勒名,如私刻或坊刻宋版书,版心下方往往标注刻工姓名;又如铜镜,宋代铸镜中心湖州生产的铜镜上常常有诸如“湖州石家法炼青铜照子”“湖州李家炼铜照子”之类的字铭。民间手工业生产的勒名是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提供质量担保,也起到宣传产品的作用。
  元代的官营手工业尽管规模庞大,管理机构也十分复杂,但关于“物勒工名”的史料记载阙如。不过,从出土文物看,“物勒工名”制度依然可以窥见。例如,故宫收藏的三彩龙莲纹香炉上刻有“至大元年汾阳琉璃待诏任塘城造”的字铭;山西平遥县东泉镇百福寺的琉璃宝顶上刻有铭文:“介休县张元村琉璃待诏张琳男仲祥,延佑三年六月造”;元大都考古发掘出土的排水沟渠石板上刻有“致和元年五月×日石匠刘三”的字样。可见,“物勒工名”制度在元代依然在延续。
  明清是我国古代手工业发展的高峰时期,但官营手工业的经营范围与前代相比已经缩小。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官营手工业依旧采用了“物勒工名”的制度。明代的城砖制作是这一时期“物勒工名”的典型,如荆州城洪武年的城砖上勒名:“荆州府潜江县提调官县丛张铭、司吏蔡铭;监工人王兴礼、张兴,作匠陈文,小甲谭友德,人夫谈茂原,洪武十三年×月×日。”明代中叶以后,官营手工业开始走下坡路,而民间手工业则发展迅速。民间手工业生产也有勒名,但这种勒名主要是显示品牌,江南地区的一些工匠渐渐拥有自己的品牌和社会名望。清代官营手工业继续衰落,其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进一步缩小,而民间手工业则获得了进一步发展。鸦片战争后,官营手工业陷入重重困境,最终被民间手工业和机器大工业生产所取代。随着官营手工业的衰落,“物勒工名”制度也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四、“物勒工名”对传统工匠精神的影响 [72]
  作为一项制度,“物勒工名”不仅是传统手工业生产质量的保证,而且在传统工匠精神的形成与传承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传统工匠精神的核心是“精益求精”“敬业专一”。《诗经·卫风·淇奥》中有“如切如磋,如琢如磨”的诗句,“切磋琢磨”就是指工匠们把骨头、象牙、玉石、石头等加工制成器物的动作和方法。《尔雅·释器》解释为:“骨谓之切,象谓之磋,玉谓之琢,石謂之磨。”朱熹进一步解释:“言治骨角者,既切之而复磋之;治玉石者,既琢之而复磨之;治之已精,而益求其精也。”“精益求精”描述了制作骨角牙器、玉器、石器的工匠的工作状态与精神面貌,这种工作状态与精神面貌也是其他高质量手工产品得以产生的最佳描述与概括,因而成为工匠精神的核心内容。“敬”源于古代的祭祀活动,《礼记·少仪》载:“宾客主恭,祭祀主敬,丧事主哀,会同主诩。”祭祀活动中“敬”后来逐渐演化成一种美德,《左传·文公十八年》曰:“孝敬忠信为吉德,盗贼藏奸为凶德。”“敬业”一词出自《礼记·学记》:“古之教者,家有塾,党有庠,术有序,国有学。比年入学,中年考校。一年视离经辨志,三年视敬业乐群,五年视博习亲师,七年视论学取友,谓之小成。”“敬业”原指对待学业的态度,后扩展到对待职业的态度。朱熹注:“敬业者,专心致志以事其业也。”“敬业专一”就是以敬畏、专心致志的态度对待自己的职业。对古代工匠而言,“敬业专一”虽然是社会历史环境中不得已的选择,但也是成就其精湛技艺的必要条件。“精益求精”“敬业专一”的工匠精神实质上是一种职业操守,它的形成与传承都与“物勒工名”制度密切相关。
  首先,“物勒工名”促进传统工匠精神的形成。精神的形成无非是作为精神主体的人的内在心理、认知、情感与其外在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传统工匠精神也不例外。“古代‘工匠精神’本质上来说是由两种路径共同促成的:一是由官府、行会、作坊等社会环境和传承方式所形成的‘外化’路径;二是工匠这一职业群体对上古‘圣人创物’之道的内省心理而造就的‘内化’路径。”“外化”路径和“内化”路径对工匠精神的形成都是必不可少的,而“外化”路径中的关键因素就是“物勒工名”这一制度。“物勒工名”对工匠而言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和压力。在这种约束和压力的作用下,工匠们必须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因而不得不认真劳作、精益求精。久而久之,这种外在的约束和压力就形成一种文化氛围,并逐渐转化成一种自觉的意识与行为。如果没有这种外在的约束和压力,没有一种有效的监管制度,工匠也许会出于诚信或自我实现的动机而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精益求精,但更多的是会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产品质量无法保证,伪劣产品泛滥也就不可避免。
  其次,“物勒工名”是传统工匠精神传承的制度保障。如前所述,在“工商食官”制度下,工匠以家族的形式为王室和贵族服务,国家并没有破坏这些工匠家族内部的血缘结构,而是利用了这种血缘关系对他们进行管理,因此,生产活动的组织、产品质量的保证和工匠精神的传承都是靠家族血缘关系来维系的。“工商食官”制度瓦解后,以家族为单位的生产组织与服务方式被打破,工匠的流动性增强,家族血缘关系对工匠的约束削弱,传统工匠精神的传承需要有制度上的保障,这个制度主要是从秦汉一直延续到明清的“物勒工名”。从文化心理学的角度看,传统工匠精神的传承是一种持续的社会化心理活动行为,也是一种工匠文化的传承。文化的核心是制度,传统工匠文化的核心是“物勒工名”制度。正是这一制度的延续,使得传统工匠文化和工匠精神虽历经朝代的更替和社会的变迁却仍得以传承。一旦“物勒工名”制度消失,建立在该基础上的传统工匠文化和工匠精神也难以为继。当代工匠精神之所以衰微,原因很多,但最根本原因还是建立在“物勒工名”制度基础上的传统工匠文化已不复存在,而新的工匠文化又没有形成。
  最后,“物勒工名”从官方向民间衍生,从“被动勒名”向“主动勒名”发展,这说明这种制度所蕴含的价值取向和伦理规范得到了普遍认可。从“被动勒名”向“主动勒名”的发展过程也是工匠“个体认知结构在接纳、过滤与整合外部工匠文化刺激而形成新的认知结构的同化过程”,这说明在认知层面,工匠精神的职业道德心理构成有了坚实的基础。这种职业道德认知会促进职业道德情感的发展,并通过职业道德意志的调控,引导产生职业道德行为,表现为工匠在工作中排除干扰、克服困难、抵制诱惑而执着于产品质量的精益求精的行为。民间品牌的树立实际上是工匠精神不断践行的结果。
  尽管工匠精神是近年来学界的热门话题,但学界对中国传统工匠精神的研究仍然不够,尤其是对传统工匠精神的形成机制缺乏合理的解释,以至于有人认为,在轻视工匠活动的文化氛围和工匠社会地位低下的中国古代并不存在所谓的工匠精神。梳理“物勒工名”制度的演化,能够为中国传统工匠精神的形成及传承提供一种较为合理的解释。尽管当今已不可能照搬古代“物勒工名”的做法,但“物勒工名”制度之于工匠精神的意义,仍然能够为我们培育工匠精神所进行必要的制度建设提供一些借鉴。
  (责任编辑:陈   真   责任校对:罗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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