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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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到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危险估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未影响到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危险估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关键词 保险法 如实告知
  一、如实告知的形式问题应加以明确
  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该款对保险人的询问形式以及投保人的告知形式并未作明确规定,换句话说,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口头询问,也可以书面询问,投保人也可以口头回答或书面回答。这一规定存在一些法律方面的隐患。第一种可能: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口头询问了,投保人也如实口头回答了,但出险时,保险人因时隔日久而遗忘,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取证也相当困难。第二种可能: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采用口头询问方式,但就某一事项根本未作询问,投保人自然也可以未告知,同样可能因为难以取证产生严重分歧。第三种可能:保险人的代理人和投保人串通起来欺骗保险人。
  为此,我国可以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和有关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第1款:“订立契约时,要保人对于保险人之书面询问,应据实说明。”《韩国商法》第651条第2款也规定,保险人书面质询的事项,应推定为重要的事项。我国为了减少类似的纠纷,可考虑将保险法该相关内容修改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
  二、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问题
  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照此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只需要投保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告不告知并无相应约束。这无疑可能造成潜在的无穷隐患,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投保人如何能让被保险人了解自己的情况?通常,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必须具备的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客观条件是投保人告知的情况和实际的真实情况有偏差,甚至影响到了保险人对标的风险的评估。主观条件是投保人不实告知的说明出于故意或过失。假使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关系人仍未告知保险人自己情况,保险人又如何能准确地评估该保险标的风险呢?《日本商法》第678条第1款规定:“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将重要的事实告诉保险人,或对重要事实不实告知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笔者建议,我国的保险法对于订立保险合同时如实告知的义务人应覆盖被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行使权利的期限问题,《韩国商法》第651条规定:“签订保险合同时,若保险合同人或者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过失未告知重要事项或者虚假告知时,保险人自知道该事实之日起1个月内,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内,可以中止合同。”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把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进行修改,规定一个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时效期,如以2年为限,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
  三、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是否可以一概拒赔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3、4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这些规定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分为故意不履行和过失不履行两种情况,只要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管对保险事故是否有任何影响,保险人一律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只有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还可以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不是在法律上就可以不考虑任何具体情况,就对其处以极端惩罚?保险人拒赔,并不退还保费,我们知道,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要如实告知的内容涉及许多方面,假如出现投保人在投保时因某些特殊情况就某一事项故意未如实告知,但保险事故最终发生的原因和其未告知的这一事项没有任何关系,保险人也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这合理吗?
  《日本商法》第645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已经将危险的发生告知,或能证明应该告知而没有告知的事实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关系时,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我国可以参照日本的做法,对《保险法》第17条关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部分作如下修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到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危险估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未影响到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危险估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参考文献:
  [1]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周玉华.最新保险法法理精义与实例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3.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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